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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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zhao你必需解釋清楚[編輯]

為什麼你不允許以下的修改?

  1. (當前) (先前) 02:03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不適合中國國情的缺點:也->和)
  2. (當前) (先前) 02:02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不適合中國國情的缺點: 間接選舉 不能代表廣泛的民意,極易造成暗箱操作和選舉舞弊,這是世界人民的共識)
  3. (當前) (先前) 01:54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不適合中國國情的缺點)
  4. (當前) (先前) 01:51 2006年2月5日 65.59.219.179 (→適合中國國情的優點:沒有任何可信證據總統制會導致內戰與動亂。刪除「學術界認為」,因為沒有提出證據,也未允許反對觀點出現,此觀點不中立,也不客觀)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5.59.219.179討論)於2006年2月5日 (日) 10:10‎加入。


那句世界人民的共識明顯屬於發言者自己的「共識」。並無任何人授權或任何人證明「世界人民」這一觀點。--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1.149.95.157討論)於2008年12月27日 (六) 14:37‎加入。

關於全國人大和中共中央的關係[編輯]

全國人大與中共中央是什麼關係?應該是什麼關係?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Sbl討論貢獻)於2005年2月14日 (一) 16:38‎加入。

條目名為全國人大,卻也談地方人大的情況,名不副實,遲早要更改[編輯]

恰當的方案應該是,建立「人民代表大會」條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其子條目(或章節)。現在這種名實不符的情況遲早要改變。--鳥甲 07:04:45 2006年1月30日 (UTC)

建議去除中立性爭議標籤[編輯]

現在此條目內容並不包含看法與觀點,建議去除中立性爭議標籤。天下菜鳥千千萬,I'm the number one! 04:08 2006年7月24日 (UTC)

國家機關條目一般以官方標準全稱為名,沒有道理不用後者。請移回後者。非常感謝。 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1月30日 (五) 11:36 (UTC)[回覆]

(-)反對:參考全國人大官方網站。同時請參考憲法第三章第一節,以及對比憲法第三章第二節,可知憲法規定的正式名稱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共和國」為其定語。—— yunner ~找我算帳~

2009年1月30日 (五) 15:5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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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完整讀憲法第三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章 國家機構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三節 國務院
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第八十六條 國務院由下列人員組成:……

第四節 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九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
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檢察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由上可見,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不宜變稱為「國家主席、國家副主席」外,
憲法(簡稱)原文裡對於國家機構
作節名(見目錄)時:用簡稱
首次提到時:用全稱
再次提到時:用簡稱
明白了嗎?
若按Yunner先生的「第一眼對比」而斷章取義所產生的「正名」思路,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官方標準全名,同樣也要摘去國名。不對吧。s: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s: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裡提到的所有國家機關都用了簡稱,如「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難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Miffy bunny對話貢獻)於2009年2月1日 (日) 05:58 (UTC)加入。[回覆]
應當正確運用什麼證據
  1. 機關牌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金字大牌有時就掛在人民大會堂東門。(大家可以搜一下「兩會」照片)
  2. 公文刊頭的機關名稱(要全稱,因有例外如「中共中央、國務院一號文件」)
    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於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
第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委員長 葉劍英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

  1. 關鍵證據:公章
    全國人大辦公廳檔案處的庫房:第五屆至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證
看到了嗎,數數看幾個漢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沒話說了吧?所以,主觀不得。—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1日 (日) 05:58 (UTC)[回覆]
(:)回應:用不著舉更多的例子,是憲法規定人大的名字,而不是什麼公章,匾牌。人大說自己叫「中國」人大了,很好,請先修改憲法。順便請你舉出以下論斷的出處

憲法(簡稱)原文裡對於國家機構

節名(目錄):用簡稱
首次提到時:用全稱
再次提到時:用簡稱
能舉出來麼?如果不能的話在下只能認為這是原創研究。還「第一眼對比」,這又是打哪裡弄來的原創研究?!憲法的解讀不是你這樣做的,如果官方確實存在這樣的憲法解釋,我收回以上言論,否則的話,反對到底。—— yunner ~找我算帳~ 2009年2月2日 (一) 05:19 (UTC)[回覆]
(:)回應:當初,你是在沒有完整閱讀憲法原文,僅僅比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這兩節,而沒有參照印證「以上論斷」的全【憲法第三章】關於國家機構的表述的情況下,輕易作出曲解憲法的主觀結論的——典型的斷【章】取義
現在,你又是在沒有閱讀我所引用的憲法原文的情況下,質疑「以上論斷」的。這個「論斷」不僅是「以憲解憲」而不是根據像你那樣片面地主觀臆測出來的,而且是忠實於原文的——第一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首提時用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照你的說法,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法、最高檢都得根據你的「原創解讀」摘國號改名了,否則就是違憲或藐視憲法了?
我引用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公章難道是不當私加國號?
能不能冠國號是有明確規定和現實證據的,如國務院直屬機構經查就要分情況。
:國家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部分國務院直屬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事局等的名稱內固有國號。難道你要依據你的「去定語法律斷句法」把他們的中文維基條目名、牌子、公文、公章都改了?要尊重事實然後和諧。只有「全國人大」不冠國名,難道不突兀嗎?


{:{反對}},維基命名從來沒有規定過必須使用最完整的全名。命名常規方針最主要、最高原則的是「最常用」和「不易混淆」。在沒有歧義的情況下,中央情報局、聯邦調查局並不需要冠美利堅合眾國,全國人大也是同理。—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1日 (日) 08:59 (UTC)[回覆]

(-)反對Advisory 2009年2月1日 (日) 10:33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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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的主要理由[編輯]

  1. 命名常規:名從主人(為什麼是全名?結合下述第二、三條)

「慣例:如果一個條目所描述的主體事物,它的擁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資料里有出現到該事物的中文名稱的,一般使用該中文名稱。」

適合使用「名從主人」原則來命名的情況有哪些?

1. 機構、組織、公司等,如果該機構、組織、公司或其上級機構、組織、公司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的,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

  1. 您或溥儀陛下都是有姓的;全國人大等機構也是有「姓」的。
  2. 中文維基百科內的條目命名的和同性與現有的一批 本名內應冠國名的國家機關 的條目相一致
  3. 命名常規:使用全稱。
    「慣例:請儘量不要使用簡稱或縮寫來命名條目。」
    有明確全稱,儘量用全稱。
    中央情報局聯邦調查局聯合通訊社 (美國)等本身就是全稱,是美國等的特殊情況,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最優化地辦理

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1日 (日) 10:57 (UTC)[回覆]

你不要來斷章取義、歪曲方針。
首先,名從主人只適用於出現與主人名稱有分歧的情況。諸如歐洲冠軍聯賽與香港地區的相應譯名。全國人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都是主人在不同場合使用的名稱,全部符合名從主人的方針。如果你仔細去看看名從主人的投票歷史,這個道理我早就解釋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香港、香港,都是符合名從主人的名稱,冗簡不同而已。憲法中有時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有時稱全國人大,已經說明了在這一點上中國官方並無取向區別。
其次,使用全稱不使用簡稱規定的全文如下:

慣例:請儘量不要使用簡稱或縮寫來命名條目。除非這個名稱只有它使用或者這個名稱大部分人都知道。儘量避免使用中文或外文縮寫,除非該縮寫已經被公認為專有名詞,例如「蘇聯」、「IBM」等。縮略詞不應帶點,如「MAME」不應寫成「M.A.M.E」。

你為什麼引用第一句就省略了緊跟著的第二句?難道全國人大不是大部分人都知道的名稱?還是你不理解什麼叫「除非」?更何況,從這個方針的規則上下文和舉例來看,根本是針對過分簡縮而導致意義缺失的情況,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種已經非常明確的名稱根本不存在這一問題。你現在的意願實際是要使用「最完整的全稱」甚至「最長名稱」,根本就不是維基現有原則或者共識認可的做法。
另注,你不是喜歡看什麼圖章嗎?自己去看看中央情報局的徽章上面有沒有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蘇聯美國英國,你想一併推翻了不成?—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1日 (日) 11:36 (UTC)[回覆]
不必「斷章取義」

(:)回應: 前面斷「章」(憲法第三章)取義; 現在又來斷「章」(不顧客觀對象、同類條目命名的具體情況,不顧各項原則組成的整體,挑出「儘量不」下的「除非」來否定其他理由)取義(把某些具體情況的「除非」說成所有情況「必須」,那麼就要大動干戈摘國名了);

還來斷「章」(徽章)取義:

徽章實例:駁某些人的主觀正名法;
Google:「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只有623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104,000項,CIA及其上級機關不自稱「Central Intelligence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見於憲法原文、用於全國人大的官方文件
CIA局徽是在其下部在綬帶里標國號,局名和國名是分開的;就像香港區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HONG KONG★
」、澳門區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MACAU
」、FBI局徽的「DEPARTMENT OF JUSTICE
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難道你認為FBI的全稱是……?

你可以再比較「SEAL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這裡的「美國總統」是連著的,就像上文所示的全國人大代表的代表證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印。
美國國名有其特殊性,一些政府部門如DOS之名內只能用「United States」。「US/USA/預設」都譯作美國最合適了,也是為了美國有關條目命名的「和同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也是為了(應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定的)同類條目的「和同性」。而哪位只用簡稱命名個別應冠國名機構的條目,會導致混亂、突兀。(參見Talk: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參見同樣條目
要注重調查研究,尊重事實、尊重具體情況,不要隨便附會。
回覆:古巴也有「全國人大」(全國人民政權代表大會)。
某些具體情況下可以用專有簡稱≠所有情況下必須儘量用
「某些具體情況下可以用專有簡稱的原則」只是「用專有簡稱」的必要非充分條件,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慣例:請儘量不要使用簡稱或縮寫來命名條目。除非這個名稱只有它使用或者這個名稱大部分人都知道。儘量避免使用中文或外文縮寫,除非該縮寫已經被公認為專有名詞,例如「蘇聯」、「IBM」等。縮略詞不應帶點,如「MAME」不應寫成「M.A.M.E」。

誰說「儘量不使用全稱,除非有歧義。 i.e. 沒有歧義時必須用簡稱。」??'
無歧義且都知道就應該「儘量用簡稱」嗎???——你規定的?你混淆了兩種適用於不同情況的原則(1,2)。
  1. 最高原則,大家都同意,是無歧義吧。
  2. 「常用、簡練」原則適用於一類具體情況如「美國」或【一義多】(【不是全稱中取簡稱】——「美國」本身不是「簡稱/縮寫」而是專有名詞才能作為條目名),並沒有排斥適用於其他具體情況的原則的效力。
  3. 【明確固有全稱】與【簡稱/縮寫】的取捨,適用「儘量用全稱」原則。
百科反映的是真實世界,編輯要注重調查研究,尊重事實、尊重具體情況
美國可以,英國可以,蘇聯可以,日本可以(你可以去看看XX省的牌子),阿聯不可以,那是因為它們本身的具體情況。中國有的不可以,那也是根據中國的具體情況,如兩岸分治,即使統一了名稱也要「準確性」,尊重那些機關名的具體情況。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的決定》,'文件名就不能亂加「中華人民共和國」,要尊重事實。再如某些喇嘛名,「第十世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就是不通(準確)的、生造的、繁冗的。要麼是「第十世班禪額爾德尼」要麼是「班禪額爾德尼·確吉堅贊」(藏族「姓名」,並可見於中國身份證,這難道不應該真正地「名從主人」)
真正的「名從主人」原則告誡我們不能濫用編輯自由,隨意增縮命名。
(至於英文維基的PRC政府機構名,有《國務院機構英文譯名》等文件和具體機構對外自稱的實際情況,——不能都把用英文維基的命名逐字對應過來,這不是原則)
再如溥儀,好像沒有歧義吧,那好,你的「最高原則」是「簡而常」,照此辦理,為了簡單、常用(所謂「大家都知道」),去他的姓!

準確嗎?(為了優質百科)尊重事實、尊重對象(這難道不應該真正地「名從主人」?尊重姓名權)嗎?「姓愛新覺羅的人」類條目名統一冠其姓。同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當冠國號的機構」類條目名統一冠國號,有錯嗎?難道就因為「無歧義、常用、簡短」,要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質檢總局」乃至「質檢總局」?
「德涅斯特河沿岸摩爾達維亞共和國」=「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國」?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民主德國」乃至「東德」?
往往,標準全稱只有一個,但可用簡稱不只一個,用哪個簡稱呢?條目間亂了。(嫌全稱長可以設重定向的)
為反混亂無序,我們需要從(維基)外界輸入準確信息,消除不確定性,
第一位先生知道需要查證憲法,就是要找具體的客觀標準
如果這個移動不能做,那就意味著大量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條目,要摘掉國號——無理取鬧的動亂--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0:27 (UTC)[回覆]
很奇怪為什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無歧義情況下仍要堅持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亦奇怪為何不移動其他政府機構條目要摘掉國號。--Advisory 2009年2月2日 (一) 13:34 (UTC)[回覆]
張三如果不能改成李四,那所有姓李的必須改姓張。—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14:13 (UTC)[回覆]
好像「托馬斯.李」也要被逼改成「托馬斯.張」...—— yunner ~找我算帳~ 2009年2月2日 (一) 14:40 (UTC)[回覆]
无论这个词条怎么办,那些准确的,固然不必摘国号。这儿没人打算把一律简称作为维基原则吧?但是这里进行的是 理 论 呀。一个理论自身不能矛盾。您打比方也要针对这个问题的具体情况呀,否则有什么讨论意义?如果“托马斯·李”=“托马斯(假设无歧义)”,那么“查尔斯·李”你说怎么办呢?--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0:27 (UTC)[回覆]
蘇聯 美國 英國 慢慢玩去吧。—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14:15 (UTC)[回覆]
蘇聯 美國 英國都是專有名詞,你覺得好玩嗎?某國政府機構詞條名要顧及該國的具體情況,而不是隨便玩弄。(「蘇聯 美國 英國」問題不是我提出的)--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0:27 (UTC)[回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似乎世界上只此一家,沒有必要加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了吧?--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2月3日 (二) 07:50 (UTC)[回覆]
參見同類條目

Template: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Template: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的這麼多部門、機構,「有的只冠中國」,「有的只冠國家」,有的只冠「國務院」……不是任何人可以只根據自己的原則「一律用簡稱」或「一律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的)

國務院直屬機構--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09:35 (UTC)[回覆]
維基不是讓你進行憲法解釋的地方,而什麼突不突兀最多能夠理解為你自己不了解維基的規則和慣例。對於XX海關、XX總統、XX總理,由於各國都有類似設置,所以必須冠國名以示區別。全國人大在中文語境裡沒有任何歧義,同理的還有立法院行政院。即使在有歧義的情況下,根據知名度不同,還有劉翔呢。—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07:17 (UTC)[回覆]
如果你注意到了本爭論的開端,會發現是人有(不是我)「解釋憲法」,他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憲定全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只是定語,不在全稱內。我是請大家「全章明義」,澄清這個問題(這個問題不是「要不要全稱」,而是「全稱是什麼」,別混淆)。你不覺得突兀不是因為你了解維基規則和你所接觸的那部分慣例,而可能是你沒有顧及這一類詞條——自然沒感覺。--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0:27 (UTC)[回覆]
我不知道你是什麼時候開始關心維基條目命名問題的,但是至少愛新覺羅家的人物的爭議已經不知道有多少年了,你卻拿來當論據。
簡單點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符合命名常規的名稱,中文、常用、無歧義、名從主人。所以,你說再多也於事無補。—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14:13 (UTC)[回覆]
古巴也有全國人大?太好了,我已經預見到此類謬論:

即使在有歧義的情況下,根據知名度不同,還有劉翔呢。

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14:19 (UTC)[回覆]

所以,用簡稱(如「全國人大」)就容易有歧義乃至如何簡稱的分歧;而用標準全稱(於某些特定類)一般就不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沒有知名度的爭議吧。
注意:沒人指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個詞條「違反」了什麼原則——但是這個條目名在同類條目(立法院、行政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某類)中是突兀的,本身也是不夠準確的。——我們正討論和尋求的是最優化(也要最準確)的條目名。所以,你說某個簡稱不違背命名常規於事有補,但只是「第一補」,並不能充分說明問題,說服大家不【像同類詞條那樣用全稱——這也是一種慣例】(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樣:中文、常用、無歧義、名從主人)--Miffy bunny (留言)
同類詞條的命名不是維基命名常規的一部分,你不要擅自引入不存在的規則左右討論。現在有一個完全符合命名常規的譯名,你非要把他改成一種更加繁瑣的版本,從性質和立場來說就是違背百科條目在不損失明確意義的情況下儘可能簡明扼要的慣例。

必須精準簡練 慣例:請不要在一個頁面上使用一個繁複或容易混淆的標題,即使那個標題沒有其他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哪一個更符合精準簡練?
與你現在所持的觀點有一定可比性的是上個月有人在互助客棧提出來的「如果有爭議,使用最長名稱」的建議。但是基本上得到一致反對,當時的反對意見是:即使要有規則,也應該是最短而不是最長。—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3:01 (UTC)[回覆]
換句話說,如果現在的條目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提議移動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尚且有一定的依據和成功的可能。
你反其道而行,請問具體的依據是什麼?
名從主人?我已經解釋過名從主人在此事上完全中立,因為都是主人的選擇(你如果質疑我的理解可以去看看名從主人投票和討論的歷史,不是我要誇耀什麼,但當時能夠獲得這個方針是多麼的不容易)。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不比香港或者中國香港更加「從主」。
簡稱全稱?參見下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顯然不是命名常規所指的「簡稱」,即使你一定要宣稱是,那也是熟知的簡稱屬於「除非」的範圍。
易混淆?因為古巴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首先你確定是那麼翻譯的?其次你認為兩者的知名度有可比性嗎?你去google一下,前一千個一萬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裡面有古巴的無產階級兄弟們什麼事嗎?我還認識一個某大學教師叫范志毅呢,是不是范志毅也該讓位了?
所以,麻煩你重申一下正式的理由。上面排版太亂,看著累。—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3:11 (UTC)[回覆]
(:)回應:我想再問一遍,請你給出以下論斷的出處

憲法(簡稱)原文裡對於國家機構

作節名(見目錄)時:用簡稱
首次提到時:用全稱
再次提到時:用簡稱
你要是沒有可查證的信息證實上述論調,本人只能認為這是你個人對憲法的解釋。用憲法第三章第一節對比憲法第三章第二節,是想告訴你憲法中沒有全稱、簡稱之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簡稱是「國家主席」,憲法中提及了麼?您通讀了憲法,請您告訴我憲法中哪個地方提到了「簡稱」,「全稱」?哪個地方提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代表大會的簡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了?又有哪個地方提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代表大會」了?請你舉證簡稱全稱之說很困難麼?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您看重的公章匾牌又是誰家的「根本大法」?另外你還提及什麼「國務院組成部門、部分國務院直屬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莫名其妙,究竟什麼才是憲法規定的?憲法管得著國務院組成部門麼?—— yunner ~找我算帳~ 2009年2月2日 (一) 14:27 (UTC)[回覆]
請問一下是誰說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簡稱?—— yunner ~找我算帳~ 2009年2月2日 (一) 21:38 (UTC)[回覆]
顯然是無根據的自說自話。其目的是為了引用使用全稱不使用簡稱這個規則,可是首先這個規則明確允許已經為人熟悉的簡稱,其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如此詳細的名稱顯然不是這個規則上下文中「簡稱」的範疇所指。—Msuker (留言) 2009年2月2日 (一) 23:01 (UTC)[回覆]
反對某人觀點
  1. 查看公章、機關牌子是查明一些機構準確定名的具體情況的可靠方法之一。
    認真進行調查研究,了解當事方實際情況,尋求實物佐證,實事求是,而不是只對文獻進行個人主觀解讀,是更完全、更準確的正當方法。有人認為這沒有必要是因為他未能做足功課,看看「前兩節」就有想法了。——我也犯過類似錯誤,但我改。yunner看官網標題也是一種辦法,但比起正規的牌子和公章,誰更能證明?

(-)反對:參考全國人大官方網站。同時請參考憲法第三章第一節,以及對比憲法第三章第二節,可知憲法規定的正式名稱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共和國」為其定語。—— yunner ~找我算帳~ 2009年1月30日 (五) 15:53 (UTC)

  1. 關於某先生認定的「憲定名稱」憲法同樣沒有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某人所謂「定語」,憲法更沒有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唯一合憲名稱。Yunner先生的「憲法解讀」也是他的一家之言。
    某先生未能聯繫全章,並自撰「國家主席」例做不完全歸納。
    Yunner先生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簡稱是「國家主席」——憲法裡確實不會有這麼不規範的變稱。
    而大家如果讀了《憲法》第三章其他節可見《憲法》所述的其他國家機構確實有「較長名稱」、「較短名稱」(如果不叫「全稱」、「簡稱」的話。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正式地,不能隨意縮寫)。
    他舉出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簡稱國家主席,而憲法沒提到」的特例,試圖論證:《憲法》原文出現的其他國家機構名稱確實存在的「長短之分」——因為不叫「全簡之分」,所以「長的未必是全稱,短的未必是簡稱」是不能成立的。「小 巴拉克 海珊 歐巴馬」和「巴拉克 歐巴馬」 哪個長哪個短——哪個全哪個簡,難道不對應嗎??(要先正視這種現實情況。另外再查哪個名更正式、常用,綜合其他慣例和實際情況,最合適嘛)--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9日 (一) 12:45 (UTC)[回覆]

我接受各位的決定,我尊重大家對這個長短的取捨。並感謝各位的民主監督和決策。祝大家新年好!!!--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9日 (一) 12:25 (UTC)[回覆]

本人對某人能放棄自己不切實際的觀點感到欣慰,對某人稱本人「先生」感到誠惶誠恐,因為本人還不打算收「某人」為徒,同時也對「某人」辛辛苦苦敲出上述文字表示慰問,「巴拉克 歐巴馬」原來是美國總統的簡稱,真長知識,「某人」可能不知道還有一個「middle name」的概念,還可能不知道「小(Jr.)」連名字(name)都不是。某人辛苦之文字雖長,然細讀之發現根本沒有駁斥的必要,只好在此預祝「某人」庚寅年新春快樂,早日找到真正適合自己的先生。—— yunner ~找我算帳~ 2009年2月9日 (一) 15:17 (UTC)[回覆]
我接受的是大家對長短名稱的取捨,而不是Yunner的理由和無關譏諷

(-)反對:參考全國人大官方網站。同時請參考憲法第三章第一節,以及對比憲法第三章第二節,可知憲法規定的正式名稱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共和國」為其定語。—— yunner ~找我算帳~ 2009年1月30日 (五) 15:53 (UTC)

ynnner:1. 你的反對無效是因為你的上述方法(並態度)是草率、主觀的。
2. 稱您的是「先生」(Mr.)而不是「先生」(Teacher),請您不要自作多情。就像人家喊您「Sir」,你認為自己是爵士或某類長官或某種老師。
3. 你懷疑我是否知道「middle name」純屬無謂地自負,試圖「賴帳」:

(-)反對:參考全國人大官方網站。同時請參考憲法第三章第一節,以及對比憲法第三章第二節,可知憲法規定的正式名稱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共和國」為其定語。—— yunner ~找我算帳~ 2009年1月30日 (五) 15:53 (UTC)

是你一看網站標題,斷(憲法第三)章取義外加「國家主席」的附會,胡亂提出「定語」+「憲法規定的正式名稱」的「隨意拆詞法」。
按照你的謬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憲法規定的正式名稱」是「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憲法規定的正式名稱」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巴拉克 H. 歐巴馬」起名的人所規定的正式名稱是「巴拉克」。斷章取義,顧首不顧尾,分裂「正式名稱」。你看看正式場合用什麼名稱為正式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某些時候必須用正式名稱即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自稱和公章難道會丟掉「定語」即「全名所含國號」?
「People's」也是「Republic」的定語呀,可以隨便拆掉嗎???????什麼邏輯嘛!
「Jr./Sr./III」這種後綴你說不是「full name」(名字,全名,姓名;name有歧義)的一部分,是根據什麼法規,看什麼證件?在語義上講,那也只是你的個人割裂解讀。 "小"或「中名」可以省略,你稱呼別人時不叫"Jr.",別人常用時不用"Jr.",不能證明「全稱中的一些符號,不是全稱的一部分」的偽命題。
說:名稱「Barack Hussein Obama II」不是全稱
說:王號「伊莉莎白二世」的「二世」只是個數字符號,連「王號」都不是。
有意義嗎?無理取鬧嘛。--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10日 (二) 09:17 (UTC)[回覆]

Miffy bunny (留言) 2009年2月10日 (二) 09:17 (UTC)[回覆]

實在沒功夫和Miffy bunny理論,為了尊重憲法,我收回「定語」一詞,省得你沒完沒了的跳梁。「同時請參考憲法第三章第一節,以及對比憲法第三章第二節,可知憲法規定的正式名稱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這句話你有意見麼?你承不承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就是正式名稱?你自己還炮製出來個什麼「標題用『簡稱』,首次提到用『全稱』」的奇談怪論,你的創新精神非同一般。至於Miffy bunny怎麼得出的「People's」是「Republic」定語 這種胡說八道的結論,還有諸如「為『巴拉克 H. 歐巴馬』起名的人所規定的正式名稱是『巴拉克』」這樣莫名其妙的言論,我也不得而知,Miffy bunny自己的邏輯及其混亂,以至於分不清這些謬論是源自誰的腦袋。Miffy bunny還沒完沒了的「自說自話」,居然還把女王搬出來,而且把Jr.拼成II,Miffy bunny真夠逗的,也不知道為什麼之前Miffy bunny頭腦發熱開始遍尋國外人名和機構名稱用於本條目命名的討論,從美國總統到英國女王不亦樂乎,最後又質問「有意義嗎?」---- 真真十足的無理取鬧。anyway只要Miffy bunny同意大家觀點足矣,只要你能同大家達成共識,「達成共識」並不意味著你同意所有人的言論,而是要表明你得出和所有人一樣的結論,本人不敢強求您這樣的非凡人士苟同本人觀點,但卻非常高興的看到你放棄了自己不切實際的主張。你反對我的觀點,隨你便,只要你承認「共識」即可,無所謂你怎麼稱呼我,Sr.Yunner,Jr.Yunner,請盡情發揮你的想像力。—— yunner ~找我算帳~ 2009年2月10日 (二) 13:52 (UTC)[回覆]

題外話:請注意排版。—『Skjackey tse』 2009年2月10日 (二) 14:00 (UTC)[回覆]

關於獨立選舉人那一條[編輯]

這一條目是不是可以移動?在這一條內太突兀了 Mys 721tx (留言) 2009年10月10日 (六) 20:43 (UTC)[回覆]

歷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情況表[編輯]

在「歷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情況表」中,除了第十一屆以外,其他各界的「中共黨員」和「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加起來都不是100%?--Psycheyt (留言) 2010年12月31日 (五) 14:07 (UTC)[回覆]

我是哪啦不為,我想問一下有關現在參軍和毛澤東時代的地主有關嗎。

「橡皮圖章」似為不妥[編輯]

第一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或人大,又稱橡皮圖章」,似乎感情色彩過重。且不說「橡皮圖章」到底符不符實,在這種詞條內使用這種詞語,依鄙人之見,是極不合適的。 -BenjaminPML 2015年03月21日 (六) 13:04 (UTC)[回覆]

並無過之,大會中運轉,大部分議題都是以零票反對通過,已經違反了一般民主運轉的投票常態,沒有人反對等於是有被操控的會議。你想要反對,請提出確實可以證明這個會議有確實按照中國一般人民的需求運轉的文獻。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60226/803521/【國際為什麼】中國政壇年度大拜拜/
by Phoenix --36.225.98.30留言2016年2月27日 (六) 04:01 (UTC)[回覆]

真有意思[編輯]

@Patlabor Ingram4869330152315778以「內容擴充」和「修飾語句」為名偷偷刪除了這篇條目里唯一一點反體制派的聲音,語氣軟化不少(和中立沒關係),「鼓掌通過」一段的消失更是巧妙。--Shinohara Chihiro留言2023年2月13日 (一) 09:42 (UTC)[回覆]

需要注意的是:48693301還只是將批評的語氣軟化,52315778則連軟化後的批評也消失了。--Shinohara Chihiro留言2023年2月13日 (一) 09:48 (UTC)[回覆]
該部分內容是對整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評論(地方人大與全國人大法律上並無隸屬關係),因此內容移動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條目(Special:diff/56457052),而非移除。本人譴責不負責任的指控及人身攻擊行為。--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3年2月14日 (二) 06:38 (UTC)[回覆]
儘管如此,我仍然不滿意您修改批評語氣的行為。另外,之前轉移時一些內容也有缺失。--Shinohara Chihiro留言2023年2月14日 (二) 14:1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