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 (南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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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法
引称第16号法案
地域范围大韩民国(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制定机关大韩民国国会
制定日期1948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48年12月20日
主管机关法务部
修订
1997年12月3日(修订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订)
现状:获修订

国籍法》(韩语: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南韩关于国籍的法律

外国人在南韩居住至少五年并表现出韩语能力后可以入籍。所有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的南韩男性公民都必须服至少18个月的义务兵役。由于南韩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控制的地区的持续主张,包括脱北者在内的北韩公民也被视为南韩国民。

历史[编辑]

参见[编辑]

参考资料[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