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 (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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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引稱第16號法案
地域範圍大韓民國(及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制定機關大韓民國國會
制定日期1948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48年12月20日
主管機關法務部
修訂
1997年12月3日(修訂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訂)
現狀:獲修訂

國籍法》(韓語: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韓國關於國籍的法律

外國人在韓國居住至少五年並表現出韓語能力後可以入籍。所有年齡在18至35歲之間的韓國男性公民都必須服至少18個月的義務兵役。由於韓國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控制的地區的持續主張,包括脫北者在內的朝鮮公民也被視為韓國國民。

歷史[編輯]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