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比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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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通商条约又称中比北京条约,是清朝比利时签订的一个条约,于1866年10月27日正式生效。主要内容包括互派使臣常驻对方国都、比利时可在清朝各通商口岸派驻领事、比利时国民可以在各通商口岸居住和工作、比利时国民可以持证前往清朝内地旅游、比利时国民被清朝国民侵犯则由清朝官员处理,清朝国民被比利时国民侵犯则由比利时官员处理、清朝授予比利时最惠国待遇[1]。该条约于1926年9月19日到期[2]

1926年4月,鉴于中比通商条约将要到期,北洋政府照会比利时决定旧约到期后将废止,并就新约进行谈判。但比利时要求在新约生效前,旧条约继续有效。中方提议中比双方在旧条约期满后商定一个临时协定,再进行新约谈判。但比方要求继续行使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11月5日,比利时宣布终止谈判,并拒绝接受中方临时协定的提议,同时将争议提交海牙国际法庭。北洋政府则宣布中比通商条约正式终止。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另一缔约国公开、正式反对的情况下单方面废除条约。此后中比恢复谈判,并成功签订《中比友好通商条约》,该条约于1929年2月28日正式生效[3]。1931年1月15日,比利时将天津租界交还中国[4]

参考资料[编辑]

  1. ^ 《中国外交辞典》. 唐家璇主编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0 第439页. [2020-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3). 
  2. ^ 《台湾历史辞典》. 佟建寅主编 北京:群众出版社 1990 第64页. 
  3. ^ 中比友好通商條約. 全国法规数据库. [2020-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3). 
  4. ^ 顾维钧主持废除《中比通商条约》. 人民政协报. [2020-06-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