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比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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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比通商條約又稱中比北京條約,是清朝比利時簽訂的一個條約,於1866年10月27日正式生效。主要內容包括互派使臣常駐對方國都、比利時可在清朝各通商口岸派駐領事、比利時國民可以在各通商口岸居住和工作、比利時國民可以持證前往清朝內地旅遊、比利時國民被清朝國民侵犯則由清朝官員處理,清朝國民被比利時國民侵犯則由比利時官員處理、清朝授予比利時最惠國待遇[1]。該條約於1926年9月19日到期[2]

1926年4月,鑒於中比通商條約將要到期,北洋政府照會比利時決定舊約到期後將廢止,並就新約進行談判。但比利時要求在新約生效前,舊條約繼續有效。中方提議中比雙方在舊條約期滿後商定一個臨時協定,再進行新約談判。但比方要求繼續行使治外法權領事裁判權。11月5日,比利時宣佈終止談判,並拒絕接受中方臨時協定的提議,同時將爭議提交海牙國際法庭。北洋政府則宣佈中比通商條約正式終止。這是中國政府首次在另一締約國公開、正式反對的情況下單方面廢除條約。此後中比恢復談判,並成功簽訂《中比友好通商條約》,該條約於1929年2月28日正式生效[3]。1931年1月15日,比利時將天津租界交還中國[4]

參考資料[編輯]

  1. ^ 《中国外交辞典》. 唐家璇主編 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 2000 第439頁. [2020-06-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13). 
  2. ^ 《台湾历史辞典》. 佟建寅主編 北京:群眾出版社 1990 第64頁. 
  3. ^ 中比友好通商條約.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0-06-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13). 
  4. ^ 顾维钧主持废除《中比通商条约》. 人民政協報. [2020-06-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