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國民政府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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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政府主席已是全稱,「委員會主席」是極少數來源[編輯]

1. 法律明文只出現過「國民政府主席」,或提到國民政府委員會時提及「主席」,但未出現過「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 2. 國史館文獻歸檔標題出現過「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的僅11筆,但實際檔案的標題及內文只有1筆出現「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其他10筆均為主席或國民政府主席。 3. 出版品或論文提到「國民政府委員會主席」的僅5個。 依此,我認為更像是被誤用的稱呼,更接近於「國民政府委員會的主席」這種邏輯上沒錯的意思...。--LHD留言2022年4月15日 (五) 15:07 (UTC)[回覆]

補充,類似像省政府也是,有省政府委員會,其中一位委員為主席,但他的職稱是「省政府主席」而不是「省政府委員會主席」。

接着看一下s: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14年):「國民政府以若干委員組織之,並於委員中推定一人為主席。」,s: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19年):「國民政府設主席委員一人」、「國民政府會議由國民政府委員組織之;國民政府主席為國民政府會議之主席。」,s: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20年6月):「國民政府委員以國民政府主席、五院院長、副院長為當然委員」、「國民政府會議以國民政府主席及委員組織之。」,s: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 (民國20年12月):「國民政府設主席一人、委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國民政府委員會以國民政府主席及委員組織之。」很明顯國民政府主席職稱並不需要冠上「國民政府委員會」--LHD留言2022年4月15日 (五) 15:33 (UTC)[回覆]

有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4月15日 (五) 18:24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