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国民政府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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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主席已是全称,“委员会主席”是极少数来源[编辑]

1. 法律明文只出现过“国民政府主席”,或提到国民政府委员会时提及“主席”,但未出现过“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 2. 国史馆文献归档标题出现过“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仅11笔,但实际档案的标题及内文只有1笔出现“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其他10笔均为主席或国民政府主席。 3. 出版品或论文提到“国民政府委员会主席”的仅5个。 依此,我认为更像是被误用的称呼,更接近于“国民政府委员会的主席”这种逻辑上没错的意思...。--LHD留言2022年4月15日 (五) 15:07 (UTC)[回复]

补充,类似像省政府也是,有省政府委员会,其中一位委员为主席,但他的职称是“省政府主席”而不是“省政府委员会主席”。

接著看一下s: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民国14年):“国民政府以若干委员组织之,并于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s: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民国19年):“国民政府设主席委员一人”、“国民政府会议由国民政府委员组织之;国民政府主席为国民政府会议之主席。”,s: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民国20年6月):“国民政府委员以国民政府主席、五院院长、副院长为当然委员”、“国民政府会议以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组织之。”,s: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民国20年12月):“国民政府设主席一人、委员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国民政府委员会以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组织之。”很明显国民政府主席职称并不需要冠上“国民政府委员会”--LHD留言2022年4月15日 (五) 15:33 (UTC)[回复]

有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4月15日 (五) 18:2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