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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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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編輯]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應使用法定全稱--Sgsg留言2018年2月14日 (三) 06:5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