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建议改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编辑]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应使用法定全称--Sgsg留言2018年2月14日 (三) 06:51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