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族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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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制系列的一部分 |
西亞、中亞、南亞、北非的貴族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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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 哈里發 · 王中之王 · 亞洲之王 · 沙阿 · 帕迪沙 · 蘇丹中的蘇丹 · 轉輪王 · 賈特拉帕蒂 · 薩姆拉特 · 可汗 |
至高王: 大王 · 摩訶羅闍 · 貝格汗 · 眾埃米爾之埃米爾 · 汗伯克 · 納瓦卜 |
王: 馬利克 · 蘇丹 · 蘇丹娜 · 埃米爾 · 哈基姆 · 謝里夫 · 沙阿 · 希爾萬沙 · 羅闍 · 拉納 · 汗 · 可敦 · 哈屯 · 迪伊 · 尼扎姆 · 納瓦卜 |
大公爵: 赫迪夫 · 納瓦卜 · 尼扎姆 · 瓦利 · 葉護 |
儲君: 沙赫扎德 · 米爾扎 · 納瓦卜扎達 · 尤夫拉吉 · 瓦利艾哈德 · 賽義德王子 · 米爾 · 設 |
王爵或公爵: 埃米爾 · 謝赫 · 伊赫什德 · 貝勒貝伊 · 帕夏 · 巴布薩赫布 · 薩達爾 · 羅闍庫馬爾 · 薩希布扎達 · 納瓦卜 · 納瓦卜扎達 · 尤夫拉吉 · 薩達爾 · 塔庫爾 · 澤扎德 · 米爾扎 · 穆爾扎 · 特勤 |
貴族王子: 薩希布扎達 |
伯爵: 曼卡里 · 底萬·巴哈杜爾 · 桑賈克貝伊 · 雷·巴哈杜爾 · 汗·巴哈杜爾 · 阿德貝格 · 博伊拉 |
子爵: 扎明達爾 · 汗·薩希布 · 貝伊 · 卡迪 · 伯克和別姬 · 貝格扎達 · 烏赫貝伊 |
男爵: 拉拉 · 阿迦 · 哈辛達爾 · 雷伊斯 |
王室: 達馬特 · 古爾卡尼 |
貴族: 扎明達爾 · 曼卡里 · 米爾扎 · 帕夏 · 貝伊 · 伯克 · 貝格扎達 · 道拉 · 比比 |
政府: 拉拉 · 阿迦 · 哈辛達爾 · 穆斯圖菲·瑪瑪雷克 |
貴族等級制度是國家區分各類貴族身份尊卑、特權大小的體系,常為多種制度的複合體,一般主要包括針對世襲貴族的爵位制度,針對官僚階層(文官及軍官)階層的「勛位制度」、「虛銜加恩制」等,如英國勛位中「世襲貴族」以外的封號,因不能世襲,均屬於「勛位」;又如中國魏晉南北朝時期採用的「十二轉」贈勛制度,用於嘉獎有功勞的官員;中國唐朝時則採取「虛銜」制度表示尊榮。
東亞[編輯]
中國[編輯]
中國爵位即貴族等級隨朝代更替有所變化。最早期的貴族等級制度確立於商周時期,主要由「爵位制度」組成,以「爵」來代表其秩位尊卑,故稱「爵位」。據文獻載,周朝實行五等爵制,有公、侯、伯、子、男五等[1];除爵位制度以外,諸侯國實行「世卿世祿制」,由諸侯分封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等五個卿大夫等級,是沒有爵位的世襲貴族等級[2]。在1912年清朝滅亡前夕的貴族分級[3],爵位制度是帝制的一部份,行「五等爵」制,五爵以上通常是指限於皇室成員,封為親王和郡王兩個等級,其稱謂、財產、以及特權是經由世襲的方式所維持與延續傳承下去。
朝鮮[編輯]
朝鮮半島歷史上的朝鮮王朝貴族等級以「兩班」為主要區分。這制度主要組成為東班(文官)和西班(武官)。但是實際上兩班更接近於中華的世族,而非貴族。李朝君主的兒子封大君和君。其中儲君稱世子,嫡子稱大君,庶子稱君;嫡女稱公主,庶女稱翁主。1896年大韓帝國仿照日本帝國華族制度設立親王及五等爵位。1910年日韓合併後,朝鮮王朝貴族系統轉入日本貴族系統(李王家與朝鮮貴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改為共和,貴族爵位被廢除。而日本本身則在1947年日本國憲法通過後,憲法第14條中不承認華族和貴族制度,因此全面停止實施。至此整個東亞迄今再無任何貴族制度。
歐洲[編輯]
漢語中,通常以英國和法國的貴族制度為參考,將西方貴族制度依中國爵位分為五個等級,依序是:
- 公爵(Duke):最早是君士坦丁之後的羅馬帝國和法蘭克帝國時期的地方軍政長官,其拉丁文原意為「統帥」。現在的國家盧森堡大公就是從當年的盧森堡公爵轉化而來的。
- 侯爵(Marquess,在聯合王國以外的侯爵稱 Marquis):法蘭西帝國時期的邊區長官,其拉丁文意思為「藩侯」,歷史上也有一些侯國,如勃蘭登堡侯國。
- 伯爵(Earl,在聯合王國以外的伯爵稱 Count):羅馬帝國時期的邊防軍隊長官(Comes)後為法蘭克皇帝的侍從,意為「勇士」,一般一位伯爵的領地只有一個縣左右的大小,這就是英語中 "county" 一詞的由來。
- 子爵(Viscount):伯爵的副手。
- 男爵(Baron):大封建主的附庸。拉丁文本義為「只不過是普通的人」
除此另外還有作為王室的親王、王子,五爵以下又有從男爵、爵士、騎士等貴族封號,但這些稱號的地位不同於狹義貴族。
其實西方國家的貴族制度雖與聯合王國的五等爵位相似,但亦有出入,比如:德國的爵位分為15等,波蘭的爵位分為4等(沒有子爵),匈牙利的爵位分為3等(沒有侯爵、子爵)。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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