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族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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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族等級制度是國家區分各類貴族身份尊卑、特權大小的體系,常為多種制度的複合體,一般主要包括針對世襲貴族爵位制度,針對官僚階層(文官及軍官)階層的「勛位制度」、「虛銜加恩制」等,如英國勛位中「世襲貴族」以外的封號,因不能世襲,均屬於「勛位」;又如中國魏晉南北朝時期採用的「十二轉」贈勛制度,用於嘉獎有功勞的官員;中國唐朝時則採取「虛銜」制度表示尊榮。

東亞[編輯]

中國[編輯]

中國爵位即貴族等級隨朝代更替有所變化。最早期的貴族等級制度確立於商周時期,主要由「爵位制度」組成,以「爵」來代表其秩位尊卑,故稱「爵位」。據文獻載,周朝實行五等爵制,有五等[1];除爵位制度以外,諸侯國實行「世卿世祿制」,由諸侯分封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等五個卿大夫等級,是沒有爵位的世襲貴族等級[2]。在1912年清朝滅亡前夕的貴族分級[3],爵位制度是帝制的一部份,行「五等爵」制,五爵以上通常是指限於皇室成員,封為親王郡王兩個等級,其稱謂、財產、以及特權是經由世襲的方式所維持與延續傳承下去。

朝鮮[編輯]

朝鮮半島歷史上的朝鮮王朝貴族等級以「兩班」為主要區分。這制度主要組成為東班(文官)和西班(武官)。但是實際上兩班更接近於中華世族,而非貴族。李朝君主的兒子封大君和君。其中儲君世子嫡子大君庶子;嫡女稱公主,庶女稱翁主。1896年大韓帝國仿照日本帝國華族制度設立親王及五等爵位。1910年日韓合併後,朝鮮王朝貴族系統轉入日本貴族系統(李王家朝鮮貴族)。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改為共和,貴族爵位被廢除。而日本本身則在1947年日本國憲法通過後,憲法第14條日語日本国憲法第14条中不承認華族和貴族制度,因此全面停止實施。至此整個東亞迄今再無任何貴族制度。

歐洲[編輯]

漢語中,通常以英國法國的貴族制度為參考,將西方貴族制度依中國爵位分為五個等級,依序是:

  • 公爵(Duke):最早是君士坦丁之後的羅馬帝國和法蘭克帝國時期的地方軍政長官,其拉丁文原意為「統帥」。現在的國家盧森堡大公就是從當年的盧森堡公爵轉化而來的。
  • 侯爵(Marquess,在聯合王國以外的侯爵稱 Marquis):法蘭西帝國時期的邊區長官,其拉丁文意思為「藩侯」,歷史上也有一些侯國,如勃蘭登堡侯國。
  • 伯爵(Earl,在聯合王國以外的伯爵稱 Count):羅馬帝國時期的邊防軍隊長官(Comes)後為法蘭克皇帝的侍從,意為「勇士」,一般一位伯爵的領地只有一個縣左右的大小,這就是英語中 "county" 一詞的由來。
  • 子爵(Viscount):伯爵的副手。
  • 男爵(Baron):大封建主的附庸。拉丁文本義為「只不過是普通的人」

除此另外還有作為王室親王王子,五爵以下又有從男爵爵士騎士等貴族封號,但這些稱號的地位不同於狹義貴族。

其實西方國家的貴族制度雖與聯合王國的五等爵位相似,但亦有出入,比如:德國的爵位分為15等,波蘭的爵位分為4等(沒有子爵),匈牙利的爵位分為3等(沒有侯爵、子爵)。

參考文獻[編輯]

  1. ^ 《禮記·王制》載:「王者之制祿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2. ^ 《禮記·王制》載:「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
  3. ^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貴族階級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於2011年4月8日查閱。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