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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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最高可判處死刑。

量刑[編輯]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

案例[編輯]

2015年9月15日上午,宜昌市CBD恒基國際門前CBD物業公司與項目部因施工問題產生糾紛。公安機關到場處置過程中,項目部開動大型施工吊車欲駛入易佰酒店門前空地處。出警民警吳某甲依法持槍欲逼停吊車。劉某甲沖入並將其所持的92式制式手槍一支(內含子彈15發)奪下。隨後又被民警奪回。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參考文獻[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