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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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列明的一个刑事罪名。量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罪名於1997年設立。[1][2]
参考文献
[编辑]- ^ 新形势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认定与完善. [2022-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1).
- ^ 广播影视业务教育培训丛书编写组,广播电视综合知识 2018-2019版,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8.08,第302页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篇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