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列明的一个刑事罪名。量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罪名於1997年設立。[1][2]

参考文献

[编辑]
  1. ^ 新形势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认定与完善. [2022-1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21). 
  2. ^ 广播影视业务教育培训丛书编写组,广播电视综合知识 2018-2019版,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8.08,第3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