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達黎加政治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哥斯達黎加政治是實行總統制代議制民主共和國,並實行多黨制行政權由總統及其內閣行使,哥斯達黎加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同時是政府首腦立法權則屬於立法大會。總統和57名立法大會的議員每屆任期皆為四年。司法機關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構運作,但仍保留參與政治之進程。哥斯達黎加擁有完善的憲法制衡制度。 [1]投票在哥斯達黎加是強制性的,但不強制性執行。

1998年取消七省長職務, [2]取消省級立法機構。2009年,由國家壟斷的保險和電信業務開始向私營部門開放競爭。部分其他的國營機構亦享有相當大的業務獨立性和自主權,包括電力公司(Instituto Costarricense de Electricidad)、國有商業銀行(對私人銀行的競爭持開放態度)和社會保障機構(Caja Costarricense del Seguro Social)。

哥斯達黎加並無軍隊,但擁有一支國家警察部隊和一支特種部隊,作為總統部的一部分。

經濟學人智庫2019年的民主指數中,將哥斯達黎加評為「民主」。

政府機構[編輯]

行政部門[編輯]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有別於議會制般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總統連同兩名副總統,以及由他任命的部長組成總統內閣。1969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總統和其副手限制為一個任期,但代表可以在缺席一個任期後,再次競選議會席位。該禁令於2004 年4月被正式承認為違憲,故此奧斯卡·阿里亞斯2006年哥斯達黎加總統選舉中第二次競選總統,他以大約1%的優勢獲勝。

與其他拉丁美洲總統相比,哥斯達黎加總統的權力有限。例如,其不能否決立法預算,因此國會擁有相對大的立法權。另一方面,他可在未經國會批准的情況下,任命任何人進入他的內閣,這亦是總統對國會最重要的制衡權力。

立法部門[編輯]

立法權由立法大會掌控,議員由直選產生,全國七省皆採取比例代表制。議員任期為四年,任期不連續。

司法部門[編輯]

司法機關的主要機構是其最高法院。立法議會和下級法院選出了22名治安法官,任期為8年。最高法院憲法分庭(Sala IV),負責審查立法、行政行動和某些合憲性傳票。Sala IV 以下的法院則處理涉及法律和刑事糾紛的案件。此外,最高選舉法庭負責處理選舉問題,並獨立於其他法院。雖然司法機構獨立於政治選舉產生的行政和立法部門,但它通常負責解決政治和法律衝突。

機構監督[編輯]

總審計長(Comptroller General)、總檢察長(Procurator General)和監察員(Ombudsman)負責監督政府。其自主運作。這些部門有權審查、調查和起訴政府。此外,它們可對大多數政治和政府機構提出程序要求,以調查政治人物政黨之作為。

參考文獻[編輯]

  1. ^ hup.sub.uni-hamburg.de. [2022-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2-24). 
  2. ^ www.nacion.com. [2022-04-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