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達黎加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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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政治是實行总统制代议制民主共和国,並實行多党制行政權由总统及其内阁行使,哥斯達黎加總統既是国家元首,同時是政府首脑立法权則屬于立法大會。总统和57名立法大會的議員每届任期皆為四年。司法机關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运作,但仍保留参与政治之進程。哥斯达黎加拥有完善的宪法制衡制度。 [1]投票在哥斯达黎加是强制性的,但不强制性执行。

1998年取消七省长职务, [2]取消省级立法机构。2009年,由國家壟斷的保險和電信業務開始向私營部門開放競爭。部分其他的國營机构亦享有相当大的业务独立性和自主权,包括電力公司(Instituto Costarricense de Electricidad)、国有商业银行(对私人银行的竞争持开放态度)和社会保障机构(Caja Costarricense del Seguro Social)。

哥斯达黎加並無军队,但拥有一支国家警察部队和一支特种部队,作为总统部的一部分。

經濟學人智庫2019年的民主指數中,將哥斯達黎加評為「民主」。

政府機構[编辑]

行政部門[编辑]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有別於議會制般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總統連同兩名副總統,以及由他任命的部長組成總統內閣。1969年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總統和其副手限制為一個任期,但代表可以在缺席一個任期後,再次競選議會席位。該禁令於2004 年4月被正式承認為違憲,故此奧斯卡·阿里亞斯2006年哥斯達黎加總統選舉中第二次競選總統,他以大約1%的優勢獲勝。

與其他拉丁美洲總統相比,哥斯達黎加總統的權力有限。例如,其不能否決立法預算,因此國會擁有相對大的立法權。另一方面,他可在未經國會批准的情況下,任命任何人進入他的內閣,這亦是總統對國會最重要的制衡權力。

立法部門[编辑]

立法權由立法大會掌控,議員由直選產生,全國七省皆採取比例代表制。議員任期為四年,任期不連續。

司法部門[编辑]

司法機關的主要機構是其最高法院。立法議會和下級法院選出了22名治安法官,任期為8年。最高法院憲法分庭(Sala IV),負責審查立法、行政行動和某些合憲性傳票。Sala IV 以下的法院則處理涉及法律和刑事糾紛的案件。此外,最高選舉法庭負責處理選舉問題,並獨立於其他法院。雖然司法機構獨立於政治選舉產生的行政和立法部門,但它通常負責解決政治和法律衝突。

機構監督[编辑]

總審計長(Comptroller General)、總檢察長(Procurator General)和監察員(Ombudsman)負責監督政府。其自主運作。這些部門有權審查、調查和起訴政府。此外,它們可對大多數政治和政府機構提出程序要求,以調查政治人物政黨之作為。

參考文獻[编辑]

  1. ^ hup.sub.uni-hamburg.de.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2-24). 
  2. ^ www.nacion.com.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