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 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и союзе между СССР и Китай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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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和平條約 |
簽署日 | 1945年8月14日 |
簽署地點 | 蘇聯 莫斯科 |
生效日 | 1945年8月24日 |
失效日 | 1950年2月14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聯所簽新約取代)[1] 1953年2月24日(中華民國立法院決議廢除) |
簽署者 | 王世杰 莫洛托夫 |
締約方 | 中國 蘇聯 |
批准者 | 中華民國立法院(1945年8月24日審議通過) |
語言 | 漢語、俄語 |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全稱《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俄語: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и союзе между СССР и Китай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是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之際與蘇聯簽訂的條約,中國 [需要消歧義]方面資料認為是不平等條約,當時蘇聯軍隊在沒有簽訂條約的情況下已經發動八月風暴攻勢,一個星期以後,從日本帝國手中奪取了中國東北地區與內蒙古(當時的滿洲國和蒙疆)。1945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王世杰與蘇聯政府代表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簽訂,此條約涉及中華民國與蘇聯的政治經濟合作,而關於中國北方邊界的問題,尤其是外蒙古的主權問題則在單獨的外交照會中體現,[2]並不包含在條約文本中,外交照會換文內容附件有兩條主要:一、蘇軍三個月內從東北「撤完」;二、「鑑於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獨立願望,中華民國政府同意,將在日本戰敗後舉行公民投票以確定外蒙的獨立」,沒有時限。並同意「蘇聯出兵擊敗日本後,在蘇聯尊重東北的主權、領土完整及不干涉新疆的內部事務等條件下,允許將依公正之公民投票的結果決定是否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3][4]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舉行公民投票,結果顯示97%的公民贊成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獨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初蘇聯與其訂立新條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取代此條約。[1]
雅爾達協定
[編輯]1945年,美國鑑於在太平洋反攻時,尚未取得決定性勝利,且原子彈尚未測試成功,預估要全面擊潰日本,需犧牲一百萬美軍與五十萬英軍,因此羅斯福與邱吉爾,會同史太林,於1945年2月雅爾塔會議中,要求蘇聯在對德作戰勝利後,對日宣戰。為此史太林在會議上開出若干條件,其中攸關且出賣中國權益者如下:
- 在德國投降、歐洲戰爭結束後二至三個月之內,蘇聯依據以下條件協助同盟國參加對日戰爭:
- 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現狀須予維持。
- 對1904年由於日本背信攻擊所受侵害的帝俄舊有權利,應予恢復如左:(a)庫頁島南部及其鄰近的一切島嶼均須歸還給蘇聯;(b)大連商港國際化,蘇聯在該港的優越權亦須予保證;蘇聯之租用旅順港口為海軍基地,也需予恢復;(c)對擔任通往大連之出入的中東鐵路、南滿鐵路,應設立中蘇合辦的公司,以共同經營之。經諒解,蘇聯的優先權益須與保證。而中國須保持在滿洲全部主權。
- 千島群島須交予蘇聯。
- 上述有關外蒙古及東北的港灣與鐵路等協議,須徵求蔣中正委員長之同意,依史太林總書記之提議,美國總統將採取措施,取得該項同意。[5]
1945年3月12日,羅斯福總統向中國駐美大使魏道明通報了《雅爾達協定》涉及中國的主要內容:
- 維持外蒙古現狀
- 南滿鐵路所有權屬於中國,但業務管理實行委託制度
- 蘇聯希望在海參崴以南獲得一不凍軍港如旅順或其附近之港口。
4月29日,美國駐華大使赫爾利把《雅爾達協定》全部內容告訴了蔣介石和王世杰。赫爾利強調,他報告的內容「系根據羅斯福口頭及羅斯福史太林談話記錄,絕無錯誤」。5月22日,王世杰把《雅爾達協定》的內容電告正在紐約參加聯合國成立大會的宋子文。6月9日與13日,宋子文兩次與杜魯門會談,要求美國對《雅爾達協定》做出解釋。杜魯門總統接獲其私人代表霍普金斯從莫斯科帶迴轉述蘇聯政府支持國民政府、贊同中國統一、保證中國在東北的領土主權,6月9日在白宮與代理國務卿約瑟夫·格魯約晤宋子文舉行商談。則對中國以「維護世界和平」為由施壓,要求宋子文必須於7月1日前抵達蘇聯,中國政府必須蘇聯談判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杜魯門對《雅爾達協定》不做正面回答,強調他所關注的是「如何使蘇聯立即加入作戰,而非枝節問題。」
1945年6月12日,蘇聯駐華大使彼得羅夫來國民政府主席官邸晉謁,出示一個為進行中蘇交涉的『五項先決條件』的文件,其內容是為:
- 恢復旅順港的租借,建立蘇聯海軍基地。
- 大連商港國際化;同時保證蘇聯在該港有優勢的權利。
- 中東鐵路和南滿鐵路,由中蘇組織合辦公司,共同使用。
- 維持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國)現狀,使成為獨立國家。
- 庫頁島南部以及與其鄰接諸島暨千島群島歸屬蘇俄。
如果蔣委員長同意這幾項基本條件,蘇聯準備即刻開始締結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的交涉。[6]
6月15日,由美國駐華大使赫爾利送來了杜魯門總統的極機密備忘錄——「關於中國國民政府和蘇聯協定綱要的說明」(《史太林對華政策聲明》),附有雅爾塔密約的全文。備忘錄中記載着「史太林總書記所表示的明確意志」,內容是﹕
- 史太林總書記盡全力促進由蔣主席領導的中國統一。
- 戰事結束後,中國應由蔣主席繼續領導。
- 史太林總書記期待中國達成統一、安定,希望滿洲為統一中國的一部分。
- 對於中國沒有領土的要求,為了和日軍作戰而進入中國領土的蘇聯軍隊,尊重中國主權。
- 為使中國便於在滿洲組織行政組織,歡迎蔣主席的代表和蘇聯軍隊同行進入滿洲。
- 史太林總書記同意美國對於中國所提倡的門戶開放主義。
- 史太林總書記同意朝鮮由中、美、英、蘇四國託管。
美國方面依據這個外交文書,認為是史太林對於中國沒有存絲毫野心的『背書保證』。根據杜魯門回憶錄,由杜魯門總統發給赫爾利的電令很明顯地表示出基於在雅爾塔協定中會商決定「由羅斯福總統通知蔣主席,讓他了解。」並指示赫爾利「要盡最大的努力得到蔣介石主席的認可。」杜魯門駁回了赫爾利轉達的蔣介石建議的美國保證中蘇雙方履行同盟條約的一切條款、美國參加旅順軍港的共同利用。而蔣介石與蘇聯駐華大使在該日談判過程,極力爭取兩項問題:
杜魯門告訴赫爾利,他對中國的要求是「雅爾達協定必須遵守,——而且準確地遵守,不多也不少。」至此,國民政府只能在美國的脅迫下,與蘇聯談判,簽訂以《雅爾達協定》為基礎、實現中蘇和解的條約。
協議過程
[編輯]1945年6月20日,國民政府行政院長兼外交部長宋子文自華盛頓返回重慶,他告訴王世杰:蘇聯「將不惜丟棄中共」與我訂約。[8]:109
行前,蔣介石、宋子文、王世杰討論並決定了對蘇談判方案:
- 旅順口可以在同盟條約期間與蘇聯共同使用,行政權歸中國;
- 中東鐵路、南滿鐵路、大連港之「特殊利益」問題應明確規定其範圍,不用「特殊利益」這一詞。
- 外蒙古問題暫不提出討論。
1945年6月27日,宋子文等人組成的中國政府代表團由重慶飛莫斯科,蔣介石派蔣經國隨行。[9]:116隨行的還有外交次長胡世澤、沈鴻烈、資源委員會副主委錢昌照等。[9]:1166月30日在莫斯科開始談判。
談判過程主要由外蒙古現狀僵持不下,宋子文認為外蒙現狀,就是維持1924年蘇聯承認中國擁有外蒙主權之《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所有現狀。而史太林則認為外蒙現狀為蒙古人民共和國一名詞,並提出基於下列三項理由,中國要承認外蒙古的獨立:(一)外蒙對西伯利亞東部的防守,處於非常重要的戰略地位,蘇方應有自衛的法律權。(二)外蒙古不願加入中國,亦不願加入蘇聯,故而獨立,中國無代表在外蒙,外蒙亦無代表在中國,故中國應承認其獨立。(三)蘇聯在東方的國防計劃,懸想日本在二十年至三十年之後,將恢復其力量;蘇俄目前在遠東防止日本再恢復其力量之準備,實嫌不足:正在建築彼得羅巴甫洛夫斯克和蘇維埃港兩個軍港,及由該軍港至西伯利亞鐵路幹線的鐵路,以及在貝加爾湖以北的鐵路,估計需要二十年至三十年的時間,才可以完成;因此蘇俄需要在中國東北的特殊權益和外蒙古方面自衛法律權。
7月2日與7月7日兩次談判中,宋子文奉國民政府令,拒絕承認外蒙獨立的要求。7月2日會談記錄證實,宋子文對史太林說:「吾人實處於困難之地位,吾人無法向人民宣佈吾人將放棄任何一部分領土……如吾人承認外蒙之現狀,中國政府將發生動搖。」史太林說:「外蒙在地理上之地位,可使他人利用之,以推翻蘇俄在遠東之地位。……日本即使投降,亦將再起,因此之故,蘇俄在外蒙領土應有自己之法律權。」[10]直到7月12日為止,在和史太林舉行的第一次會議中曾經六度晤談。
史太林威脅這一問題不解決,則無法有任何協定,並強調:波茨坦會議即將開始,如中蘇兩國間問題不能解決,以出兵問題就無法商討,脅迫中國。美國總統特使哈里曼極力斡旋,美國官方記述:「在談判時,宋博士之主要注意,為獲得蘇聯承認中國在蒙古的主權;此在多年前,在事實上即早喪亡,雖有1924年中蘇條約,蘇聯自1920年起,已為事實上之控制權力;宋博士顯然願意同意其他重要之讓步,以為外蒙古之交換條件;經過若干困難後,哈里曼先生始勸服其接受實質以代替形式。」
7月6日,宋子文電告:「史太林對東三省問題尚可讓步,但對承認外蒙獨立一節則堅持。」「萬一史太林堅持外蒙必須由我承認其獨立,則只可中止交涉。」[8]:1177月6日,蔣介石詢問王世杰關於此事之意見,王世杰答:「東三省等問題的確能得到不損領土主權之解決,則承認外蒙人民於戰後投票自決也尚合算,因外蒙實際上已脫離中國二十餘年。」7月6日下午,蔣介石由約請國民黨元老孫科、鄒魯、戴季陶、于右任、吳稚暉、陳誠等商議,決定在外蒙古獨立上讓步。當晚,蔣介石致電宋子文:「若我國內(包括東北與新疆)真能確實統一,所有領土、主權及行政真能完整無缺時,則外蒙獨立或可考慮」「東三省領土、主權及行政必須完整,新疆被陷區域須完全恢復;中共對軍令、政令須完全歸中央統一」。由此,兩國會談氣氛「漸趨融洽」,到7月12日除在旅順軍港的範圍和旅大市政管理權的確定及東北鐵路的人事分配等問題上存有分歧外,「大問題也已大致解決」。子文拒絕在波茨坦會議前簽約,以「尚有若干點須返渝請示」為由7月14日宋回國。
因談判不成與美方斡旋決定對策為﹕「(一)東北領土主權及行政之完整,共同使用旅順軍港,大連闢為自由港,期限均為二十年;旅順行政管理權,屬於中國,中國在東北之主權行政能完整。中東南滿鐵線與蘇聯共同經營,利潤平均分配,至鐵路所有權應屬中國,期限均為二十年。(二)新疆動亂,蘇聯依照約言協同消滅此種叛亂,而外蒙侵佔之阿爾泰山脈,原屬新疆,應仍為新疆之一部。(三)中國共產黨其軍事及行政組織,深盼蘇方祇對國民政府予以所有精神上與物質上之援助,蘇聯政府對中國之一切援助,應以中央政府為限。(四)外蒙問題既為中蘇兩國關係癥結之所在,願擊敗日本及上述三項由蘇聯政府接受後,擬公投方式投票後,中國宣佈外蒙之獨立;外蒙之區域範圍,以原疆界中國舊地圖為準,藉以獲得兩國久遠而根本之合作」
史太林始同意中華民國提出「以其現在之邊界為邊界」的提議,這一提議在表示中國政府,不承認民國初年蘇聯外蒙獨立侵佔部分內蒙古和新疆土地為其領土,同時根據這一原則規定,中國保有勘定外蒙疆界之權。遂將這些協議作成換文,以為條約附件之一。
中東南滿鐵路的經營與旅順、大連的特權:史太林要求這些特權有效期限為40年至45年,同盟條約期間則為20年;而中國政府對宋子文訓令原則均為20年,史太林認為時間太促,再三要求改為30年,最後中方未同意。
大連:雅爾塔協定訂明:「應開闢為自由港,蘇聯在該港之優越權利應獲保障。」但在莫斯科談判時,史太林要求:「作為蘇聯專用港灣,與中國共同管理大連」,經中方代表以承認之領土主權完整原則拒絕。
旅順:雅爾塔協定訂明:「仍復為蘇俄所租用之海軍基地」。史太林因要求軍港由蘇方管理,附屬區之行政官吏,中國於徵得蘇俄同意後任用,並要求旅順附近約一百公里以外島嶼不設防。[11]:476-479[12]
宋子文中斷談判回國後,宋子文對美國駐華大使赫爾利說:中蘇協定「對於向它負責任的人來說,在政治上將是毀滅性的。」7月24日宋子文辭去外交部長職務,向蔣介石推薦王世杰與顧維鈞兩繼任人選。蔣介石為在戰後儘快解決中共問題,顧維鈞反對向蘇聯讓步,因而蔣介石於7月25日召見王世杰談話勸勉;7月27日王世杰同意接任外交部長,「本身之毀譽不宜在予之考慮中也」;7月30日行政院改組,王世杰正式接任外交部長。8月5日宋子文、王世杰等離開重慶,8月7日午後抵達莫斯科。當晚十時,宋子文等等往克里姆林宮會晤史太林,「一切談話幾乎完全在宋子文、史太林之間進行」[8]:140-1428月8日蘇聯對日宣戰。經過四次談判後,8月14日上午十一時王世杰「與莫洛托夫將各約文稿逐一商定,彼方亦略有遷就我方意見」。後因「中俄文約稿書寫需時」,簽字手續直至8月15日「晨六時始在克里姆林宮舉行」,宋子文、史太林出席,「約文則由兩國外交部長王世杰、莫洛托夫簽字」[9]:119[13]:46-47。《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由此簽訂。
儘管許多當時報刊與教科書記載簽訂日期為8月14日,但根據參與簽約的王世杰與蔣經國的記事,簽字時已經是蘇聯時間8月15日的早晨6點,幾乎和裕仁天皇在日本時間8月15日的中午12點廣播終戰詔書宣佈日本投降同時發生;事實上,簽字前四小時王世杰等人已得知日本投降的決定(玉音放送前一天日本已透過瑞士等國向美國傳達)。蘇聯的官方媒體之所以在簽字前數小時就假稱簽字完畢、而中華民國政府也將錯就錯,是因為要營造該條約是在日本投降前簽訂的態勢,畢竟條約的名義是在敦促蘇聯對日用兵;而且蘇聯數週前已經發動八月風暴,對日本不宣而戰,所以國府希望在東北已被蘇聯入侵的既成事實下,以此條約規範蘇聯戰後從東北完全撤軍、並減少對中共的支援。[14]
雙方立場
[編輯]蘇聯方面堅持要求中國政府官方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獨立,並通過旅順和大連港將其割讓給蘇聯關東州,並賦予蘇聯管理中東鐵路以及中國境內礦山,工廠和其他工業企業的全部權利。作為回應,蘇聯政府準備簽署友誼與同盟協定,從而保證蘇聯不會干涉中國內政,也不會為蔣介石在中國的敵人提供援助[15]。
當時中華民國與蘇聯簽訂此約同主要有目的,(一)穩定中蘇關係(二)減少中共猖獗(三)保證對日作戰的蘇軍在作戰結束後,自東三省撤退,以利國軍接收東北,並儘量限制蘇俄在東三省的權益,與其在新疆等地的活動。(四)中蘇之間的談判,鬧成僵局,恐波及中美關係,發生不良影響;能夠和在雅爾塔協定上簽字的美、英兩國保持協調,予此援助中國,牽制蘇聯動向的一個條件,並可藉由國際輿論,防止蘇聯侵佔更多中國領土,美國對中蘇間的糾紛亦不能坐視,根據道義與公理的立場予中國以援助。[註 1]
國民政府認為蘇方在東北三省方面違約,依據該條約附屬「關於蘇軍進入中國東三省協定」,1945年8月14日日軍已向蘇軍總司令投降,在中國東三省的最高當局,應為中國行政當局。但蘇聯方面卻拒絕國軍乘美國軍艦自大連港登陸接收。[註 2]且中蘇條約「關於蘇軍進入中國東三省協定談話紀錄」:俄軍應在12月3日以前撤出東北,然而蘇聯並未履行此協議,拖延至隔年1946年3月1日方才告知中國政府撤軍。另外東北日軍遺留之工業機械與武器,1945年9月3日,國民政府以備忘錄致美蘇駐華大使館表明決定沒收日本在中國的公私財產的立場,要求日本一切資產均歸為日本對中國侵略賠償[註 3],蘇聯進軍東北後,卻大肆掠奪日本遺留之機具、軍火,將東北產業視為戰利品,據美國賠償代表至杜魯門總統一份報告指出,蘇聯佔領期間,東北經濟損失達8億5,800萬美元,全數復原費用需20億美金。且有價值30億美元黃金與50億美元滿州幣遭掠奪,但數字是否如此未定論。[16]後國民政府的東北工業會及東北日僑聯絡處召集原在東北各地主持各種事業機構明瞭實際情形的高級日籍人員21人組織調查團,從事更為詳盡的調查,並查閱日人工廠原始簿冊帳表,計算損失經數月調查結果,其已證明確切的直接損失,共為12億3千6百萬美元[11]:504。
曾任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的蔣廷黻認為: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五十年前大清帝俄同盟條約太相同了。條約及換文,就全體看起來,是極有利於蘇俄的,簡直可說是片面的、不平等的。蘇俄如嚴格遵守這條約及換文,於蘇俄只有利而無害。任何公平的研究員,不能避免這個結論。」[17]
批准
[編輯]王世杰回國稱該條約可保中蘇30年的和平,於是8月24日立法院在孫科主持下,以95人贊成,4人反對(以起立方式表決)通過《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廢除
[編輯]1949年9月27日,中華民國政府出席聯合國代表向大會出提「控告蘇俄違反中蘇條約侵華案」,終於獲得聯合國大會政治委員會通過。[13]:6110月,蘇聯承認中共政權,國府外交部發表聲明,對蘇聯斷絕邦交。[13]:61
1950年,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總理周恩來與蘇聯外長維辛斯基互換照會,聲明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
1953年2月,蔣中正明確下令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其附件。[13]:722月24日,中華民國政府鑒於蘇聯以軍事援助中共[18][19][註 4][20]、未使東北主權完整並且公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宣佈廢止該條約,其所有條款概無效力,並與聯合國大會譴責蘇聯干涉中國內政。
1950年8月,聯合國安理會再度否決蘇聯排斥中華民國代表權案。[13]:659月,聯合國第五屆大會,否決印度、蘇聯牽中華人民共和國入會建議。[13]:66
1952年,中華民國政府以蘇聯「違約」為由,向聯合國大會提出「控蘇案」,並經大會決議通過。
1952年10月13日,在國民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蔣中正做《對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政治報告》中:[21]
當時我個人的決策,就是要求戰後確保勝利戰果,奠定國家獨立,民族復興的基礎,必須求得二十年的休養生息,和平建設;只要能夠爭取這一個建設機會,那就是任何犧牲,亦是值得的。於是我們政府對俄帝,乃決定忍辱談判,不惜承認蒙古獨立,做此最大犧牲,來忍痛簽定條約和附件。
至於承認外蒙古獨立的決策,雖然是中央正式通過的,一致贊成的,但是我個人仍願負其全責。當時我決心的根據有三點:
第一, 我對於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來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獨立自主的能力,我們應該予以獨立自主的。
第二, 外蒙古所謂蒙古人民共和國,自民國十年設立以來,事實上為俄帝所控制,我們政府對於外蒙古領土,實已名存實亡了。
第三,只要我們國家能夠自立自強起來,外蒙這些民族,終究會歸到起祖國懷抱里來的,與其此時為虛名而蹈實禍,不如忍痛割棄一時,而換的國家二十年休養生息的機會。那是值得的;因為割棄外蒙寒凍不毛之地,不是我們建國的致命傷,如果我們因為保存這一個外蒙的虛名,而使內外不相安,則國家更無和平建設之望了。
我主張放棄外蒙的決心,實基於此。這在現在看來,實在是一個幼稚的幻想,決非謀國之道;但我在當時,對外蒙問題唯有如此決策,或有確保戰果,爭取建國的機會。這是我的責任,亦是我的罪愆,所以我不能不向大會報告的。
1953年2月24日,中華民國立法院表決廢除《中蘇友好同盟條約》。2月25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葉公超發表聲明,宣佈廢除該條約,指出:
基於中華民國政府所提出之事實及證據,聯合國大會第六屆常會於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過決議案譴責蘇聯,指出「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就日本投降後對中國之關係而言,實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所簽訂之友好同盟條約」。蘇聯此種背信違約之舉,已使中國及中國人民受有嚴重之損害與不堪言狀之痛苦。 由於蘇聯不顧其在中蘇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下之義務,繼續對中國進行侵奪、敵對之行動,意圖完全剝奪中國人民為一自由獨立民族之權利。蘇聯此種行動,迄今尚在進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與日俱增,從而嚴重威脅東亞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種情形下,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該約及其它有關文件既因蘇聯之行動而歸於無效,中國自有權解除其所受該約及其它有關之文件約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及其他有關文件為無效。中華民國政府並保留中國及其他國家人民對於因蘇聯違反該約及其他有關文件所受之損害向蘇聯提出要求之權。
註釋
[編輯]- ^ 當時參與莫斯科談判的國民政府外交部亞西司司長卜道明在台北中央日報社1952年編印之《我們的敵國》記云:「蘇俄在三十四年六、七月間,已將大軍陸續集中於中國東北邊境及外蒙,故原子彈於八月六日投落廣島,蘇俄即於八月八日對日宣戰,第二天,蘇軍數十萬即全線攻入東北,八月十四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蘇軍乘勢迅即佔領整個東北。在此情形下,蘇俄當可憑藉武力實現其全部願望。那時中蘇間將發生種種權益和領土的糾紛,不難想像;我若提出交涉,美國將因我拒絕了雅爾塔協定,未與蘇俄成立條約,對我不予援助;而對蘇俄,則因雅爾塔協定的存在,反有支持蘇俄實現其全部要求的義務。我國在國際上的孤立,將預定我之交涉失敗,不僅如此,蘇俄勢必利用我之孤立狀態,根據雅爾塔協定籠統的規定,乘勢更進一步的分裂中國領土,在東北、內蒙、華北及新疆等地建立其傀儡政權;因此而造成更混亂的局勢,除使用自己武力外,將無其他有效途徑,而我在東北當時既無一兵一卒,抗戰八年後的中國,亦無力對蘇作戰,也是顯明的事實。反之:我國若與蘇俄預先簽訂一項條約,用條約來限制雅爾塔協定的流弊,約束蘇俄的侵略行動,並對日後蘇俄可能違約的行動預先把握一種提出交涉的政治立場,那時不僅我們進退有所依據,而且美國對中蘇間可能發生的糾紛亦不能坐視無睹,而應根據道義與公理的立場予我以援助;因此之故,我政府雖於原子彈已經投落廣島,而日本投降即將成為事實的前夜,仍然決定簽訂中蘇條約。我政府認定﹕即使這個條約不能發生預期的積極作用,至少也能有其消極的作用。事實上:自三十四年冬起,我國能不斷向蘇俄提出交涉和抗議,且自三十八年起,我能在聯合國堅持控蘇案,並終能獲得對蘇的譴責,即說明中蘇條約這一消極作用的價值。」[11]:484
- ^ 10月1日下午,我外交部政務次長代理部務甘乃光又約見彼得羅夫,面交「中國國軍第十三軍定本月十日前後,自九龍乘美國艦隻由海道前往大連登陸,請轉陳蘇俄政府令飭俄軍司令官知照」的照會;但彼得羅夫竟即席答復﹕「大連為商港,為運輸貨物,而非運輸軍隊之地,無論何國軍隊在大連登陸,均係破壞中蘇條約,故蘇俄政府堅決反對」。旋又於10月15日,由蘇俄大使館以正式外交照會送致我外交部重述這一反對意見。[11]:493
- ^ 「自九一八事變以來,中國因日本之侵略,遭受重大之損失;為抵償此種損失之一部份起見,中國政府決定沒收日方在華之公私財產,以及日方在華之一切事業;擬請貴國予以支持,並在中國政府接收之前,令飭貴國在中國收復區內之軍隊,對於日方公私財產以及日方所經營之商業、工廠、礦業、交通、通信事業及其他資產,暫為保護,以防日方之破壞隱藏或運往他處。」[11]:503
- ^ 中共匪部的徒手兵員,自華北分途陸續滲入東北以後,很快的就領到俄軍當局繳收日本或向日本方面擄獲的武器彈藥——關於俄軍與共匪間非法交收日本武器的情形,共匪黑龍江軍區警衛旅第四團作戰參謀果征夫的自供,是最好實例之一﹕「民國三十四年(一九四五年)八月間,我奉派赴海拉爾接收蘇軍自滿洲里供給之日式武器砲彈十二萬八千發,三八式步槍一千二百箱。民國三十五年(一九四六年)四月十五日,蘇軍將安達縣及蒿小(均在黑龍江省)之保安隊繳械後,用電話通知十九旅及黑龍江軍區警衛旅第四團於十六日晨接收該兩縣之武器,此為蘇軍駐安達之衛戍司令部別羅諾夫給團部供給處長劉品生之正式通知。」,[11]:514-515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Heinzig, Dieter. The Soviet Union and Communist China 1945-1950: The Arduous Road to the Alliance: The Arduous Road to the Alliance. New York: Routledge. 2016-06-11: 333–336 [2023-05-27]. ISBN 978-1-315-69898-4. doi:10.4324/978131569898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5-27).
- ^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 維基文庫. 重慶. 1945年 (中文).
- ^ 1952年10月13日,蔣中正曾在中國國民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表示:「承認外蒙獨立的決策,雖然是由中央正式通過,一致贊成的,但是我個人仍願負其全責,當時我決心的根據有三點:第一、我對於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來認為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獨立自主的能力,我們應該予以獨立自主的。第二、外蒙所謂「蒙古人民共和國」,自民國十年設立以來,事實上為俄帝所控置,我們政府對於外蒙領土實已名存實亡。第三、只要我們國家能夠自立自強起來,外蒙這些民族終久必會歸到其祖國懷抱裏來的,與其此時為虛名而蹈實禍,不如忍痛割棄一時,而換得國家二十年休養生息的機會,那是值得的。因為割棄外蒙寒凍不毛之地,不是我們建國的致命傷,如果我們因為保存這一個外蒙的虛名,而使內外更不相安,則國家更無和平建設之望了。我主張放棄外蒙的決心,實基於此,這在現在看起來,實在是一個幼稚的幻想,決非謀國之道。但我在當時,對外蒙問題,惟有如此決策,或有確保戰果,爭取建國的機會,這是我的責任,亦是我的罪愆,所以我不能不向大會報告的。後來到了俄帝在東北邊境集結軍隊,準備劫掠的形勢已成,實行其所謂「雅爾塔密約」;就是從俄帝參加對日作戰之時起,直到了三十九年韓戰爆發,美國對華政策,都是沿襲著前面所舉的四個觀感(四個觀感分別為:
,其對中國的危亡,必會導致侵略烽火於太平洋,將使美國本身首當其衝的關係,他們是沒有警覺到的。而我們對外交的方針,始終一貫,信賴美國,我認為並沒有錯誤。可是信賴友人,而缺乏自力更生的決心,那就是我們鑄成今日悲劇的一個大錯。所以我以為我們的失敗,並不能怨人,亦是這個道理。全文請參見::對本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開幕致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第一、史太林放棄了世界革命,赤俄必能與資本主義國家和平共存。
第二、民主各國如不援助赤俄,並使史太林信任他們必將對德日軸心作戰到底,則赤俄將與德日中途謀求妥協。
第三、德國戰敗之後,如赤俄參加對日作戰,可以節省美國人民的生命;尤其是關東軍更被宣傳為日本軍隊的菁華,又有東北資源與工業為其獨立作戰的基礎,如沒有赤俄參戰,則縱令日本本土投降,關東軍仍將繼續作戰。
第四、中共不是共產黨,乃是土地改革者。中共的發展是由於中國政府不能從事政治與社會的改革。中共部隊作戰能力,比政府國軍較強,並有抗日的決心。) - ^ 秦孝儀主編:《先總統 蔣公思想言論總集》卷二十五,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委員會,中央文物供應社,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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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1937年至1940年期間,莫斯科可能通過外蒙和新疆為中共秘密運送了數萬支(非蘇造)槍械。蘇聯紅軍於1945、1947年又兩次將日本關東軍的70萬支槍械(其中20萬支來自駐朝日軍)交給了中共。據原抗聯領導人彭施魯回憶,蘇聯還曾將在歐洲繳獲的部份德造武器和捷克造武器交給中共。這些來自歐洲的槍械是通過北朝鮮轉運的,據記載,北朝鮮曾將2,000車皮的「日軍遺留」戰略物資交給中共。從1942年至1949年,美國通過大規模美援、為國民黨一共才武裝了45個步兵師,而從1945到1948年之間,中共主要依靠蘇援槍械卻組建了210個步兵師。內戰期間,蘇俄幫共匪組建了210個步兵師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1945年9月,八路軍挺進東北,積極配合蘇軍作戰。蘇軍撤退前,將大批關東軍的裝備交給了中共軍隊,僅第一、第二兩個方面軍移交的武器就有:3700門火炮、迫擊炮和擲彈筒,600輛坦克,861架飛機,680座軍用倉庫及松花江艦隊的船隻。據原八路軍第十六軍分區司令員曾克林回憶,瀋陽蘇軍曾將日本關東軍最大的武器倉庫——蘇家屯倉庫交給他們看管。他們打開倉庫,「拉了三天三夜,有步槍兩萬多支,輕重機槍一千挺,還有一百五十門各種口徑的迫擊炮、野炮和山炮。」這不僅裝備了到達東北的部隊,還向山東運送了一批武器彈藥。《百年潮》2005年第2期,邢和明
- ^ 沈志華:《毛澤東,史太林與韓戰》,廣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5-76頁。楊奎松:《毛澤東與莫斯科的恩恩怨怨》,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50頁。「1947年到1948年蘇聯增加了對東北解放區的軍事援助,1947年蘇聯與東北民主政權的貿易額為9300萬盧布,1948年增加為15100萬盧布。1948年6月應解放區民主政權的請求,蘇聯政府派出一個有科瓦廖夫領導的蘇聯鐵路專家小組,包括工程師50名,技師52名,技術人員和熟練工人220名,配備有必要的技術設備,到1948年12月15日為止修復了東北最重要的鐵路線15000公里,總長為9000多米的120座大中型橋樑。從1948年夏天起蘇聯開始向中共提供軍事援助,在此之前只有在抗戰勝利初期向中共移交或默許中共獲得了一些繳獲的日本武器。蘇聯在上世紀七十年代宣稱向東北民主聯軍提供了步槍70萬隻,機槍12000-14000挺,各種炮4000門,坦克約600輛,飛機800餘架。」
- ^ 《先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第二十五卷,第120-121頁
外部連結
[編輯]- 蔣介石:承認外蒙獨立是我的罪愆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札奇斯欽: 外蒙古的「獨立」「自治」和「撤治」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雷法章: 奉派赴蒙古參觀公民投票報告書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雷法章: 奉派赴外蒙參觀公民投票之經過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蔣總統秘錄》第一卷
- 俄帝侵略中國史--第四章 對日抗戰期間的乘火打劫
- 俄帝侵略中國史--第五章 攫奪中國抗戰勝利的果實
中蘇外交文件
[編輯]-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原件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俄文)
-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繁體中文)
-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關於此次共同對日作戰蘇聯軍隊進入中國東三省後蘇聯軍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係之協定(繁體中文)
- 中華民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之換文(繁體中文)
-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友好同盟條約)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定(繁體中文)
-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關於旅順口之協定(繁體中文)
- (中華民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友好同盟條約)關於大連之協定(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