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
簡稱 | 國家金庫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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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公佈日期 | 1985年07月27日 |
施行日期 | 1985年07月27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行政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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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是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統一組織國家財政收支、健全國家金庫制度而制定和頒佈實施的法律[1]。該法共6章23條,於1985年7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國發[1985]96號文頒佈,並於同日開始施行。
立法背景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頒佈實施前,行使其規範國庫管理職能的是1950年3月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22次會議通過並公佈的《中央金庫管理條例》[2],《中央金庫管理條例》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制定的,沒有成熟的金庫管理經驗,僅簡要地以十二條約500字的篇幅對國庫管理制度進行規定。隨着國家經濟發展,《中央金庫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曾多次修訂,但《中央金庫管理條例》始終未作修訂,條例已經不能滿足國庫管理的實際需要。在當時國家金庫的管理過程中,已經出現了由於法規本身規定不明確所直接或間接引起的職責不明和人員編制短缺等問題[3]。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意圖通過制定和頒佈新的法規,指導解決國庫管理中遇到的困難,同時為國庫管理工作提供更為完備的法律保證[4]。
內容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共分6章23條,包括了總則、組織機構、職責權限、庫款的收納與退付、庫款的支撥等章節[1]。與《中央金庫管理條例》在法理上只能規制中央的國庫不同,條例首次將地方金庫納入規制範圍,並明確了各級的地位和領導關係,確認了各級金庫之間的垂直領導關係。針對國庫管理工作中人員編制短缺的問題,條例對國庫管理機構的設置、人員配備進行了明確,指出國庫由中國人民銀行具體經理國庫,並配備編制單列的機構和人員。針對權責不明的情況,條例對國庫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職責和權限作出了明確規定[1][3]。
與其他法律法規關係
[編輯]上位法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頒佈之初,條例並沒有上位法,在《國家金庫條例》頒佈後陸續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預算管理條例》在內容上對國家金庫條例有一定指導意義[5][6]。但由於上述兩部法規晚於《國家金庫條例》頒佈且三部法規均為行政法規,故在法理和實質內容上,《國家金庫條例》的內容沒有清晰反映上述兩部法規的內容[7]。
1994和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相繼經全國人大通過並頒佈施行[8][9],《國家金庫條例》有了真正意義上的上位法,國庫設立的必要性等問題在法律體系中也得到了確認[7]。
下位法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本條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共同制定」[1]。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於1986年1月3日制定並頒佈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試行)》[10],隨後又於1990年根據試行的情況調整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11]。《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對國庫的機構人員管理和工作規範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作為《國家金庫條例》的下位法具體地明確了條例實施過程中的操作規範和指導了國家金庫實際管理工作[12]。
法規實施與評價
[編輯]實施
[編輯]在《國家金庫條例》頒佈施行前,《中央金庫條例》沒有規定應設立專門機構辦理國庫業務,故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並無專設國庫管理機構。《國家金庫條例》頒佈實施後,專設辦理國庫業務的機構開始逐步建立,至1998年各級國庫機構陸續對外公開掛牌並負責國庫管理和業務辦理工作。此後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上位法的實施,國庫也構建起了相對較為健全的管理機制[7]。
評價
[編輯]《國家金庫條例》頒佈施行在實施上改善了國家金庫的管理狀況,但眾多研究指出在當前狀況下,條例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在條例的實施細則和《國庫會計管理規定》、《國庫會計核算 業務操作規程》等一系列規定多次修訂頒佈的情況下,1985年頒佈的《國家金庫條例》本身並沒有進行修訂[13]。這造成了法律體系的法律法規存在一定的衝突缺位:《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法》頒佈實施後,人民銀行的性質、職能、權限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國家金庫條例》並未就這些變化跟進修訂;《國家金庫條例》規定有權查究處理,但其上位法《預算法》並未就此項權力進行確認;《國家金庫條例》對1995年以來實行的分稅制也沒有充分反映,一系列衝突造成《國家金庫條例》實際管理的需要有較為明顯的差異[7]。
除了長時間未修訂造成的法規短板外,亦有研究指出法規構建的管理體系本身也值得改革。現有的《國家金庫條例》構建的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使用國庫資金的多頭共管局面,淡化了經營主體,使得國庫經營管理過程中權責不統一,國庫資金所有者缺乏提高國庫資金運行效率的意願和運作國庫的必要權力[1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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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3.1 徐樹勛, 宮迎春. 关于国库条例的修订. 財政. 1985, (9): 23-24 [2018-07-24]. doi:10.14115/j.cnki.zgcz.1985.09.03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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