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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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外交特權及豁免公約
聯合國外交特權及豁免公約
簽署日1946年2月13日
簽署地點美國紐約
生效日1946年9月17日
保存處聯合國秘書長

聯合國外交特權及豁免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1946年通過的聯合國公約,於1946年9月17日生效。[1]

內容[編輯]

公約[1]規定聯合國在會員國領土內應享受:

  • 為了執行職務和完成某項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能力;
  • 為了完成某項宗旨所必需的外交特權及豁免

規定聯合國會員國代表和聯合國職員應享受:

  • 為了獨立行使相關職務所必需的特權及豁免。

公約(第二到六條)在財產款項及資產、交通便利,會員國代表、職員、負聯合國使命之專家等方面對特權及豁免進行了具體說明。

公約第七條規定了聯合國通行證的頒布和管理辦法。

批准情形[編輯]

截至目前,162各會員國批准了公約。同時多數會員國都做了各種程度上的聲明和保留。[2]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www.un.org. [2020-1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4) (中文(中國大陸)). 
  2.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treaties.un.org. [2020-1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0)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