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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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
簽署日1946年2月13日
簽署地點美国纽约
生效日1946年9月17日
保存處联合国秘书长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Nations)是1946年通过的联合国公约,于1946年9月17日生效。[1]

内容[编辑]

公约[1]规定联合国在会员国领土内应享受:

  • 为了执行职务和完成某项宗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 为了完成某项宗旨所必需的外交特权及豁免

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代表和联合国职员应享受:

  • 为了独立行使相关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及豁免。

公约(第二到六条)在财产款项及资产、交通便利,会员国代表、职员、负联合国使命之专家等方面对特权及豁免进行了具体说明。

公约第七条规定了联合国通行证的颁布和管理办法。

批准情形[编辑]

截至目前,162各会员国批准了公约。同时多数会员国都做了各种程度上的声明和保留。[2]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联合国公约与宣言. www.un.org. [2020-1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4) (中文(中国大陆)). 
  2. ^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treaties.un.org. [2020-1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0)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