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县道140号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品质评定标准被评为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台湾专题 (获评丙级中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台湾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台湾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中重要度

关于台湾县道140号的交通部公告来源[编辑]

关于台湾县道140号的交通部公告来源

@Kai3952:及各位维基人,在下认为2017年9月22日 (五) 11:08‎所增加的这张交通部公告来源有问题:

  1. “依据:公路第4条”,明显漏字。
  2. 那颗红色长方形“交通部骑缝之章”明显对接不上。
  3. 没有交通部关防章(“交通部印”)。
  4. 没有部长职衔章(“部长 叶匡时”)。

可能是在下误解了一些事,希望大家能就这4点一一解惑。谢谢!-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9月22日 (五) 12:27 (UTC)[回复]

(!)意见:(仅就“文号”,内容未知)来源搜索: "交路字1020412201號" —Google:网页新闻学术图书图片;百度:网页新闻图片知网工具书
查到 内政部区域计划委员会第241次审查会议 - 营建署gCache,文号“交通部102年10月2日交路字第1020412201号”为真,可向“国家发展委员会档案管理局”、内政部营建署档案管理部门申请书面查询而进行验证,因为Open Data电子档只查到2007年(民国96年),还请卓参!--111.250.21.169留言2017年9月30日 (六) 18:48 (UTC)[回复]
所以这张来自“公路邦”网站(而不是交通部自己的网站)的交通部公告是真的吗?-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0月8日 (日) 01:59 (UTC)[回复]
@克勞棣::那是因为你我之间在立场上考量不同。我当初是就这笔编辑所见,他没附上来源就移动到“市道140号”,所以当我找到来源时,以“有根据”为由去移动到“县道140号”;而你是看我找出的来源去提出质疑,就如你所说那四点。此外,我有列出来源时就有写出处是出自公路邦,不知为何你会说:“这张来自“公路邦”网站(而不是交通部自己的网站)”?你当然可以去查证,我只是找来源而没去查证。就我个人观点,如果每个人都像他这笔编辑,只片面写:“据中华民国公路法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就可以任意移动,那我也可以自己引用“中华民国xx法第xx条第xx款之规定”,反正别人也不会知道是真是假,请问他又与我有何不同?我看到只是一个有来源、一个没来源。--Kai留言2017年10月15日 (日) 08:09 (UTC)[回复]
@Kai3952
  1. 他写错了,应该是中华民国公路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市道:指联络直辖市(县)间交通及直辖市内重要行政区间之道路。”。
  2. 虽然他写错了,但中华民国公路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仍是真真实实存在、可查证的法律条文,也是有效来源,怎么说“反正别人也不会知道是真是假”?别人不会查证,或查证不到吗?
  3. 阁下说“我也可以自己引用‘中华民国xx法第xx条第xx款之规定’”,但我相信阁下找不到任何中华民国法律条文证明县道140号没有改名市道140号,除非它根本没有通过台中市。
  4. 阁下提供的来源就逻辑来说,只能证明县道140号“未必”改为市道而已,因为它通篇没提到这条公路改为市道,却也没明确提到它维持为县道(然而公路法对于什么是县道、什么是市道,却有明确的规定)。
-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0月15日 (日) 11:18 (UTC)[回复]
@克勞棣
  1. 那是因为你有列出来(他的编辑没有列出来源),并不是写错或写对的问题。
  2. 他没列出来,你怎么视他为有效来源?别人是可以查证,但你也要考量到不是每个人像你一样,自己会去主动查证,因为他没有将来源列出来呀(相对说,他也没义务列出来源)!所以你看到只是他个人说法,否则我怎么会说:“反正别人也不会知道是真是假”这种话。
  3. 我不对没列出来源的莫名法条去讨论,因为我同样的话,他没列出来源,所以“当初”我不知道,理当然尔,我“现在”才会让你看到我有这样子的答复给你,这才是使你有这样反应;换言之,你也应该为我的立场设想吧,否则你我之间搭不上线,讨论也是白说的。
  4. 我没在管公路法怎么样,一切根据来源。很简单,来源有写怎么样,你看到就是会怎么样,没有任何假想、曲解之空间。当你对来源有质疑时,你拿公路法讨论就没有用了,因为你看到的[公告也是出自公路法。除非你能证明这份公告并不是政府根据公路法,那么你讨论公路法也才有意义。--Kai留言2017年10月15日 (日) 11:55 (UTC)[回复]
您没管公路法怎样,公路法依然会依它所规定的事项去运作的(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市道:指联络直辖市(县)间交通及直辖市内重要行政区间之道路。”),而且您知道吗?宪法优先于法律,法律优先于命令,而这只是一张公告而已。况且这已经是4年前的公告了,您怎知它后来没有“依法”改名(既然它东延至台中市境内)?-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0月15日 (日) 12:31 (UTC)[回复]
你到底是来唇枪舌战,还是真心对来源有疑虑?再进一步说,如果你是来源感到疑虑而讨论,那么你对着我说这些话是有什么用?公告只是来源其中一种。4年前就4年前呀,若是公告有变动,条目的引用来源也是靠你我这些人去更换。我是不知道为什么你说:“您怎知它后来没有依法改名”?我从来也没这么说,只知道来源写什么,条目就该写什么,而不是你信口搬出公路法,说他改称市道就是市道。你不是对来源有疑虑吗,你怎么不自己去找来源去替换掉?不然你就挂上{{争议来源}}模板,甚至于直接移除掉这个来源,这些你都可以做的。可是,我看你好像都不是对事来的,否则为何对着我说呢,我搞不懂你这么做是有什么用?--Kai留言2017年10月15日 (日) 12:47 (UTC)[回复]
因为“2013年10月2日公告,将三义至卓兰新辟路段纳入,讫点延长至卓兰与台中市和平区中47线乡道衔接处。路线调整后,路线名称改为南房-卓兰,里程增加为34.748公里。”这些话没有争议,有争议的是阁下执意要将市道140号改回县道140号,违反公路法的行为。-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0月15日 (日) 13:03 (UTC)[回复]
你知道你这样答复(指“有争议的是阁下执意……”这话)会让人很生气吗?我回答你的话,就变成是我在执意?真不知道你这是哪门子的逻辑。同时一方面也看出来,你真的全部只用你的立场去对别人讨论,完全没在意我之前说:“为我的立场设想吧,否则你我之间搭不上线”这段话。因为你只知道你自己,对我说的话(指“当初只看见他这笔编辑没附上来源而去找来源,并根据来源所写去编辑移动”)没去理会,在你眼中变成好像是“我根据来源所写所见到而去移动”就是在争议行为,我答复你的话就是在执意,我不知道为什么你会把我看成这种人,反正我有解释了,而你也没去管,只会把问题推给我说:“有争议的是阁下执意……”。那好,只要你有来源,不论是不是公路法,或者是公路法有规定了什么,你有来源就符合维基方针的有效来源,而且来源里面所写也符合像你说的“市道”,那你就可以移动;因为我与你一样都是根据来源所写去进行的,没有所谓执意或争议,一切是你自己胡思乱想并外加你不管我的解释,才有你看到的“误会”。剩下的就是你的事,免得再与你说话,又变成说我又继续执意,因为明明你就信口说公路法,有来源也没附上(你自己可以做的事而不去做,在这对我说有争议是阁下是有什么用,你果真是在唇枪舌战),却推说争议是我在执意,请你对自己行为负责任好吗,再来说别人。--Kai留言2017年10月15日 (日) 13:45 (UTC)[回复]
我不知道您为什么生气,但还是先向您说声对不起,并容我ping两个人@BobwangKibinsky:。-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0月15日 (日) 13:55 (UTC)[回复]
@克勞棣:我说user:克劳棣呀!我不是在生气,只是觉得你可以做的事,我又没阻止,不解的是怎会变成我像你说:“有争议的是阁下执意要将市道140号改回县道140号”,当初我是按照来源所写,你自己也看到这份公告,就是没有写哪里有“改称县道”或“改名市道”;我当然理解你说《公路法》,但我只看到你在这里对我说,反而使我不解的是,你有来源的话,而且公路法里规定若真是像你说的一样,为何不去条目对来源进行修改(将我给的来源去替换掉成你给的来源),并且去移动。这种唇枪舌战的做法对条目、对来源是一点也没帮助。我是不知道该用什么方式对你沟通才使你理解,以致不使你有“我不知道您为什么生气”这种问题,因为你也没去理解我说的话呀!所以讨论下去也是白说的,最后我也沦为像你说我争议是在于我的执意。叹~~各位看看。--Kai留言2017年10月15日 (日) 14:42 (UTC)[回复]

@克勞棣:我已经在这笔编辑先移除,免得你说我:“有争议的是阁下执意要将市道140号改回县道140号”。相信经过这事之后,应该会有人与我同感吧(心里想:“这样以后有谁敢编辑”)。我按照方针指引行事,也有看来源里是没写“市道”,这样会视为“有争议的是阁下执意”,可见一切按照方针指引也合乎编辑、按照来源所见内容去写,仍然还是免不了遇到“这种事”。有本事就不要让人在条目没有列出来源情况下给人私自主张地任意移动(县道移到市道),事后别人列出来源时合乎方针指引去移动(市道移回县道)才跑来对我说:“有争议的是阁下执意要将市道140号改回县道140号”。--Kai留言2017年10月15日 (日) 16:20 (UTC)[回复]

@克勞棣:你在这里撤销我移除交通部公告的编辑时写下:“争议不在于此”,那就麻烦请用你自己找到的来源去解决争议,而不是撤回别人的编辑,这样会使人“进也不是、退也不是”的难为,一方面当初答复你的话就沦为你的口舌(说争议是我执意改回),一方面我退让去撤下你说我给这来源有你列出四点问题这种争议,我移除了也不是,答复你说的话也不对,你这人还真的没为我设想过,把我编辑撤回是想做什么,我还真不知道你是想怎么样,是想继续搞争议、想说我还在执意改回吗?--Kai留言2017年10月15日 (日) 23:23 (UTC)[回复]
争议确实不在起讫点与总里程长度上,而是在它是一条市道(我已经添加公路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作为来源以解决争议了),阁下这样自废武功是何用意呢?-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0月16日 (一) 01:44 (UTC)[回复]
@克勞棣:问你自己呀(我不知道你提出四点质疑是想做什么)!剩下的,我已回应在这。--Kai留言2017年10月17日 (二) 08:14 (UTC)[回复]
容我插个话。争议确实不在“起讫点与总里程长度上”,来源并没有错误也不需要删除。而是没有提供“县道140号改制市道”的来源与叙述。TimChen 2017年10月16日 (一) 10:41 (UTC)[回复]
公路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不算来源吗?中文维基目前所有的市道都是因为这条法律条文由县道改名的。“县道140号”的确有通过直辖市台中市啊!况且我并没把它移动回市道140号,就是为了要等讨论有共识再说。-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0月16日 (一) 10:58 (UTC)[回复]
@TimChen:你不要看user:克劳棣在这里乱说话,我从来也没有这样说,更何况我的话也从来就没有在讨论公路法(我在讨论来源没有列出在条目里,他却只是在这里信口说公路法第XX法条,此举不符方针指引),那是他自己用他的话套冠在我身上,他自以为我在执意改名县道,我又不是在讨论这种事。--Kai留言2017年10月17日 (二) 07:33 (UTC)[回复]
@克勞棣
  1. 我看你就不知道我在说什么,一直到现在,你仍然还在自顾自的谈你自己想说的话。你看我哪里有说争议是在“起讫点与总里程长度上”?既然你不想移除,却有质疑来源(他提出这四点),到现在又说:“没有错误也不需要删除”,请问你拿手上石头砸自己的脚不会痛吗?我都不知道你提出这四点对这来源的质疑,又不给人移除这个被你质疑的来源,这么做是想做什么,所以我猜想你应该不止是讨论而已,大概是想叫我自己帮你找出更可靠的来源吧?
  2. 此外,我回应你说对TimChen说的话:问题“不在于”市道是按照公路法的法条而将县道改名,你焦点放错了。我一直以来,你看我之前说的话,我表达重点是在对你说:“你没在条目里列出来源”,可是你一直在这里对我说公路法怎么样,就算你真的将县道140号移动到市道140号,只要你按照方针指引去做(附上来源并符合来源所写去移动),你还会以为我会阻止你并回退掉你的移动吗?--Kai留言2017年10月17日 (二) 08:06 (UTC)[回复]
据公路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之制定程序规定:“市道、区道,由直辖市公路主管机关拟订,报请中央公路主管机关核定公告。”所以,升格成市道或区道还是要经过公告程序。县道140号的终点位于台中市,我翻了一下历年公告,目前六都当中惟台中市尚未出现公告,所以应该要等台中市出现公告以后才能正式命名为“市道140号”。--Steven |_-。) 2017年10月16日 (一) 11:11 (UTC)[回复]
@StevenK234:请问到哪里翻阅的?另外,市道121号市道125号市道127号等等又是怎么回事呢?-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0月16日 (一) 11:34 (UTC)[回复]
ping功能好像坏了,ping我的话我无法收到通知...法规数据库就能查到了。另外后者来讲,虽然法律程序上尚未承认其为市道(因为未根据公路法第四条规定施行公告),但实际上若根据公路法第二条规定,可判定其为市道。所以以目前来看,台中市境内既是市道也是县道,明显的例子是在台中市政府的公告,从中可见市道与县道皆同时使用,而这县市道混用问题也只能等到台中市政府公告废止县道为止。倘若县道140号要升格为市道140号,也只能等到台中市政府与交通部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成为市道。--Steven |_-。) 2017年10月21日 (六) 11:09 (UTC)[回复]
@StevenK234:是全国法规数据库吗?用什么当关键字?我都查不到。-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0月21日 (六) 14:39 (UTC)[回复]
@克勞棣:我好像没讲清楚:若是公路法,法规数据库搜寻公路法即可;若是各直辖市关于县道废止的公告,可至交通部公告发布令中查阅。(新北市桃园市台南市高雄市),而台中市尚未公告--Steven |_-。) 2017年10月22日 (日) 00:39 (UTC)[回复]
@StevenK234:我有询问过台中市政府,我报“1020412201”发文字号给他,他说电脑资料上查不到有这一份交通部公告,所以我认为台中市政府是没有收到或者交通部没发给他。如此看来,改称市道就会显得很可疑了。当然,我没问苗栗县政府,但我有向交通部询问,而目前我等候申请批准调阅。此外,你用{{block}}遮盖“ping功能好像坏了,ping我的话我无法收到通知...”这话,如果ping真的有坏掉,为何用{{block}}遮盖,若是ping没有坏掉,那就更不用遮,甚至也不用说,我不太懂“使用{{block}}遮盖自己说的话”这行为是为什么?--Kai留言2017年10月22日 (日) 14:31 (UTC)[回复]
通常我使用{{block}}和{{white}}将内容遮掉的都是题外话,也就是跟主题无关的话题。您要知道,若有人ping我,且我在线的话,我会立即收到通知也会快速回复,但是我这几天完全没收到ping通知,连信箱也没收到讯息,所以才会很晚回复。通常若功能出问题而太晚回复,我会打在前言,但又是无关话题,所以才要block掉。现在ping功能已经好了,已能收到通知了。--Steven |_-。) 2017年10月22日 (日) 16:29 (UTC)[回复]
我已经将你说“题外话”拿到你的对话页去回应。--Kai留言2017年10月22日 (日) 17:40 (UTC)[回复]
@StevenK234:我同意你说“等台中市出现公告以后才能正式命名为‘市道140号’”这话,如果《公路法》真是如此规定,交通部跳过主管机关而自己公告,那么这份来源就显然是有问题的(如同克劳棣所质疑的),如此看来,按照Wikipedia:可靠来源是应该将交通部公告这种来源给移除才对。--Kai留言2017年10月17日 (二) 07:50 (UTC)[回复]
(!)意见:交通部的公告内容是依照苗栗县政府所提报编的公文来写(这份来源里所提到的其他公路除了140号为跨县市以外,其他都是完全在苗栗县境内的县乡道),所以自然会把140号给称为“县道”,因为140号于苗栗县辖的部分,在苗栗县政府的眼中就是一条县道。
关于这份来源,据我所知原始的出处是交通部发布令和公告的电子公告栏,我曾尝试再次寻找出来,不过因为年代久远,目前还没找到(此电子公布栏似乎有在程式码里锁定只能找前10页的资料,第11页以后的资料就无法查询)。目前维基百科里有不少类似格式的交通部公告(没有交通部关防和部长职衔签名章)都是从这里出来的,因为交通部放在此电子公告栏上面的公告本文PDF档就是长那个样子,这里举出一个例子:103年11月7日交路字第1030414229号公告Kibinsky留言2017年10月22日 (日) 01:53 (UTC)[回复]
@Kibinsky这个?搜寻界面中搜寻“县道128”,勾选模糊查询可搜到,这个可以取代公路邦的来源。里面所附的PDF档就是公路邦来源中的交通部公告。--Steven |_-。) 2017年10月22日 (日) 06:55 (UTC)[回复]
@Kibinsky:我觉得不解的是,为什么交通部关防和部长职衔签名章可以省略,骑缝章反倒不省略?况且这颗骑缝章两边对接不起来,并没有起到骑缝章的作用。-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0月22日 (日) 10:51 (UTC)[回复]
@Kibinsky:“这一个原始出处”显示网址出自交通部,其可靠性颇高,是可以取代公路邦的来源(正确来说:公路邦只是“存档网址”)。不过,另一问题还没被解决,骑缝章接不上、公告里有漏字、没有职衔章,有此问题之人,若非是质疑这个交通部公告有被造假,我猜想,应该就是想要单纯认识“交通部公告长什么样子”,请问Kibinsky,你会建议他怎么做?
我个人做法是,质疑交通部就是直接找交通部,虽然路政司有答复,甚至于是主管来解释,但是我考量到“有人很在意”关防、职衔章、骑缝章接不上、公告里有漏字……等,即便口头上证实是真的,没有从交通部调阅一份也难以释疑,我提出申请调阅一份要等上一个月之后(11月15日之后),此刻才能知道这份公告交通部办公大楼里存档的另一份是不是一样的(我会调阅一份用OTRS存档在维基百科或维基文库),如果是一样的,答案不就可以知道(原本就是长这样子),再有疑虑者,我会请他打电话询问交通部,因为那已经是属于“个人问题”。--Kai留言2017年10月22日 (日) 14:07 (UTC)[回复]
公告中的骑缝章不省略的原因是那颗"骑缝章"是电子公文制作系统自动产生的,并非真正拿交通部骑缝章盖印上去(也因此,从电子公文制作系统印出来的纸本公文上的骑缝章通常是黑白的-因为使用黑白激光打印机)。自从政府机关推行电子公文制作系统取代传统Word制作公文以后都是这个样子,张贴在政府机关大楼门外的公布栏上的纸本才会盖上交通部关防和部长职衔签字章。另外感谢@StevenK234:帮忙找出原始的公告来源。
至于质疑交通部公告是否有造假问题,我的建议也是向交通部调阅。Kibinsky留言2017年10月24日 (二) 01:46 (UTC)[回复]
@Kibinsky:因为回答是不一样,我分开来说:
  • 就你所言我很能明白,而且我已经在“帮他”调阅了(11月15日之后才知道)。至于你说"骑缝章",之前我有致电询问交通部,包括连关防章、职衔章、公告漏字一起问,交通部回答与你的意思是一样,“行政作业”之故,但他们回答并没有你如此仔细。
  • 由此可知,这问题是属于个人对政府的作业不了解所导致的;有质疑造假者,我们所能做也只能替他调阅一份复制给他看,又或者替他查到原始出处并在这向他解释,若不被他采信(谨慎之人),也只能请他本人亲自去找交通部,以他亲耳所听、亲眼所见才能解决这问题,否则实在别无他法。--Kai留言2017年10月24日 (二) 10:08 (UTC)[回复]

向交通部查证县道140号公告仍留下问题[编辑]

上一次讨论当中,对于公路邦张贴的交通部公告关于县道140号存有四点问题,于是我就带着这些问题亲访交通部,由档案科专员调阅这份公告(是副本),文书科的科长为我提出的问题逐一答复解说。我发现到问题如下:

  • 正本在苗栗县政府,只有他这份公告才有关防,问题是文件有保存期限3年(对外公告不会显示出来),所以不一定查得到,而且苗栗县政府未必同意将正本给民众查阅。
  • 交通部档案科是有正本,但是电子文档,只有在电子公文系统才能查到,问题是民众无法查到,因为这仅限他们公务之用,也只有他们看得到。
  • 副本会有骑缝章是因为从正本扫描的,前面几页与副本相同公告是内部档案,这是他们在内部作业时所看到的公文,所以才没有骑缝章。若要取得骑缝章与关防的完整公文,也只有找苗栗县政府才有。
  • 通常交通部公告都会送至行政院公报,但文件有保存期限(我查的这份公告是3年),过了就不一定会留着,若是查不到,就表示已经被销毁,若在网络上公告,那就是被撤下,不会有存档网页。档案科希望给民众的认知是,政府任何文件都会有保存期限,不会一直留存这些文件。
  • 对于保存期限,文书科的科长也有对我所找这份网络公告提出说明,过期文件想查到,只能找资讯中心从数据库里挖出来,否则是看不见的。

以上可知,这其中有可供查证的问题。我看到只是副本,只是证实有存在这份公告,但无法证实其真伪,只能向苗栗县政府调阅正本,只有他那里才能见到关防章、部长职衔章、红色骑缝章能接上。--Kai留言2017年11月18日 (六) 07:18 (UTC)[回复]

    • 我修正,每一份文件的保存期限都不一样,未必是像我查的3年,所以可能1年或5年,我们在网络上看不见期限(现场调阅实体文件才有显示),哪时候过期也不知道,过期了又哪时候自网络撤下公告也不会知道。--Kai留言2017年11月18日 (六) 20:00 (UTC)[回复]
请问阁下此行带回了什么收获,可以献给维基百科呢?-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1月20日 (一) 14:42 (UTC)[回复]
我当时考量有二:
  • 第一:质疑者只能亲自去查验,其正本在苗栗县政府,唯有如此,才能释疑,非他人可协助,因为这是质疑者“相不相信”的问题,一切问题还是直接当面找他们询问会是最好的。
  • 第二:交通部档案科认为调阅者是我,那么申请的名义与身份也都是我,他们只对我允许,不代表可允许我给别人使用,如有后续的问题发生或衍生出法律责任,政府会找申请人去追究,所以他们不建议我复制一份给你或给维基百科。当然,他们还是允许我自己复制下来保存这一份,所以只有我自己知道是否相符。
所以我是建议,对别人提供的来源,若是质疑本身的瑕疵,那已经是超出举证的规范,维基百科只要求来源的提供要明确且可靠,这只能靠质疑者自己循着来源的出处去查证,自己付出行动去为自己解惑,而不是大肆张扬指出某某谁提供来源本身有何瑕疵(例如这样的发问)。--Kai留言2017年11月21日 (二) 05:09 (UTC)[回复]
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一款,公文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另见模板{{PD-ROC-exempt}})。所以阁下应该可以把您获得的公文副本拍照上传至维基共享资源。-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1月22日 (三) 02:25 (UTC)[回复]
当初问题是在质疑关防、部长职衔章还有骑缝章,副本就没有这些,那么我拍照上传是要做什么?这种问题只有质疑者亲自找苗栗县政府去查正本,这才有用,毕竟有此质疑的人不是我。--Kai留言2017年11月22日 (三) 09:01 (UTC)[回复]

关于关防、部长职衔章、骑缝章这些,目前为止,我还找不到方针指引有哪一条要求我举证,所以我开始怀疑是否为质疑者的个人观点,已经移至在这里另外讨论。--Kai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06:34 (UTC)[回复]

公路法解读问题[编辑]

@Kai3952最新版条文曾经讨论和想法,“四、市道”和“五、县道”似乎均可适用:“直辖市(县)间”表意不明,“直辖市内”不符,“县(市)间”似可适用。自行解读易原创研究,应有第二手来源印证,否则应使用有可靠来源的名称。--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3:34 (UTC)[回复]

@YFdyh000拜托!你到底把我回复看去哪里,我怎么没看到我有说“市道、县道均可适用”?当初他讨论就认为《公路法第二条》证明“县道”有改称“市道”,我是根据他说的写,但不能因此断定我想法是“市道、县道均可适用”。--Kai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4:26 (UTC)[回复]
不明白您的意思,“似乎均可适用”是我的想法和疑惑,不同解读角度,表示您的解读方式、备注不一定正确,所以不能依此更名。未涉及其他讨论。--YFdyh000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4:30 (UTC)[回复]
@YFdyh000未涉及其他讨论?你往上看《关于台湾县道140号的交通部公告来源》这则讨论。你不是已经知道是原创研究,我也知道不能依此更名,原因我写在你讨论页,不是我决定这么做的。--Kai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5:35 (UTC)[回复]
我早已改变想法,所以1.我现在认为这是原创研究 2.我现在没有坚持要将县道改成市道;我并不是不能被说服的,也请阁下不要将思考一直停留在过去那个时间点,走不出来,向别人把我形容成不讲理、固执己见的人。-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2月14日 (四) 15:51 (UTC)[回复]
@克勞棣但是你说的是很合理呀!公路法第二条定义市道,拿它引用去对条目改名,看起来没问题的(在假设排除其它因素而言),所以我是按照讨论去写,并不是我走不出来,哪里形容你不讲理?--Kai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6:14 (UTC)[回复]
请您不要讲反话,您并不认为我是合理的,您认为我当初是原创研究,而事实上我当初也的确是原创研究。真能排除其它因素吗?例如公路法第四条?这些本来就要全盘考量。-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2月14日 (四) 17:08 (UTC)[回复]
是吗?请您看当时讨论《公路法》
    1. 在场讨论只有你、我二人,明明就没有说“原创”一词,哪里有我认为您原创研究,你又怎么会知道当初是原创研究?
    2. 讨论《公路法第二条》关于市道是依法改名,假如你当时是知道,那么你讨论怎么会是在进行原创研究(自行解读法令并意图说服别人)?
  • 以上二点疑问可知,这是在排除Wikipedia:非原创研究,只光看引用《公路法第二条》这来源是很合理,我可没有冤枉你。--Kai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08:07 (UTC)[回复]
有人就只看《公路法第二条》市道的定义:“指联络直辖市(县)间交通及直辖市内重要行政区间之道路”,所以他就认为市道,不然我当初何必对你说做这种事是原创研究。-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2月16日 (六) 09:30 (UTC)[回复]
你从User talk:YFdyh000拿来给我看是做什么?--Kai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10:37 (UTC)[回复]
证明「您并不认为我是合理的,您认为我当初是原创研究」。-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2月16日 (六) 11:39 (UTC)[回复]
我希望你发言之前能多看、多思考:
  • 第一:那是对YFdyh000讨论条目在引用来源上问题,你如何认定我有在说你?
  • 第二:我向YFdyh000讨论并没有邀请你来参与,这与你何关呢?
  • 第三:内容里没有一个地方提及user:克劳棣这名字,为何认为是我在说你?
  • 第四:你给我看的差异版本可没显示时间,你如何知道是“当初”?
根据以上四点,你都是在探究我向YFdyh000讨论了什么,你怎么不回去看VIP讨论,我当时对你说的话是说了什么,这样我才有根据向你说,否则你这样捕风捉影,我无法讨论这条目的事。--Kai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12:17 (UTC)[回复]

是。-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12月16日 (六) 12:52 (UTC)[回复]

我直接对你说比较清楚!我之所以会依照讨论所言去更改,理由我分成二种观点来说:
    • 以私人出发的观点:你当时讨论《公路法》,我有向你表明我是根据交通部公告去写,然后我看你一直对我说《公路法》都不肯罢休,你说:“您怎知它后来没有依法改名”,就连“有争议的是阁下执意要将市道140号改回县道140号”这种话出来(我照来源写变成我执意?),既然我当时对你说什么都没有用,连我不想干预你编辑也被你当成是我不想管公路法,可是你又没去做(引用《公路法》将县道140改回市道140),不知道你当时对我说这些话是做什么用,只是想执意对我说服改回去?
    • 以讨论所见的观点:你看上面的《关于台湾县道140号的交通部公告来源》就没人说原创研究,再根据你当时去对我讨论《公路法》来看,只有在你不知道或不认为是原创研究,你才会说:“而这只是一张公告而已”,还有说:“中华民国公路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四款仍是真真实实存在、可查证的法律条文,也是有效来源”。我就是依此理,在设想排除Wikipedia:非原创研究去看《公路法》,我就知道其合理性是建立在“这条路有进入台中市境”,刚好符合《公路法第二条》对市道定义指联络直辖市、县之间的交通,这不正是你当时拿《公路法》说服我所背后的意图吗?
  • 就以上二点可知,真正问题不是《公路法》,也不是交通部公告,而是这条目记载:“台中市和平区双崎路口”,产生争议是人们会自行判断这条路有进入台中市境,以为自己按照“公路法定义市道”去改成市道是没问题(注),所以不会知道(或是不认为)自己违反Wikipedia:非原创研究;也就是说,这条路只要一天存在路线有进入台中市境,而且不被政府改称市道,这条目未来还是会被人们继续违反Wikipedia:非原创研究(将县道140改成市道140),我意思说这留下日后发生“移动战”的机会,这不是引用第二手或更可靠的来源可以解决的。
  • 注:因为公路法定义市道是写:“联络直辖市(县)间交通”,这给自己相信是按照来源有符合Wikipedia:可供查证,所以就抵触到没有违反Wikipedia:非原创研究之下,引用交通部公告的记载所写县道。--Kai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19:05 (UTC)[回复]

移除了一些来源[编辑]

在下刚才移除了一些来源,在下认为既然有交通部公告,就不需要那么多“新闻”来源来证实县道140号的地位,毕竟民间媒体与交通部的立场不同,有些连“中华民国市道台湾区道的存在”、“中华民国县道台湾乡道的差别”都不知悉,故媒体在写稿时,仍会使用旧称、误称。这些来源可以使用在正文内,但用在“台湾一条横贯于苗栗县南部的县道”短短一句就有点浪费。

而且台湾媒体早就滥用“县道”一词,根本不会理它是市道、县道、区道,还是乡道。--TimChen 余光中R.I.P. 2017年12月15日 (五) 11:29 (UTC)[回复]

我认为,这个问题唯一可解决的办法就是等待台中市政府公告“市道及区道,县道、乡道废止案”,其所附之公路路线表中看看有没有140线,若有:市道140号;若无:县道140号。
另外,“县道”和“乡道”这些名词为从1961年公路体系形成的时候出现,已有五十多年;而“市道”和“区道”则是近五年出现的名词。每位记者对于公路知识的了解非常有限,他们可能会利用他们当年所知道的公路名词来撰写公路新闻,除非我们对这些记者以“洗脑”的方式来吸取当前的公路法律与知识。
当前知悉公路知识的记者并不多,倘若记者写的新闻当中使用错误的公路名词,一般人看了这些内容后可能会觉得没怎样,但是对于知悉公路知识的我们来说是个荒谬的错误。只要记者写的文章中没有让一般人觉得很漏洞百出、荒谬至极,通常就不会怎样。
--Steven |_-。) 2017年12月16日 (六) 08:59 (UTC)[回复]
台中市政府目前对于公路养护这方面完全是采取消极态度,令人失望,境内公路建设、规划几乎只有高公局、公总在做。
对于记者公路知识不多的现象,已经多到不想去管 囧rz……TimChen 余光中R.I.P. 2017年12月16日 (六) 09:27 (UTC)[回复]
@StevenK234我从YFdyh000讨论“”道140线获得观念,依此观念去判断,台中市政府公告是第一手来源,记者写的新闻也是第一手来源,如果我们找出第二手来源,这能否解决?比如说:《逐路台湾:你所不知道的公路传奇》这本书。--Kai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10:3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