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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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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國慶
 中華民國——202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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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元旦
 中華民國——202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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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有疆域[編輯]

中華民國憲法 1947.1.1

第4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2005.6.10

第1條第1項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

第4條第5項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中國大陸[編輯]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2005.6.10

第11條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2019.7.24

第2條第2款 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第75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1996.1.24

第17條 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總統府,其組織均另以法律定之。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1946.7.2

第1條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隸屬於國民政府,其職掌如左(略)

第13條 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於北平碧雲寺國父衣冠塚,置管理員一人,助理員二人,均委任。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1949.6.11

第2條 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一,甘宁青区。        二,豫鲁区。          三,晋陕绥区。
四,云贵区。          五,两广区。          六,两湖区。
七,皖赣区。          八,闽台区。          九,苏浙区。
十,冀热察区。        十一,川康区。        十二,新疆区。
十三,辽宁安东辽北区。十四,吉林松江合江区。十五,嫩江龙江兴安区。
十六,西藏区。        十七,蒙古区。

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行憲至今,實際上,國民大會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縱然9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4條、第174條之規定。」該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並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但立法委員迄今亦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決議,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也不曾為領土變更案之複決。另稽諸該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仍揭示大陸地區系屬中華民國之固有領土;同條例第75條又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中華民國主權(統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中華民國法律之處罰,揭明大陸地區猶屬中華民國之領域,且未放棄對此地區之主權。

參考[編輯]


外蒙[編輯]

1911年10月10日,清朝爆發辛亥革命,在外蒙古的控制力也急劇減弱。11月,以土謝圖汗部盟長、左翼後旗札薩克鎮國公察克都爾扎布為首的「臨時總理喀爾喀事務衙門」在庫倫成立,並在12月1日發布通告,宣告外蒙古獨立建國,公舉第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為「額真汗」,同時勒令清朝庫倫辦事大臣三多率官員人等退出外蒙古轄境。12月29日,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登基,成立政教合一的「大蒙古國」,年號「共戴」。「大蒙古國」成立後,一直試圖尋求沙俄的支持。民國元年,沙俄策動烏里雅蘇台的札薩克圖汗索特那木拉布坦發動叛亂,在沙俄的協助下將烏里雅蘇台將軍奎芳押解出境。同年5月進攻科布多,占據科布多後的大蒙古國政權已經基本上控制了外蒙古全境。

民國元年11月3日,沙俄不顧中華民國政府不承認外蒙獨立的嚴正聲明,與「大蒙古國政府」簽訂《俄蒙協約》。《俄蒙協約》中指出,「俄國政府扶助蒙古保守現已建立之自治秩序,不准中國軍隊入蒙境及以華人移植蒙地之權利」,並聲稱「蒙古對中國的過去關係已經終止」,標誌著中華民國失去外蒙主權。11月7日,中華民國北洋政府向沙俄鄭重聲明:「中國萬難承認《協約》,因蒙古為中國之一部分,凡有關蒙古之協約均須與中央政府,而不能同庫倫締結」。蒙藏局總裁貢桑諾爾布郡王亦表達各蒙旗反對《俄蒙協議》的呼聲。

民國02年9月18日,中華民國外長孫寶琦同俄國駐華公使庫朋斯齊達成《中俄聲明文件》,並於11月5日簽訂。《中俄聲明文件》中承認中國在外蒙的宗主權地位,外蒙乃中國領土,外蒙享有自治權,但中國不於外蒙古境內駐軍、設官、殖民,意味著中華民國對外蒙的主權淪為宗主權,失去對外蒙實際統治權。後來,北洋政府根據此項聲明文件的基本原則,在民國03年6月7日進一步與沙俄簽訂了《中俄蒙協約》。同年6月9日,外蒙古宣布取消「獨立的大蒙古國與共戴年號」,遵用民國紀年,實行高度自治。袁世凱冊封八世哲布尊丹巴為「呼圖克圖汗」,赦免獨立運動人士,八世哲布尊丹巴仍是外蒙實際最高統治者。


在蘇俄的支持下,蒙古上層王公與蒙古人民黨在民國10年共同組建「蒙古人民革命政府」。 於34.10.20外蒙古舉行獨立公民投票,國民政府指派時任內政部次長雷法章前去觀選,外蒙公民「在政府人員監督之下,以公開之簽字方式表示贊成與否」,投票率高達97.8%,投票結果100%贊成獨立。次(35)年1月5日,國民政府「致外蒙古電」表示:「公民投票結果已證實外蒙古人民贊成獨立,茲經國民政府依照國防最高委員會之決議,宣告承認外蒙古之獨立」。 ´ 我國憲法於35.12.25制訂,並於次(36)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雖依憲法第4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惟蒙古早在我國憲法制訂之前獨立,並經國民政府公告承認,已非我國「固有之疆域」。´ 民國42年(1953),我國在聯合國控告蘇聯違約案成立,遂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之效力,同時取消承認「蒙古」為一獨立國家。´ 50.10.27聯合國大會通過第1630號決議,接納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使之成為聯合國之一員,我國代表未參加本次表決。但在此之前,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徐淑希曾於35.8.6發表支持「蒙古」加入聯合國的聲明,略以:「蒙古人民共和國在數月之前,尚為我國之一部分,稱為外蒙古。其獨立乃由選舉之故,國民政府將為歡迎其加入聯合國之一國家」,惟遭安理會否決未獲通過。´ 1996 年 11 月 16 日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李厚高表示,外蒙古「事實上」獨立,並不包括在憲法「固有疆域」中行政院於91.1.30發布修正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將蒙古排除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外交部並於同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 」´ 行政院92.4.16於第2834次會議院長提示略以:「(一)蒙古國早就是一個主權國家,並且是聯合國的會員國,與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有正式外交關係,我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自應尊重國際社會的共識。(二)行政院為因應實際需要,解除我國與蒙古間的交流障礙,決定與蒙古交流事務均依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務實推動雙方各項交流,建立互惠互利之實質關係。 」故「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 陸委會101.5.21針對「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發布新聞稿說明,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取消承認「蒙古」為一獨立國家,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是以,民國35年憲法制定公布時之「固有之疆域」並未包括蒙古(俗稱外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