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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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編輯]

在國外,尤其是西方各大媒體上,凡是提到FLG的基本全是批判中共的暴行的。出於對真相的匱乏,我也無意於說FLG就是邪教,但是切身體會是,修煉FLG的人士,很多都生病了而不去醫治,直至病重不治。至少在我的印象中,FLG並不算是一個與人與己於社會有利的宗教。或許天安門ZF事件可能是自導自演為了打擊FLG的幌子,手段或者不光彩,過程或者很暴力,但是不能全盤否定目的的正義。當然這可能涉及到人權,我也無意對ZG人權的缺失去辯解。但是凡是涉及到FLG的事情一律是對中國政府的批判並不是一種客觀的看法。—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42.200.181.186對話)於2018年9月20日 (四) 12:28 (UTC)加入。[回覆]

關於中國宗教模板[編輯]

我曾把FLG從這個宗教模板中撤除,注意到有編輯作了取消,我想在此說明我編輯時的出發點: 1. 至今沒看到有證據說中國政府說FLG是一種宗教,故不宜放入中國宗教模板。

2. 關於邪教 且不說中國之外的世界各國對FLG表彰居多,並無稱為邪教。僅就中國國內而言,中國人大99年10月出台的邪教法,中國公安部2000年、2005年兩次依據人大邪教法和刑法300條等制定的邪教名單中,均沒有FLG。中共內部也只有江系政法委勢力給FLG扣上邪教的帽子,在全力鎮壓並抹黑;但並無形成正式的中國法律和公開的文件稱之為邪教,只是利用其操控的媒體用邪教這樣的詞彙來謾罵。這兒給出一些依據:

2000年的公安部文件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 2005年公安部文件可參考下述兩文呂耿松:池建偉案庭審旁聽側記 迄今無成定論法律認定法輪功

既然中國法律和中國中央政府公開文件中,均沒指為FLG為邪教,而且FLG本非宗教,那麼維基上的中國宗教表格,也不宜如此規定FLG。

個人淺見,供參考。 Marvin留言2012年6月3日 (日) 03:57 (UTC)[回覆]

http://www.sara.gov.cn/gb/jqgy/jld/ldjh/yexiaowen/26d12589-4a79-11da-a1dd-93180af1bb1a.html CHEM.is.TRY 2012年8月14日 (二) 08:33 (UTC)[回覆]
該連接打不開。Marvin留言2012年8月14日 (二) 11:44 (UTC)[回覆]
已修復--CHEM.is.TRY 2012年8月14日 (二) 15:16 (UTC)[回覆]
宗教事務局葉小文此說背離實情,只是反為江澤民反FLG的國家機器一部分,通過媒體造謠而已。其認定邪教說,並無中國政府的文件以支持。我前述證據是由國務院公安部政府文件所支持。Marvin留言2012年8月15日 (三) 12:43 (UTC)[回覆]
以官網(gov)為準。你那份文件非來自官網,真實性存疑;後面那兩個連結也不是gov。即使退一萬步說是真的,也是舊的。00年沒認定不代表現在沒有。--CHEM.is.TRY 2012年8月15日 (三) 14:06 (UTC)[回覆]
(:)回應 不用退一萬步,只要理性的思考就行了。公安部2005年的文件是最新認定邪教文件,其中也根本沒有FLG,這從我所給後兩個連接中可看出。是否定邪教應以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文件為準的,不是以誰在喉舌媒體宣傳為准(有GOV網址的媒體仍是喉舌媒體呀) 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 轉一則跟前述公安部2005年認定邪教文件一致的政府網站(GOV網址)信息 我國已認定的十四種邪教組織。其中並無FLG。Marvin留言2012年8月15日 (三) 21:56 (UTC)[回覆]
05年沒有不代表現在沒有。至於「喉舌」,好笑,政府認定的當然是通過「喉舌」媒體發布了。--CHEM.is.TRY 2012年8月16日 (四) 17:50 (UTC)[回覆]

(※)注意 「法輪功」到底加不加?我個人認為應當加上那一欄的名字叫「政府認定的邪教」,民政部也有通知說法輪功是「邪教」,至於政府高層人物都是什麼態度或者說有什麼鬥爭,這不需要理會,只要這份文件還有效沒有被撤銷作廢就行了,民政部也是政府的一個部門,發布的文件完全可以代表政府的。--A20120312留言2012年8月30日 (四) 20:18 (UTC)[回覆]

法輪功作為一個有爭議的組織是確定的,而且可以確定的是它是一個宗教團體,雖然有爭議,但還是應該羅列,我認為獨立一項更好。--Jyu..(عشق، مانند لوتوس). 2012年8月31日 (五) 04:28 (UTC)[回覆]
A20120312宣稱民政部有通知稱邪教,屬於A20120312個人原創。其所給連接中根本沒有邪教一說。Marvin留言2012年9月25日 (二) 02:42 (UTC)[回覆]
User:Marvin 2009宣稱民政部沒有通知稱邪教,屬於Marvin 2009個人原創。所給的連結中很明確地提到了「非法組織」,完全可以歸入此類。--A20120312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02:23 (UTC)[回覆]
A20120312 須知非法組織和邪教是兩個不同的詞,不要添加你自己的原創。Marvin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04:45 (UTC)[回覆]
模板裡面不也有「非法組織」四個字嗎?--A20120312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06:43 (UTC)[回覆]
那是你為了圓謊後來添加的,而且這個你強加的邪教定義還在條目中。你欲加之罪的本領,看來是不讓於周永康政法委。其實今年眾多國際權威媒體均報導過,周永康的政法委才是不受中國法律約束的非法黑幫組織。Marvin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12:56 (UTC)[回覆]
我加的……好吧,我居然有能力控制民政部,我真沒想到我這麼厲害。--A20120312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14:50 (UTC)[回覆]
我並沒有說民政部通告是你加的。而是你把法輪功加到條目中的邪教類別,毫無證據支持。中國政府從未如此認定。眾多西方學者則明確指出法輪功並非邪教。Marvin留言2012年9月27日 (四) 20:45 (UTC)[回覆]
不對,下面另一位編輯已經給了國新辦和邪教問題辦公室的官方文件。中國政府已經認定法輪功是邪教。--丹夏留言2018年11月11日 (日) 20:43 (UTC)[回覆]

國新辦不是說了嗎?[1]國務院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不是也說了嗎?[2]法院還判了?[3]這不都說是邪教了嗎?

沒及時看到這兒的提問,其實由[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a/2014/06/140603_china_cult_list_falungong BBC的《中國公布官方「邪教名單」引發網友關注》]也可看到中國法律從未把法輪功定作邪教。上面用戶給出的國新辦、人民網、新華網連接均打不開。其實這江系利用媒體宣傳造假後再刪除掩飾,也是普遍現象。另外,法庭是執行法律,並非制定法律,中國的立法機關是人大,人大從未把法輪功定作邪教。一些法庭在政法委610非法機構操縱下濫用法律其實是在執法犯法。稀有石頭 2021年8月30日 (一) 03:44 (UTC)[回覆]
連結打不開僅僅是因為時間過於久遠而刪除早期報導,三個媒體的其他早期報導也是一樣,所謂「江系利用媒體宣傳造假後再刪除掩飾」完全是錯誤解讀。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的工作報告均提到法輪功是邪教[4][5][6]。--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0:40 (UTC)[回覆]
BBC的報導給出了中國官方邪教名單,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閣下從來不看別人在說什麼?只要能反法,從來不說一句實話?江系人物的工作報告並非人大制定的法律。稀有石頭 2021年8月31日 (二) 02:29 (UTC)[回覆]
江系人物的工作報告並非人大制定的法律[原創研究?]--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2:34 (UTC)[回覆]
人大於99年10月底通過的邪教法中,根本沒提法輪功。中國國務院公安部2000年、2005年兩次依據人大邪教法和刑法300條等制定的邪教名單中,均沒有FLG。稀有石頭 2021年8月31日 (二) 03:05 (UTC)[回覆]
沒有提到不代表否認先前作出的定性,況且人大、最高法院等工作報告均指出法輪功是邪教。法輪功被依法取締後,整體牽出中國大陸,在中國大陸境內已基本銷聲匿跡。從縱向來看,它是境內的邪教組織。但從橫向來看,它現在是境外的邪教組織。--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1日 (二) 03:29 (UTC)[回覆]
又非是實話,而完全是指鹿為馬。除了江澤民在人民日報的虛假宣傳之外,在中國法律方面從未有定性。你所謂的工作報告根本不是法律文本。20多年來政法委一直極力打壓,到現在還在這兒外宣,這叫什麼在中國大陸境內已基本銷聲匿跡。境外尊重人最基本的信仰自由,再加上法輪功象人大前委員長喬石調查後所說的「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各國各地政府有褒獎5000多次了,根本沒有邪教一說。只有中共邪教治下的政法委610邪教機構的邪教份子經常在栽贓,誣正為邪。稀有石頭 2021年9月1日 (三) 03:41 (UTC)[回覆]
  1. 「在中國法律方面從未有定性」這句話是原創研究。雖然法律條文沒有直接提及名字,但每條定義很顯然都在針對法輪功等邪教組織,有關工作報告也證實了這一點。
  2. 你說的政府褒獎等等發生在取締之前,當時還沒有發現其危害性,所以請不要混淆時間順序。就像檳榔一樣,以前人們以為它能夠提神醒腦,後來發現它會對口腔造成巨大危害。
--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日 (三) 04:12 (UTC)[回覆]
在中國法律方面從未有定性是事實,並非你所稱的原創研究。
99年7月民政部針對的是研究會-實際上早幾年已經不存在。當時的通緝,也被世界刑警組織拒絕;當時根本沒有說是邪教,在7月鎮壓時江澤民及其媒體也根本沒有說過因為是邪教才鎮壓的。江澤民是1999年10月25日在接受海外媒體採訪時,才首次給FLG帖邪教標籤,而後人民日報稱就是邪教。江澤民99年7月發動鎮壓時宣稱三個月徹底消滅法輪功。在10月宣稱邪教,是三個月鎮壓失敗後,江澤民在升級鎮壓手段,也是江氏及其掌握的媒體洗白江澤民7月非法發動鎮壓的手法。據當時主流媒體報導,七個政治局常委中,只有江澤民一個堅持要發動鎮壓。(順便提一句,你所答的是國內在鎮壓前對FLG的頒獎,而我所談的是國外在20多年來對FLG的頒獎。從中可見東西方正常社會是讚許FLG的貢獻,只是江澤民出於個人妒忌,非要鎮壓)。99年10月底中國人大受江核心脅迫制定邪教法,但人大委員們一定程度抵制了江澤民的強權,在制定的邪教法根本不提FLG。既然法無明文針對法輪功,就不能按個人好惡定性。
邪教一說是江系對百姓的洗腦虛假宣傳。中國任何法律均從來沒有使用邪教標籤對待FLG。99年10月江系的邪教宣傳不能成為江澤民在99年7月發動鎮壓的原因。但是,中國人大,中國國務院和中國公安部,從來沒有聽從江澤民的意思對FLG作邪教定性。美國自由之家的東亞高級分析師SARAH COOK的相關證詞指出江澤民的鎮壓受到中共高層的反對,江澤民發動鎮壓的原因主要是出自於個人妒嫉,也提到人們不可上當於江氏邪教宣傳。 中國立法機關全國人大1999年10月制定的邪教法,國務院公安部於2000年及2005年的兩次邪教公告,均沒有跟隨江澤民的邪教宣傳。所提供BBC這一可靠來源的這篇報導是非常精確的。 請不要再上當於江氏喉舌洗腦宣傳了。--稀有石頭 2021年9月1日 (三) 13:17 (UTC)[回覆]
你的上述觀點或類似觀點已被我和其他用戶反駁,屬於無效論證。--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日 (三) 13:44 (UTC)[回覆]
理屈詞窮後故技重施--稀有石頭 2021年9月2日 (四) 03:46 (UTC)[回覆]
嗯,閣下確實「理屈詞窮後故技重施」。因為你的上方言論跟你先前的已被反駁之言論本身沒什麼區別,換湯不換藥而已。--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2日 (四) 05:50 (UTC)[回覆]
駁斥一說有點類似於中共在對中國百姓犯下滔天罪行的同時宣傳我黨一貫正確這樣邪教式自吹自擂。一直來閣下沒說一句實話,良心完全壞了?
中共歷來翻手為雲、覆手為雨,20年來政法委下令全國政法公安幹部鎮壓法輪功,現在要整頓執法犯法了,開始抓捕了大量聽從中共命令違法犯罪的政法公安人員。
近月來多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高官落馬山,如最近落馬的山西省前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劉新雲,江蘇省連雲港市政法委書記王立斌,河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河北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黨委書記、總隊長(局長)張建芬,重慶市高級法院執行局局長張曉川等都曾參與迫害法輪功。--稀有石頭 2021年9月2日 (四) 13:14 (UTC)[回覆]
官員落馬是因為貪污腐敗,與依法打擊邪教法輪功沒有任何關係,你這種硬扯關係的做法就是原創研究、不相干謬誤,屬於無效論證。--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2日 (四) 13:28 (UTC)[回覆]
兩周前,中紀委通報,中央610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受立案審查。610是江澤民成立專門鎮壓法輪功的蓋世太保邪教組織。中央610主任李東生則好幾年前被收監,主管610的周永康也是在秦城。觀DavidHuai1999用戶,把610恐怖組織成立的凱風網狡辯成可靠來源,把華郵等可靠來源則加以刪除,這類行為,是中共邪教一貫的指鹿為馬,也會象彭波等一樣最終受到清算。願吸取教訓,懸崖勒馬。--稀有石頭 2021年9月2日 (四) 13:43 (UTC)[回覆]
請停止離題討論及人身攻擊。已將相關內容提報至VIP。--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2日 (四) 13:52 (UTC)[回覆]
請問什麼地方離題了?人身攻擊?象DavidHuai1999在簡鴻章條目用輪子之類的名詞稱維基用戶,才是人身攻擊吧。--稀有石頭 2021年9月2日 (四) 13:57 (UTC)[回覆]
那個名詞早就討論完了,大可不必翻舊帳轉移話題。--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2日 (四) 14:03 (UTC)[回覆]
對於閣下使用這個名詞,確是人身攻擊,但閣下從未承認不當,也沒回答我的討論,怎麼算是討論完了?閣下是否有必要道歉?
另外,在其他許多問題上,閣下經常把從未回應的討論說成是已經駁斥,我才基於事實,指出閣下失實。--稀有石頭 2021年9月2日 (四) 14:28 (UTC)[回覆]
  1. 對於已經解決的過往討論,且與此討論話題不相關的,我不會回復。
  2. 「閣下經常把從未回應的討論說成是已經駁斥,我才基於事實,指出閣下失實」這句話完全不符合事實。反駁的觀點顯而易見。
--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2日 (四) 14:37 (UTC)[回覆]


(!)意見-DavidHuai1999、DreamerBlue兩位好,(1)法院是否能認定?是一個問題,(2)法院的定義,是否超出法律的範圍,又是一個問題。這也是許多中國律師提出的問題,發現法院的作法違法。「依法治國」,要看法律、還是法院越權違法?刑法第300條也並未列名邪教種類。公安部2000、2005、2014年的名單也都沒有法輪功,當時兩高司法解釋都已經有了---公安部是不是應當依照法院解釋去定義,卻還是沒有法輪功。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31日 (二) 10:52 (UTC)[回覆]
其一,法院當然有權根據法律,細化認定邪教的細則。從來沒有拉出名單——公安部2000、2005年、2014年名單一說純屬造謠,直到2014年首次由中國反邪教協會公布了一份包含法輪功的列表為止——只要符合法律定義便是邪教,何況表也不是公安部列的,是一個民間協會根據司法實踐列舉的。(《環球時報》文章「中國公布境內邪教組織官方名單 極端案例並不鮮見」稱:「該協會3日發布的名單包括『法輪功』……等1990年前後成立於中國境內的邪教組織……」)
其二,法輪功顯然符合「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的定義,「法院的定義,是否超出法律的範圍」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進行違憲審查(註:早有對司法解釋進行違憲審查的先例),不需要你Wetrace置喙。--DreamerBlue留言2021年8月31日 (二) 12:45 (UTC)[回覆]
@DreamerBlue您好,您回退這筆編輯,您編輯理由寫「根據中國反邪教協會,不存在所謂的公安部名單;根據高法院高檢院,2014年沒有任何有關邪教的司法解釋,只有1999年、2002年、2017年三個版本。
  1. 您以A理由回退AB內容,「基督教地下家庭教會」被法院以邪教判刑,為何您要回退?
  2. 「中國反邪教協會」自己不是說「民間機構」嗎?政府公安部說了算,還是民間機構說了算?
  3. 您說不存在「公安部名單」、是造謠,但是中共公安部2000、2005、2014年確實有邪教名單。公通字[200039號-發佈7種]、公通字2005年-發佈14種、2014年6月14種,都沒有法輪功。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31日 (二) 12:50 (UTC)[回覆]
其一,你的編輯混雜了破壞和貢獻,我無法區分,只能一併去除。其二,我並不管誰說了算,但中國反邪教協會屬於中國大陸反邪教民間機構的權威,屬於可靠來源。其三,公安部所有關於邪教的文件均明確指出邪教的定義,而這個定義最早並非由公安部做出,我可以查到的最早文件由高法院高檢院1999年根據人大決定做出,公安部的文件的法淵源來自兩高和人大決定,通過這個關係,以及公安部取締邪教組織屬於根據《刑事訴訟法》履行其刑事司法職能可知,他一個人說了並不算,應以兩高司法解釋、檢察院起訴和法院審判為準。--DreamerBlue留言2021年8月31日 (二) 12:55 (UTC)[回覆]
(?)疑問-DreamerBlue您好,(1)編輯不是只有「回退」一種方式,而可以選擇性的保留,(2)法輪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定性、公安部的定性,比對您所提出,確實存在爭議。公安部依據兩高司法解釋,卻3份名單都沒有法輪功,這難道不是爭議?(3)您說兩高司法解釋---麻煩您找出兩高司法解釋,確認識否明確寫出「法輪功」。另外,「司法解釋」是否有法律效力?應該是沒有。(4)您隨意指責他人「造謠」,公安部文件確實有,這些爭議確實存在。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31日 (二) 13:04 (UTC)[回覆]
  • 「公安部依據兩高司法解釋,卻3份名單都沒有法輪功,這難道不是爭議?」爭議是閣下原創研究說了算嗎?公安部未能盡列的可能性,確實存在,何況該文件屬於「通知」性質,即告知下屬機關哪些一定屬於邪教,並非公開文件,其列出的邪教組織很多只是地方性、少數性的邪教組織,法輪功是個什麼東西,兩高司法解釋定義已經囊括在內,並不需要公安部門發文指出;何況1999年時公安部已經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通告》,也沒必要在所稱的你的文件裡面重複一遍——我倒是想問你,哪個人民警察會傻到不覺得法輪功是邪教
  • 閣下之前根據「被法院以邪教判刑」加入了「基督教地下家庭教會」,我在法律文書網站能輕易找到《范秀娟法輪功一案判決書》《張超英、高志等利用資料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裁定書》《王雙春、唐華峰等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二審刑事裁定書》等近4841份判決文書,我為何不能將其加入呢?相關判決文書【(2015)晉中中法刑終字第365號】指出:經查,「法輪功」組織系冒用宗教和氣功名義建立,神化其首要分子,並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以危害社會,該組織完全符合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邪教組織」的本質特徵,且有關文件已明確認定「法輪功」系邪教組織,在案證據還證明王雙春等四人實施了散發或傳播「法輪功」有害信息的行為,且其四人此前均因從事「法輪功」非法活動被勞動教養或刑事處罰,故其行為已符合《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這哪裡來的爭議?
  • 最後提醒你一句,「司法解釋」是否有法律效力?有,而且如果進入司法審判環節,比一般的法律更重要,因為反映了司法實踐的基本共識,並且涉及了如何判決的細節問題。我建議閣下了解一下中國的法律體系,不要再這種無謂的問題上狡辯。--DreamerBlue留言2021年8月31日 (二) 13:14 (UTC)[回覆]
(:)回應-@DreamerBlue您好,
  1. 您前面說不存在所謂的公安部名單;...請停止造謠---但Wetrace提出確實有三份公安部名單。
  2. 您說不要再這種無謂的問題上狡辯。不需要你Wetrace置喙。---但是兩高司法解釋似乎沒有提到法輪功,而且中共控制下的司法,違憲審查幾乎不存在、曾做過的違憲審查案例極少、甚至有部分違憲審查裁判被廢止或不用了,而且中共最高法院院長自己公開反對「司法獨立」。
  3. 您說『「司法解釋」是否有法律效力?有,而且如果進入司法審判環節,比一般的法律更重要,因為反映了司法實踐的基本共識』----您這說法,應該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司法是「依法律審判」,怎麼會由司法解釋 創造甚至凌駕法律,尤其違反刑法的最基本「罪刑法定原則」。
  4. 您知道,司法有「枉法裁判」等相關司法與公權力違法,法官、檢察官、警察公安,都可能被依法追究。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2日 (四) 19:00 (UTC)[回覆]
  • 2021年2月27日,中共政法委系統、公安部開始所謂教育整頓,稱「刀刃向內」。其後,在中國大陸刊發最高法院動態的網站「最高辦案指南」,公布了「公檢法幹警專屬12項罪名」,並稱:「建立責任終身追究制,對造成冤假錯案之人追究終身責任」。同時,最高檢察院的網站刊文稱:將對檢察幹警違紀違法辦案展開「過篩子」式「倒查」。
    最高法院網站「最高辦案指南」,詳細刊發了「公檢法幹警專屬12項罪名」:
    (一)徇私枉法罪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三)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
    (四)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五)枉法仲裁罪
    (六)私放在押人員罪
    (七)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八)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九)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十)刑訊逼供罪
    (十一)暴力取證罪
    (十二)虐待被監管人罪
    中共市縣級政法一把手5個月處分1258人 (rfi.fr) 這些政法人員在20年來違反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權利,在鎮壓和迫害中國大陸法輪功學員。現在被追責了。
    中共政法委也被刮骨整風 刀把子高官紛紛落馬 (rfi.fr)--稀有石頭 2021年9月2日 (四) 12:54 (UTC)[回覆]
硬扯關係的做法犯了不相干謬誤,屬於無效論證。--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2日 (四) 13:25 (UTC)[回覆]
(!)意見-DavidHuai1999您好,Marvin_2009其實提的並非不相干,其實不少中國律師都提過這類問題,刑法300條、司法解釋等,是不符合法律定罪的基本原則。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2日 (四) 21:19 (UTC)[回覆]
我在上方已經講過,不再贅述。--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3日 (五) 01:44 (UTC)[回覆]
(*)提醒-(1)行政上,中共迫害法輪功是在1999年7月民政部公告,公告完全沒有提「邪教」兩字。(2)兩高司法解釋,並未列出法輪功。(3)中共公安部2000、2005、2014年三次「邪教」名單,包括國務院認定的,七種、14種,都沒有包含法輪功。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1:36 (UTC)[回覆]
(?)疑問-@DreamerBlue您好,您這筆添加有原創研究問題,且回退在下的修訂
  1. 您聲稱在下「無故刪除來源」,實際在下沒有刪除什麼來源。
  2. 您添加稱「行政認定」,稱公安部1999年文件,請問您是哪份文件?在哪裡?
  3. 您添加兩高司法解釋,請問裡面有沒有「法輪功」三個字?請您列出來。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2:00 (UTC)[回覆]
我補充了民政部1999年文件,這地方是列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認定法輪功是「進行非法活動,宣揚迷信邪說」的非法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均認定為司法上的邪教組織。--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2:08 (UTC)[回覆]
(1)原創研究,所列民政部告公告只說非法,並未稱「邪教」;公安部公告在哪?(2)兩公司法解釋,只列了一些看法,並未點名法輪功。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1)原創研究,所列民政部決定已經指出相關機構「進行非法活動,宣揚迷信邪說」。(2)兩公司法解釋稱,進行非法活動,宣揚迷信邪說的組織均是邪教組織,法輪功顯然在列。數千份法律文書均支持此觀點。請停止做法盲。--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2:11 (UTC)[回覆]
宣揚「迷信」、「邪說」,不等於「邪教」,明顯原創研究。兩高司法解釋哪個字列出法輪功?請說明。並請停止以「法盲」人身攻擊用戶。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2:13 (UTC)[回覆]
兩高司法解釋不僅沒有列出法輪功,也沒有列出任何一個邪教,但給出了邪教的定義。政府定義符合司法定義,自然就是邪教。請停止你的原創研究。--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2:15 (UTC)[回覆]
(1)您終於承認兩高司法解釋沒有列出,所以之前明顯原創研究與混淆;這在法律層次、授權認定上更說明有問題了。(2)您列出中共公安部1999文件?究竟是公安部或民政部?究竟有沒有公安部1999文件,還是您自己原創?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2:26 (UTC)[回覆]
(1)「所以之前明顯原創研究與混淆」是您的主觀臆斷。兩高司法解釋給出了邪教的定義。政府認定符合司法定義,自然就是邪教。(2)究竟是公安部或民政部?公安部的公告根據並包含了民政部的決定,所以我列哪一個都沒有問題。一個負責取消合法資格並認定為邪教,一個進行實際的取締工作。--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2:36 (UTC)[回覆]
DreamBlue問是否符合邪教定義? 看來你是認為符合定義才堅持加上邪教標籤。但你此舉是以個人觀點在原創研究了。你個人認為符合不等於 中國法律認可。中國國務院公安部依據中國制定的邪教名單未列入法輪功。稀有石頭 2021年9月12日 (日) 13:01 (UTC)[回覆]
(1)不是在下主觀,而是您客觀上所提與您所述不符。(2)法律上不是這樣就認定的。依法治國不是嗎?公安部哪裡認定邪教?民政部哪裡認定邪教?原創研究。您弄清楚時序。江澤民扣上「邪教」的時點可沒這麼早。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2:41 (UTC)[回覆]
請正面回答我的問題:(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是否將法輪功認定為「進行非法活動,宣揚迷信邪說」?(2)兩高司法解釋是否將邪教組織認定為「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法輪功是否符合此定義?(3)說到底,您從未正面回答任何問題,只是在訴諸權威或者虛空打靶喊口號而已。一邊喊著「依法治國」,一邊別人給出來的法律條文、行政認定、司法解釋完全不看,這讓人很難辦,對吧?您自己信自己說的話嗎?--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2:45 (UTC)[回覆]
(1)舉證責任在您,民政部確實沒寫,在下上面已經說明清楚,是您沒交代清楚。(2)法輪功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那是中共片面說法。(3)沒正面回答問題應該是您、您說的1999公安部通告在哪裡?存不存在?您對於法律層級體系的認知似乎有些錯誤。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2:49 (UTC)[回覆]
講句實話,Wetrace已經辯輸給DreamerBlue。--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9月12日 (日) 13:04 (UTC)[回覆]
(*)提醒-DavidHuai1999您好,您經常只說立場。在下沒有跟誰辯論,只是詢問DreamerBlue的依據。如果您認為DreamerBlue上面說的有道理,那您可以回復在下上面提出的幾個疑問。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3:25 (UTC)[回覆]
(*)提醒-DreamerBlue您好,2020年7月報導中共打壓 銷毀淨空 證嚴佛書 認定歪理邪說 挨轟如文革焚書砸佛像---中共說台灣這邊的佛經是「歪理邪說」而銷毀,是否有稱「佛教」是「邪教」?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3:25 (UTC)[回覆]
我無法得知此新聞報導是否真實,台灣蘋果日報在中國大陸沒有記者。但據我所知,淨空學會本身教義完全與一般大乘佛教相背,確實屬於附佛外道,如果被政府取締甚至認定為邪教,我絲毫不會感到意外。--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5:05 (UTC)[回覆]
1999年司法解釋公布後2日,最高法開會,明確司法解釋中的邪教包括法輪功。--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5:06 (UTC)[回覆]
這很可能違法不符法律,一直被批評法源,涉及枉法裁判、違反刑法最基本的「罪刑法定主義」。最高法院院長還說拒絕「司法獨立」,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司法獨立」對不對?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5:29 (UTC)[回覆]
你第一句話的所有觀點均屬於原創研究及Whataboutism,本人不予置評。至於本人對於資產階級法權事實上不受任何制約的所謂獨立司法權,本人不予置評。另外,「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司法獨立」對不對」這種話不屬於現代漢語,請不要使用翻譯機。--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5:50 (UTC)[回覆]
DreamerBlue您好,其實類似的說法很多,兩高司法解釋被這樣用,是嚴重違反刑法原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法法、更不用說是違反憲法了。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3日 (一) 02:13 (UTC)[回覆]
「兩高司法解釋被這樣用,是嚴重違反刑法原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法法、更不用說是違反憲法了。」[原創研究?][來源請求]我真的建議你去學點法理學和中國大陸法制史,這樣子別人不會笑話你。我提醒你一下,1999年司法解釋頒布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立法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這個解釋就是符合刑法原則、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更不用說是符合憲法了。--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03:11 (UTC)[回覆]
憲法下的法律層級原則,即便沒有「立法法」也是存在,立法法只是明文而已。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3日 (一) 04:34 (UTC)[回覆]
這和你原創研究、東拉西扯的行為有什麼關係呢?司法解釋符合法律,這是法輪功信徒們怎麼無效論證都無法改變的事實。--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05:43 (UTC)[回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法發〔1999〕29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高檢發研字〔1999〕22號)明文指出,「法輪功」是1999年司法解釋的邪教之一,法輪功相關案件的法律適用是主要解釋對象。--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06:00 (UTC)[回覆]

有失中立[編輯]

關於法輪功部分還是有失中立,由於內外觀點不一致,應該可以獨立列項「有爭議組織」--Jyu..(عشق، مانند لوتوس). 2012年8月30日 (四) 16:45 (UTC)[回覆]

單列是一個作法。公安部2000、2005、2014三次名單都沒有列出法輪功。兩高司法解釋也沒寫出法輪功。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9月12日 (日) 11:34 (UTC)[回覆]
法輪功是不是邪教是由官方認定的,是政府行為,與它本身是不是邪教沒有關係。--Invictus1995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01:14 (UTC)[回覆]

根據《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冒用宗教、氣功或者以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這是相關的法律條文。法輪功符合氣功,神化領導人的組織特徵。--Invictus1995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01:15 (UTC)[回覆]

認定是不是邪教與所謂名單沒有關係,主要還是看相關的法律條文是否符合來判定。--Invictus1995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01:25 (UTC)[回覆]
不清楚閣下是否閱讀前面那麽多討論?兩高司法解釋及其通知並非人大制定的法律。稀有石頭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03:23 (UTC)[回覆]
不是立法,但兩高的司法解釋在審判案件中具有很強的操作性。--Invictus1995留言2022年9月23日 (五) 11:09 (UTC)[回覆]
沒有明文法律,憑藉解釋枉判,操作性是強,證明了中共司法系統的腐敗官員以此執法犯法,這是非法的。如高院長沈德詠、奚曉明等副院長已落馬了,610主任傅政華和孫力軍最近被判死緩。--稀有石頭留言2022年9月25日 (日) 03:16 (UTC)[回覆]

關於銀色雪莉用戶回退及攻擊在下[編輯]

@银色雪莉閣下在此宗教模板兩次回退在下,並在編輯摘要內容中直接攻擊在下"歪曲性的說理"。

前不久在客棧,閣下曾多次攻擊在下"遊戲規則」。在這之前的討論中,我提供了來源文章指出,「認為此通知不符合中國立法的規定」,閣下質疑稱,只有一個結論,未見任何論述。因此,在下接著回應閣下丶並給出了具體論述:「《立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沒想到閣下此後不久,卻多次稱在下涉及"遊戲規則"及"拉布」辯論。但在下根本沒有此意,只是善意真誠的討論丶回應。

在下當時援引過來源指出,中國境內被政府文件正式認定這的邪教共有14種。根據公安部2000年的通告: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 -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wikisource.org)「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

在下善意誠懇的討論丶互動,怎麼是」遊戲規則」?閣下卻對在下作那樣的惡意推定指控。閣下的自己行為是否才是有違WP:Game所指的:「惡意使用維基百科方針和指引,阻礙維基百科目標實現的行為。遊戲維基規則可能表現為濫用程序、擾亂性編輯或其他違反社群共識精神的行為。」?

閣下攻擊在下"歪曲性說理」,涉及誣衊。請注意WP:PA要求的, "對條目的內容發表意見,而不是對條目的編輯者;換句話說,請對事不對人。"

請閣下改正錯誤,呼籲遵守WP:文明WP:Neutral

@Wetrace多謝閣下在討論中秉持維基方針精神執言。--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7:29 (UTC)[回覆]

鑑於法院並沒有認定,刪除了無來源的原創研究。--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9:16 (UTC)[回覆]
已經提醒過閣下停止騎劫和阻撓他人基於可供查證來源和可歸因敘述的正常編輯行為。--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9:17 (UTC)[回覆]
不清楚什麼是騎劫,但先通過回退阻撓可供查證來源的編輯,正是閣下自己。--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9:29 (UTC)[回覆]
有關閣下編輯中存在的「僅以對相關事實的斷言性觀點,長期阻撓他人據已有來源歸因的關於觀點的事實對頁面進行正常編輯」的問題,歡迎閱讀Wikipedia:管理員布告板/編輯爭議/存檔/2024年5月。我就不多說了,僅簡單一句:閣下就此件的相關編輯,是基於關於事實的「斷言性」觀點,而這是違反WP:ASF的;相對地,他人(不止我)基於可供查證來源對關於觀點的事實的斷言而在此模板中的編輯並無問題,尤其是該模板顯然存在相應的觀點歸因主體時。閣下的觀點有可供查證來源,並不能掩蓋觀點「斷言性」的性質,因為這兩件事並不衝突,而後者違反WP:NPOV:「可供查證是不能凌駕於中立性之上的」。謹知照,祝編安。--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19:38 (UTC)[回覆]
閣下稱在下提供的來源是「關於事實的「斷言性」觀點」,但在下給出的公安部通告正是根據99年兩高解釋等文件制定了14邪教列表,通告稱「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並無法輪功,這並非觀點,而是基本事實。而閣下的法院認定一說,並無來源支持,怎麼反而成了閣下口中的事實?--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05 (UTC)[回覆]
1、請勿把我的話扭曲成閣下稱在下提供的來源是「關於事實的「斷言性」觀點」,是你的觀點是斷言性觀點,不是來源,而來源的存在不能掩飾你違反WP:ASF的事實。
2、特定的公安部通告沒有,不代表別的文件沒有,這已經有很多用戶向閣下指出過閣下的謬誤並提供相關文件了;閣下此前不乏質疑其他文件效力的言論並將之實施作為阻撓他人基於可供查證事實編輯的依據,這就是斷言性觀點。本模板相關編輯衝突內容具體是指將法輪功是否歸入「非法教派或團體」,而這一顯然理應由關於觀點的事實——即相關文件的客觀存在——來加以佐證編輯,而不是像閣下這般——雖然基於來源支撐——利用關於事實的一種斷言性觀點(包括但不限於閣下對各文件顯然不合基本邏輯和常識的效力問題的拉布討論)來佐證,因此閣下以關於事實的「斷言性」觀點阻撓編輯是顯而易見的。我已經說過很多遍,沒有人質疑你的來源,請勿離題。
3、法院認定,已有最高法通告,對於違背基本常識的判斷,不再作另外說明。--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21 (UTC)[回覆]
  1. 公安部根據法律認定邪教的2000年/2005年兩次通告中沒有認定,這並非觀點,而是事實。
  2. 其他文件並沒有根據法律來認定邪教,並非認定邪教的文件。
  3. 那個兩高99年關於司法解釋的「通知」(請注意並非閣下所言的「通告」),顯然當時並沒有在中國大媒體的公開報導(在下幾次向閣下徵求媒體報導來源,閣下未能提供,而且有多個來源提到那是「內部通知」),況且通知並非認定文件。
--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35 (UTC)[回覆]
1、不要再把憑空造出的觀點安到別人頭上——沒有人說兩次通告有認定,你的問題也不在於這兩個通告。離題對你並無好處。
2、閣下長期以「效力問題」的關於事實的觀點阻撓「是否認定」這一關於觀點的事實的問題的討論,這就是一種斷言性觀點阻撓他人正常編輯的例子。
3、同上。--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42 (UTC)[回覆]
3之1:追加一點:可查證來源早已提供,其他用戶也已經說明過這一點了,閣下如果對來源有質疑,應該去可靠來源布告板提報;閣下如今打一槍換一個地方,把問題又扭曲成「顯然當時並沒有在中國大媒體的公開報導」,這顯然讓人遺憾。--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0:51 (UTC)[回覆]
  1. 我從未說閣下稱公安部兩次通告中有認定,怎麼把觀點按在閣下頭上了?閣下認同,公安部根據法律認定邪教的2000年/2005年兩次通告中沒有有認定,這並非觀點,而是事實,是不是?
  2. 我從沒有說什麼效力問題。政府沒有認定的事實,有BBC等來源報導主為據,閣下非要把與程序上認定無關的來源說成是認定的事實,這是否閣下描述的「「關於事實的「斷言性」觀點」」?
  3. 從無來源證明閣下添加的法院認定,閣下所為屬於原創研究,也屬於閣下所言的「這就是一種斷言性觀點阻撓他人正常編輯的例子。」
--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02 (UTC)[回覆]
1、在下已經指出過,離題對你並無好處。在下已經指出過,閣下在討論中出現以「效力」論的各種離題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此內部通知...不算正式認定的政府報告並非是在程序上認定一個團體的性質等表述,以上在Talk:法輪功#建議將法輪功條目從英文維基百科譯回都找得到閣下的原話),這與閣下偏頗認為「只有兩個文件可以認定性質」而否定其他文件足以證明認定的客觀存在的邏輯扭曲是一脈相承的——也就是以「效力」的斷言觀點阻撓他人基於可供查證的關於觀點的事實(即「是否認定」)編輯的典型證據。而閣下居然自稱「從沒有說什麼效力問題」,這是荒謬之一。閣下自言「政府沒有認定的事實,有BBC等來源報導主為據」,是典型的指鹿為馬——所謂BBC等來源,其表述的是「對於認定效力的質疑」——我早就說過,這些你們隨時可以寫,因為它是一種關於事實的觀點,只要有來源即可——但它不能被用於不讓他人使用關於已經歸屬了的觀點的事實——即客觀存在的各種文件中的定性——來編輯。
2、「從無來源證明閣下添加的法院認定」是虛假表述——同樣在Talk:法輪功#建議將法輪功條目從英文維基百科譯回中在下已經指出,最高法的通告「源於1999年第6期的最高院公報」,也是我的原話,進去就找得到(附送[7],請自行選擇);相反地,閣下一再先後以「現在能查到並不代表當時是公開的通知」(Talk:法輪功#建議將法輪功條目從英文維基百科譯回)和「顯然當時並沒有在中國大媒體的公開報導」(前述)等扭曲表述迴避現實。請閣下停止此類惡意遊戲規則。--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2:22 (UTC)[回覆]
  1. 閣下一再把自己的話加以引號說成是我的話或觀點,這是否才是閣下編造的「歪曲性的說理」?事實上我從未說過「只有兩個文件可以認定性質」。還有,閣下為什麼要把自己的話加上引號「效力問題」,說成是我所說的,但我從未這樣說。閣下稱「BBC來源表述的是「對於認定效力的質疑」,這是閣下所言的對事實的斷言了。事實上並非如此!中國公布官方「邪教名單」引發網友關注 - BBC News 中文指出「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是沒有認定,並非閣下編造的「對於認定效力的質疑」。
  2. 兩高通知也並非閣下所言的「通告」,鑑於多個來源指出這是內部通知,當時在下一再向閣下徵求來源以證明當時國內媒體有報導,以示公開,但閣下未能給出任何媒體來源。
--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02 (UTC)[回覆]
1、引號從來就不僅僅用於引述他人的話,同樣有用於「特別指稱或強調的詞語」(via台灣《重訂標點符號手冊》)的功能,請停止惡意推定的藉故發揮,閣下所有的原話其後均附有連結。
2、BBC說的是「兩個通告沒有」,可沒有說「其他文件不行」,閣下卻一再阻撓他人以其他同樣客觀存在的文件資料來源進行正常編輯。如果BBC沒有「對於效力的質疑」,那麼就更不利於閣下了,因為閣下就涉嫌使用沒有來源支撐的觀點(如此內部通知...不算正式認定的政府報告並非是在程序上認定一個團體的性質)來干擾他人正常編輯和討論。
3、最高法公報本身就是公開刊物,所謂閣下的「徵求來源以證明當時國內媒體有報導,以示公開」要求,是顯然的扭曲基本常識。--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10 (UTC)[回覆]
  1. 閣下看來有意誤導令人認為我說了那些話,反而是惡意推定?我的原話根本不是閣下描寫的那樣,也並非這個意思。
  2. 我們討論應是為了澄清事實,並非為了什麼利益,閣下的回退確實是基於閣下的原創研究,連99年兩高非法內部通知也沒有認定一說。
  3. 有多個來源稱是內部通知,這是基本常識。
--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35 (UTC)[回覆]
1、只要引號可以表示強調,那麼它用在何處強調何物,是發言人自己的事。你可以認為「只有兩個文件可以認定性質」這一對閣下觀點的來自我的個人概括不準確或有偏差並對此進行批評,那是閣下的權利,我也尊重閣下的權利;但這與稱別人根據正常的語法邏輯來行文是一種「誤導」是兩回事。相對應地,閣下稱我「看來有意誤導」倒是又一次毫無根據的推定——我就不評論善意惡意了。
2、來源客觀存在,「閣下的回退確實是基於閣下的原創研究」是一種不正確的表述;「非法」,效力相關的離題表述;「內部通知」,已經清晰反駁。「應是為了澄清事實,並非為了什麼利益」——我完全贊成,問題是:(1)誰說過這件事涉及什麼「利益」嗎?(2)恰恰相反的,是閣下阻撓(閣下的回退是客觀存在的)他人根據可供查證的客觀事實來澄清頁面相關編輯。
3、WP:REFNOTTRUE:「若該內容能被其他可靠來源證明為錯誤,則也有可能被刪除。」公開刊物是顯然的,「內部通知」的觀點是不必要的——何況,「內不內部」和「認定是否存在」,根本又是兩個問題,閣下又離題了。--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3日 (一) 23:43 (UTC)[回覆]
  1. 閣下在編造了我的話或觀點,經我指出後,反而辯護成了我在什麼惡意做什麼事了。看來,一個人如專門精於咬文嚼字式的詭辯,不等於懂基本道理。我並非如閣下所言的「只有兩個文件可以認定性質」,而是指並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認定的其他文件。閣下硬要把不作認定的文件想像成認定,屬於原創研究或原創總結。
  2. 閣下一直未能給出媒體公開報導的任何證據,只有法院自己的孤證,這間接表明網上搜索可查詢到的提到那則通知屬於「內部通知」的多個來源是精確的。關於利益一說,是由於閣下提到什麼什麼對我不利云云。我不知道閣下說話為何不顧事實,而考慮是否對我有利。
  3. 也有理, 即使不談內部與否,那則通知本身也不存在根據法律作出認定的過程,而且既然國內認定的共有14個,其他的不能算是有認定。
--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1:34 (UTC)[回覆]
1、「編造了我(註:即閣下)的話或觀點」:無視語法常識,不實指控,藉故發揮。「如專門精於咬文嚼字式的詭辯」:人身攻擊。「並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認定的其他文件」:「是否根據法律」是效力性問題,不是「認定是否存在」的客觀事實問題,離題。「不作認定的文件」,無視文件明確歸類性質表述。
2、要求別人用另一本公開刊物證明一本刊物是公開的,這不合常識。所謂「孤證」,無非是帶觀點地無視事實而選擇性使用來源。「不顧事實」,嚴重的人身指控。「考慮對我(註:即閣下)是否有利」:WP:V明確要求「添加或恢復內容的編輯者應承擔舉證的責任」,閣下給出觀點表述卻沒有利於閣下的來源支撐,豈非成了不能承擔舉證責任?在下也不希望閣下如此,這是一種善意。
3、「那則通知本身也不存在根據法律作出認定的過程,而且既然國內認定的共有14個,其他的不能算是有認定。」還是繞來繞去繞回到認定的效力問題——離題。--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1:52 (UTC)[回覆]
  1. 閣下攻擊在下「歪曲性的說理」才是人身攻擊。其實由以上所給出的事實看來,閣下對在下的指控,如遊戲規則和歪曲,均是閣下自己存在的問題,只不過不願正視自己的問題,反而給在下扣上這樣的帽子。
  2. 閣下稱在下「要求別人用另一本公開刊物證明一本刊物是公開的,這不合常識。」,但問題是在下從無要求閣下用另一本公開刊物來證明如何,這又是閣下在巧辯了?我是徵求中共正式媒體的公開報導,不需要刊物,連接即可。外電曾報導CCTV99年時24小時滾動播放鎮壓法輪功的各種消息,如兩高的通知如閣下堅信是公開的,難以令人相信CCTV及其他黨媒居然不報導。
  3. 沒有認定不等於認定無效。
--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2:11 (UTC)[回覆]
1、您完全有權利作出這樣的個人觀點判斷——您看,我尊重閣下的權利,即使閣下邏輯不正確。
2、「給出媒體公開報導的任何證據」是閣下自己的話——您看看,我都特意強調這是您的話——請問閣下是要我「給出公開報導這篇通知存在的證據」,還是「給出報導這篇通知存在的刊物確實是公開的的證據」?前者,那麼就是最高法公報這本公開刊物,我已經盡到了自己的舉證責任,如果你對這個來源有質疑,走流程即可;後者,那我也真切希望閣下不提出這樣的要求——因為那就不合常識了。至於「難以令人相信CCTV及其他黨媒居然不報導」,我對您這種喜好推斷的原創心態不感興趣。
3、我沒看懂您的話。沒有人說任何客觀存在的認定文件無效——至少我沒有,謹此聲明。--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2:18 (UTC)[回覆]
2、請「給出媒體公開報導的任何證據」是我說的,但閣下從無給出,請注意是需要媒體或其他機構對此事的報導,這才是維基要求的第二手來源(閣下提供是第一手來源)。「我們的方針:維基百科的條目通常應基於第二手來源。條目中可以包含已在可靠的第二手來源中發表過的分析、總結、解釋、說明或評價。」-WP:PSTS
3、在下指沒有認定,在下並非閣下誤會的認為認定無效。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3:15 (UTC)[回覆]
又在虛假陳述。「給出公開報導這篇通知存在的證據」已經給了閣下。WP:PSTS明確指出「第一手來源只能用於描述性斷言」——現在就是在用於描述性的斷言事實,即「其他文件中存在認定」這一事實,而面對客觀存在的認定情事,閣下卻稱「沒有」認定。這顯然是扭曲基本邏輯和常識的判斷,本質上就是把「兩個通告認定共有14個」這件事曲解成「除了兩個通告認定的這14個以外的其他都是從無正式認定」這種白馬非馬的邏輯。--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7:33 (UTC)[回覆]
一直來以「虛假陳述」作原創研究的正是閣下自己:1.閣下所給的兩高通知,文中根本沒有認定兩字或類似的意思 ,對此,在下所指出的沒有認定是非常精確。2.公開與否,一個第一手連接本身根本不足以說明,文中也並未自稱是公開的,此公開說屬於閣下的原創研究。閣下如有第二手來源,才可佐證。閣下拒絕提供媒體報導,以所謂常識來代替規則屬於無理取鬧。--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1:47 (UTC)[回覆]
要充分認識「法輪功」邪教組織的性質和取締邪教組織...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組織和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犯罪案件時要嚴肅執法。(《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通知》)、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執行《決定》,按照《解釋》的規定要求,嚴格依法辦案,正確適用法律,堅決依法打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兩院」司法解釋的通知》)作為兩高下發指令性通知,就已經是顯然de facto了,而不是閣下的「沒有認定兩字或類似的意思」這種法律觀點類的表述,請閣下避免再用實質上的「效力論」離題,請注意WP:ASF「斷言事實,包括關於觀點的事實——但切勿斷言觀點本身」。哪一條規則指出要用其他來源印證來源的具備公開性與否?難道BBC也要別人來佐證其自身的公開性?不倫不類。此外,閣下又試圖離題到「內部論」,前述已經指出,內部與否根本無涉於存在認定的客觀事實。又及,閣下一再扯「公開」,最基本地請問,現在你是查看不了連結嗎?它顯然是公開的,對其公開性的論斷,不應該離題論斷其「過去公開性」「未來公開性」云云。據以上,不再回復閣下關於「公開」「內部」的無理糾纏。--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4:08 (UTC)[回覆]
在下從來不否認存在此兩高通知,閣下引用到這兒的內容,也間接顯示了其中沒有認定兩字或類似的意思。是有提到,是有針對的,但一直來我們在討論是否有認定,而並非討論是否有提到、有針對。
閣下所謂「兩高下發指令性通知」一說,隱含這是對全國百姓公開正式的通知,但多個來源指是內部通知,而閣下一直未能出示第二手來源對此的報導。故閣下的說法目前為止並不成立。
另,閣下出示的第一手來源連接現在是能打開,這樣的公開,與通知形成時如在CCTV、人民日報公開發表或報導,是完全兩回事,該通知顯然當時並沒有在媒體正式發布和報導,被多個來源認為是內部通知,是有理的。再加上其中並無認定一說,故並非有認定的依據。--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3:45 (UTC)[回覆]
「類似的意思」是顯然存在的,否認de facto顯然是一種試圖離題的「效力論」。來源要求公開可查閱沒有附加任何時間點要求,而公報顯然可查閱——這就是對閣下原創規則和方針的最好批駁。--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6:36 (UTC)[回覆]
閣下用顯然存在此類說辭把子無虛有的東西原創成認定;對於閣下違反WP:文明編造在下的話的行為,經在下指出後,則用語法課一說躲避責任。--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2:22 (UTC)[回覆]
「子無虛有」——撇開詞語誤用不談——又是閣下無根據地否認de facto的託詞。至於後半部的無根據指控,我謹建議閣下可以先認真閱讀他人發言,而不是為了輸出觀點而輸出觀點,造成WP:ICA。--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5:24 (UTC)[回覆]
把不存在強辯成是存在,象是迫害岳飛時用的莫須有手段。以引號可強調,掩蓋用引號編了在下的話,給一個字典象是在託詞。
注意到一位用戶在相關條目討論頁,提到:「另外,就說中國它是一言堂,聽黨話,一旦共產黨作出決定,所有媒體都是一個聲調,尤其是大政方針,計劃生育、鎮壓法輪功、六四等等,誰敢跟政府不同聲誰就找死,警察就上門了。所以中國的媒體再多,十億人都在說,那也等於一個人在說。」
在下想到,有的朋友迫於壓力下以假作真,時間長了,可能已經習慣了。但維基並非是按想當然的顯然如何來編寫的。--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9日 (日) 13:19 (UTC)[回覆]
第一段還挺工整。不過,閣下的三段話,除了無視自己的邏輯謬誤外,似乎就只剩下無端推定他人編輯意圖的WP:ICA;至於閣下對於模板相關及外延內容持何種觀點、態度與情感,只要與百科內容的編輯無關,我並不感興趣,因此對於閣下的大發抒懷感嘆,恕不回復。--銀色雪莉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3:35 (UTC)[回覆]
同意@銀色雪莉的說法,正如我曾經在討論裡指出,不少可靠來源皆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定法輪功是邪教,請有關用戶停止無理回退及阻礙其他用戶的正當編輯,現把相關來源和內容列出:
  1. Soon after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suppressed Falun Gong in July 1999, they characterized it as an "evil cult".[1]
  2. Predictably, the state's policy toward unorthodox sects parallels that toward Falun Gong. They are termed "evil cults", swifty banned……[2]
  3. In 1999, the Chinese government banned Falun Gong as a xie jiao(evil cult) and since then has adamantly rejected calling it a religion.[3]--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8:15 (UTC)[回覆]
大量海外來源表明並非邪教,閣下如有興趣,在下會找一下。但在下看來這兒主要在討論中國政府是否在法律上對法輪功作出認定,非指國內媒體宣傳。關於國外人士對此的描述,閣下所給的第一來源中用了「characterized」這個詞,第二來源中用了「termed」這個詞,在下看來,兩者分別大致可譯為「描述成」、「叫成」這樣的意思。沒有認定及類似的意思。關於第三來源,作者象不少人那樣是誤會了,比如此國會聽證有提到: CECC Hearing Testimony - 12.18.12.pdf--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2:06 (UTC)[回覆]
閣下聲稱「作者誤會了」,那就是正如@銀色雪莉所說,閣下是在「斷言觀點」,你當然可以列舉來源佐證有觀點認為這是誤解,但不能斷言其他可靠來源的作者誤會。關於法律上認定的問題,我可以列舉更多來源:
  1. After all necessary preparations, on July 22, the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declared Falun Gong illegal.[4]
  2. In July 1999, the Government officially declared Falun Gong illegal and began a nationwide repression of the movement.[5]
  3. Noting that previous documents from party and state officials had already determined that Falun Gong was an "illegal organization" that had propagated "superstitions" and "fallacies", the new editorial further denounced the group as a "cult" or xiejiao.[6]
即使是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在年度報告裡也明確表示Since July 1999,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Communist Party have designated Falun Gong an illegal "cult organization"[7]。--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6:11 (UTC)[回覆]
關於邪教標籤,國會聽證會上自由之家的證人是這樣說的:「Unfortunately, today, media reports about Falun Gong often erroneously state that 「Falun Gong was banned as an 『evil cult』,」 with little further explanation. In fact, the label came later and as noted above, the reasons behind it had little to do with anything 「evil」 about Falun Gong. By using this incomplete reference, media inadvertently repeat the Party line and may plant the thought in readers』 minds that a repressive campaign that has turned millions of lives upside down might be justified. A decision with long-term consequences When Jiang ordered that Falun Gong be targeted, he had not anticipated that」--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3:25 (UTC)[回覆]
已經說了,相關來源能佐證這個觀點存在,但不能斷言觀點,藉以否定其他可靠來源的說法,何況我提供的來源大多數是可靠性更高的學術著作。--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3:43 (UTC)[回覆]
在下並不排斥其他來源。由該證言內容來看,正是針對在邪教問題上客觀存在的這一媒體錯誤報導作出的分析。--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3:53 (UTC)[回覆]
閣下又在「斷言觀點」了,這位證人認為媒體錯誤報導,不等於事實上就是媒體錯誤報導。--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6日 (四) 04:08 (UTC)[回覆]
BBC和自由之家來源均說沒有認定,而且目前為止沒有一份中國政府文件正式認定。不知誰在斷言觀點了。--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2:27 (UTC)[回覆]
所以閣下就把其他更可靠的來源當作不存在?--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04:03 (UTC)[回覆]
不同來源的不同意見,均可加到相關條目的爭議欄目。而不宜在分類、模板中斷言。--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2:23 (UTC)[回覆]
現在的情況是有相關的文件認定,而且有十分可靠的來源支持,而閣下卻試圖咬文嚼字說成沒有「認定」兩字就不算認定,還自行歸因是可靠來源的作者誤會,並且強行以可靠性較弱的來源推翻可靠性較強的資料,明顯不妥。--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8日 (六) 19:26 (UTC)[回覆]
該文件根本不存在認定,也沒有類似的意思。閣下的「現在的情況是有相關的文件認定」一說,相當於莫須有。閣下稱在下「試圖咬文嚼字」,也是弄錯了用戶對象。銀色用戶以BBC稱中國官方認定的共有14個,對於其中的「共有」一詞,咬文嚼字般的宣稱在下把「共有」誤會成了「只有」。閣下或哪位辨論高手不認為有任何不妥?--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19日 (日) 13:08 (UTC)[回覆]
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執行《決定》,按照《解釋》的規定要求,嚴格依法辦案,正確適用法律,堅決依法打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這句話說的很明確了。BBC說的只是「共有」,閣下卻因此強行曲解成沒有認定,當然是不妥。--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19日 (日) 16:06 (UTC)[回覆]
在下多次說過了,對於中國全境的邪教,國務院公安部於2000年和2005年發布公告宣稱根據人大制定的邪教法以及兩高司法解釋,認定中國共有14個邪教。無論中共這一做法是否對,是存在認定邪教的程序。但是對於法輪功,中共從未經過這樣一個認定邪教的程序。閣下引用的高院通知,是要求把法輪功按邪教來打壓,並未認定邪教,也沒有根據什麼法律,現宣布其是邪教這樣的表述。這是高院在610恐怖非法組織操縱下妖魔化法輪功的證據。而且這一通知並未象人大決定和兩高解釋等當時在黨媒上公開宣傳報導,如多個來源指出屬於內部通知,不能當作法律。
關於610,看到一位維基用戶在相關條目討論時談到:「中共在1999年7月全面鎮壓法輪功,同年6月10日,中共政法委秘密成立主責鎮壓法輪功的「610辦公室」,幾年後延伸擴大監控、鎮壓其它信仰群體。例如法國國防部下屬IRSEM戰略所2021年報告指出,610辦公室是非常祕密機構,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情況下要消滅法輪功、並打擊所有宗教教派。關於610存在的明確目標、指揮鏈、工作人員及運作方式方面,能相互印證的信息非常少,是十足法外的機構。美國國會CECC委員會,也稱610是是「法外機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稱,610辦公室是中國共產黨成立的「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組織」,該與美國國會決議,都曾要求中共當局廢除610辦公室。」
按文獻記錄,610看來才是名副其實的魔教或邪教機構 ,儘管610人員授意用邪教標籤妖魔化法輪功,中共政法委書記周永康、610主任李東生,以及傅政華孫立軍等610高層官員已經紛紛下獄,中央610辦也裁併撤消。只是中下級610官員仍按鎮壓25年的慣性停不下來,仍在作非法邪教宣傳。--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2:00 (UTC)[回覆]
閣下論述了大量個人觀點,與維基百科無關,維基百科條目只根據可靠來源論述。「堅決依法打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這句話清清楚楚表述了在最高法院的眼中,法輪功就是邪教,請勿繼續擾亂並將個人觀點摻雜到條目裡及自行詮釋可靠來源。--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2:27 (UTC)[回覆]
把描述認定邪教14個的可靠來源任意定作可靠性弱,閣下的作為是否閣下所說的擾亂維基?
由閣下在高院眼中一言也說明在那則通知並非什麼認定文件。由上所言,是610非法組織在妖魔化法輪功。
中共對法輪功,妖魔化宣傳一說,有可靠來源為據。 The Promise of the Revolution: Stories of Fulfillment and Struggle in China ... - Daniel B. Wright - Google Books
否定公安部通告及BBC等來源,依個人觀點強制編寫本模板的並非在下,而是銀色用戶。--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4:51 (UTC)[回覆]
閣下把「認定14個邪教」扭曲成「沒有認定法輪功」當然是不妥。現在不是要討論中共是否妖魔化宣傳,而是法院有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這一點根據文件就已經清晰可見,而且我已經列舉了許多學術著作指明政府/法院在1999年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學術著作的可靠性當然是比媒體高。--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05:06 (UTC)[回覆]
閣下所言的"而且我已經列舉了許多學術著作指明政府/法院在1999年認定...",純屬虛假。目前為止閣下所給的來源根本沒有指明法院認定。故此說屬魔君的原創研究。
所謂根據文件清晰可見一說,是閣下個人觀點。在下談到了,閣下引用的高院通知,是要求把法輪功按邪教來打壓,並未認定邪教,也不存在,根據什麼法律,現宣布其是邪教這樣的表述。這是高院在610恐怖非法組織操縱下妖魔化法輪功的證據。而且這一通知並未象人大決定和兩高解釋等當時在黨媒上公開宣傳報導,如多個來源指出的,這文件屬於內部通知,不能當作法律。
BBC報導的原文稱「中國媒體說,官方認定的「邪教」共有14個,但是網友發現官方口中的「邪教」-- 法輪功不在其中。」閣下和銀色用戶以共有並非只有這樣的說辭,難以掩蓋在官方認定的邪教列表中沒有法輪功。--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1:26 (UTC)[回覆]
再說一次,現在討論的是法院是否認定法輪功是邪教的問題,而不是高院是否「610恐怖非法組織操縱下妖魔化法輪功」,請勿再以個人觀點擾亂討論。我再引幾個來源:
  1. 傳播法輪功宣傳品 破壞法律實施被判刑。其中提到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對權培建、臧玉鳳、封彩琴、李慧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進行了宣判,四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五年、四年、三年。
  2.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強調,要依法打擊「法輪功」等邪教組織的犯罪活動審判機關要依法懲治「法輪功」等邪教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展。
--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3:11 (UTC)[回覆]
關於這一回閣下提供的CCTV對99年11月1日高院院長肖揚主持的座談會的報導,其中提到人大前幾天通過的決定以及兩高對此的司法解釋,但根本沒提到高院關於人大決定和兩高司法解釋的通知。在這則討論中,兩位一直在強調這個通知,但由通知剛出台後CCTV這則高院座談會報導中沒有提到、肖揚沒有提到,來看,多則來源指出該通知屬於內部通知,此說是精確的。非公開的內部通知,算不上正式的法律文件。
這兒在談的是政府是否通過正式文件正式認定。而非指高院座談會及媒體是否有邪教宣傳。
關於閣下提供的地方法院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顯示已經當作邪教組織在鎮壓了,跳過了認定邪教組織這一關鍵步驟,地方法院不顧公民有自由表達意見,違憲把發傳單等行為枉判有罪。
這一切正說明了未經正式認定。也顯示了前述可靠來源提及的蓋世太保式610非法組織是在對無罪的法輪功學員進行血腥的鎮壓。--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3:58 (UTC)[回覆]
閣下又再次發表大量無關的個人觀點,例如「地方法院不顧公民有自由表達意見,違憲把發傳單等行為枉判有罪」、「蓋世太保式610非法組織是在對無罪的法輪功學員進行血腥的鎮壓」,請停止。另外此模板說的是「法院認定的邪教組織」,沒有限定是正式還是非正式、內部還是外部,因此其他用戶根據相關資料進行相應的編輯是合理,請勿再自行加上額外的個人詮釋來阻礙其他用戶的正當編輯。--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4:08 (UTC)[回覆]
閣下提供的鄭州法院並未宣判或認定法輪功,而是判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故並非能成為編寫此條目的依據。在下所言並非無關,而正是基於閣下給出的來源。--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4:34 (UTC)[回覆]
經鑑定上述光碟的內容均系宣揚法輪功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邪教宣傳品。--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5:48 (UTC)[回覆]
關於閣下的引文,正是證明了在下剛才所說的,顯示法院已經當作邪教組織在鎮壓了,跳過了認定邪教組織這一關鍵步驟。地方法院不顧公民有自由表達意見,違憲把發傳單等行為枉判有罪。
請停止牽強附會一再把跟認定無關的來源,斷言成閣下認為存在認定這樣的觀點。--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0日 (一) 16:42 (UTC)[回覆]
模板並無規定必須經過你聲稱的認定步驟才算認定。--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00:00 (UTC)[回覆]
維基編寫不可原創研究,並且符合WP:V。閣下以上所給的來源難於符合。請停止牽強附會一再把跟認定無關的來源,斷言成閣下認為存在認定這樣的觀點。
還有,在下剛注意到閣下今天在有關條目引用一外國作者來源稱,99年11月刑法修訂指定了邪教。但客觀事實是,99年11月中國並沒有修訂刑法,其實當時出台的是兩高司法解釋(那位作者可能誤會成了刑法修訂),其中並無提到法輪功。這些是很容易查證的。
並且,閣下在相關條目大量引用99年連CCTV都不報導的高院內部通知,也是不妥。
請閣下停止在維基傳播不符合WP:V的內容。
可靠來源顯示,國內非法機構610以妖魔化法輪功為業,我們應注意不要上當,而且應遵守WP:SOAP.--稀有石頭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02:28 (UTC)[回覆]
閣下不停表述個人觀點和漠視學術著作可靠性的取態不能接受,請停止。--黑暗魔君留言2024年5月21日 (二) 02:45 (UTC)[回覆]


參考資料

  1. ^ Benjamin Penny. The Religion of Falun Gong.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2: 6. ISBN 0226655016. 
  2. ^ Hongyi Lai. China's Governance Model: Flexibility and Durability of Pragmatic Authoritarianism. Taylor & Francis. 2016: 159. ISBN 1317859529. 
  3. ^ Fenggang Yang. Religion in China: Survival and Revival Under Communist Rul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26. ISBN 0199735646. 
  4. ^ Yongnian Zheng; John Wong. China's Politics and Economy in 1999 Coping with Crises. World Scientific. 2000: 12. 
  5. ^ Edward P. Lipton. Religious Freedom in Asia. Nova Science Publishers. 2002: 86. 
  6. ^ James L. Peacock; Patricia M. Thornton; Patrick B. Inman. Identity Matters Ethnic and Sectarian Conflict. Berghahn Books. 2007: 182. 
  7. ^ United States. 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 Annual Report.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9: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