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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張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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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值的評論應該保留,英文條目就是這樣描述的,寫得很好的部分,"針對她死亡的調查後來被胡耀邦下令停止,而後來於1989年胡耀邦本人的死亡則是天安門屠殺事件的導火索。"—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Natasha2006對話貢獻)於2007年11月28日 (三) 04:05加入。

大量來自所謂烏有之鄉網站的內容是出於極左的原教旨主義立場、非客觀的評論和描述。因此不應該在wiki中存在。210.73.11.46 (留言) 2009年8月3日 (一) 11:18 (UTC)[回覆]

我看下面這些內容可以刪了,親自看了原文,可以說是相當極左……實際上原文的意思就是要替毛翻案要替毛遠新翻案而已,一個帶有政治性目的的文章不可信。而陳禹山,無論是南都還是鳳凰,均評價很高,作為一個老人,應該不會還繼續說謊。而下面的原因,很有問題。講了很多當時判案法律多正確,程序多完備,事實上那個年代哪還有法律呢?有哪個右派是被法律判處死刑的,不都是領導一句話的問題麼,所以那些極左文章還是不要看了,污染我的眼睛。☆幻影の精靈☆ (留言) 2010年5月23日 (日) 23:19 (UTC)[回覆]

張志新被判死刑的真正原因[編輯]

參見蘇鐵山:在歷史大背景下的張志新案   在對「張志新案」進行重新了解時,發現陳禹山們在編寫《一份血寫的報告》時有意掩蓋了如下重要的事實:

  1、張志新在公開場合多次書寫張貼大量直接針對毛澤東主席的反動標語,包括「打倒毛澤東」、「絞死毛澤東」、「油炸毛澤東」、「千刀萬剮毛澤東」等等。

  2、張志新在公開場合及開會時多次高呼上述內容的口號。

  3、張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選四卷」上書寫了大量的攻擊、漫罵毛澤東主席的言論。

  4、張志新還有攻擊、漫罵周恩來總理的言論。

  5、1973年11月16日張志新與其他犯人參加「批林批孔」大會,當報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極右路線」時,張志新站起來喊「中共極右路線的總根子是毛澤東」等口號。

  6、1975年第二次判處張志新死刑時,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據查,當時判處張志新死刑的依據是1967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公安工作六條》。 《 公安工作六條》第二條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污衊偉大領袖毛主席……,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

  7、1975年判張志新死刑的報批過程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程序」。據查,當時判死刑的審批程序為,基層法院判死刑須層層上報至遼寧省高級法院,遼寧省高院判死刑,須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上報最高法院前,按當時的規定必須經省委常委討論同意,然後以遼寧省革命委員會的名義上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據了解,1975年判張志新死刑的審批過程符合當時的「法律程序」。

  所以判張志新死刑的真正原因不是因為她反對林彪、「王張江姚」(林彪1971年已死,遼寧省在文革中沒有因反對「王張江姚」被判死刑的),不是因為《一份血寫的報告》中引用的張志新的那些言論(請對照我當年的言論),也不是因為張志新堅持《一份血寫的報告》中引用的她的那些觀點(本人也一直堅持自己的觀點),而是因為《一份血寫的報告》有意遺漏的,張志新用謾罵的語言「惡毒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因此觸犯了《公安工作六條》,這才是判張志新死刑的真正原因。

  當時對張志新的判決是否有效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第十二條規定:「……本法實施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做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因此,我們可以理解,為什麼當年判處張志新死刑的法律工作者不願給張志新「平反」;因此,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麼三十多年過去了,據我們所知,當年參與判處張志新死刑的至少幾十個人,卻沒有發現一個人出來表示「懺悔」。

  所以,我們認為《一份血寫的報告》不是一份認真、嚴肅的按照時間順序、邏輯過程、因果關係、事實真相形成的「案情報告」,而是政治目的明確的「文藝作品」。

誰該對「張志新案」負責

  在陳禹山們的筆下,「張志新是被冤殺的」,而「冤殺張志新」的,則是毛澤東主席的侄子,毛澤民烈士的兒子,當時遼寧省委的副書記毛遠新。三十年來,這種「說法」經過「傳媒」傳來傳去,似乎已成為真實的歷史。

  然而,這恰恰是被歪曲的歷史。三十年了,應該將歷史的真相還原了。

  關於誰該對「張志新案」負責,陳禹山們1979年6月5日在《一份血寫的報告》中寫了五段話:

  第一段話: 「她,叫張志新,是中共遼寧省委宣傳部幹事,因為堅持真理,被林彪『四人幫』及其在遼寧的死黨一夥投入監獄。」

  第二段話:「『四人幫』在遼寧的那個死黨,看了這份材料暴跳如雷,吼叫『這樣的人得整起來』!」

  第三段話:「審訊就這樣結束了。面對這樣一位『犯人』,林彪『四人幫』便祭起他們那套法西斯『法寶』來。他們給張志新同時加上腳鐐手銬,用種種殘忍的手段折磨她……。」

  第四段話:「1970年8月24日,張志新被扣上『現行反革命』的罪名,判處無期徒刑,被拉到公判處決大會上陪斗,並被用海綿堵住嘴巴,同兩個要被處決的犯人一起綁赴刑場陪斬。」

  第五段話: 「儘管遭受種種非人的折磨,張志新毫不動搖,堅持真理,堅持鬥爭。『四人幫』在遼寧的那個死黨咬牙切齒地說:『判無期(徒刑)以後一直相當反動,看來是死心塌地』,『在服刑期間還這麼囂張,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殺了算了!』」

  經過了解,我們現在可以肯定的說,前四段話所涉及的事情(均發生在1975年2月26日前)與毛遠新完全無關。因為毛遠新最初知道「張志新案」的時間是在1975年2月26日遼寧省委常委會議聽取、研究「張志新案」時。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審理「毛遠新案」時,當時有關部門指定給毛遠新的辯護律師張海妮曾經明確辯稱,1975年2月26日前毛遠新根本不知道有「張志新案」。正直的張海妮律師是公正的,因為她知道,1970年6月前,遼寧省黨的核心領導小組研究「張志新案」時,毛遠新因車禍受傷而未參加會,因此不知道有「張志新案」;因為她知道,按照當時的死刑報批程序,只有省高院判了死刑,才會上報遼寧省黨的核心領導小組研究,至於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罰,及最初的批捕等完全由有關部門按照當時的法律辦理,無須報遼寧省黨的核心領導小組批准。

  既然前四段話所涉及的事情與毛遠新無關,請問陳禹山們,前四段話所指具體是誰?請陳禹山們本著對歷史,對人民負責的態度逐條認真的回答。若不做回答,我們可以認為陳禹山們編造事實,並故意用模糊的表達方式,實現欲加之罪的目的。

  上述第五段話,這段話根據陳禹山後來的講法,實際所指是毛遠新,這段話根據我們的認真了解,發生時間在1975年2月26日遼寧省委常委會議研究「張志新案」時,而這段話的內容則完全是陳禹山們編造、拼接起來的,根本不是毛遠新所說。其中有當時遼寧省委的副書記毛遠新所說的話,也有根本不是毛遠新所說的話,其中特別關鍵的「以後一直相當反動,看來是死心塌地」,「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殺了算了!」這些話就根本不是毛遠新所說。事實是,當時毛遠新除了對省高院改判張志新死刑表示同意外,僅說了一句話:「判了無期還這樣囂張」。——這一切已被當日常委會議的現場情況、原始記錄、和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審理「毛遠新案」時的相關情況定格在歷史中。

  《光明日報》1979年7月17日刊載《人民的法律為何保護不了張志新同志》,作者馬榮傑。該文說:「『四人幫』在遼寧的那個死黨下令判處張志新死刑,不許上訴,立即執行。」

  這段話,要請馬榮傑先生明說究竟是誰「下令判處張志新死刑,不許上訴,立即執行。」我們可以肯定的說,馬先生拿不出證據,無法自圓其說。

  《南方周末》1998年8月7日刊載《張志新案還有秘密》,作者朱建國根據1998年7月21日採訪陳禹山的錄音,在該文中說:「張志新……後來因為堅決不認罪,堅持認為不僅林彪、『四人幫』有罪,而且『毛主席也犯了左的錯誤』,於是在毛遠新主持的遼寧省革委常委會上,由無期徒刑改為死刑。毛遠新說:判了無期徒刑還這樣囂張,殺!……」

  這段話也為陳禹山所言,但與上述第五段話就有明顯不同,這兩句都不是真正的原話。再有,明明開的是遼寧省委常委會議研究「張志新案」,怎麼又變成了遼寧省革委常委會了。況且,遼寧省革委常委會從未研究過張志新案,毛遠新從未主持過遼寧省革委常委會研究過「張志新案」。就是1975年2月26日遼寧省委常委會研究「張志新案」的那一次會議,也是由黃歐東書記主持,毛遠新作為副書記,根本「不夠資格」主持這次會議。對於這樣人命關天的重大責任問題,怎麼能信口胡說呢!

  鳳凰衛視「口述歷史」欄目2008年2月採訪任仲夷當年的秘書張岳琦,張岳琦談到任仲夷1979年主持遼寧省委工作時克服阻力平反張志新案。張岳琦特別談到殺張志新的是毛遠新。鳳凰衛視將張岳琦的原話打出字幕「後來毛遠新批示說殺了算了。」

  這段話要請張岳琦先生說明,毛遠新在什麼時間,什麼地方「批示說殺了算了」?我們可以肯定的說,毛遠新從未批示過這樣的話,張先生也拿不出證據,也無法自圓其說。

  「歷史風雲網」載《歷史解密:張志新文革冤案是怎樣平反的》一文,作者陳少京記下了陳禹山採訪手記中的一段話:「3月9日,遼寧省委召開了常委會,專門聽取了對張志新案件的複查匯報,這次會議確定,省委要做決定,發文,召開平反昭雪大會和追悼會,……在會上,任仲夷最後說,張志新案件是件奇冤大案,她的死是非常慘的。……她最後死在林彪、『四人幫』及其死黨毛遠新的屠刀之下。」

  任仲夷已去世,但任的話也是「欲加之罪」。

  那末,究竟誰該對「張志新案」負責呢?

  我們認為應該對「張志新案」負責的是一個組織系統(這裡不涉及「張志新案」處理的對錯問題):

  1、張志新1968年11月下放到遼寧盤錦「省五七幹校」。12月張被同幹校的女幹部告發「現行」問題,被送到幹校沒有行動自由的「學習班」。此間張的「婚外情」問題被大字報揭發。此後張口頭、書面發表了一系列的言論,被多次批判。1969年1月9日張寫下遺書,被發現後嚴加監管。此後,張繼續口頭、書面多次發表「現行」言論,並多次被批判。1969年9月24日張志新被逮捕。

  2、1970年5月張志新被第一次判處死刑。這次死刑報到遼寧省黨的核心領導小組(1970年6月前),當時遼寧省的最高負責人陳錫聯發話:留個活口,當反面教員,不殺為好。於是1970年8月24日由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張志新無期徒刑。

  3、1974年至1975年初,瀋陽大北監獄將張志新作為從嚴處理的典型(因張新的「現行」言行)上報至瀋陽市大東區法院,瀋陽市大東區法院又將張案上報至瀋陽市法院,瀋陽市法院建議改判張志新死刑上報至瀋陽市委常委會議研究,瀋陽市法院院長張鐵漢在瀋陽市委常委會上匯報了張志新案,瀋陽市委常委會同意改判張志新死刑,市委副書記宋光代表市委簽字確認,張案又上報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院長陳一光代表省高院簽字同意改判張志新死刑。

  4、1975年2月26日遼寧省委常委會議研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張志新死刑的報告,黃歐東主持了會議。黃歐東當時是排列在曾紹山之後的遼寧省委書記。當時曾紹山因事未主持這次常委會議。這次省委常委會議共研究了省高院上報的十幾個死刑判決建議,「張志新案」是其中之一。全體常委一致同意省高院改判張志新死刑的建議。最後是由主持人黃歐東代表省委常委簽字確認同意遼寧省高院改判張志新死刑的建議。這次省委常委會議後,按照當時的「法律程序」以遼寧省革命委員會的名義將「張志新案」等死刑案一併上報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這裡,必須說明,遼寧省委常委會議對省高院的死刑判決建議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力,並無判死刑的權力。

  5、最高人民法院經過一個多月的認真覆審,最後於1975年4月3日以江華院長的名義,核准了張志新的死刑。

  6、毛遠新是當時遼寧省委的副書記,是省委常委之一,他參加了1975年2月26日的省委常委會議,也同意改判張志新死刑,因此,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公正的說,在當時參加會議的省委常委中,毛遠新應在黃歐東之後承擔責任。這是因為1973年底,八大軍區司令員對調,李德生調任瀋陽軍區司令員,但不兼任遼寧省委的工作。1973年底遼寧到北京參加八大軍區司令員對調會的是陳錫聯、曾紹山、毛遠新。會後,周恩來總理明確指出,在陳錫聯調離後由曾紹山臨時代遼寧省委第一書記,由毛遠新臨時主持遼寧省委的日常工作。周總理還說,這個事情要經過政治局討論報毛主席批准後才能決定。但周總理的這個指示以後一直沒有形成中央文件,因此當時遼寧省委的排序仍然是曾紹山代理第一書記,黃歐東其次,李伯秋第三,楊春圃第四,毛遠新是副書記位居第五位。按照黨內慣例,凡事以文件為準。所以1975年2月26日的省委常委會議,在曾紹山因事不在時,是由黃歐東主持。若黃歐東不在,則依次由李伯秋主持。所以在當時作為省委副書記的毛遠新「距離」主持遼寧省委常委會還「差一大截」。但是,由於毛遠新是周恩來總理口頭指定臨時負責遼寧省委日常工作的人,因此在參加遼寧省委會議的常委中,毛遠新應在黃歐東之後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在審理「毛遠新案」時,張海妮律師曾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毛遠新應對「張志新案」負「主要責任」,明確表示「張志新案」是「集體決定」,最後法庭改為毛遠新應承擔「重要責任」。我們認為張海妮律師所言,是有道理的。

張志新刑前是否被逼瘋[編輯]

參見蘇鐵山:在歷史大背景下的張志新案

  1998年8月7日,《南方周末》發表朱建國《張志新案還有秘密》一文。朱建國根據1998年7月21日採訪陳禹山的錄音在該文中說:「張志新開始和其他犯人合關在可以有地鋪睡覺的普通牢房裡,後來因為堅決不認罪……,於是被改押在只能一人坐的『小號』里。經過多日的『小號折磨』,張終被逼瘋……在床上大小便。」(請注意,「只能一人坐的『小號』里」怎麼能「在床上大小便」)。該段的小標題為「張志新刑前已被逼瘋。」

  然而,同是這個陳禹山在1979年6月5日發表的《一份血寫的報告》中寫道:「1975年4月3日,張志新被加處死刑,立即執行,……。這天下午6時,辦案人員到監獄向張志新宣讀死刑判決書。張志新鎮靜如常。……我的觀點不變!』第二天臨刑前,張志新被秘密地帶到監獄管理人員的辦公室……,然後拉到全監獄犯人面前宣判。黨的好女兒張志新臉不變色、昂首挺胸、怒目而視…… 」。

  還是這個陳禹山,在1979年7月11日發表在《光明日報》上的《走向永生的足跡》中說:「臨刑前,在瀋陽東陵區大窪刑場上,她昂首挺胸、怒目蒼天、視死如歸、穩步向前……」。

  所以,陳禹山們又說張志新沒有瘋,而且是昂首挺胸、視死如歸。

  陳禹山們一會兒說張志新瘋了,一會兒又說張志新沒有瘋。這是怎麼回事?

  關於張志新死刑前的精神狀態,據知情者說,張志新得知她將被判死刑,曾寫了一個條,大意是:「我是生活上的大流氓、政治上的娼妓,請求痛改前非,爭取從寬處理」。張志新的要求報到某某(暫不點名)處,某某說,省委常委已經研究過了,變不了。


監禁折磨[編輯]

1969年1月9日。張志新寫下遺書,準備自殺。被發現後,嚴加監視,並召開批鬥會,批判她「以死向黨示威對抗運動」。

1969年8月張志新因為對毛澤東的深入評論而被捕入獄,關押在瀋陽看守所,不讓家人、親屬探視,與世隔絕了。禁止探視,從此再也沒有和家人見過面。[1] 在獄中,她攢下每月兩元的生活費用於購買獄中閱讀的書籍。她曾經把讀書筆記記錄在手紙上,後監獄看守沒收了她的筆。她在獄中宣揚中共將「早晚被歷史懲罰」[2],故此獄方將她戴上腳鐐背銬並關入獨居小號,而且這樣持續了一年半。[2]

接下來她被強制完成每天1,200雙鞋的生產定量。[2] 同年11月,已被監視、審查的她的丈夫曾真被遣送建昌縣農村插隊落戶。他帶著兩個孩子離開瀋陽。一年多後,曾真無奈被迫提出離婚。法院下達的離婚判決書送到監獄,張志新平靜地說:「離不離婚,對我來說已沒有什麼意義了。」 [3]

1970年8月,張志新被判無期徒刑,投入瀋陽監獄強迫勞動改造

當局又強迫她簽下離婚同意書以全面懲罰她的個人生活(一說她是為怕連累家人而自願離婚的)。這時,張已經知道自己不大可能活著出去了。在這個男犯監獄,獄方漠視或者縱容其他犯人強姦輪姦和折磨她。[2]有人認為,其他犯人可以通過折磨她來爭取積極表現的機會;還認為她是被裸體關入牢房的。

後來遼寧省當局建議儘快處決她,以免她繼續和黨作對。法律程序規定已判決死囚有12天的上訴期,但張的判決程序只有一天就匆匆進行了。有兩名幹部在她被處死前面見了她,但這兩人後來對此事都保持沉默。張應該沒有得到一個公正合法的審判。[2]

宣判二次死刑[編輯]

第一次,在1970年5月14日。盤錦地區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判處張志新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呈送到了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當時的辦案人員回憶介紹:「張志新1969年逮捕後,原打算只要她認罪,根據策反方針,判幾年刑就行了。可是她不認罪。當時同意判死刑,立即執行。」 案件呈至已實行軍管的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批會上,與會者對盤錦地區法院、瀋陽市法院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一致對張志新判死刑,無異議。當時的遼寧省最高負責人、瀋陽軍區司令員陳錫聯決定:留個活口,當反面教員,不殺為好。因此將她改判無期徒刑,投入瀋陽監獄強迫勞動改造。

1973年11月16日,犯人參加一次批林批孔大會,報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極右路線」時,此時精神已失常的張志新站起來喊:「中共極右路線的總根子是毛澤東。」 因此被認定「仍頑固堅持反動立場,在勞改當中又構成重新犯罪」,被提請加刑,判處死刑,立即執行。1975年2月26日,中共遼寧省委常委召開擴大會議,審批張志新案件。出席這次會議的有毛遠新等17人。會上,蔡文林作了《關於現行反革命犯張志新的案情報告》。會議中毛遠新發表了他的意見說,「在服刑期間,這麼囂張,繼續進行反革命活動。多活一天多搞一天反革命,殺了算了。」

迫害身亡[編輯]

1975年2月2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遵照省委常委擴大會議決定,給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文件:「你院報省審批的張志新現行反革命一案,於1975年2月26日經省委批准處張犯死刑,立即執行。希遵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報給我們。」

3月6日,監獄有人提出,張志新「是否精神失常」的問題,並向上級報告。3月19日,上級批示:「洪××同志不考慮,她的假象,本質不變,仍按省委批示執行。」張志新在行刑前經過多日「小號」(一種只能坐,不能躺臥的特小牢籠)的折磨,已經被逼瘋,用饅頭沾著經血吃,坐在大小便里。

4月4日,她在早上10點鐘被帶到瀋陽東嶺大刑場。[2]

去刑場前,在監獄的一間辦公室里幾條大漢把她按在地上,在她脖子後面墊了一塊磚頭,綁住了她的手腳,然後用了普通刀子(陳禹山的調查說,用的是普通刀子)在沒有消毒沒有麻醉的情況下,在她的劇痛中把一根金屬管插進了她的喉嚨(調查說,只是割斷氣管並未插金屬管,沒有縫合。「插金屬管」應屬誤傳),她在痛苦的呼喊中咬斷了自己的舌頭。槍決後她被斬首以掩藏證據(斬首與否並無根據,但是其遺體或骨灰卻是失蹤了)。[2]

以上說法無法證明。不適合Wikipedia。

另外一名表達贊同張志新言論的黨員被判處18年監禁。[2]

1979年春天她被平反為烈士,胡耀邦阻止了對張案的進一步調查,建議案件的調查終止。Edouardlicn (留言) 2009年10月24日 (六) 20:59 (UTC)[回覆]

參考[編輯]

  1.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陈少京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2.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Scarlet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3. ^ 張志新「現行反革命」 毛遠新下令「殺了算了」(2)

新條目推薦討論

在候選頁的投票結果

關於段落「對張志新的爭議性研究」[編輯]

「強暴說、毛遠新下令處決說、被割斷喉管說、被逼瘋說」這四大說寫出來,張志新看來是自然死亡了。

「3、張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選四卷」上書寫了大量的攻擊、漫罵毛澤東主席的言論。4、張志新還有攻擊、漫罵周恩來總理的言論。」等等,看上去彷佛張志新該死一樣。

請問張志新罵毛澤東、罵周恩來怎麼了?另外條目里不要用敬稱「毛主席」、「毛澤東主席」、「周總理」、「周恩來總理」(特殊情況除外),難道條目「毛澤東」通篇都要「毛澤東主席出生於湖南省湘潭……1949年,毛澤東主席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1976年,毛澤東主席逝世……」這種話?

張志新案件已經由胡耀邦親自一錘定音,是「冤案」,「平反昭雪」,難不成要翻案,再搞一次文化大革命?

--劍指中原留言2012年11月12日 (一) 08:09 (UTC)[回覆]

維基百科應該收入有來源的內容,我只是想表達這樣的一個意思。--追求節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2012年11月12日 (一) 11:57 (UTC)[回覆]

無意討論,只把一部分明顯POV的挪過來[編輯]

==对张志新的争议性研究==
===强暴说===
有言论表示,张在监狱时曾受到非人虐待甚至强暴。但至今未有足够人证证实此事真伪。
===毛远新下令处决说===
有言论表示,[[毛远新]]曾下令处决张志新。但至今未有足够人证证实此事真伪。
后人在对“张志新案”进行重新了解时,发现陈禹山们在编写《一份血写的报告》时有意掩盖了如下事实<ref>[http://www.lishi5.com/view/20120912/history_971263947.shtml 苏铁山: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ref>:
*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多次书写张贴大量直接针对毛泽东主席的反动标语,包括“打倒毛泽东”、“绞死毛泽东”、“油炸毛泽东”、“千刀万剐毛泽东”等等。
此事连孤证都算不上,只能说是毛左们用来掩护毛远新而已。

*张志新在公开场合及开会时多次高呼上述内容的口号。
*张志新在她自己的“毛选四卷”上书写了大量的攻击、漫骂毛泽东主席的言论。
已经被逼疯的人,收集所谓证据简直轻而易举。莫名其妙!

*张志新还有攻击、漫骂周恩来总理的言论。  
*1973年11月16日张志新与其他犯人参加“批林批孔”大会,当报告人批判林彪推行“极右路线”时,张志新站起来喊“中共极右路线的总根子是毛泽东”等口号。   
*1975年第二次判处张志新死刑时,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据查,当时判处张志新死刑的依据是196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公安工作六条》。  《 公安工作六条》第二条规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开张贴,散发反革命传单,写反动标语,喊反动口号,以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
*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报批过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据查,当时判死刑的审批程序为,基层法院判死刑须层层上报至辽宁省高级法院,辽宁省高院判死刑,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上报最高法院前,按当时的规定必须经省委常委讨论同意,然后以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的名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了解,1975年判张志新死刑的审批过程符合当时的“法律程序”。  

胡说八道!所谓的程序,在文革中可有可以遵照的事实?没有司法独立,没有法律权力,即使大清洗也可以按程序进行!

因此有人认为《一份血写的报告》资料来源并不完全基于事实,带有政治

提出质疑的,请也提出证据! 
建议删掉此条目!

===被割断喉管说===
曾有多篇文章指张志新处决前为防喊口号被割断喉管,但内容本身有争议<ref>[http://www.lishi5.com/view/20120912/history_971263947.shtml 苏铁山:在历史大背景下的张志新案]</ref>

===被逼疯说===
有言论指张死前已经被折磨得精神失常,但未有足够证据证实此事。

謝絕各種人查水錶和順豐快遞。 …思域無疆 講大道 做事體 2012年11月12日 (一) 11:53 (UTC)[回覆]

刪除有來源內容是不恰當的。--追求節操而非庸俗生活的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留言2012年11月12日 (一) 11:58 (UTC)[回覆]

這個人又是明顯的扯淡了,不然為什麼「無意討論」?請他先解釋下張志新在獄中究竟瘋了沒瘋?這個都說不清楚的話談何「已經被逼瘋的人,收集所謂證據簡直輕而易舉。莫名其妙!」!如果咬定瘋了,那也請你拿出證據。其次,中國從古至今司法也沒有獨立,那是否封建時代可以沒有「程序」?古裝片都該停拍?最後,「五毛」言論就該刪除,「美分」言論就無比正確? 最後,整版過半的引用來自南方報系,請問南方報系歷史上造了多少假新聞?南方報系目前的政治方向大概不明顯?這樣的條目竟然不標記為「有爭議的條目」,我真是無話可說。137.189.237.1留言2013年1月5日 (六) 17:5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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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張志新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8年6月1日 (五) 14:35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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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體缺陷) 2018年8月7日 (二) 00:3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