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副省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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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副省級行政區」分類中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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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副省級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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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行署區級自治州 |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行政級別有爭議)注2 | ||||||
已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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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副省級行政區」並非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區劃類別,也不屬於民政部登記的行政區劃類型。以上15個副省級城市在民政部行政區劃統計中均列為地級行政區(地級市),行政級別有爭議的伊犁州則列為地級行政區(自治州)。 (1)副省級城市系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規定,副省級城市市直機關、市轄區的行政級別比照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市級正職為副省部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為正地廳級,市政府工作部門正職依據《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規定為「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俗稱「正局副廳級」)。 (2)伊犁哈薩克自治州歷史上曾明確為行署區級自治州,但1980年代以後其行政級別、管轄地區權限等問題失去法律法規依據。目前該州自稱為副省級建制,但該州州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按正地廳級配置,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按副地廳級配置。詳見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行政地位爭議。 參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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