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旅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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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民旅行證(又名1951年公約旅行證或日內瓦護照, 英語:Refugee travel document)是由難民常居國政府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簽發給境內的外國難民的旅行證件。難民們通常無法從他們的國籍所在國(他們尋求庇護的國家)獲得護照,因此需要該旅行證來進行國際旅行。
145個簽署1951年7月28日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第28條及1967年1月31日《難民地位議定書》的國家有義務向合法居住在其領土的難民們簽發該旅行證。[1]
難民旅行證是類似護照的本子。其封面上寫有英語「Travel Document」和法語「Titres de Voyage」,通常亦有簽發國所使用的語言,以及公約的簽署日期(1951年7月28日)。旅行證必須有持證人簽名方為有效。難民旅行證的有效地區一般為世界各國,或由發證機關視需要限定的地區;有效期由發證機關根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為一年或兩年。
持證人如欲前往發證國之外旅行,必須事先辦妥前往或途經國家的簽證。但是,歐洲理事會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冰島、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瑞典、愛爾蘭和瑞士根據1959年4月20日關於取消難民簽證的歐洲協定的規定,同意締約國一方境內的難民持有效難民旅行證前往締約國另一方境內訪問不超過三個月者免辦簽證,超過三個月或要求多次入境者仍需辦理簽證。
持證人如獲准在第三國居留,原發證國所發的旅行證即告失效,持證人如想再到別國旅行,必須按規定申請並領取新居留國的旅行證。發證國一般允許持證人在旅行證的有效期內或主管機關簽注的期限內無須另申請簽證即可返回發證國。持證人無權享有發證國的領事保護,也不免除遵守發證國關於外國國民居留和入出境等項規定。
持證人如果從國籍國政府取得本國護照,則所持的旅行證即告失效,並須將此證繳回原發證機關。
各國簽發給難民們的旅行證件[編輯]
參見[編輯]
非公民旅行證件[編輯]
- 加拿大身份證明書
- 日本再入國許可書
- 澳洲身份證明書:該旅行證件本身並不允許持有人返回澳洲,因此持有人必須額外取得簽證來返回澳洲[4]
- 再入境許可 (美國)
參考文獻[編輯]
- ^ 根據《難民地位公約》第二十八條
- ^ Travel Documents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SCIS
- ^ Convention Travel Documents (CTD)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3-03-04.
- ^ Certificate of Identity(COI)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