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 (籃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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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中的違例(英語:violation)是一場比賽中最輕微的違反規則的行為,由於其程度較輕,並不足以對比賽造成不良影響抑或違反體育競賽精神,故其並非包括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內的任一嚴重違反規則之行為,因此,所有隊員在不觸發犯規的前提下,可無限次違例而不被罰下。並且,大多數違例都是在持球隊伍中產生,因為相對於未有持球的球隊,前者能觸發的違例要比後者的違例多,例如帶球走運球違例等。[1]

罰則[編輯]

除籃球競賽規則中另有規定,當一支球隊違例時,其球權喪失並轉交另一球隊,由該球隊在距離違例地點最近的場地邊線外擲球入界,惟其地點正好在籃板後的除外。[2][3]

擲球入界[編輯]

當一支球隊得獲擲球入界之機會時,該球隊需指定一球員,在裁判指定的位置將球由界外傳入當前比賽場地。該名球員不應使用超過5秒鐘的時間擲球入界、持球進入比賽場地、離手後使球觸及界外、在球觸及任一其餘隊員前觸及球、直接使球進入球籃抑或在其被規定的擲球入界地點左右移動逾1米。該球隊其他球員不應在執行擲球入界時使身體任一部位超過場地界線或當擲球入界地點距離附近的障礙物及界線少於2米時,靠近擲球入界隊員1米以上。[4]

干涉得分與干擾得分[編輯]

如果一名進攻隊員發生干涉得分與干擾得分違例, 當時的得分不被計算。並將球交由對方一名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線與邊線的交點上執行一次擲球入界。

如果一名防守隊員發生上述違例,罰則分為四種情況:

  1. 如果發生在球在一次罰球中離開手後,計進攻隊得1分;
  2. 如果發生在球在2分投籃區域離開手後,計進攻隊得2分;
  3. 如果發生在球在3分投籃區域離開手後,計進攻隊得3分;
  4. 如果發生在僅有一次或多次中的最後一次的罰球離開手後,計進攻隊得1分,並在隨後執行防守隊員一次技術犯規的罰則。

並且,此處計入的得分就如同球正常合法地進入球籃後計入的得分一樣。[4]

行為[編輯]

由於籃球競賽賽場的多樣性與多變性,違例可以經由一名隊員在包括但不限於運球、持球方面的多個行為觸發。一經觸發,比賽將會立即被停止以便裁判員處理違例行為。[5][6]

持球違例[編輯]

球回後場[編輯]

如果雙腳觸及前場地面的某一隊隊員正接球、持球或運球,抑或球在位於前場的某一隊隊員之間相互傳遞,該球隊構成在前場控制活球。當在前場控制活球的球隊使球非法地回到他的後場,即該隊的一名隊員在他的前場最後觸球,隨後球被該隊一名身體部分或全部位於後場的球員觸及,或在球已觸及該隊後場之後再次持球。這適用於在某隊前場的所有情況,包括擲球入界。然而,它不適用於隊員從他的前場跳起,仍在空中時建立新的球隊控制球,然後和球一起落在該隊的後場內。[7]

運球違例[編輯]

當在場上已獲得控制活球的一名隊員擲球、拍球、運球,使球在地面上滾動或故意擲向籃板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次觸及球是一次運球的開始。當該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使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得以停留時是一次運球的結束。其中,在一次運球的時候球可被擲向空中,只要擲球的隊員用手再次觸及球之前球觸及地面或另一隊員,並且當球不與隊員的手接觸時,隊員可行進的步數不受限制,另外,隊員偶然失去對球的控制並隨後在場上恢復控制球的動作被認為是漏接球。

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進行第二次運球,除非在兩次運球之間由於投籃、被對方隊員觸及球、傳球或漏接,這名隊員失去了對球的控制時,該隊員允許進行第二次運球。值得注意的是,連續的投籃、在一次運球的開始或結束時漏接球、在其他隊員控制球時以拍擊的方式來嘗試獲得對球的控制、攔截其他隊員的傳球並獲得對球的控制、在不發生帶球走違例的前提下,將球在兩手之間拋接或在球觸及地面前使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不被視作一次完整的運球。

帶球走步[編輯]

如果該隊員的一腳或雙腳超過下述限制,向任意方向作出移動,即為非法移動,普遍稱之帶球走或走步。

在場上正持著一個活球的隊員在確保其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面的接觸點的情況下,可以用同一腳向任一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

對該名隊員中樞腳的確立及限制:

  • 當該隊員接到球,雙腳站在地面上時,一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為中樞腳。該名隊員開始運球時,在球離開手之前,已確立中樞腳不得抬起。在傳球或投籃時,該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 當該隊員在行進間或完成運球的同時接到球時,他可以走兩步停下來,然後傳球或者投籃,惟需遵守以下條款的限制:
    1. 如果是接到傳球,在他第二步前,須球出手並開始運球。
    2. 該隊員在第一步停下來時雙腳落地包括同時觸到地面時,他可以選擇抬起任一腳,使得另一腳作為其中樞腳。但如果他選擇跳起雙腳,在球離開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3. 該隊員僅僅一隻腳落地時,他若且唯若將這隻腳作為中樞腳。
    4. 該隊員在第一步時單腳起跳時,他可以雙腳同時落回地面作為第二步。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任一腳都不可以作為其中樞腳。所以,如果該隊員之後選擇抬起一腳或跳起雙腳離開地面使得球離開手,在球離開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5. 該隊員雙腳離地並同時落回地面,一腳抬起的瞬間,另一腳成為其中樞腳。
    6. 該隊員在結束運球或獲得球的控制後,不可以用同一隻腳或雙腳連續接觸地面。

並且,當一名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時,該隊員可以持續性持球跌倒和在地面上滑動,或躺,坐在地面上以維持對球的控制,但不可持球滾動或試圖站立。[2]

超時違例[編輯]

3秒違例[編輯]

當一支隊伍在前場控制活球並且比賽計時鐘正在運行時,該隊的任一隊員不得停留在對方隊伍的後場限制區內持續3秒鐘以上。

但是,當該名可能已違反上述限制的隊員正試圖離開限制區時、或在限制區內,當這名隊員或他的同隊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並且球正離開或恰好已經離開投籃隊員的手時、或這名隊員在限制區內停留已接近3秒鐘時作出試圖運球投籃的動作時,該隊員的行為應得獲默許,不作違例處理。

並且,為證明某一隊員自身確實位於限制區外,該隊員必須將雙腳同時置於限制區外的地面上或觸及地面。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防守3秒違例屬防守者的消極比賽行為,故會被記一次隊伍技術犯規,與其他違例情況不同。

5秒違例[編輯]

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正持球並已獲得對球的控制時,對方隊員正處於一個積極並且合法的防守位置,且距離被防守隊員不超過1米時,被防守隊員稱為被嚴密防守。而一名被嚴密防守的隊員必須在5秒鐘內完成傳、投或運球動作,否則即屬5秒違例。

並且,當一名球員正執行一次擲球入界或是一次罰球,且裁判員已將球通過包括但不限於拍、擲、滾的動作交給該隊員或置於其可處理後,是球員必須在5秒鐘之內使球離開手完成擲球入界,否則亦屬5秒違例。

8秒違例[編輯]

每當某一球隊的一名隊員在後場獲得對一個活球的控制時,或在一次擲球入界過程中,球觸及某一球隊後場的任一隊員或者被某一球隊後場的任一隊員合法地觸及,並且執行擲球入界球員的隊伍在經過上述過程後,在其後場擁有球權,即該隊有一名球員在其後場合法地控制著球,是球隊必須在前述過程之後的不超過8秒鍾份時間內使得球進入其前場,否則即屬8秒違例。[8]

一支球隊完成如下五種情況之一時,可稱該球隊業已使球進入其前場:

  1. 球沒有被場上任一隊員控制,而其觸及該球隊前場時;
  2. 球觸及該隊一名雙腳完全與前場地面相接觸的該隊進攻隊員或被前述球員合法地觸及時;
  3. 球觸及一名部分或全部身體在其後場的對方防守隊員或被前述球員合法地觸及時;
  4. 球觸及一名部分或全部身體在其前場的競賽裁判員或被前述裁判員合法地觸及時;
  5. 該隊持球隊員,在由其後場至其前場的運球過程當中,球以及運動員的雙腳全部都完全與前場地面相接觸時。

當一支球隊在先前已獲得對球的控制的情況下,因為以下五種情況之一導致該球隊需從其後場執行擲球入界時,8秒鐘不應復位,而應從剩餘時間處連續不斷地開始計算:

  1. 球出界;
  2. 一名該隊同隊隊員受傷
  3. 一次跳球情況發生;
  4. 一次雙方犯規;
  5. 雙方球隊的罰則相等並抵消。

24秒違例[編輯]

一次比賽中因剩餘時間不足24秒而導致的24秒計時鐘隱藏

每當某一球隊的一名隊員在場上控制著一個活球時抑或在一次擲球入界過程內,球觸及任何一名場上隊員或者被前述球員合法地觸及,並且執行擲球入界的隊員所在之球隊依舊得到對球的控制時,該隊的任意一名球員必須在上述情況發生後的24秒鐘之內嘗試進行一次完整的投籃動作。即前述球員必須在24秒計時鐘的超時信號發出之前使得球完全離開手,而且在離開手之後球必須合法地觸及籃圈或是進入球籃。

如果在臨近24秒計時鐘發出超時信號前該隊員嘗試進行了一次完整的投籃動作,並且球仍然在空中飛行時24秒計時鐘超時信號得獲發出,是次行為可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1. 如果球之後合法地進入球籃,是次行為不被認為是違例,上述信號應該被忽略並且算做投籃隊員合法中籃,得分。
  2. 如果球之後僅僅觸及籃圈卻未進入球籃,是次行為亦不被認為是違例,上述信號應該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當按照當時發展狀態繼續。
  3. 如果球未碰籃圈,是次行為是一次違例行為。但如果對方隊員即時和清楚地獲得了控制球,信號應被忽略並且比賽應繼續。

其他違例[編輯]

干涉得分與干擾得分[編輯]

球員不能觸及未觸碰籃圈前的在紅色線上飛行的球,否則即觸發干涉得分
諾阿·馮萊的一次干涉得分違例

在一次投籃中,一名隊員觸及一個完全在籃圈水平面之上的球,並且球正在下落飛向球籃中或球已經碰擊觸及籃板,或是在一次罰球中,一名隊員觸及正在飛向球籃的還未碰擊觸及籃圈的球。上述兩種情況將被認為是一次干涉得分。但當球已經不會再有進入球籃的可能性或球已經碰擊觸及籃圈之後的上述情況應被忽略。

一場正在進行的競賽的如下六種情況被認為是一次干擾得分:

  1. 在一次投籃、僅有的一次罰球或多次中的最後一次罰球之後,恰好在球臨近或已經與籃圈接觸時,一名隊員觸及前述籃圈所在球籃或是籃板;
  2. 在一次罰球但並非僅有的一次或多次中的最後一次之後,球仍然具有進入球籃的可能性時,一名隊員觸及球、可能進入的球籃或其所在籃板;
  3. 一名隊員經由球籃下方伸展其手臂以穿過球籃並在此之後用手觸及球;
  4. 當球恰好正在球籃中,一名防守隊員觸及球或者球籃以阻止球籃中的球穿過球籃;
  5. 當場上裁判員判定一名隊員故意使得球籃顫動或者抓住球籃的動作已經妨礙到球合法地進入球籃,或者使得其他隊員不能使球合法地進入球籃;
  6. 一名隊員一手抓籃圈一手打球。

並且,當球恰好在正試圖進行一次投籃的隊員手中或者一次投籃的飛行過程中,裁判員鳴哨時,或一次完整的投籃還未完成,但結束一節的比賽計時鐘超時信號響起時。只要該球依舊擁有合法地進入球籃以得分的可能性時,所有人不應觸及球,並且上述規定同樣適用。[3]

NBA與FIBA規定之不同[編輯]

  1. 一支球隊的一名球員已被認定正執行投籃動作並使球離開手後,如果該球在之後觸及籃筐並彈起,仍未離開籃筐上方的圓柱體時,NBA比賽中的任一球員不得觸及該球,否則即觸發一次干擾球違例。如若是投籃球員的球隊的一名球員觸及,即使球進入籃筐,亦不被認為是一次得分,並將由另一支球隊執行一次擲球入界。而在FIBA比賽中,無論球是否進入籃筐,都被認為是一次中籃得分,並由投籃球隊繼續獲得球權,執行一次擲球入界。而應用FIBA競賽規則的比賽以上兩類情況都被認為是合法的,不觸發任何違例。[9]
  2. 一支球隊在其後場執行擲球入界且仍未進入前場,對方球隊的球員使球離開比賽界限,而此時8秒計時鐘業已過去5秒時,兩類比賽都會將球交還控球隊伍執行一次擲球入界,惟在NBA比賽中8秒計時鐘不復位,即控球隊需要在3秒內使球進入前場,否則即屬8秒違例。而FIBA比賽中,8秒計時鐘將復位重新計算。[9]
  3. 一支球隊的一位已被認定正執行投籃動作的球員使球離開手後,24秒計時鐘發出超時信號,在NBA比賽中是情況不被認為是一次違例,比賽不會被暫停,而在FIBA比賽中,比賽將因其觸發24秒違例而被暫停,並將球交給另一支球隊執行擲球入界。
  4. 一支球隊的任意一名球員在執行一次罰球,並且球員已獲得對球的完全控制時,如果是在NBA比賽中,是球員可以在其後的10秒鐘時間內使球離開手,而在應用FIBA規則的比賽中,是球員僅獲得5秒鐘時間執行前述動作。
  5. 一支球隊的球員在其後場籃筐下的紅色區域[註 1]進行區域防守時,NBA規則規定是球隊不可執行在紅色區域執行區域防守逾3秒,否則即屬違例,然而FIBA規則內並無該項,即執行FIBA規則的比賽,球隊可以在不觸發其餘違例或是犯規的情況下無限時地防守。[10][11]

注釋[編輯]

  1. ^ 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禁區或限制區

參考資料[編輯]

  1. ^ 楊茂功; 由世梁; 崔魯祥. 篮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问答(2014). 人民體育出版社. 2014-12-01. ISBN 9787500945017. 
  2. ^ 2.0 2.1 你知道篮球赛场上常见篮球违例有哪些?. k.sina.com.cn. [2018-07-04]. 
  3. ^ 3.0 3.1 秦德斌. 篮球规则. 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 2018. ISBN 9787564427771. 
  4. ^ 4.0 4.1 中國籃球協會, 中國籃球協會. 篮球裁判员手册. 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 2017-02-01. ISBN 9787564424978. 
  5. ^ FIBA.basketball. FIBA.basketball. [2018-07-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8) (英語). 
  6. ^ Official Basketball Rules 2017. The International Basketball Federation. 2017-07-04. 
  7. ^ 許博. 篮球规则图解. 化學工業出版社. 2017-12-01. ISBN 9787122299369. 
  8. ^ A Complete List of Basketball Fouls and Violations. SportsAspire. [2018-07-04] (美國英語). 
  9. ^ 9.0 9.1 普及:奥运会篮球比赛和NBA的规则对比_NBA中国官方网站. china.nba.com. [2018-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15) (中文(中國大陸)). 
  10. ^ 2017-18 Official NBA Guide and NBA Register. NBA.com. [2018-07-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26) (英語). 
  11. ^ Rule Book Of The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The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2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