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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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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警察
Ordnungspolizei
秩序警察用旗
通稱綠色警察(Grüne Polizei
簡稱Orpo
成立時間6月26日, 1936年
撤銷時間1945年
司法管轄權 德意志國
德國佔領下的歐洲
性質
法律人格政府機構
駐地/總部柏林 NW 7, Unter den Linden 72/74
52°30′26″N 13°22′57″E / 52.50722°N 13.38250°E / 52.50722; 13.38250
上級機構帝國內政部
領導
親衛隊全國領袖與德國警察總長 海因里希·希姆萊 1936-1943
帝國內政部長威廉·弗利克(名義) 1936-1943
帝國內政部長 海因里希·希姆萊 1943-1945
秩序警察總長,1936-1943庫爾特·達呂格
秩序警察總長,1943-1945阿爾弗雷德·溫嫩貝格
人員裝備
職員數401,300(1944年)[1]

秩序警察(德語:Ordnungspolizei),縮寫為Orpo,是1936年至1945年間的納粹德國警察部隊[2]在納粹集權政府撤銷地區警務管轄後(Verreichlichung),秩序警察組織被吸收到納粹專政中。秩序警察由內政部管理,但由親衛隊隊員領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2]由於身著綠色制服,秩序警察別稱「綠色警察」(德語:Grüne Polizei)。該部隊最初是作為一個整合市政、城市和農村的軍警組織而建立的,以取代先前各州分別組織的警察機構。[2]

秩序警察幾乎涵蓋了納粹德國所有的執法和應急響應組織,包括消防隊、海岸巡防隊和民防組織。在戰前時期,秩序警察局長親衛隊全國領袖海因里希·希姆萊庫爾特·達呂格合作,將威瑪共和國的警察部隊轉變為軍事化部隊,以備服務於政權征服他國和種族滅絕的目標。在入侵波蘭期間,警察部隊首次被編為營級大小的部隊。在波蘭,秩序警察部隊因安全和警務目的而部署,也參與處決和大規模驅逐。[3]從1940年春開始,秩序警察部隊的任務包括監管被征服和殖民的國家的平民。[4]隨著德國在巴巴羅薩行動中入侵蘇聯,秩序警察的活動逐漸升級為種族滅絕。有23個警察營組成獨立的團級部隊,或附屬於國防軍安全處英語Security Division (Wehrmacht)別動隊,在猶太人大屠殺中犯下大規模謀殺罪,並對針對平民的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負責。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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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6月17日,在希特勒宣布了一項旨在「統一對帝國警察職責的控制」的法令後,親衛隊全國領袖海因里希·希姆萊被任命為內政部德國警察局局長。[5]傳統上,德國的執法一直是州和地方的事務。在這個警察局長的角色中,希姆萊名義上是內政部長威廉·弗里克的下屬。但是,該法令事實上使警察服從於親衛隊。希姆萊獲得了權威,德國所有的編制執法機構都合併為新的「秩序警察」,其總辦公室由親衛隊的官員組成。[5]

警察被分為秩序警察和安全警察Sicherheitspolizei, SiPo,1936年6月成立)。[5]秩序警察承擔了常規的編制執法部門的職責,而安全警察則由國家秘密警察(即蓋世太保)和刑事調查警察英語KriminalpolizeiKriminalpolizei, Kripo)組成。刑事調查警察是參與打擊犯罪的專業偵探部隊,而蓋世太保的任務是打擊間諜政治異見者英語Political dissent。1939年9月27日,親衛隊保安處和安全警察被合併入國家保安總局(RSHA),象徵著親衛隊(黨組織)和警察(國家組織)之間的密切聯繫。[6][7]

秩序警察在猶太人大屠殺實施中發揮了核心作用。由「職業的專業人員和預備役人員,以營編隊和轄區服務的編制」(Einzeldienst)為所涉及的任務提供人員。[8]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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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40年中期,德國秩序警察已經增加到244,500人,[4]部隊由內政部德國警察局局長希姆萊全面控制。秩序警察部隊最初是由親衛隊最高集團領袖警察大將庫爾特·達呂格指揮的。1943年5月,達呂格遭受了嚴重的心臟病發作,被迫免職。[9]接替他的職位的是親衛隊高級集團領袖武裝親衛隊與警察少將阿爾弗雷德·溫嫩貝格,一直任職到戰爭結束。

秩序警察中央指揮部(Ordnungspolizei Hauptamt)位於柏林,從1943年起被認為是一個完整的親衛隊指揮部。[10]秩序警察總部由多個部門構成:指揮部(Kommandoamt),負責財務、人事和醫療;行政部(Verwaltung),負責薪酬、退休金和許可證件;經濟部(Wirtschaftsverwaltungsamt);技術搶險部(Technische Nothilfe);消防局(Feuerwehren);殖民警察(Kolonialpolizei);以及親衛隊與警察技術培訓學院(Technische SS-und Polizeiakademie)。[11]

警察的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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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明斯克的秩序警察
  • 行政管理警察英語Adminstrative police in Nazi Germany是秩序警察的行政部門,並擁有所有秩序警察局的指揮權。行政管理警察也是保存記錄的中央辦公室,並且是民事執法團體的上級機關,指揮衛生警察(Gesundheitspolizei)、商業/貿易警察(Gewerbepolizei)和建築警察(Baupolizei)等部門。在主要城鎮,行政管理警察、建制警察(Schutzpolizei)和刑事調查警察會被組織成一個警察局(Polizeipraesidium或Polizeidirektion),該局在市區擁有對這些警察部隊的管轄權。
  • 國家保護警察英語Schutzpolizei (Nazi Germany),州和大多數大城鎮的建制警察,涵蓋了一般警察局的職責(Revierdienst)以及用於騷亂和公共安全的軍警部隊(Kasernierte Polizei)。
  • 市政保護警察英語Gemeindepolizei[10]較小城鎮和少數大城鎮的建制警察。雖然完全融入了秩序警察系統,但其警官屬於市政公務員。在擁有市政保護警察的城鎮中,民事執法不是由行政管理警察完成,而是由市政公務員完成的。市政保護警察還曾有自己的刑事調查部門;1943年,所有超過10名偵探的市政刑事調查部門都被整合入刑事調查警察英語Kripo
  • 憲兵隊,負責邊境執法,包括小社區、農村地區和山區等。隨著德國高速公路網絡的發展,1937年成立了機動憲兵聯隊以確保交通安全。
  • 交通警察(Verkehrspolizei)是德國的交通執法機構和道路安全管理局。該組織在德國的道路上巡邏(除由機動憲兵隊控制的高速公路),並對重大事故作出反應。納粹德國交通警察還是納粹高層領導人長途汽車出行時的主要護送服務。
  • 水上保護警察英語Wasserschutzpolizei[10]相當於海岸巡防隊河警英語River police。該部隊負責德國河流、港口和內陸水道的安全保障。此外還擁有一般親衛隊的港口安保部隊指揮權,即「親衛隊港口安全部隊」(SS-Hafensicherungstruppen)。
  • 消防警察英語Feuerschutzpolizei[10]由國家指揮結構下的所有專業消防部門組成。
  • 秩序警察總部還擁有地方民間志願消防隊(Freiwillige Feuerwehren)的指揮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高峰時期,為了應對德國城市遭到的猛烈轟炸,德國消防警察和民間志願消防隊合計有近200萬名成員。
  • 空襲保護警察英語Luftschutzpolizei是負責空襲防護和救助受害者的民防服務,與技術搶險隊和消防警察相互聯繫。1935年成立,稱作「安全和援助勤務處」(Sicherheits und Hilfsdienst),1942年4月更名為「空襲保護警察」。帝國空襲預警協會英語Reichsluftschutzbund組織為空襲防護網絡提供支持。該協會自1935年起由赫爾曼·戈林的空軍部控制,成立了一個空襲監督員組織,負責建築物或一組房屋的安全。
  • 技術搶險隊英語Technische Nothilfe(TeNo)由工程師、技術人員和建築工程專家組成。TeNo成立於1919年,旨在保持公共事業和基本產業在罷工浪潮中的運行。從1937年起,TeNo成為了警察的技術輔助隊伍,並被吸收到了秩序警察總部。到1943年,TeNo擁有超過10萬名成員。
  • 志願消防隊(Feuerwehren),包括民間志願消防隊,徵召消防隊和工業消防隊,是隸屬於秩序警察的輔助警察。
  • 無線電護衛隊(Funkschutz)由親衛隊和秩序警察安保人員組成,負責保護德國廣播電台免受攻擊和破壞。此外,他們還負責調查檢測非法接收外國無線電廣播的情況。
  • 城鄉緊急警察(Stadt- und Landwacht)於1942年創建,作為兼職警察預備隊。1945年人民衝鋒隊成立後廢除。
  • 輔助警察英語Schutzmannschaft專指德占東歐地區的輔助警察部隊。

特別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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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警察(Sonderpolizei)是不歸屬秩序警察總部與親衛隊國家安全部的特殊部門:[12]

警察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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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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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秩序警察突襲克拉科夫隔都

1939年至1945年間,秩序警察維持軍事編隊,由德國的各主要警察局訓練和裝備。[13][14]具體職責因部隊而異,不同年份的職責也有所不同。[15]總體而言,秩序警察並未直接參與前線作戰,[16]僅在1940年5月的阿登與1941年的列寧格勒圍城中參與了前線行動。[17]1939年9月,秩序警察部署了首批17個營編隊,與國防軍一同入侵波蘭[14]這些營守衛著德國戰線後方的波蘭戰俘,並在「生存空間」的旗幟下驅逐英語Expulsion of Poles by Nazi Germany華瑟蘭大區的波蘭人。[14]作為「重新安置行動」的一部分,秩序警察還對天主教徒猶太人犯下了暴行。[18]敵對行動停止後,各警察營(如第101後備警察營等)承擔起安全部隊的作用。秩序警察負責德占波蘭的猶太人隔都的外圍巡邏;隔都內部的安全問題則由親衛隊、親衛隊保安處、刑事調查警察與猶太隔都行政當局(猶太人委員會)負責。[19]1943年,警察營更名為親衛隊警察營(SS-Polizei-Bataillone)。

每個營由大約500名攜帶輕型步兵武器的成員組成。[16]在東線,每個連都有一支重機槍支隊。[20]行政方面,警察營仍在警察局局長庫爾特·達呂格的領導下,但在操作上他們受到區域的親衛隊與警察領導人英語SS and Police Leaders(SS-und Polizeiführer)的管轄。親衛隊與警察領導人有一套單獨的指揮鏈,直接向海因里希·希姆萊負責。[21]警察營被用於各種輔助職責,包括所謂的反游擊隊行動英語Anti-partisan operations in World War II、支援戰鬥部隊,以及建設國防工程(即大西洋壁壘)。[22]其中一些人專注於作為占領軍的傳統治安角色,而另一些則直接參與旨在製造恐怖英語Pacification actions in German-occupied Poland的行為,以及隨後的大屠殺行動[23]雖然警察營與武裝親衛隊相似,但他們並不是武裝親衛隊38個師的一部分,也不應與親衛隊警察師(第4裝甲擲彈兵師)混同。[22]警察營最初編號為1至325,但在1943年2月更名並重新編號為1至37,[22]以區別於德國從占領區當地人口中招募的輔助警察營英語Schutzmannschaft[16]

1940年12月,秩序警察在盧布林的一次猶太人圍捕活動中下到地窖。盧布林隔都成立於1941年3月

入侵蘇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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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屠殺期間,秩序警察成員射殺了裸體婦女和兒童。[24]

德國於1941年6月22日入侵蘇聯。在隨後的兩年內,秩序警察營獨立運作,並聯合別動隊的行動,成為最終解決方案的組成部分。1941年7月12日,第309警察營英語Police Battalion 309比亞韋斯托克首次大規模屠殺猶太人,造成3000人喪生。[25]警察營是1941至1942年間在蘇聯吞併的波蘭領土的第一波和第二波的實施者之一,還參與了德占蘇聯領土上的殺戮行動。他們有時作為警察團的一部分行動,有時是直接向當地親衛隊和警察領導人負責的獨立部隊。[26]參與殺戮的部隊包括來自漢堡的第101後備警察營,紐倫堡秩序警察133營,科隆的第45英語Police Battalion 45、第309警察營,以及博特羅普-奧伯豪森第316警察營英語Police Battalion 316[23]他們的殺戮行動在東線的「子彈大屠殺」中首當其衝。[27]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由於缺乏法庭證據和故意的混淆,秩序警察在子彈大屠殺中的角色變得模糊不清;而大部分焦點都集中在向萊因哈德·海德里希的國家保安總局負責的別動隊[28]

參與直接殺戮行動的秩序警察營造成至少100萬人死亡。[29]從1941年開始,警察營和當地的秩序警察部隊幫助將猶太人從波蘭和蘇聯(以及歐洲占領區的其他地方)的隔都運送到集中營和滅絕營。此外,他們還參與了在猶太人隔都外追捕和殺害猶太人的行動。[30]秩序警察是別動隊根據人力需求徵募人員的兩個主要來源之一。(另一個是武裝親衛隊)[31]

1942年,大多數警察營重新合併為30個親衛隊和警察團英語List of SS and Police Commands。這些編隊旨在用於駐軍安保、反游擊隊職能,並支援東部戰線上的武裝親衛隊部隊。值得注意的是,國防軍的正規軍事警察戰地憲兵英語Feldgendarmerie)與秩序警察是分開的。

武裝親衛隊警察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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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警察的主要作戰部隊是武裝親衛隊的親衛隊警察師。該師成立於1939年10月,數千秩序警察成員被招募,與從陸軍移交的砲兵和信號部隊一起組成部隊。[32]該師有四個警察團,由秩序警察人員組成,通常用於警察成員輪轉到軍事崗位上,以免在國防軍或常規的武裝親衛隊師徵兵時失去警察人手。在戰爭的最後階段,幾個親衛隊秩序警察團被轉移到武裝親衛隊組成親衛隊第35師英語35th SS Division[來源請求]

秩序警察和親衛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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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月,來自親衛隊警察營的部隊將猶太人裝入棚車。攝於法國馬賽
1944年10月21日,親衛隊宣傳連拍攝的的人民衝鋒隊照片。一個穿制服的秩序警察男子出現在行列的最右端。

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時,親衛隊實際上已經完全控制了德國警察,儘管對外而言親衛隊和警察仍然作為單獨的實體運作。 秩序警察保留了自己的徽章系統和警銜英語Orpo rank,以及獨特的警察制服。 根據被稱為「軍階平等法令」的親衛隊指令,警察被大力鼓勵加入親衛隊。加入親衛隊的警察在胸前口袋上佩戴了一種特殊的警察徽章,稱為親衛隊秩序警察成員徽章。

1940年,德國警方的標準做法是給予所有警察將軍同等的親衛隊級別。身為黨衛軍成員的警察將軍們會同時以兩個頭銜稱呼:例如,身為親衛隊成員的警察中將會被稱作「親衛隊集團領袖兼警察中將」(SS Gruppenführer und Generalleutnant der Polizei)。1942年起,警察將軍被強制要求必須為親衛隊成員,警察少將以上的所有官員在警察綠制服上佩戴親衛隊領章。

到1943年,隨著早期的警察安保營合併為親衛隊和警察團,警察和親衛隊之間的區別實際上已經消失。親衛隊官員經常指揮警察部隊,軍隊指揮的警察將軍在武裝黨衛軍中獲得同等的親衛隊軍階。1944年8月,所有警察將軍自動被授予親衛隊軍階,因為他們掌握著戰俘營的控制權。

秩序警察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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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級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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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章 領章
(1936–42)
領章
(1942–45)
警察將級警銜 對應親衛隊軍銜
德意志警察總長

(Chef der Deutschen Polizei)

親衛隊全國領袖
警察大將

(德國大將 der Polizei)

親衛隊最高集團領袖
警察上將

(General英語General (Germany) der Polizei)

親衛隊上級集團領袖
警察中將

(Generalleutnant der Polizei)

親衛隊集團領袖
警察少將

(Generalmajor英語Generalmajor der Polizei)

親衛隊旅隊領袖

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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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章 領章
(1936–45)
警察警官警銜 對應親衛隊軍銜
警察上校

上校 (德語國家) der Polizei

親衛隊旗隊領袖
警察中校

Oberstleutnant英語Oberstleutnant der Polizei

親衛隊上級突擊隊大隊領袖
警察少校

少校 der Polizei

親衛隊突擊隊大隊領袖
警察上尉

Hauptmann英語Hauptmann der Polizei

親衛隊高級突擊隊領袖
警察中尉

Oberleutnant英語Oberleutnant der Polizei

親衛隊上級突擊隊領袖
警察少尉

Leutnant英語Leutnant der Polizei

親衛隊下級突擊隊領袖

警察士官,士兵警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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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章 領章
(1936–45)
警察士官,士兵警銜 英文譯名 對應親衛隊軍銜
Meister英語Meister
資深軍士長
Master 親衛隊突擊隊領袖
Hauptwachtmeister
上等軍士長
Chief watch master 親衛隊高級小隊領袖
Revier-oberwachtmeister(Schupo)
Bezirks-oberwachtmeister(Gendarmerie)
Zugwachtmeister(Kasernierte Polizei)
軍士長
Precinct senior watch master
District senior watch master
Platoon watch master
親衛隊上級小隊領袖
Oberwachtmeister
准軍士長
Senior watch master 親衛隊小隊領袖
Wachtmeister英語Wachtmeister
軍士
Watch master 親衛隊下級小隊領袖
Rottmeister
上等豁免兵
Team master 親衛隊分隊領袖
Unterwachtmeister
豁免兵
Junior watch master 親衛隊突擊隊員
No insignia Anwärter
列兵
Candidate 親衛隊隊員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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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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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Müller-Hillebrand, Burkhart. Der Zweifrontenkrieg: das Heer vom Beginn des Feldzuges gegen die Sowjetunion bis zum Kriegsende. Das Heer 1933-1944. Mittler. 1969: 322 [2019-05-23] (德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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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0 5.1 5.2 Williams 2001,第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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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Zentner & Bedürftig 1991,第7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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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McKale 2011,第104頁.
  10. ^ 10.0 10.1 10.2 10.3 Williamson, Gordon. Structure. World War II German Police Units. Osprey / Bloomsbury Publishing. 2012: 6–8. ISBN 1780963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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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Hillberg 1985,第100–106頁.
  29. ^ Goldhagen 1996,第202, 271–27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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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Hillberg 1985,第105–1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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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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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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