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超曾
外觀
楊超曾(1693年—1742年),字孟班,又字駿驤,清朝政治人物。湖南省武陵縣 (今屬常德市)人。
生平
[編輯]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進士,改庶吉士,散館授編修。雍正四年(1726年),入直南書房。當時湖南、湖北開始分闈開科,楊超曾受命充任湖北鄉試考官。不久,出督陝西學政,調順天學政。遷侍讀學士。雍正九年,擢奉天府尹,遷倉場侍郎。雍正十二年,擢升刑部額外侍郎,仍然督理倉場。不久,授刑部侍郎。
乾隆元年(1736年),署任廣西巡撫,次年正式授職。乾隆三年,任兵部尚書。乾隆五年(1741年)夏,署兩江總督。同年秋,授吏部尚書,仍然兼署總督。乾隆七年(1742年)因父喪丁憂歸返。同年病卒,朝廷賜祭葬,諡文敏。[1]
註釋
[編輯]- ^ 《清史稿·卷308》:楊超曾,字孟班,湖南武陵人。康熙五十四年進士,改庶吉士,授編修。雍正四年,直南書房。時湖南北甫分闈,命充湖北鄉試考官。旋督陝西學政。再遷左庶子。六年,疏陳:「鎮安、山陽、商南、平利、紫陽、石泉、白河諸縣士風衰落,西安、漢中各屬冒考,號為寄籍,諸弊叢生。請就本籍量取,寧缺無濫。並改寄籍者歸本籍,廩增俱作附生。」議行。調順天學政。遷侍讀學士。九年,擢奉天府尹。疏言:「奉天各屬科派多於正供,造冊有費,考試有費,修廨宇、治保甲有費。長官取之州縣,州縣取之民間,衙蠹里胥,指一派十,嬰害尤劇。已嚴檄所屬檄鑱石禁。」上韙之,下其奏永為例。十年,疏言:「秋收稍歉,明春米穀勢必騰貴,請停商運。」下部議行。十一年,疏言:「州縣所收加一耗羨,自錦州、寧遠外,俱留充州縣養廉。府尹以下養廉,以中江等稅羨支給。」部議即以是年始,著為令。內務府准御史八十條奏,增錦州莊頭百戶撥民種退圈地畝。超曾奏:「地給民種,立業已久。今增莊頭百戶,戶給六百五十晌,晌六畝,都計三十九萬畝。民間萬戶,無地可耕,一時斷難安輯。且正值春耕,清丈動需時日,舊戶新莊俱不能播種,本年賦必兩懸。請緩俟秋收查丈。」事遂寢。遷倉場侍郎。十二年,擢刑部額外侍郎,仍督倉場如故。旋授刑部侍郎。
乾隆元年,署廣西巡撫,二年,實授。疏請豁除桂林等府縣各墟及賀縣花麻地租雜稅。初,巡撫金鉷奏令廢員官生墾荒報捐,有司因以為利,搜民間有餘熟田,量給工本,即作新墾。雲南布政使陳宏謀疏陳其弊,下總督鄂彌達及超曾覈覆。會疏陳捐墾不實田畝、應減應豁及官生短給工本諸事,上命豁加賦虛田凡數萬畝,鉷及布政使張鉞皆奪官。三年,召授兵部尚書。
五年夏,署兩江總督。秋,授吏部尚書,仍署總督。疏劾江西巡撫岳濬及知府董文偉、劉永錫徇情納賄,遣侍郎阿里袞會江南河道總督高斌按治,濬等坐譴。六年,疏請裁太通道、揚州鹽務道,以通州隸常鎮道轄,餘如舊,可其奏。兼署安徽巡撫。秋,大風雨,濱江、海諸州縣皆被水。超曾令先以本州縣所存銀米撫卹,並發司庫銀八萬、未被水諸州縣倉米十萬,賑上江各州縣;又發司庫銀十萬、各縣穀百餘萬,賑下江各州縣。疏入,上諭曰:「料理賑卹,頗為得宜。當以至誠惻怛為之,庶可稍救災黎也。」通州鹽河亦以水發輟工,督治水利大理寺卿汪漋、副都御史德爾敏令開唐家閘洩水。民慮淹及麥田,紛集欲罷市。侍郎楊嗣璟疏劾,命超曾按其事。超曾奏:「民無挾制阻撓情狀,似可無事深究。」上從之。復疏薦江蘇巡撫徐士林處己儉約,安徽巡撫陳大受虛中無滯,江西巡撫包括性情和平,惟吏玩民刁,鮮所整頓。上諭曰:「此至當至公之論,與朕見同也。」尋內召視部事,以父憂歸,籍稿喪次。病作,七年,卒,賜祭葬,諡文敏。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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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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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甘汝來 |
兵部漢尚書 乾隆三年十月甲辰-乾隆五年九月癸酉 (1738年12月6日-1740年10月25日) |
繼任: 史貽直 |
前任: 郝玉麟 |
吏部漢尚書 乾隆五年九月癸酉-乾隆七年正月壬戌 (1740年10月25日-1742年2月6日) |
繼任: 史貽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