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爾維亞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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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爾維亞共和國
國籍法
國民議會
規定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身份的法令
制定機關塞爾維亞政府
制定日期2004年12月29日
通過日期2004年12月14日
現狀:已施行

塞爾維亞的公民身份受2004年通過的《塞爾維亞共和國國籍法》的管轄,主要根據的是血統主義原則。《國籍法》第23條規定,任何具有塞爾維亞血統的外國人都有權通過書面請求獲得塞爾維亞國籍。法律還允許雙重國籍,允許個人保留其目前的國籍和獲得塞爾維亞國籍的權利。[1][2]

2007年的修正案允許居住在塞爾維亞以外的塞爾維亞族人獲得公民身份。2006年黑山獨立公投後通過的這些修正案還允許居住在塞爾維亞的黑山公民在5年內提交申請的情況下,有權獲得公民身份。[3]

取得國籍[編輯]

  • 通過血統獲得公民身份——通過血統獲得公民身份的限制是一代以內(父母任何一方必須在出生時註冊為塞爾維亞人),並且申請人當時的年齡不能超過23歲。[4]
  • 出生即取得公民身份
  • 通過入籍獲得公民身份,必須在塞爾維亞連續居住3年。[1]

終止和重新獲得公民身份[編輯]

  • 因釋放而終止公民權
  • 因放棄公民權而終止公民權
  • 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資格的申請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Citizenship. www.mfa.gov.rs. [2021-0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6). 
  2. ^ Zakon o državljanstvu Republike Srbije. [2021-0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0-07) (塞爾維亞語). 
  3. ^ Izmene zakona o državljanstvu (PDF).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1-10-07) (塞爾維亞語). 
  4. ^ Consulate General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in Sydney. [2021-02-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