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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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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崇雅
大明戶部右侍郎
大清國史院大學士
籍貫陝西鳳翔府寶雞縣
族裔漢族
字號字衡彬,號于姜
出生萬曆十二年(1584年)
陝西寶雞縣
逝世康熙五年(1666年)
陝西寶雞縣
出身
  • 天啓五年乙丑科同進士出身

党崇雅(1584年—1666年),衡彬于姜[1]陝西寶雞蟠龍塬人,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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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陝西鄉試舉人[2]天啟五年(1625年)登乙丑科進士,初授監察御史,累官戶部右侍郎。押運漕糧時,因事丟官,後行賄得以復職[3]亡,降李自成南明安宗時,定「從賊案」,與高爾儼衛周祚等人皆被定案[4][5][6]

順治元年(1644年)經天津總督駱養性舉薦,授任原官,調刑部。上說:「舊制,大逆大盜,決不待時,餘俱監候秋後處決,未嘗一罹死刑,輒棄於市。請凡罪人照例區別,以昭欽卹。新制未定,並乞暫用明律。俟新例頒行,畫一遵守。」順治二年(1645年)又再次上疏說:「流寇暴虐,今剿滅殆盡。恐寇黨株連,下民未獲寧止。請速頒恩赦。各官,簡用務在得人,庶可廣皇仁,布實政。」並得到聖旨准予施行。駱養性被控貪婪通賊,党崇雅亦受到牽連,後判定為不實指控,免除其罪。給事中莊憲祖彈劾党崇雅庸弱無能,党崇雅遂上疏請求辭官回鄉,清世祖將其慰留。順治五年(1650年)擢刑部尚書順治六年(1651年)加太子太保順治八年(1653年)調戶部,加少保順治十年(1655年)告歸鄉里,仍賜原俸。數月後復詔還朝。順治十一年(1656年)授國史院大學士順治十二年(1657年)再次上疏告退,加封少傅太子太傅銜。入朝謝封,清世祖見其年邁,賜給党崇雅一件御服,還跟他說:「卿今還裡,服朕賜衣,如見朕也!」即將起程時,又將其召見過來,賜以茶水,以溫和的話勉勵他,之後便命令大學士車克送其歸鄉。順治十三年(1658)下敕書表達慰問。康熙五年(1666年)卒[7]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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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党崇雅与宝鸡四进士_仉同如_新浪博客. [2018-08-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31). 
  2. ^ 民國十一年鉛印本《寶雞縣志·卷之八》
  3. ^ ·計六奇,《明季北略》(卷22):「天啟己丑進士,官右侍郎,督連西路,賄復原官。」
  4. ^ ·李清,《三垣筆記》(卷2):「所謂從賊者,皆都城破後屈節者耳,其最重者,如何瑞徵、〈崇禎戊辰榜眼,信陽人。〉楊觀光、〈崇禎戊辰,招遠人。〉韓四維、党崇雅、〈天啓乙丑,寶雞人。〉薛所蘊〈崇禎戊辰,孟縣人。〉等,受賊寇任,為賊偽大臣也」。
  5. ^ ·彭孫貽,《流寇志》(卷12):戶部侍郎党崇雅,給事中介松年,御史柳寅東,自賊營而來入朝。党崇雅降於通州,松年降於保定,皆角巾鮮衣,聯騎入西長安門。」
  6. ^ 民國·趙爾巽等,《清史稿》(卷238):「明福王時,定從賊案,崇雅與衛周祚、高爾儼皆與。
  7. ^ 民國·趙爾巽等,《清史稿》(卷238):「順治元年,以天津總督駱養性薦,授原官,調刑部。疏言:「舊制,大逆大盜,決不待時,餘俱監候秋後處決,未嘗一罹死刑,輒棄於市。請凡罪人照例區別,以昭欽卹。新制未定,並乞暫用明律。俟新例頒行,畫一遵守。」二年,復疏言:「流寇暴虐,今剿滅殆盡。恐寇黨株連,下民未獲寧止。請速頒恩赦。督、撫、司、道及府、州、縣各官,簡用務在得人,庶可廣皇仁,布實政。」並得旨允行。駱養性被訐貪婪通賊,辭連崇雅,讞不實,免議。給事中莊憲祖劾崇雅衰庸,崇雅疏乞罷,留之。五年,擢尚書。六年,加太子太保。八年,調戶部,加少保。十年,引疾告歸,命仍支原俸。旋召還。十一年,授國史院大學士。十二年,復以老乞休,加少傅兼太子太傅。入謝,上見其老,賜御服,諭曰:「卿今還里,服朕賜衣,如見朕也!」臨行,復召見,賜茶,慰以溫語,命大學士車克送之。十三年,敕存問。康熙五年,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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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六奇,《明季北略》
  • 李清,《三垣筆記》
  • 彭孫貽,《流寇志》
  • 趙爾巽等,《清史稿》,中華書局點校本
官銜
前任:
謝啟光
戶部漢尚書
順治八年閏二月甲寅-順治九年十月
(1651年3月27日-1652年11月)
繼任:
劉餘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