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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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於1999年制定的法律。該法律於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的名義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實施後,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亦已同時廢止。

該法於2021年1月1日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正式實施而廢止。

基本內容[編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總則部分中規定了包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終止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各分則部分則規定了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以及居間合同等內容。

司法解釋[編輯]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90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