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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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有關勞動保險制度的經濟法規。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公布了該條例,1953年1月2日修正。勞動保險條例規定了勞動保險金的徵集與保管、各項勞動保險待遇的規定、勞動保險事業的執行與監督等內容。[1]

1953年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2],依據勞動保險條例的各項條例做出詳細具體的政策規定[1]。1988年9月1日廢止。[3]同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女工人、女職員生育待遇的規定廢止。[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主體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取代,該條例大部分內容已不再適用。[5][來源可靠?]

2024年5月1日,國務院決定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6]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 1.1 寧憲恩等編. 劳动工资名词手册. 北京: 科技文獻出版社. 1989: 136. ISBN 7-5023-0741-9.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1953-01-26 [2022-04-26].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中國改革信息庫. 
  4.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病毒病預防控制所.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否废止了?. 廣發保險經紀.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24-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