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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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代替物(拉丁语res non fungibiles,英语:goods which are not fungible)为交易上注重物之个性,而不能以同种类、品质及数量的其他物代替之物,不替代物并不能作为消费借贷及消费寄托契约的标的物[1],与代替物相对,如土地、房屋[1]及艺术品[2]等属之。[3]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王泽鉴,《民法总则》,页228,2010年4月
  2. ^ 页129,《法律百科全书I 一般法学》-物之分类,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58-5
  3. ^ 页89~90,《法律百科全书IV 民法》-代替物与不代替物,三民书局,2008年2月,ISBN 978-957-41-5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