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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永久居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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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讨论串[编辑]

附有官方来源的陈述,请不要因政治立场,任意删改。

“若是绿卡拥有者改变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权随即消灭....其永久居民身份将同时终止。”所引述的是移民局正式解释318.4。该文没有一字提到“被发现”或“判决”,请尊重移民局的解释原文。再乱删改,将申请保护。 请注意,维基的精神就是“WP:可供查证”性。请勿毫无根据地增删。

你读过INA第237条吗? 里面哪一句提到放弃绿卡? http://www.immigration-usa.com/ina_96_title_2.html 。别说237条,整篇移民法,你能找到哪里有定义“放弃绿卡”?联合报乱写。放弃绿卡是一个从法条101(a)(20)与101(a)(27)(A)延伸出来的观念,法院裁决不是法律上放弃绿卡的“法定必要条件”。权利的放弃不一定要上法院确认,你不去投票需要去跟法院报备吗?只有当事人不想放弃而移民局觉得已经放弃才需要法院仲裁。台湾政府撤销绿卡一样不需法院事先同意。要是不懂移民法,别自己乱改。这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请就法论法。你要是能找到移民法中规定绿卡的放弃需要法院同意才算数,可以列上来。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4201781.shtml 美国在台协会指出,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二三七条,“视为放弃永久居留权”规定是:“如果你出现任何违反移民与国籍法第二三七条的行为,将构成失去永久居留权的要件,你可能必须接受移民法庭裁决是否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看不懂吗?如果美国行政单位想要剥夺绿卡的权力,他还是必须移交移民法庭裁决。(当然,大部分的人都会被依法剥夺权益,不过也有例外;例如王又曾就是因为老婆有绿卡而成功依亲)

只有绿卡持有者抗告才会上法院。在移民法101(a)(20)清楚定义“永久居留权”是一种特许(或特权privilege)而不是不可剥夺的right。移民法Section 205并说明司法部长可以直接撤销绿卡,这些都不用经过法院事先同意。要是有网友认为绿卡的放弃与撤销必须“事先”经过法院同意才算数,或是“经过法院同意后才开始生效”请提出法源出处。

我引述的是移民局正式解释318.4。中间没有一字提到“被发现”或“判决”,请尊重移民局的解释原文。要是认为一定要经过法院判决后才生效,请引述法律出处并另行说明。

简单一句话,没有法官判决、你不能剥夺别人的权益!(回应:绿卡是一种行政单位给的特权,不是什么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绿卡持有者也不是美国公民,这在移民法101(a)(20)清楚定义。同时,移民法Section 205并说明司法部长可以直接撤销绿卡,这些都不用经过法院事先同意。)

在移民法中并没有“明文”定义什么叫放弃绿卡与放弃绿卡的程序。放弃绿卡是一个由判例延伸除来的法律概念,请不要自行规定放弃绿卡的程序。不然请引用法源。

美国绿卡一年未入境一定会失效是错的,应该是很有可能被没收、进入法律程序,但若提出合理理由绿卡还是有可能不失效。

要改条目名吧。interwiki lang link有些是指错。-- 14:28 2005年12月27日 (UTC)

有关中国绿卡的部分可能需要增补一些,主要是申请条件,谁有相关的资料? Derek He 02:02 2006年1月28日 (UTC)

某些人在维基篡改事实有什么用?美国移民法正确还是维基绿卡条目正确?--crown333

不知道....有些不明人士真的唯恐天下不乱,根本是搞破坏性编辑....

(顺便帮上面那位的留言移动到正常顺序,维基的意见顺序,是由上至下为由旧至新) 路西法 (留言) 2008年1月31日 (四) 08:35 (UTC)[回复]

奇怪,关于中华民国项目的部分,怎么有人把之前增加的部分又都砍掉了? 路西法 (留言) 2008年1月31日 (四) 17:00 (UTC)[回复]

本条目相关新闻[编辑]

合并建议:绿卡永久居留权[编辑]

代发起讨论。--Kolyma留言2013年3月23日 (六) 03:54 (UTC)[回复]


无共识,未完成。用户亦已移除合并请求模板。-Lif…lon 2013年12月31日 (二) 07:2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编辑]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永久居留证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6月7日 (四) 05:3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