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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台湾地位未定论/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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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在1970年的立场,在条目中的位置

@Hsu.shihhung阁下此次编辑在条目首段收录了一个美国国会的意见,并说此举是“平衡不同观点”。恳请阁下说明一下为何此举能“平衡不同观点”、“不同观点”是哪些观点、放置在首段的必要性,谢谢。敝人不太确定这样能平衡什么观点,并认为条目首段的用途是简要介绍条目主题的历史、由来,若要平衡观点,放在条目下面的相关段落即可。--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1:27 (UTC)

@Matt Smith

  • 以下是优良条目的连结,阁下可以去看看里面的社会科学容易有主观的分类条目。以最容易有争议的政治类,美国弹道导弹威胁评估委员会非选区议员两个条目首段不但介绍其历史,亦介绍其争议之处,这就是平衡观点。
  • 以下是格式手册/序言章节对首段的说明,内文提到首段序言章节内容素材的选取重心,应根据可靠的并已出版来源及主题的显著性.....由于大多数人会读序言章节(而许多人只读序言章节)......应该以清晰、容易读的格式呈现中立观点。未将具有权威性的反面意见放在首段,那么就有误导读者之疑。

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8:18 (UTC)

阁下若想写争议之处,敝人觉得是可以的。但阁下加入美国国会的意见为何能够“平衡不同观点”?请说明是平衡哪一个不同观点。谢谢。--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8:24 (UTC)
阁下既然已认为敝人所加入之文字是台湾地位未定论争议之处,那么就已在平衡观点了,至于是平衡何种观点,恐怕就不是敝人能下结论,而是由读者自行判定了。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8:38 (UTC)
敝人认为在首段加入争议之处是可以的,但敝人看不出阁下加入的是何种争议之处或是平衡什么观点。--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8:46 (UTC)
这段文字能平衡何种观点,恐怕就不是敝人能下结论,而是由读者自行判定了。敝人应该不需再重复了。Wiki中立方针:让事实自己说话,让读者自己决定。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9:11 (UTC)
但如果这段文字无法发挥平衡观点的作用,就不适合放在首段了。目前敝人看不出它能平衡观点。--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09:34 (UTC)
其一,是否平衡观点是由读者决定,而非阁下。其二,原始文件把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合法占领台湾和台湾主权未定放在同一个句子里,只摘任合一段都会造成非中立的事实甄选问题。所以,除非阁下能明确指出将一段有可靠来源的句子,且是简述台湾主权问题的句子,放入首段违反什么方针,否则敝人将重新加入。请别再用"敞人看不出、不确定",Wiki不是阁下的百科--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2:36 (UTC)
维基百科之编辑除了必须遵守三大核心内容方针之外,还有另一个依据就是WP:共识,如果用户之间对于应否加入某个内容无法达成共识,这样的内容便不适合加入。
关于此段落所讨论的内容,如果敝人理解得没错,阁下认为“美国认为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占领并行使治权”可以平衡“美国认为台湾地位未定”,也因此阁下才想要加入那个内容。但是如果想要平衡“美国认为台湾地位未定”,那么就应该采用与之互斥的内容才对,也就是采用“美国认为台湾地位已定”的内容。“美国认为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占领并行使治权”与“美国认为台湾地位未定”并不互斥。--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3:41 (UTC)
阁下又回到原点:“美国认为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占领并行使治权”与“美国认为台湾地位未定”的两者互斥、不互斥及无关不是由阁下决定,而是由可靠之资料说明,阁下从一开始到现在的理由都是阁下自己的看法,既不可供查证,又无法确保非原创,共识?共识的目地是"中立性与可供查证性的实现和确保",但到现在阁下的理由都没依据。--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4:37 (UTC)
阁下也始终无法解释此内容究竟可以平衡什么观点,而且阁下引用的来源的前后文说得很清楚,美国认为中华民国在台澎合法占领并行使治权的同时也认为台湾地位未定,阁下只截取其中一部分而忽略了前后文,这样恐有断章取义的疑虑。再者,阁下想要加入此内容的地方是在介绍台湾地位未定论形成的时间和原因,而阁下在后面突然插进一个二十年后的美国的意见,这样天外飞来一笔,牛头不对马嘴。为了维护条目的品质,敝人不赞同阁下这样做。--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4:53 (UTC)
平衡什么观点,不是敝人所能决定,这己经说很多次了。1)阁下自已提了:美国认为中华民国在台澎合法占领并行使治权的同时也认为台湾地位未定,不该分开截取。那么现在此文的开头看的出这点吗?2)任何理论,都会随时间而修正,美国补充20年前的理论,这不重要,会影响条目品质?阁下的理由前后冲突啊。--LibertyBell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6:21 (UTC)
如果阁下连它能否平衡什么观点都不能确定,为何又坚持要加入?这不合逻辑。现在首段并没有说美国在1970年表示台湾地位未定,自然就没有分不分开截取的问题。至于首段收录杜鲁门在1950年所说的“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对日本的和平条约订立,或经联合国审议后,才能决定”这段话,用意是在说明该理论的成因,敝人看不出这段话存在什么平衡的问题。--Matt Smith留言2017年3月10日 (五) 16:38 (UTC)

引言的增修

@点亮台湾目前由于阁下增修的内容而发生了编者之间的歧见,请阁下先在这里取得共识之后再增修。顺便呼叫User:Barter84。--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2日 (三) 12:46 (UTC)

@Matt Smith那些经敝人移除而被回退填入的内容入下:[1]
  • 如“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则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和约》[9]或《中日联合声明》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这些在后面早有写了,根本不需要因个人喜好从中挑选出特定国家方面的观点进行彰显放大、刻意扩增前言。
  • 如“联合国不承认“台湾地位未定论”,认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 ref >台湾参与联合国唯一之道. 联合早报. 2008-08-20 [2017-10-27]. < /ref >”这网址是个人的批判评论,不是有效的引用。
  • 另外,“2016年2月9日,联合国秘书长发言人杜加里克在纽约总部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潘基文秘书长对中国台湾省6日发生的地震表示关切。< ref >潘基文对中国台湾省地震表示关切. 联合国新闻. [2017-10-27]. </ref>”、“2017年6月媒体报道,联合国不认中华民国护照,要求欲进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旁听的台湾人出示台胞证。< ref >【联合国不认 ROC 护照】要求台湾学生用台胞证才能进场,怒呛「台湾并不是个国家」. 2017-06-16 [2017-10-27]. < /ref >”怎么会选地震文?一看就知道这是为加入而加入的牵强引用,而第二则news.163.com的文章称说不认中华民国护照,但是其他家媒体的报导却是写要求须出具“中华民国护照加台胞证”才能换取旁听证[2][3],可见当时贴这种文章与引用的人根本就是为加入而加入的,维基百科不是不经筛选的资讯收集处,更何况是有问题的引用,维基百科不需要这些东西来混乱读者的阅读。--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2日 (三) 17:52 (UTC)

@点亮台湾

  • 根据Barter84的意见,阁下在引言中只加入了反方政权或国家(ROC、PRC)的观点,这恐怕有失中立。若真要加入政权或国家的观点,也应该一并加入正方国家(美国)的观点。
  • 方针WP:NOR说:“即便是一段来源充足的内容,如果你在其中撰写了与来源全文无关的文字,或者提出了来源中没有直接和明确支持的立场,你同样进行了原创研究”。阁下引用的关于联合国的来源都未直接和明确提到联合国不承认台湾地位未定论,因此阁下不能根据那些来源说联合国不承认台湾地位未定论。--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06:46 (UTC)

@Barter84Matt Smith我们先来讨论首段:

台湾地位未定论,或称为台湾主权未定论,认为台湾的主权归属未定,是关于台湾国际地位的论述之一。

该理论的产生是源自于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当时的美国总统杜鲁门认为如果朝鲜战争扩大至台湾,将对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线不利,因而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湾,实行台海中立化政策,同时表示:“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对日本的和平条约订立,或经联合国审议后,才能决定。[a]”该声明从此开启了“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主张。[3] 而后,尽管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与同盟国签订《旧金山和约》、又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日和约》,但日本在这些和约中都只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对于台湾、澎湖脱离日本后的明确处置则无国际法上的有效明文规范。[4]

主张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人包含但不限于台湾独立运动人士[5][4],诉求台湾的法律地位须由台湾人民自决[6]。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则依据《开罗宣言》[7]与《波茨坦公告》[8]以及《中日和约》[9]或《中日联合声明》[10]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并都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以及整个中国大陆的主权。[11][12][13]

我认为,要做到中立,正反两方的观点、依据都应该提到。正方观点的依据是:

该理论的产生是源自于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当时的美国总统杜鲁门认为如果朝鲜战争扩大至台湾,将对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线不利,因而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湾,实行台海中立化政策,同时表示:“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对日本的和平条约订立,或经联合国审议后,才能决定。[a]”该声明从此开启了“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主张。[3] 而后,尽管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与同盟国签订《旧金山和约》、又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日和约》,但日本在这些和约中都只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对于台湾、澎湖脱离日本后的明确处置则无国际法上的有效明文规范。[4]

可见,杜鲁门的言论、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等虽然在后文也有叙述,我不反对放在首段。同样,反方观点的法理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和约》[9]或《中日联合声明》”也应该在首段提及,不应因为后文有就删除。—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点亮台湾对话贡献)于2017年11月23日 (四) 10:11 (UTC)加入。

那是在介绍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由来”,而不是阁下所说的“正方观点”。每个理论的引言都必须介绍该理论的由来,否则引言就空白了。
敝人不反对在引言中简要地说明正反观点,但是要保持中立。若加入反方政权或国家的观点,那么也应加入正方国家的观点。--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1:38 (UTC)
阁下当然可以加入“正方国家”的观点。只是引言中语焉不详:“主张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人包含但不限于台湾独立运动人士[5][4]”。@Matt Smith阁下应该写明,除了台湾独立运动人士,还有哪些国家支持“台湾地位未定论”。--点亮台湾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2:52 (UTC)
既然阁下认为引言中应该写明国家或政权的观点,那么敝人没有意见。但是敝人认为无须进一步写明这些观点是依据哪些文件或条约,因为那些事情在内文中说明即可,阁下觉得如何?--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3:17 (UTC)
只有观点,没有依据可不行。阁下不要执着于删除反方的观点和依据,还是多补充一下正方的观点和依据吧。根据格式要求,引言应该要概括全文的。--点亮台湾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3:27 (UTC)
既然阁下坚持,那么敝人就抛砖引玉,提议将引言的第四段修改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和约》或《中日联合声明》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美国政府则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视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并认为台湾地位未定。
美国政府的来源,敝人事后会加上。引言中无需重复引用内文中已有的来源。
请问阁下有无意见?--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3:54 (UTC)
“美国政府认为《波茨坦公告》从未正式执行”。虽然这种说法超越了本人的认知,但只要有来源可查,我就不会有意见。--点亮台湾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4:01 (UTC)
谢谢。--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5:25 (UTC)

@Barter84请问阁下有什么要补充的吗?--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5:25 (UTC)

我插句话~关于你们前面说引言里的【主张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人包含但不限于台湾独立运动人士,诉求台湾的法律地位须由台湾人民自决。】<<<<有这段来说对其观点不管反对方或支持方因该都不只局限于任何[政府],因这类敏感议题各国通常不会明确的表名自己的观点(尤其是其利益与该国没直接关西者)所以我觉得真要标明因该是各国某政治团体对其的支持或反对。简单讲对认同的正反观点因该把国家、政治团体(政党)及某种理念类型的个人分该来讲,而国家除了有直接利害者基本于这些敏感议题的回答都是比较含糊的。以上是我个人的想法与看法GONG BO-LIN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6:58 (UTC)
请问阁下的意思是除了国家的观点之外,还应该加入团体和个人的观点吗?--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01:55 (UTC)
我的意思是当某些国家包含联合国、欧盟...等,如未有明确的表示主张,且该国对国际的影响力极大,而一定要将其则表述放入联合国,则可以该国下分署的几大派系的论点来说明。(另外关于点亮台湾所说的(联合国官方关于“台湾地位”的立场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这句(我没仔细看原文但)这里的"中国"并未明确表述,是中华人民共和、中华民国,抑是将中华人民共和中华民国两个政权和并看待的中国。(在我理解联合国的那句话可以说是台湾的主权是中国两个政体内部的事,中华人民共和中华民国两个政体自行解决即可)GONG BO-LIN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4:45 (UTC)

联合国对“台湾地位”的立场

联合国官方关于“台湾地位”的立场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
——这样写可以吗?--点亮台湾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1:08 (UTC)

这样应该是可以的。--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3:27 (UTC)

基本同意,就是台湾跟中国两个消义词,明确认定遗下。个人认为此句这两个词分别指台湾中国而非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于实际就需专业的你们来处理GONG BO-LIN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4:55 (UTC)


请问目前的议题在这方面可以如何改进呢?--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9:29 (UTC)
基本上国家都是追求其利益最大化,引言里放入国家机器的宣传,感觉上充满浓浓的政治动机,还是单纯一点好。
要不然退而求其次,讲明白一点如下: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或《中日和约》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以及整个中国大陆的主权;美国政府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并认为台湾地位未定。
另外就敝人所指后面文本处被牵强添加的无效文字与引用,并没有明确提及反对此论点,而且从文义看来明显是为添加而添加的随选材料,实应删除。
--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3日 (四) 17:29 (UTC)
谢谢。敝人觉得阁下的提议也可以。--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01:55 (UTC)

@点亮台湾:阁下引用的关于联合国的来源都未直接和明确提到联合国不承认台湾地位未定论,因此阁下不能根据那些来源说联合国不承认台湾地位未定论。请问阁下的意见如何?--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01:55 (UTC)


@点亮台湾 1. 鉴于此节节名叫做"关于引言的增修",建议各位在此段只讨论引文问题。后面问题可另开一节讨论,以利阅读。

2. 鉴于目前各位已逐渐有共识在引文加入各国立场。则美国立场的编写上应回复Hsu.shihhung于今年三月提供的美国完整立场[1]:

In neither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of 1951 nor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of 1952] did Japan cede this area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any particular entity. A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not covered by any existing international disposition, sovereignty over the area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Both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hinese Communists disagree with this conclusion and consider tha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part of the sovereign state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即美国的完整立场是:

台澎主权未定,为将来国际议题。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地占领并行使治权。

此立场应完整呈现,不应切割。--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0:56 (UTC)

参考资料

  1. ^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icy—Key Statements from Washington, Beijing, and Taipei (PDF).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9–10. 2014-10-10 (英语).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个人以为,由于首段篇幅有限,且中华民国政府的合法性并非本条目的讨论重点。建议将第二句话改为第一句话的注释说明。--点亮台湾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1:28 (UTC)
台湾地位未定论本身就是在讨论主权的问题,而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行使治权的由来在“历史背景”章节的最前面已经写得很清楚了,不需要因为引言先前被贸然导入细节加入各国的意见,又要接龙再拉旁支进来引言扩大编辑争议。--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2:22 (UTC)

地位(status)并非只限于主权(sovereignty),治权(jurisdiction)亦是地位的一部分,因此美国对台澎的地位声明才是"主权未定+治权为中华民国"的完整一组表达。勿任意指谪其他编友的意见为贸然,勿持续删节不同观点的完整收录来引发编辑争议。--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3:00 (UTC)

敝人个人认为User:Skipeco提到的美国对于《中日和约》的立场可以加入;至于中华民国合法占领台湾,如User:点亮台湾和User:Barter84所言,以注释说明或在内文说明即可,因为那不是引言的重点。--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3:40 (UTC)
众所皆知台湾“地位未定”指的就是台湾的“主权未定”,引言的第一句就讲得很清楚,请Skipeco不要在维基百科诠释自己个人独到的观点,借此进一步扩大编辑争议。--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38 (UTC)

如文献所示,美国对台澎地位(status)的观点即是一组的: 主权(sovereignty)一回事,治权(jurisdiction)一回事。若非如此,该国国务院不须以其国家名义如此发言。不能因为他的立场不如其他国家精简,就对其切割。因此若要引用美国观点,请完整引用,否则有违中立性原则。若觉得美国立场对引文太过复杂,可考虑勿在引文引用,待在内文完整陈述。--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4:33 (UTC)

这与WP:NPOV无关。美国认为台湾地位未定,这个来源在条目中已经有了[4],因此在引言中还是可以写的。--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4:48 (UTC)

对是否在引文中引述任何国家立场,持开放态度。这边要求的是不要切割任何被引述国家的立场,须完整呈现方可写入。--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02 (UTC)

如上所述,依据已有的来源而写美国认为台湾地位未定,这没有问题。但若要写入美国认为中华民国合法占领台澎和行使治权,则必须有共识才能写,而目前有三位编者认为引言中不须写那一点,因此目前尚未有共识。
其实敝人个人根本不反对“中华民国合法占领台澎和行使治权”,敝人甚至是认同的。因为敝人对于台湾地位有所研究,很明白那句话是在说国际法上的军事占领。但是一般的读者可能没有这些知识,很可能会误以为那句话是在赞美中华民国、表扬中华民国多么合法等等。因此为了避免误会,敝人个人不赞成在引言中写那句话。--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33 (UTC)
绝大部分读者并不了解主权与治权的差异,Skipeco应该很清楚这点才是,想要在引言中强调“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地占领并行使治权”的目的何在?--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49 (UTC)

但是同理,若切割美国的完整论述,只留一半,也可能导致部分读者误会美国连中华民国的治权也持反对态度。读者不清楚应是设法精简但清楚说明,或是只在内文有充足空间处完整说明,而不是遮蔽式的让读者"因为没看到、不知道,所以没问题"。以百科全书的立场,这种遮蔽式操作是自毁。--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45 (UTC)

Skipeco所谓的完整论述,充其量也不过是个人从某一篇文章中的里面特意挑选出来的一部分而已,请不要再诠释个人的观点。--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5:58 (UTC)

Barter84,你这种持续违反维基百科:善意推定,并无视文献的发言和态度,对此处编辑内容的讨论与共识达成并无助益,请好自为之。--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12 (UTC)

Skipeco在维基百科故意跟踪敝人的编辑,已经违反维基百科方针,不要说敝人没先通知你一声。--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22 (UTC)

未免议题被拉走,容在下再陈述一次:

若切割美国的完整论述,只留一半,也可能导致部分读者误会美国连中华民国的治权也持反对态度。读者不清楚应是设法精简但清楚说明,或是只在内文有充足空间处完整说明,而不是遮蔽式的让读者"因为没看到、不知道,所以没问题"。以百科全书的立场,这种遮蔽式操作是自毁。--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15 (UTC)

可以在美国政府立场一节中说明。--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18 (UTC)
这就是在下说的: 若引文处无法完整陈述某国家的立场,就不应强行将其加入引文,应留至内文才说明。--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32 (UTC)

综合以上讨论,目前的写法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或《中日和约》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以及整个中国大陆的主权;美国政府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因此认为台湾地位未定。

--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18 (UTC)

(+)赞成,支持Matt Smith的版本,各国观点充其量只是台湾地位未定论以外的附属议题,引言点到为止即可。有相关观点的国家很多,各国观点在文本里设有章节详述。--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45 (UTC)

要收录某国观点就要正确完整收录,否则就考虑不收录该国观点,并非以"精简"、"点到为止"美化切割就可带过。点到为止与完整呈现并无冲突--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7:05 (UTC)
不要利用一开始被径自添加没有经过慎思的编辑,所造成的漏洞来扩大争议,所谓“要收录某国观点就要正确完整收录,否则就考虑不收录该国观点”...这句话是出自Skipeco个人的观点,这句话充满主观性、选择性与针对性,不要忽略其他有相关观点的国家。应该要说“要收录各国观点就要通通一视同仁正确完整收录,否则就考虑不收录各国观点,以防选择性遮蔽偏袒”这样才能减少争议,让大家都没有话说。--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0:27 (UTC)

鉴于美国一段目前虽未达共识,在下认为若完整陈述美国立场,在下即可同意,范例如下: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或《中日和约》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以及整个中国大陆的主权;美国政府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因此认为台湾地位主权未定,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

并请Matt Smith补齐"美国政府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文献来源即可。--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4日 (五) 16:26 (UTC)

届时会补上。--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9:29 (UTC)

如果要将每锅的观点放入,又怕读者不懂主权或治权,可加上内连来辅助吧?GONG BO-LIN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5:00 (UTC)

将主权、治权两关键字建连结是个好方法,不应靠遮蔽或删减。--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7:44 (UTC)

如上所述,现有的可靠来源[5]说美国认为台湾地位未定,因此照着来源这样写并没有问题。而阁下所说的“美国对台澎地位(status)的观点即是一组的: 主权(sovereignty)一回事,治权(jurisdiction)一回事”恐怕是原创研究。--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09:29 (UTC)

上方已提供美国官方来源,引述的内容也是无变更整段直接引用,请仔细观看。--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1:32 (UTC)

阁下是引述了来源,但来源中并未说美国所说的地位(status)是主权+治权。--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1:55 (UTC)
Even while recognizing the ROC government and its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on the eve of the Nixon Administration’s contacts with PRC leaders in Beijing, the State Department testified to Congress in 1969 and 1970 that the juridical matter of the status of Taiwan remained undetermined. The State Department also wrote that:

In neither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of 1951 nor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of 1952] did Japan cede this area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any particular entity. A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not covered by any existing international disposition, sovereignty over the area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Both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hinese Communists disagree with this conclusion and consider tha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part of the sovereign state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上述同来源[1]: 开头即是“承认中华民国在台湾的治权”,美国国务院向国会证词: 台湾法律事务(juridical matter)地位未定,而且写明(also wrote)台澎主权(sovereignty)未定,承认中华民国治权(jurisdiction)。

讲台湾法律地位未定的同一段里,开头+结尾就讲了两次“承认中华民国在台湾的治权”,比法律和主权还多次。要引述美国的立场,“承认中华民国治权”一内容绝不可遮蔽--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3:44 (UTC)

参考资料

  1. ^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icy—Key Statements from Washington, Beijing, and Taipei (PDF).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9–10. 2014-10-10 (英语).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敝人尊重阁下的见解,但是方针WP:NOR明文规定:“无论使用何种类型的来源,都不应描述来源中没有明确提及的结论,否则就是原创研究。”美国所说的地位(status)是否同时包括主权和治权,这在任何来源中都没有明确提及,因此我们不能那样说。--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5:07 (UTC)

我们并没有要把"美国的地位即是主权加治权"这话加入;而是按维基核心三原则,将此明确文献其重点不删节地完整收录,亦即 美国国务院向国会证词: 台湾法律事务(juridical matter)地位未定,而且写明(also wrote)台澎主权(sovereignty)未定,承认中华民国治权(jurisdiction)。

范例如下: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或《中日和约》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以及整个中国大陆的主权;美国政府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因此认为台湾法律地位未定,主权未定,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

并请Matt Smith补齐"美国政府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文献来源即可。--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5:20 (UTC)

阁下想要加入“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这一句话的理由根据为“美国所说的地位是主权加治权”这个原创研究,因此敝人个人认为不妥。--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5:49 (UTC)

是依据文本原文,及根据维基核心三原则。请细阅提供之文本,不必任何诠释,直接收录即会包括: 台湾法律事务(juridical matter)地位未定,而且写明(also wrote)台澎主权(sovereignty)未定,承认中华民国治权(jurisdiction)。--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6:11 (UTC)

敝人已经表达了自己的意见。接下来就看其他编者是否还有意见要表达吧。--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6:35 (UTC)
文本原文就解释当时的情形:“甚至在承认中华民国政府管辖台湾的时候......”--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6:44 (UTC)
美国制订的《台湾关系法》第15条第2款就说到:“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当局”,三十几年来,美国早就已经不承认中华民国,Skipeco还在称"美国"认为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若将此写进条目前言,将构成误导他人的行为。--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0:39 (UTC)
阁下现在引用的两段话倒是提醒了敝人,“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合法占领台澎和行使治权”只适用于美国仍然承认中华民国的时候。而美国在1979年以后就不再承认中华民国了。这样看来,我们现在已经不能再说“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合法占领台澎和行使治权”了。--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3:51 (UTC)

看清楚自己找来的文本,不要把美国没说过的"不承认中华民国"原创研究出来。--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3:45 (UTC)

(:)回应Skipeco说:“看清楚自己找来的文本,不要把美国没说过的"不承认中华民国"原创研究出来。”
能说出这种话真是令人讶异!!!!!
为什么Skipeco要选择挑战常识?
底下这些还是Skipeco自己找来的来源内容耶![6]
  • 第2页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d the ROC until the end of 1978 and has maintained non-diplomatic engagement with Taiwan after recognition of the PRC in 1979.
  • 第3页
One of the first major powers to support reforms and the new republic of progressive leaders in early 20th century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d the ROC from 1913 until the end of 1978.

需要敝人翻译就说一声! --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5:01 (UTC)

看清楚文意:美国明确说的是到1978年前都承认中华民国,但是完全没说之后就"不承认中华民国"。要从前一句就直接断言下一句,就是原创研究。--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5:46 (UTC)

“until”意为“到……为止”。美国只承认中华民国到1978年底为止,这并没有问题。--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5:55 (UTC)

美国不是以英汉辞典作为其法律效力。依照维基核心三原则,要说美国"不承认中华民国",就必须拿出美国直接明确说"不承认中华民国"的原始文本才能登录维基,其他都是原创研究。--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6:22 (UTC)

敝人认为“承认中华民国到1978年底为止”和“1979年起不再承认中华民国”的意思是相通的,不涉及原创研究。阁下如果不认同,可以在WP:互助客栈/方针开题,敝人愿意在那里进一步讨论。--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06:53 (UTC)

不是在下认不认同,是维基核心三原则要求可查证。查证不到美国明确说"不承认中华民国",此即不属维基百科。你有权自行认为,但那属于你私人部落格。--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0:00 (UTC)

也罢,我们现在并没有要在条目中说美国承不承认中华民国,因此我们根本不用在这个问题上浪费时间。--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1:34 (UTC)
Congress, discusses U.S. security assistance to Taiwan (calling itself Republic of China (ROC)), including policy issues for Congress and legislation. Congress has oversight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RA), P.L. 96-8, which has governed arms sales to Taiwan since 1979, when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instead of the ROC.翻译: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承认中华民国

Skipeco再不认账,下一步可能要找川普总统来当面跟Skipeco解释了。 --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2:04 (UTC)

不要拿英汉辞典里的中文,自己回头去帮美国作原创研究式的解释。看看英英辞典[8],rather在词意上有可以直接全等于not吗? 文献里只有rather,就不能原创研究翻出"不承认"。--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3:50 (UTC)

(:)回应,敝人已经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何况这是基本常识,现在换Skipeco提出美国现在还继续承认中华民国的证据,提不出来就是自己的原创研究。--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6:37 (UTC)
我们没有要在引言中写这些,敝人建议不用再在这个问题上花时间。--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6:48 (UTC)
希望Matt Smith能密切注意这个账号。--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7:12 (UTC)

不要拿翻译过后的外文,发现有一样的中文,就逆向推论原文有一样的效力,这才是解读国际文件的常识。去找出各国"不承认"加泰罗尼亚独立的原文用词,再对比你说的美国"不承认"中华民国原文用词就能明白。真的不明白,请直接拿原文问你能联络到的川普总统来当面跟Barter84解释,对其解释结果,本人即不再置喙。--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06:01 (UTC)

(:)回应请Skipeco先去把美国现在还继续承认中华民国的证据找出来,找不出来就是自己的原创研究,原创研究说实在自己打字玩得开心就好,原创研究的东西根本没必要浪费时间精神反驳,请Skipeco先去把美国现在还继续承认中华民国的证据找出来,先证明言之有物,否则真的毫无跟你讨论的必要性,请Skipeco不要再转移话题了!--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10:58 (UTC)

已经和你说过"你不能证明我就是对"是一种逻辑谬误了。请避免在之后的对话套用这种错误前提来开启对话。--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12:24 (UTC)

(:)回应,早就告诉Skipeco不要去挑战常识了,还硬要接下去,变成现在下不了台,怪谁?“请Skipeco先去把美国现在还继续承认中华民国的证据找出来”这句话只是要求Skipeco提出自我证明,哪里有所谓“你不能证明我”?是谁的逻辑有问题?Skipeco自己提出增补引言,被质疑内容有问题,却不愿负起举证责任,就只会怪别人,这种情形不要说在维基百科,到任何地方都是走不通的!--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16:44 (UTC)
Even while(甚至在...的时候)recognizing the ROC government and its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on the eve of the Nixon Administration’s contacts with PRC leaders in Beijing, the State Department testified to Congress in 1969 and 1970 that the juridical matter of the status of Taiwan remained undetermined. The State Department also wrote that:

In neither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of 1951 nor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of 1952] did Japan cede this area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any particular entity. A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not covered by any existing international disposition, sovereignty over the area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Both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hinese Communists disagree with this conclusion and consider tha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part of the sovereign state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这句话代表美国现在已经不承认中华民国统治台澎的合法性,因为美国现在已经不承认中华民国,道理就是这么简单!--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5日 (六) 15:37 (UTC)


行文至此,目前得出的写法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或《中日和约》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以及整个中国大陆的主权;美国政府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并认为台湾地位未定。

若有意见,敬请提出。若无意见,敝人将请管理员修改条目和添加所需的来源。--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1:34 (UTC)

完整检视现有来源,页4[9]之语句,美国的立场为:

The United States has its own “one China” policy (vs. the PRC’s “one China” principle) and position on Taiwan’s status. Not recognizing the PRC’s claim over Taiwan nor Taiwan as a sovereign state, U.S. policy has considered Taiwan’s status as unsettled.

应完整收录,不应截断。故得出的写法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或《中日和约》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以及整个中国大陆的主权;美国政府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依据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及台湾地位立场,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认为台湾地位未定。

若有意见,同请提出。--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5:18 (UTC)

引言的作用不是“完整收录”来源,而是概括内文。阁下欲增加的“依据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及台湾地位立场,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在内文已经有了,无须在引言中重复。--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6日 (日) 16:31 (UTC)

并非要完整收录内文,而是之前说过的,要收录一国立场即要完整收录。两个不承认到台湾地位未定,是一句完整的立场语句,不应截断收录。--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05:54 (UTC)

@点亮台湾Barter84GONG BO-LIN请问你们认为有没有必要在引言中加入内文中已有的“依据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及台湾地位立场,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07:09 (UTC)

没有必要加入,将主题扯远,只会混乱读者的阅读。--Barter84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09:57 (UTC)

引文的作用应在使读者简要但不失真地掌握本文要旨。重在"不失真"。一国的主张如果本蕴含多点,则不应予以删除。

至于Matt Smith一直讲"内文有,引文就不能有",这种强行将文章中两个不同角色捆绑,然后引导众编者一定要做出没必要的二择一的论点,在下无法同意。--Skipeco留言2017年11月27日 (一) 12:39 (UTC)

我是以读者的视角来协助你们编辑,所以我只会提出我对文句中描述无法确切理解的地方提出疑问,所以我的问题会是[台湾是主权国家]这里的台湾是说台湾政府不是国家级的政府还是说中华民国不是国家级的政府?GONG BO-LIN留言2017年11月28日 (二) 13:00 (UTC)
不是在说“台湾政府”,只是在说“台湾”。美国所要表达的是“不承认台湾是独立国家”。--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8日 (二) 13:21 (UTC)
所以你说的台湾是地名跟大陆代表大陆地区一样?GONG BO-LIN留言2017年11月29日 (三) 01:24 (UTC)
这个问题要问美国。总之,美国所说的“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的意思是“不承认世界上有个名为‘台湾’的独立国家”。--Matt Smith留言2017年11月29日 (三) 02:19 (UTC)

条目已于数日前解封,但引言的最后一段的写法仍然没有共识,因此我们应该先将最后一段恢复到争执发生之前的版本,然后再来继续寻求共识。对此,请问各位有疑问吗?--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5日 (二) 15:06 (UTC)

现行版本已加入的部分合于维基原则,并无不妥。Matt Smith若对自己还想加入,但未完成共识的美国一段仍想讨论以加入,继续表达意见即可。--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5日 (二) 18:17 (UTC)

哪里符合维基原则?先前的讨论已提到只加入反方国家的观点而未加入正方国家的观点有违WP:NPOV,请问阁下是否没看到?并且现行版本也正是争执发生的原因,阁下说符合维基原则实在太牵强,不符事实。--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2:04 (UTC)
只加入“反方观点”只要来源正常,且切合文章内容,没有任何不妥。无论“正方观点”还是“反方观点”,本来就是谁有谁加,相辅相成的。你自称有违WP:NPOV纯属个人臆测。然而想不到你在中文维基百科这么长时间,还没有学懂规则,给其他编辑造成困扰。--Zhxy 519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2:17 (UTC)
内文中,正方国家和反方国家的观点都有,只挑选反方国家的观点加入引言当然会引发中立问题。敝人奉劝阁下不要趁机搧风点火,这种行为不可取。--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2:38 (UTC)
Skipeco可没有阻止你加入内容。就算只挑选“反方观点”,只要来源正常就没有问题,他没写的你去写就够了。你写维基是来协作的,还是给人造成困扰的?给人看WP:NPOV,何不自己读好里边的WP:DUE?--Zhxy 519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2:59 (UTC)

^ ^ ^ 这如何?GONG BO-LIN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3:41 (UTC)

这也是个办法。--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3:54 (UTC)
没有看过这种模板写法。--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4:44 (UTC)
(~)补充User:GONG BO-LIN,纵使加入这些模板,第四段仍然需要处理,而不是加入模板就完事了。对于第四段之处理,请问阁下是否欲发表意见?--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8:07 (UTC)

@点亮台湾关于敝人提到的先将第四段恢复为编辑战发生前的版本,请问阁下有意见吗?或者,另一个更折衷的办法是先将第四段整段移除,然后大家再来一同讨论第四段的写法,请问阁下觉得如何?--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3:54 (UTC)

(+)赞成,就是因为第四段被加入特定国家的见解从中导入额外话才引发争端,赞成将第四段先行移除待讨论后再行添加。--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4:21 (UTC)

维基原则是符合核心三原则,即可增写,与其他观点并列的地方。目前的增写不无不妥。 并不是有争议就代表一定要怎么做,还要看看说有争议的人是秉持的依据是什么,以及这些依据逻辑上正不正确、有没有逾越维基核心三原则的地方。目前说有争议的一方的逻辑依据都经不起检验,请部分人士不要一直自行发明删除性规则误导其他编者。--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7:16 (UTC)

阁下说“目前的增写不无不妥”,光是这句话就没有共识了,因为敝人认为不妥。阁下声称他人的逻辑经不起检验,但在他人看来阁下的逻辑也是如此,这就是为什么要讨论达成共识,而不是由阁下自己断定逻辑。--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7:39 (UTC)
第四段被冒然补上特定国家的见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从中导入额外话(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和约......),因个人喜好从中挑选出特定国家方面的观点进行彰显放大、扩增引言、片面化呈现,造成国际间各国观点的失衡,不从头导正,还将先前无共识的置入问题合理化,要呈现大家都来呈现、要突显大家都来突显,换来的是引言过度扩充肥胖与干扰阅读,好一句“目前的增写不无不妥”?--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8:13 (UTC)

此处妥不妥与你的意志无关,是符不符合维基核心三原则。谨记这是"维基百科",不是你私人部落格。--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09:57 (UTC)

这些话,阁下应该对自己说。发生编辑战的内容必须由编者之间取得共识来处理,不是由阁下自己决定。这里是维基百科,不是阁下的部落格。--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0:15 (UTC)

符合维基核心三原则即有撰写自由,阁下若认为自己发明的删除式编辑法能超越之,请请示各管理员并编写入方针中。--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0:19 (UTC)

阁下显然没弄清楚方针。没有发生编辑战的时候当然有撰写自由,但是发生编辑战的时候就必须依据共识来处理问题。--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0:26 (UTC)

@Manchiu讨论至此,编者之间仍然迟迟未有共识。依照以往的惯例以及方针WP:保护方针#编辑被保护的页面,可否请阁下先将引言的第四段恢复到编辑战发生前的稳定版本(两句话:主张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人包含但不限于台湾独立运动人士[5][4],诉求台湾的法律地位须由台湾人民自决。[6])?--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0:26 (UTC)

@Manchiu管理员阁下,编安。此处虽持续讨论中,但并未有人实质上对页面进行编辑破坏,故恳请考察Matt Smith之要求是否为过度主张。同时,他所主张的亦非稳定版本,而是讨论前期由他自己所编辑的一版本,故也请考察这样夹带提出的行为是否恰当。再祝,编安。--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0:54 (UTC)

阁下是否知道自己在说什么?稳定版本是指长期未有人编辑的版本,因此那两句当然是稳定版本。--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1:12 (UTC)

@ManchiuMatt Smith的请求,请管理员回退到原先稳定的版本,Skipeco会涉入这个条目,是跟踪本人来的,而且故意回退本人的编辑,Skipeco以前对此条目完全没有任何贡献与讨论,请管理员能注意。--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1:27 (UTC)

首段内两位想方设法要删除的部分,可是在两位所谓的"版本"之后就出现且持续至今的,按次序才是最恰当的"稳定版本内容"。引起不稳定的反而是两位的删除式编辑,要回退也请两位自行回退你们引发争议的删除式编辑吧!--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1:36 (UTC)

@Manchiu管理员阁下,编安。烦请拨冗考察条目历史[10],即可察觉: Matt Smith与Barter84主张之版本并非恰当的版本,相反的,其二人现今设法消去的内容,反而是在当时即出现,包含后续增写,皆稳定持续至今[11],这些内容按时序才是恰当的“稳定版本”。在这稳定版本之上引起争议的反而是该二人的删除式编辑。故须取得共识方能行动的,应是此二人的删除式编辑,还请拨冗考察。抱歉再次烦扰,祝编安。--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1:51 (UTC)

不要倒果为因。你真的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吗?这些离谱言论让敝人开始怀疑你是否了解维基百科如何运作。--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2:01 (UTC)

若有依据,请提出证据,勿影射式人身攻击。--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2:08 (UTC)

你把引发编辑战的内容说成是稳定版本,甚至诬指敝人和Barter84在你所谓的“稳定版本”上引起争议,先前还无视编辑战的发生而坚称依维基核心三原则有撰写自由,这些言论还不离谱?--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2:19 (UTC)

在下有明确给出时序连结,该内容就是从当时一直持续到今。是你二人开始删除式编辑才起争议。这些都在条目历史中可公开查询,这叫做“提出证据”,同时也是维基核心三原则的“可供查证”。相反的,你针对本人的言论全是你个人的臆断断言,毫无证据可言。如此表现,才真的让人“(引述Matt Smith名言:)怀疑你是否了解维基百科如何运作”?--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2:29 (UTC)

错了,是该内容被加入后得不到所有编者的认同而引发编辑战,你没有弄清楚这点。你所谓的“在条目历史中可公开查询,这叫做“提出证据””根本和方针WP:可供查证风马牛不相及,敝人劝你在仔细了解方针之前不要随意评论,否则你将来回忆起来都会脸红。--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2:49 (UTC)

该段落内容从该时间点提出后长期稳定持续,这叫稳定版本。是你二人发动删除式编辑才引起争段。时序长短、先来后到,都在条目历史中供公开查阅。都已经提出公开证据供查证了,你还看不出这种发文精神和维基核心“可供查证”的关联?在下也劝你在看懂文章前可以不要急着将回应公开展现于世。--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2:59 (UTC)

根本没有长期稳定持续,不仅User:点亮台湾自己修改了好几次,而且User:Barter84在11月7日就开始删除了。你连WP:可供查证的第一段都没看过吧?--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3:09 (UTC)

自己去看看你二人排他删除式编辑的是那些内容?和你夹带给管理员的版本差异有多少?夹带性地删除了多少内容?不要只想着把别人的贡献和观点打包消除,连其他编友做了什么编辑都没有放在心上。再次提醒,这是众人公开的维基百科,不是私人部落格,其他编友的编辑贡献必须被尊重。--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3:23 (UTC)

你可以坚持把维基百科幻想成你要的样子,但条目之处理依据是方针,不是你的想像。--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3:38 (UTC)

维基百科依照核心三原则编撰,要求的是证据,亦不是你的臆断。--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4:13 (UTC)


@Matt Smith跟Skipeco讨论的用处在哪里?看上面就很清楚,连“美国现在已经不承认中华民国”这种基本常识,还附上明确证据,Skipeco也要选择一直挑战到底,摆明就是不接受你又能怎样的态度,维基百科社群可以这样玩弄吗?就敝人以往看过的讨论也没有这样夸张。言必称“维基核心三原则”,却是一直在个人化诠释自我观点,敝人认为直接请求管理员还比较有用。--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5:03 (UTC)

看来是这样的,直接请求管理员还比较有用。--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5:20 (UTC)
见管理员盼能请求密切注意Skipeco的活动,像敝人就遭到针对性的维基跟踪。--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5:42 (UTC)
话说美国真的不承认中华民国是国家还是不承认中华民国代表中国?GONG BO-LIN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7:06 (UTC)
美国不承认中华民国是国家,也不承认中华民国代表中国(美国现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国)。--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7:26 (UTC)

不要拿原创研究的答案误导其他编友。国际上正式不承认一个国家的原文是什么?拿近期国际不承认加泰罗尼亚的文献来看看就知道:“Not Recognize”[12][13][14][15]。至于Matt Smith和Barter84两人原创研究出来的美国不承认中华民国,就他们提出的文献"台湾关系法",AIT的官方中译[16],用词说的是“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国承认其为中华民国”。之后呢?文献没有任何地方说美国之后就“Not Recognize”。只说1979年前,之后没表示,这才是目前可见文献中,美国对待中华民国的立场。任何超越文献自己诠释的,就是原创研究。此二人中不但有人自称可连络川普当面开示其他编友,还原创研究到自行帮美国政府外交宣布了不承认中华民国(Not Recognize Republic of China),真是不可思议。--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1:18 (UTC)

你才是不懂还乱说话。美国不承认中华民国是国家,来源就在条目的美国政府立场章节中:“2013年1月1日美国国务院在其出版的《有效条约汇编》中表示:“美国不承认‘中华民国’是一个国家或政府。”[144]”--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3:41 (UTC)

Matt Smith及Barter84,你二人长期彼此搭配,在众多条目[17][18][19][20]以自创的排他性删除规则为借口,强行删除众多编友依照维基核心三原则建立的内容,引起了多少编友的抗议,可曾自己数过?@No1lovesu@Zhxy 519@仁者945@Chinuan12623@LHD@Mit23@Kolyma@Hsu.shihhung@点亮台湾各项条目的公开历史纪录及讨论区[21][22]、以及诸多管理员的留言板[23][24][25],任意一瞥的冰山一角,全部都是在反抗你二人长期的排他式删除编辑。其中一人甚至更自账号创建初始,即长期持续性遭到众多不同维基人多次不当维基化、非中立观点、原创研究[26]之警告,明显长期严重违反中立性核心原则。且近日才获管理员阁下亲自直接提醒[27]:

一些非主流观点,只要具可靠来源证明其内容真实不虚,存在于百科是没有问题的。

转身就又立刻要用自行臆断的自造规则来删除有可靠来源的其他观点。将管理员的直接提示抛诸耳边,还用自创的排他删除式规则强加在众编友头上,才是对维基规则及社群中众编友的的严重玩弄。--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6日 (三) 18:51 (UTC)

又在胡说,敝人从不曾在“元清非中国论”和“台湾白色恐怖时期”与Barter84搭配什么。而且在“台湾白色恐怖时期”,User:仁者945甚至还感谢敝人的调停(但敝人愧不敢当,因为敝人自认为没有帮上太大的忙),可见你引用这些讨论页之前根本没仔细看过。没仔细看过就引用似乎是你的习惯,你之前言必提“维基核心三原则”,表面上看起来很内行的样子,后来却自曝了根本没仔细阅读WP:可供查证,因此才会说出“这些都在条目历史中可公开查询,这叫做“提出证据”,同时也是维基核心三原则的“可供查证”。”这种可笑的话。甚至连你自己说的可公开查询的条目历史都没仔细一一看过,就信口雌黄说引发编辑战的内容是“长期稳定持续”的版本,结果那些内容不仅User:点亮台湾自己数度修改,随后也被User:Barter84数度删除,根本没有“长期稳定持续”。总编辑次数连250次都不到,对维基百科的运作方式一知半解。敝人劝你自重,不要再用自创的理论来诬蔑他人和干扰共识的达成。--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1:16 (UTC)

整篇的重点“你二人四处联合硬推排他式删除编辑”不敢回应,专挑一些边边角角避重就轻来说,是在逃避什么?还将话题扯到编辑次数,是要把维基百科原创研究成论年资排辈份的地方啰?至于讲到仔细阅读方针,Zhxy 519才刚在本段上方和你清清楚楚地讲过你排他式删除编辑哪里违反了核心方针的,就已经当作没看到了?--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1:37 (UTC)

敝人讨论条目内容的增删时,皆是以方针为依据,你所谓的“排他式删除编辑”只不过是你的又一个自创的攻击人的棒子。误解方针、信口雌黄可不是小事,你一句“边边角角”就想带过吗?你的编辑次数和你的言行一并反映了你并不了解维基百科,而且“原创研究”根本也不是你说的那个意思,你若再不看方针就随便引用方针,只会让自己不断丢人。至于某某某指控的所谓违反核心方针,你若想附和,请便,敝人对于某些存心从旁挑拨的人只能敬而远之。--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1:54 (UTC)

你嘴上说依方针行事,评论行事却鲜少指出出处,都是自己自说自话。看看这一串讨论,我发文的内部每每都是连结;你二人发文多是整篇自说自话的臆断,上方某些你二人呼应的部分,真让人误为来到私人抒发心情的部落格。甚至于Zhxy 519有引述方针来源的说明,都能自顾自地将他贬低为"从旁挑拨"。有这种不尊重证据、只愿自说自话的心态,实在不难理解你二人为何会有持续将具备来源考证的其他观点内容,持续贬低且强硬删除的行为了。--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2:31 (UTC)

你若坚持信口雌黄,随你,但若太过度,敝人会依方针处理。而且这些离题言论说多了,最后只会被管理员全数删除,之前在某条目的讨论页已经有过例子了,敝人无心再奉陪。--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3:06 (UTC)
你依方针了?先来解释解释什么是WP:DUE。--Zhxy 519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3:15 (UTC)
敝人说过了不想再继续离题言论。若是敝人真的“违反核心方针”,你不妨在WP:互助客栈/方针WP:互助客栈/条目探讨请社群一同来评断。--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3:27 (UTC)
这是我看到的你和Skipeco争执的解决规则之所在。你若逃避这条,就视你为理屈,不要妨碍别人的正常编辑。--Zhxy 519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3:43 (UTC)
如果这是和此条目有关,那么敝人当然愿意回应,但请直话直说敝人如何违反方针,不用考敝人方针的定义了。--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3:50 (UTC)
所以我昨天的话白说了?--Zhxy 519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3:55 (UTC)
依敝人的理解,“何不自己读好里边的WP:DUE?”是在说敝人没读好WP:DUE,那么请说明敝人如何没读好WP:DUE。--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4:15 (UTC)
Zhxy 519在上面具体说明了那么多,你居然能够避重就轻,选择性视而不见到这种程度。以你这种心态去"跟随"方针,总是出现抓着部分方针片段,就要对不同立场资讯进行排他式删除编辑的行为,也就一点也不奇怪了。--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6:52 (UTC)
你不用再发表这种留言了,敝人也不想回应。这种言词纯粹是为了贬低对方,徒增火药味,对于讨论根本没有帮助,发表越多只是让你自己更难堪。而且敝人已经说过了,你若太过分的话,敝人还是会依据方针WP:不要人身攻击来处理,请自重。--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8:13 (UTC)
@Matt Smith当阁下看到那种只会拿方针名称当做挡箭牌,打的字的却是自己的说话,对那种战术就不用太认真了,管理员自然会判断。--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9:58 (UTC)

说得好像讨论版就不能够也是编友们形成社群评断共识的地方。若是无法回应Zhxy 519,就别转移焦点了。--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3:36 (UTC)

自己回头看看,本段从国际文献的考据,节外生枝到针对本人,变成对人不对事的转捩点在哪?不正是你二人在原文文件上无法自圆其说后,开始挑头相互呼应要“注意本人账号”开始吗?始作俑者还将离题的黑锅甩在被害人身上,才是信口雌黄的代表。同时,在抵御你二人的人身攻击之际,本人仍然持续对题目中心提供原文文献,证明你二人之主张乃是擅自对国际文件做出原创研究,因此你们的删除式编辑主张是不合理的。综观此段,忽略此主题探讨,热衷于对人不对事攻击的,正恰恰是你二人。--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3:23 (UTC)

Skipeco言必称维基核心三原则,但是个人主观意见怎么这么强?Skipeco真的了解维基百科吗?维基跟踪是不允许的,还跟踪到这里来,这规则有人告诉过Skipeco吗?--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9:32 (UTC)

所谓美国现在还承认中华民国的合法统治之说是Skipeco自己发起的,前面本人已经要求Skipeco先去把美国现在还继续承认中华民国的证据找出来,先证明言之有物,发起人自己要负起举证责任,而不是只会怪别人,维基百科的编辑不能这样游戏。--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09:44 (UTC)

请问,如果美国不承认中华民国,那为何要承认中华民国所提供的外交文书,乃至于Visa等等,截至目前为止官方给美国的文书也都是以中华民国纪年不是吗?仁者945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3:27 (UTC)
因为美国要与台湾人民维持关系(根据台湾关系法所述),所以承认台湾治理当局提供的文书。美国只承认台湾治理当局为台湾治理当局。--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3:35 (UTC)
是的,美国与台湾人民,但仍与中华民国政府维持非官方往来。

各位所引述的都是美国观点,美国对台湾的地位定义,并不代表台湾内部本身的决定,也因此美国维持模糊的空间,有趣的是,即使台独主张持续在台湾内部扩张,民国纪元依旧是官方文书与民间契约文件日期的重要依据,台独主张者甚至还在向中华民国政府交税,即使台湾已是民主政体,仍有中华民国与政党绑在一起讨论,对于本身的历史讨论,仿佛在形容另一个国家的情形。 以下分析此主张之背景与目前的认知情况 分离主义的主张,在某些国家被视为叛乱,刑度不一,美国法典115章第2385条,第2385条规定 鼓吹推翻政府,任何人蓄意或故意鼓吹、煽动、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或通过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政府,或任何下级政治机构或政府;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劝说或讲授理应、必须、值得或宜于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美国境内任何政府或图谋如此行事;任何人组织、协助或图谋组织一切讲授、鼓吹、鼓励以武力或暴乱推翻或摧毁任何上述政府者组成社团、小组或举行集会,或其本身就是此类由具有上述明确目的分子组成的社团、小组、集会的成员或分会会员,均应判处最高2万美元罚款或最多20年有期徒刑,或两者并罚。刑满后5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 机构录用。 而台湾内部却因为台独主张者担任公职的情况(行政院长赖清德即公开主张支持台独),而将原有之刑法第一百条颠覆国家罪直接具文化(内乱罪,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等同于虚设,也因此主张独立的势力仍持续扩张,或者有一天可能将中华民国推翻建立新政权,但在此之前中华民国仍是在台湾行使主权无疑,至于未定是美国的态度,以及台湾内部国家分离主义者的态度,并不应也不该是官方的态度(即自我否认的矛盾态度)。 美国虽然已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根据一中原则即中美建交公报等三公报,但仍与中华民国维持非官方的交流,即不承认并未否认其存在,虽然美国不承认中华民国,但仍有国家承认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在世界上仍有邦交国,并有派驻大使及外交官,各国也成立办事机构,这都是国家的象征,如Matt Smith所说,正确的观点,美国不承认台湾这个名称是一个国家,亦即世界上未曾出现一个以台湾为名的国家与世界各国进行外交上的承认,至今台湾官方也有相当的认知,当然如果台独支持者从事更进一步的修法乃至变更国名等,则此主张则为其政治工程之重要基石仁者945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4:09 (UTC)

续综上,再论引言修编

  1. 因篇幅过长,不利点编,续综上,设标再议。
  2. 延续Skipeco之通知,续请@No1lovesu@Zhxy 519@仁者945@LHD@Mit23@Kolyma@Hsu.shihhung@点亮台湾关注讨论,Barter84常带有"个人主观意识"来阻挡与删除他人之正常编辑,众人皆知,不必再述,但请管理员规劝与制止。
  3. 台湾的悲哀,清廷腐败被人侵略割了台澎,还把前鸭霸后战败的日本"中日合约"与关美国啥事的"波茨坦公告",奉为皋本,里面有提台湾主权-未定"字样"吗?如无,何必自创(忆测)加入,而矮化后续宗主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主权宣称。
  4. 部分组织或团体之主张,因有统独之争,不应偏袒之述,应移除-主张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人包含但不限于台湾独立运动人士[5][4],诉求台湾的法律地位须由台湾人民自决。
  5. 《旧金山和约》、又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日和约》...段,应移除-对于台湾、澎湖脱离日本后的5J3FM0明确处置则无国际法上的有效明文规范。属赘词、原创、滋生解读,无益。
  6. 意为“到……为止”,所以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到1978年。这可解读-1978年后就不承认吗?若我说在今天之前是讨厌路人甲,也可解释说在今天以后就"不"讨厌路人甲,这又犯了自创(忆测),文字写什么就应写为何。认同加入有依据的-美国认为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
  7. 应加入有来源的陈述-美国制订的台湾关系法说到: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而依据美国现今的一个中国政策,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
  8. 应加入-美国认为台湾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这是历史文件与事实,与后面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与台湾国家主权之述无冲突。

建议引言修编(内容依讨论意见逐修至12月9日止,续论版本见此)

台湾地位未定论,或称为台湾主权未定论,认为台湾的主权归属未定,是关于台湾国际地位的论述之一。

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朝鲜战争未爆发前表示,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由蒋介石元帅受降,过去四年来,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中对该岛所行使的权力。同日国务卿艾其逊也在记者会阐释总统说法,中国管理台湾已达四年之久,美国及其盟国所未就该项权力与该项占领所未发生过疑问,当台湾成为中国的一省时,无人发出法律上的疑问,因为都认为那是依据既有的承诺,美国对于它的立场坚定,绝不会因为任何律师的发言而动摇,这就是美国的立场。在己解密的美国国务院档案中,艾其逊在一份有“关台湾问题”的密件备忘录中表示,审视了台湾问题的历史,台湾基本上是中国的领土,而且对中国拥有该一岛屿固有权利的承认,经由开罗与波茨坦宣言而再确认[1]。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总统杜鲁门认为如果朝鲜战争扩大至台湾,将对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线不利,因而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湾,实行台海中立化政策,杜鲁门6月27日表示: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对日本的和平条约订立,或经联合国审议后,才能决定[a]”[3]。

而后,尽管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与同盟国签订《旧金山和约》、又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日和约》,但日本在这些和约中都只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未述及主权问题[4]。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5]与《波茨坦公告》[6]以及《中日联合声明》[7]或《中日和约》[8]来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虽然中华民国前曾认为查旧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双方仍各自认为拥有台湾与澎湖的主权[9][10][11]。而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美国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认为台湾地位未定[12][13]。

美国在朝鲜战争前,承认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已成为中国的一省与领土[14],但因朝鲜战争爆发而改变了对台湾未来的地位之决定。后在制订的台湾关系法说到: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中华民国为台湾治理当局。美国政府也在《中美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声明了美国‘认知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后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现在美国依据的一个中国政策,是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

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0:10 (UTC)

Barter84后述之离题发言

  1. 说Barter84几次了,不要用彩字...来编辑,为何都要特立独行,没有人这样编辑讨论之文字稿,让人看了眼花撩乱。Barter84自栩专家贡献卓著,就此彩编与内链,却连二次被人指正在讨论中添加了过多无益处的内部链接,或将指向同一条目的链接重复了过多次。摘:Sakamotosan-1.在您的最近编辑Talk:台湾地位未定论中,您在文章中添加了过多、无益处的内部链接,或将指向同一条目的链接重复了过多次,这样可能会使阅读者感到不便。请您避免在同一条目内加入太多的重复链接或“低价值”链接,详见Wikipedia:格式手册 (链接)。请用{{red}},不要红链代替。 2.这是我第二次提醒了,因为很重要。Barter84覆:OK,收到!...真不知你专业度,还只是基本的内部链接之编设常识。
  2. Barter84喜欢给人戴帽子,恶意推断他人动机,还会去跟管理员告状-摘:Barter84告状-先不说他的编辑内容为何,应该请他向维基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属性,与表明编辑的外在动机,是不是不涉回避原则,好让大家公评这种编辑的正当性在哪里。回复:Outlookxp-请以文献为依据,而不是个人身份

↓↓↓以下Barter84之内容已“离题发言”离题发言已是Barter84的惯性,无助于讨论,这里还有廿几则,令人烦厌。我参加过无数公事会议,鲜少人会"离题"、对人不对事或人身攻击,当事人要不及时修正,轻者换来与会者嘘声,重者会被请出会场。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3:09 (UTC)

以下行为被视为不适当的通知的特征(且可能被视为扰乱)

--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5:55 (UTC)

Chinuan12623的不当“维基百科-拉票”

回复Barter84的血缘历史文化指控

  • 我是个溯本尊源感恩,知国仇之人,感谢老蒋、60万舍身为国的荣民,带来了台湾的安全、安定与民主。但话说回来,有这种理念不符写维基资格,怪哉!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8:36 (UTC)
  • Barter84你是聪明人,怎不知我立场?1.厌恶你个人之主观性、情绪化用词来编辑条目,且动不动批人是非主流观点,删除不能写(摘管理员对你之劝导:千村狐兔-一些非主流观点,只要具可靠来源证明其内容真实不虚,存在于百科是没有问题的)2.厌恶你多以一己之见,排除与阻挡他人编辑,甚而"全盘式删除"他人正当合理之编辑,连勘误错字用词,都不放过。3.厌恶你常扯、离题式发言,无助编修,就像现今"引言"讨论都已五、六人理性讨论成串,你还在此另开无谓之"离题"战场,我还得无奈的腾空陪你公子练剑。4.我祖先来自大陆,我是历史、地理、血缘、文化的中国人,也是台湾人,我是个溯本尊源感恩之人,贡献维基是做公益无偿编辑,年纪大可防脑退。5.编写条目恪遵"对事不对人"之原则,不像你老是恶意质疑他人动机,有违"善意"推断之维基原则(摘管理员对你之劝导:Outlookxp-讨论条目请以文献为依据,而不是个人身份);而此"引言编修"讨论中的Matt Smith,不是也呼吁Barter84你-讨论仍在进行中,目前尚未有结论,请阁下也去发表意见吧,但不用刻意针对其他用户本身。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1:35 (UTC)
  • Chinuan12623在上面发起再论引言修编,还一并使用ping呼叫了许多自己属意的特定用户。[29]
  • Barter84你又错了,这不是我"自己"属意的特定用户,我是"延续"Skipeco之前项通知,续请"原知会"之人来关注,让其了解讨论之进程为何,多人"客观"之议论,应优于你一、二人之"主观"论述吧。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8:24 (UTC)
  • Chinuan12623使用ping通知的用户是特意挑选来的,查这些用户贡献就知道编辑倾向,其他用户,例如反对你的Wildcursive,为何Chinuan12623不呼叫过来?摆明就是立场问题,Chinuan12623不遵守维基百科:拉票原则,维持维基百科规则的管理员会来吃你这一套吗玩法吗?--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9:20 (UTC)
  • Barter84你眼漂何处,我不说了延续Skipeco之通知(照copy),我讨论都来不及,还有时间去挑选人,不过你倒闲的可"离题"开标,肯定是有逐笔来-查这些用户贡献就知道编辑倾向,佩服!至于你说的昔称我前辈学长,后翻脸抹我的WildCursive,他的刚烈反复个性我敬谢不敏,我喜欢与人为善合理论述之人。看来你还应常搭想他,在这里又提了他,祝福你等编处愉快。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1:35 (UTC)

以下行为被视为不适当的通知的特征(且可能被视为扰乱)

--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0:45 (UTC)


推销立场

“推销立场”是指尝试透过使用非中立的语调、措辞、含意或目的的传达,意图影响阅读该讯息的人的态度。虽然这可能在个别具体的讨论场合下是可以接受的,但它不适用于绝大部分使用这种行文讯息做出的拉票。—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Barter84对话贡献)于2017年12月8日 (五) 09:20 (UTC)加入。

堆积票数

“堆积票数”是指透过选择性通知某些拥有、或被推测具有特定观点或意见的编辑(可能从用户框、用户分类等使用者页面声明,或是其他方式预先确定),从而促使他们参与讨论,企图影响共识的形成
--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0:51 (UTC)


Barter84自拉人,不叫拉?

我光明正大的延续Skipeco之前项通知,续请他人来关注讨论,何来非中立的方式张贴。Skipeco前连结通知,你无异,我后续通知,你有议,这不是特定对人(我)之偏私吗?且此引言议题"就事讨论","修编内容"有文献来源,有凭有据,已四人讨论中,就Barter84你岔开话题,还疑拉票,诬人动机,管理员前对你之劝导-讨论条目请以文献为依据,而不是个人身份,你都置若罔闻。日前Barter84你自拉人,就不叫拉?为了加强自己的论调,前邀前称我前辈、学长的WildCursive来抹我(人攻、离题言论遭管理员移除),与找来Qqqyyy、Mapayna(二人为傀儡或真人傀儡,遭不限期封禁)等人,来多次对我人身攻击我,才是应该被鄙弃此种拉帮结派的抹黑。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7:44 (UTC)


离题发言之告诫

↑↑↑以上内容已“离题发言”,Barter84应依管理员对你之劝导-讨论条目请以文献为依据,而不是个人身份,请就本人提出之修编内容提出理性探讨,莫再偏题,也请管理员劝导。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2:47 (UTC)


这些都有讨论的空间,但敝人建议我们避免再议论其他编者本身。--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0:25 (UTC)
认同。只要Barter84莫再"离题"发言,请阁下规劝其就上述之"编修内容"论述。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3:13 (UTC)
所以当初一开始把美国当作是赞同这里论述....是因(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中国并接受只有一个中国的概念下,不承认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而又因台湾关系法,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现存由中华民国治理的台湾地区。如果是这样...但这也不能表示美国承认台湾地位未定论吧?....只能说没国承认台湾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独有吧?如果美国的立场跟联合国一样的话...(ps:可能是因为我的观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上中华民国才是完整的中国,双方都不能代表全中国人,只能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大部分的中国人。)GONG BO-LIN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5:25 (UTC)
就-杜鲁门的言论确实可看作美国"已经表明"了台湾地位未定的立场。但也应将台湾国际地位之无奈,加述-美承认台占领治权,与美一个中国政策之于台陆之政权认知。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9:01 (UTC)
不是因为承认PRC或不承认ROC。美国主张台湾地位未定,这点在条目中的“美国政府立场”段落中有写,也有来源。--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6:17 (UTC)
引言中已述-该理论的产生‧‧‧美国总统杜鲁门认为如果朝鲜战争扩大至台湾‧‧‧同时表示: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后,才能决定。此段已述明美国主张台湾地位未定,且此论述日后美方也未推翻,故引言中不必再赘此字词,但应需加述美承认台占领治权,与一个中国政策之于台陆之政权认知,此虽是台湾国际地位之无奈,但也是目前之实况,应予加述。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6:48 (UTC) 
杜鲁门的言论确实可看作美国已经表明了台湾地位未定的立场,阁下这样说也有道理。但PRC与ROC的部分,引经据典地引用了四个文件,“论证”的目的相当明显,这样在引言中似乎不太平衡。--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6:55 (UTC)
感谢Matt Smith认同-杜鲁门的言论确实可看作美国已经表明了台湾地位未定的立场(事实上似乎也未见有其他文件明示有"台湾地位未定"的字样,故不应原创与扩大解读),而PRC与ROC引用的四个文件来“论证”,是我认同"前页"之讨论(因无人异议四个文件),文件明确也合宜,故无关乎"量(件)数"平衡之问题。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7日 (四) 17:26 (UTC)
关于其他文件明示台湾地位未定,可见于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的报告。之前敝人对于那四份文件无异议,是因为提议加入“美国政府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两句作为平衡,现在若不加这两句,或许会失去平衡。--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1:30 (UTC)
  • 有必要将各宣言、合约之事实认定说明,再指台湾地位未定论,应只是为美之区域平衡、后一个中国政策,与台独及媚日人士所衍伸出来之问题:
  1. 台彭割让,始于日本霸权强诸之马关条约,是"满清"割让,止于日本二战败之日天皇降书,请注意他(原文)是:朕通告旨使第国政府,对美、英、中、苏四国,受诺其共同宣言。请注意是向四国,不是仅美国,美没那么大。
  2. 上述之受诺其"共同"宣言乃"波茨坦公告",该公告主在声明结束战事与屡行"开罗宣言"。再请注意,该公告是由美、英、中、苏四国元首签署,不是仅美国,美没那么大。
  3. 而"波茨坦公告"要求屡行之"开罗宣言",明示"日本要归还满州、台澎于中华民国"。再注意,该会议与宣告是由美、英、中三国元首(相)议订,不是仅美国,美没那么大。"中华民国"是承续满清的宗主国,二战间各国也陆续废除对中的"不平等条约",战后中华民国也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就上,日本依"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要求宣败投降了,各国、中华民国也都接受日本降书,麦帅是盟军指挥官,只是分配各区受降军管事宜,更无关"主权"分配之权力,而各大洲之(某些)受占领区或许先前无明定主权回归事项,但是中华民国已依"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来正式的取回了满州与台澎,是已完成之事实,何来有后面的"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的台湾地位未定之说。再说一次,日本是对美、英、中、苏四国投降,美国没那么大,依"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台澎已回归中华民国,是"已完成"事实,不是事后杜鲁门的朝鲜战争恐怖平衡,一人说了: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后,才能决定。请问杜他一人能推翻那么多元首签署之宣言吗?但后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因美的一中政策,衍伸出诸多的官方论述说台湾不是国家,但这确给台独组织与人士的"台湾地位未定"之起论点。我说啊台湾人要自信自强点,一天到晚以美是瞻,抱美大腿,人家说你不是个"国家",还真台湾地位未定。唯此条目是"台湾地位未定",无妨纳入"杜鲁门的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后,才能决定"之起点说法。
  4. 而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和中华民国与日本签署的《中日和约》来说,是(中)、日双方双边文件,不关美国或第三国。《中日和约》因日本是战败国,日本再次回应与49国签署1951年的"旧金山合约"的日本放弃"台澎"主权。试问,日本是战败国,他当时也在美国军管下,而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杜鲁门的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后才能决定说",日本当然只能提及放弃"台澎"主权,他能擅权,他能得罪军管的美国,将他明说我来指定台湾的"主权"交给谁;再看"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之中美英苏已经共同声明"台澎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他有需要再画蛇添足,或敢冒不讳得罪战胜国说-我来改变中美英苏共同声明"台澎归还中华民国"?而中华人民共合国与日本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因两岸分治,也只能说"台澎主权为中国",内容怎可能提到是"中华民国。但这又是给台独组织与人士的"台湾地位未定"的第二个起点。我说了,此条目是"台湾地位未定",无妨纳入-日本在这些和约中都只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未述及主权问题。但应移除-对于台湾、澎湖脱离日本后的5J3FM0明确处置则无国际法上的有效明文规范,属赘词、原创、滋生解读,无益。
  5. 综上,战后台湾归属在《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明示"日本要归还满州、台澎于中华民国",归还当然是人民、土地与主权,勿庸置于,不需再扭曲解读。而后续之相关合约可视为其增录或延续,没必要将"日本要归还满州、台澎于中华民国"都再抄一变,前文既无推翻,当然是为延续有效,法律亦同,然美国因其国家利益、恐怖平衡、一中政策,而反复说法或有不同研究报告,不足为奇,致有台独组织与人士或媚日人员对"台湾地位未定"之衍伸说法。条目归条目,应做合理与事实面之解读,但身为台湾人,要有一把尺,不要卑屈而自我矮化,中华民国(台湾)就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不要自卑的似个孤儿般。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4:41 (UTC) 
请避免使用可能贬损他人的“媚日”一词,方针WP:PA有列举类似的例子来提醒大家避免之。
关于某某宣言、公告、……等等文件对于领土问题的效力,网络上已存在大量正反两方的辩论,且那些文件的条目中也都有收录,因此在这里讨论那些论证的问题应该没有太大的帮助。
从方针的角度来看,如果反方可以引用来源加入四个论证的文件,那么正方应当也可以引用来源加入论证的文件,否则是否有失公正?
--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4:54 (UTC)
不要误会,我说“媚日”是指类像"台湾民政府"组织说的台湾宗主国是日本,还说希望美国来军管台湾之流。"媚日"是台湾的常用词,但是某些组织与个人是喜好担任此角色,就他们来说不是蔑词,反是荣耀。但我不是指写此条目的某些人是“媚日”,这是确定的,因条目本应就事论述,不该扣人帽子。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的报告是美国国家图书馆研报,重要性较低,应于写"内文"即可,然若台湾或别的国家也有类似研报也都要纳入"引言"?引言放入重要之公报条约即可。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5:28 (UTC)
敝人无权限制任何用户使用敏感词语,但敝人个人认为最好还是避免使用。即便是在维基百科上指称维基百科以外的人士为X匪也是会引发争议的。
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是美国国会的智库,重要性不低。但重点是它是可靠来源,可靠来源的内容写入条目中是没问题的。--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5:43 (UTC)
你意思该段修编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或《中日和约》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以及整个中国大陆的主权;而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报告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

如他人无意见,我也尊重。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6:00 (UTC)

“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报告”应为“美国”,报告中是那样写的。
另外,这样一路阅读下来,虽然杜鲁门的言论可解读为美国认为台湾地位未定,但句子中没有明确表态,所以不见得每位读者都有知识能正确解读。为了与反方(PRC、ROC)的明确表态进行前后呼应,美国的部分还是加上一句“并认为台湾地位未定”才能呼应吧?--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6:17 (UTC)
1.正确应为-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报告指出,美国视...。2.末句已补上“认为台湾地位未定”。3.另请补上此段的来源,编修内容已调整。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6:45 (UTC)
1. 请问为何要加上来源名称(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报告)呢?方针没有说引用参考文献时必须加上来源名称,而且反方也没有加上来源名称。3. 来源为这两则:[1][2]。--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7:15 (UTC)

参考资料

  1. ^ Monte R. Bullard. Strait Talk: Avoiding a Nuclear War Between the US and China over Taiwan (PDF). Monterey, CA: James Martin Center for Nonproliferation Studies (CNS). 2008: 294 (英语). He explained that the U.S. regards the status of the island as unsettled ...... This statement of purpose was never formally implemented or executed 
  2. ^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icy—Key Statements from Washington, Beijing, and Taipei (PDF).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9. 2014-10-10 (英语). In neither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of 1951 nor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of 1952] did Japan cede this area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any particular entity. 
感谢提供来源。"引言"是重中之重,类此争议性条目,辎字必较之处,有要求来源处很正常。此相关研究报告何其多,冠上"出处"可免日后纷争,阁下如认为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是美国国会的智库,重要性不低,我想放入"引言",大家会接受。至于该段反方来源,内文中有许多相关出处,应不必再录,大家也理解。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7:46 (UTC) 
敝人觉得刻意为某一方的文字冠上来源名称之举实为不妥,一是方针没有如此要求,二是与前文的书写方式不一致,怎么想都觉得有问题。--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7:56 (UTC)
直接观察目前所引述文本原文,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日和约、中日联合声明,其发表单位及来源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因此将美方立场的发表单位及来源美国国会的智库列出,是可接受的平衡方式。--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8:52 (UTC)

观察"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报告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一段,其文献时序为1971年。但1979及1982年,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签立了建交公报[30]、八一七公报[31],此二条约,不但时序上较新,其发表单位直接是"国家",其中并有直接对台湾作出明确说明之条文。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认知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因此,就发表时序、发表单位层级,及对议题明确性而言,此二条约内容并不应该排除于首段。即应以本条目"美国政府立场"的第一点、第三点之内容摘写于首段,而1971年之内容可依时序排列,列入美国政府立场之内文,补充现行内文不足之处。 建议为: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或《中日和约》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以及整个中国大陆的主权;美国政府在《中美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声明了美国‘认知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后明白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

--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09:55 (UTC)

Skipeco前说-因此将美方立场的发表单位及来源美国国会的智库列出,是可接受的平衡方式。但现又说依时序,将后面较新的"国家"级之公报,取代而移除了"国会的智库"的报告(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报告指出,美国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认为台湾地位未定[5][6])。本人折衷看法,"国家公报"级别高、时序新,应优于时序旧的"智库报告"而列于"引言"中,而"智库报告"内容可增列于"内文"中,倾向支持Skipeco之提修。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1:00 (UTC)
非也,根据方针,那些公报是第一手文献,其优先度反而比不上智库的报告。而且智库的来源的时间是2014年,反而是最新的。再者,公报只是在说“认知PRC的立场”,而对于台湾地位如何则根本没有表态。
另外,反方ROC引用《中日和约》声称拥有台澎,但ROC外交部曾在1952年发表报告表示:“查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1]ROC前后的言论有如此重大矛盾,这点是否也应该收录?--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1:22 (UTC)

参考资料

  1. ^ 《议定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总报告书》(民国41年5月13日),第11面左页,外交部“对日和约”案卷第54册,台北:国家档案局

观察方针原文,第一手来源并非"比不上"(此用词已为原创研究),是:

第一手来源只能用于描述性断言[32]

此处是直接将文献内容照录,完全符合方针的使用要求。同时,中华民国外交部于2012年提出了“中日和约”答客问[33],表明其对台湾主权的立场,为同一单位时序最新的正式表达,应优先考量。--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3:00 (UTC)

双方论述都有基点,并述如何: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或《中日和约》来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以及整个中国大陆的主权。而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报告指出,美国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认为台湾地位未定[5][6]。

美国以前认为台湾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后在制订的台湾关系法说到: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中华民国为台湾治理当局。美国政府也在《中美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声明了美国‘认知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后明白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现在美国依据的一个中国政策,是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

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1:55 (UTC)

在下尊重此并述的方向,不知其他编友观点如何?--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2:10 (UTC)

有二人认同并述,且Matt Smith之原编论未动,故做修编内容之调整。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2:30 (UTC)

@Chinuan12623:
敝人无意批评任何人,但是刻意针对不认同的阵营而在其句子前面冠上出处名称,使得读者阅读时的感受和认同度受到影响,这样的写作方式是带有目的的,稍有经验的编者一看就知道,难道阁下真的认为没问题吗?有些严肃的话说多了不好听,但编辑维基百科时应该以公平、公正的精神来对待,还希望阁下谨慎三思。
请问“后在制订的台湾关系法说到: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中华民国为台湾治理当局”这段话的用意是什么?敝人觉得这样的词句排列似乎改变了《台湾关系法》的原意,恐怕会无意间断章取义。《台湾关系法》没有特地说明ROC的地位,只是在说明“台湾”一词包涵哪些意思时提到“……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为中华民国的台湾治理当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当局……”。而且如此写法与前句“美国以前认为台湾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组合起来令人感觉是在暗示美国现在仍然承认ROC的合法性。
另外,在引言中特地开辟一个段落专门阐述美国的立场,是否真的有必要?--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2:38 (UTC)

前面已说明,现在状况是两方皆冠上出处,只是一方的发表源即是政府,并非未列出。另外纪录显示,率先希望在首段加入美国立场的应是阁下。--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2:47 (UTC)
我前多次自述-美国没那么大,台湾要自立自强,但似乎编者都很重视要加谈美国立场。台湾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与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中华民国为台湾治理当局-这是美国承认"治权",事实上治权至今也犹在,此与后面叙述现今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这是否认有"主权",无暗示他意成分,叙述美国立场明确,前后不相悖。
@SkipecoMatt Smith认为-而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报告指出,美国视《开罗宣言》...,不宜冠出"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名称,易产生立场不同读者之认同度,阁下是否认同移除(在来源引注中应已示出单位),改直书为-美国则视《开罗宣言》...。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3:18 (UTC)
因后方有美国不同层级的表述(美国政府),若移除前方出处,也反而可能使读者误以为两边为同等层级,因此不妥。--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3:29 (UTC)
@Chinuan12623:
敝人认为若要冠上出处,就应该正反两方都冠上才公平。只挑某一方冠上,这样的用意太明显了。
美国是目前唯一直接表态台湾地位未定的国家,因此它的立场当然要加,但是特地开辟一整段,还提到《中美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美国对于“认知”的理解等等,是否有点多了?敝人不排斥这样,只是考虑到引言的重心。
“台湾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这样的字词排列改变了原意,原意是“中华民国在台湾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而且敝人不认同在引言中加上这句,因为多数读者不知道“合法占领”的意思是“军事占领”,所以这句话很容意误导读者。--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4:00 (UTC)
在下对皆冠出处持开放态度。同时,依据维基对第一手资料的规则,只能依照文献原文直接转录为“合法占领”。--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4:10 (UTC)
(~)补充:敝人刚才在Google和Google Books搜寻了一下“美国国会研究处”、“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处”、“美国国会研究服务部”,发现“美国国会研究处”才是最常见名称。--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4:23 (UTC)
二位有使用"原文"之共识,该二段用词已依原意“中华民国在台湾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美国国会研究处”来修改。并感谢多位编者之长串理性讨论。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5:16 (UTC)
原文: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恰当的译法并非“中华民国在台湾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依据句中主词、受词及修饰句,正确应是“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合法占领台澎及行使治权”。--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6:20 (UTC)

Matt Smith说:“原意是“中华民国在台湾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而且敝人不认同在引言中加上这句
Chinuan12623回应说:“二位有使用"原文"之共识,该二段用词已依原意“中华民国在台湾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来修改。并感谢多位编者之长串理性讨论。”
参与这种讨论的意义在哪里? --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5:53 (UTC)

是的,敝人不认同在引言中加上这句。而且台湾地位未定论所探讨的是主权问题,治权并非本条目重点,不应收录在引言中。
另请Chinuan12623也将反方PRC和ROC所引用的论文或研究报告的机构名称也冠上,以便大家评估。--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6:26 (UTC)
你原说不认同的理由是"因为多数读者不知道“合法占领”的意思是“军事占领”,所以这句话很容意误导读者。"但前面已说明过,这是原文词语,依照维基方针应按原样收录。其他部分都是你认为重要的美国,对此议题的论述。
再来,此二国的主张和来源即是该国政府自身,皆可直接于条文原文中检视。--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6:42 (UTC)
正是因为无法直接说“军事占领”,敝人才不赞成收录,因为容易误导读者。且治权并非本条目的重点,其重要度不足以在引言中说明。
不对,前三份文件中并没有说ROC依据那三份文件来主张拥有台湾。必须找到论文或其它文献明确提到ROC依据那三份文件主张拥有台湾。--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7:00 (UTC)
这是美国方面的原文原语,就该照维基方针收录。个别编友对美国"竟然没有把话说明"之类的不满意,并不应构成推翻的理由。
你误会一件事,这里纯粹是要叙述"中华民国主张依据这三份文件拥有台湾",不是"检讨那三份文件的效力"。--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7:18 (UTC)
同上,敝人认为只说“合法占领”容易误导读者,因此不赞成收录。并且治权不是本条目重点,不应收录在引言中。
其实是你误会了,你大概不知道必须要有“叙述"中华民国主张依据这三份文件拥有台湾"”的来源才能那样写。--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7:24 (UTC)
这是美国对台湾地位的文献,原文中美国就只说了“合法占领”,就只能如此照录。
现行三国际文件后方皆附有来源,来源内已写明中华民国之主张,请至条目内来源看清。--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7:35 (UTC)
敝人已经说了,因为只能如此照录,所以敝人个人不同意在引言中收录这些内容。
你还是没懂,那三个第一手来源本身并没有说ROC依据这些来源主张拥有台澎。难道你忘了自己先前引用的方针“第一手来源只能用于描述性断言”?你现在想做的事情是解释第一手来源,那么你必须找到有如此解释的第二手来源才行。若有不懂,请尽管提问,但若再不补上来源就移除模板,敝人会提报。--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02:44 (UTC)
  • 讨论贵在“化异存同”,但有误解之处,应去偏,因战事产生之议,当以条约、和约、公告、宣言为主据,各国声明、研报次依,宗主国为主,他国为次。
  1. “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后面研究出之创词,源头的杜鲁门也没说这句话,地位含意-主权、治权、殖民、军管...皆属,谁规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只能谈"主权",条目编辑时可以如此设定吗?就以当前台湾无奈的国际地位,就是主权、治权之论,在"引言"中置入,至当至宜。
  2. 请注意反方PRC和ROC所引用非论文或研究报告,是《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及《中日和约》,相关文件里应在各签署国,怎么会在这些文件中冠上机构名称,签署各方是谁还要详列出,那不离谱。PRC和ROC引用的《开罗宣言》明示"日本要归还满州、台澎于中华民国",与《波茨坦公告》中声明结束战事与屡行"开罗宣言",这难道不也是中美英苏的共同声明,仗也胜了,台澎也归还了中华民国,人民土地政府也都在上面已经行使了主权,如这不是主权,什么是主权。拿个杜的朝鲜战争说法,他个人可否决《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老美大,变来变去,说严肃点,关他何事。怎会还要有论文或其它文献明确提到ROC依据那些文件主张拥有台湾,岂不怪哉!(例:房、地权状属名是甲,就是甲的,还需旁证。就算被污掉,法院判归还甲而胜诉,也是甲的,还需旁证,或邻居说了才算) 
  3. “叙述"中华民国主张依据这三份文件拥有台湾"”的来源才能那样写?我不相信相关报导M你会没听过,老马跟中共都不知说了几回,这说法薄弱,恐只反应你不满冠词“美国国会研究处”出处,其实大可不必,心宽一点。 
  4. 而Barter84无理据之异议看法,是只要针对Chinuan12623本人之编修与说法,都会为反对而反对(有太多案例不赘述)。Barter84是刻意忽略此编题有多人之理性长篇论述,概以无讨论的意义来否定。其看法不足回应。
  5. 而Matt Smith先前说法,其反对列入的顾虑有二:1.认为“台湾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非原文,这好处理,就改依原文,但究竟是他提“中华民国在台湾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还是Skipeco说的“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合法占领台澎及行使治权”为准,尚有待商榷。2.认为“合法占领”的意思是“军事占领”读者会不知道而误导。但这是他主观认为,因原文会使用“合法占领”,就代表这是最客观正确用词,"他词"反而无法显示全貌。如"三清"条目多处宗教术语,又有多少读者看懂,但如硬将他理白,反恐失原意,所以保持原意,是最佳作法。
  6. 而意见之"存同"部分,大家理应遵守。我、M、S既都认为-美国的立场当然要加,宜综上来依"原意"来述明“合法占领”与“美国国会研究处”字句。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8日 (五) 18:08 (UTC)
  1. 已加入台湾地位未定论是指领土主权的来源。
  2. 敝人当然知道反方ROC的内容是直接引用第一手来源,但是方针WP:PSTS说过:“对第一手来源的任何解释都需要可靠的第二手来源的相同解释加以支持”,希望阁下别忘了。如欲保留这些内容,请加上第二手来源。阁下所谓的“台澎也归还了中华民国,人民土地政府也都在上面已经行使了主权,如这不是主权,什么是主权”只是阁下的观点,而非事实,敝人也可以发表完全相反的观点,但是在讨论页阐扬这些个人观点的意义不大。
  3. 正是,有那样的来源才能那样写,请参看上述方针WP:PSTS。敝人的印象中确实看过反方报导,但维基百科没有规定所有编者都有义务要帮反方把每一篇报导的标题和内容都记住。阁下若记得那种报导,请在找到后加上。
  4. 治权问题不是本条目重点,不宜放在引言中。另外,为何阁下们愿意收录“美国以前认为台湾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却忽略“ROC以前认为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
  5. 反方ROC的来源尚未冠上出处的机构名称,请阁下冠上。--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02:44 (UTC)

1. 来源已明说: 那只是美国方面一智库的立场,你必须还有来源说明此美方智库立场能完全代表此论述。
2. 此处为描述性断言,而无诠释。合于第一手资讯使用方式,

第一手来源只能用于描述性断言,这样的断言应使得一名理性且受过教育的非专业人士能够加以验证。

勿蓄意加入fact面板。
3. "治权问题不是本条目重点",需有来源才能如此主张。--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04:31 (UTC)

1. 来源已更新。
2. 错了,此处描述没有依照来源进行描述性断言,而是在解释来源。你不了解方针,一再地自说自话,还随意移除模板,实在相当不对。请勿再在了解清楚前再移除模板,否则即为破坏。
3. 见 1.。--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04:49 (UTC)
  1. 新的来源无法直接支持语句,变成原创研究,需补正来源。
  2. 请先理解方针中"描述性断言"之意义。此处之使用完全符合方针。--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05:24 (UTC)
  • (:)回应Matt Smith疑虑,@Manchiu同参:
  1. Matt Smith将-ROC以前认为查旧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述于"引言",难道要将ROC多次声明之内容全都摘入,当然不宜。引言是述"重点",应述旨点,台澎已有主权之意。Matt Smith你这反意是"Barter84(留言) 2017年12月8日"私下要求你新增,无妨,已平衡加入。
  2. Matt Smith说治权问题不是本条目重点,不宜放在引言中,是Barter84(留言) 2017年12月8日"片段截取你-Matt Smith说:“原意是“中华民国在台湾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敝人不认同在引言中加上这句”后,你再加增是你反意。但请注意,你原反对的但书有二,不同于此。你:1.认为“台湾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非原文,这好处理,就改依原文,但究竟是他提“中华民国在台湾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还是Skipeco说的“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合法占领台澎及行使治权”为准,尚有待商榷。2.认为“合法占领”的意思是“军事占领”读者会不知道而误导。但这是他主观认为,因原文会使用“合法占领”,就代表这是最客观正确用词,"他词"反而无法显示全貌。如"三清"条目多处宗教术语,又有多少读者看懂,但如硬将他理白,反恐失原意,所以保持原意,是最佳作法。本人已覆述于你,但你却硬滋生他理,自不够理性,莫受Barter84牵制,请自主客观。
  3. "治权问题不是本条目重点"?请注意“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后面研究出之创词,源头的杜鲁门也没说这句话,地位含意-主权、治权、殖民、军管...皆属,谁规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只能谈"主权",不管有无“台湾地位未定论”来源,都不可限定。只谈主权不谈治权,这跟Barter84常以当前主流、非主流意见来砍阻他人之正常编辑有何不同。请注意管理员千村狐兔对Barter84之规劝-一些非主流观点,只要具可靠来源证明其内容真实不虚,存在于百科是没有问题的。
  4. 要求PRC和ROC的来源尚未冠上出处的机构名称?这相当奇怪,相关文件里应在各签署国,怎么会在这些文件中冠上机构名称。你后说要有"媒体引述该文件之来源",无妨,Skipeco已补上多则来源。
  5. "引言"之修编尚在讨论中,但余部分之修编尚属正常编辑,但Matt Smith协Barter84屡阻他人正常编辑,再框累计已明确违反3rr,诱导管理员封禁,实属不该,而同段落之Matt Smith亦已超过3次之编辑,却未揪处?Barter84指导Matt Smith说-当前情况不能允许任何争议性编辑,只有错字、错误名词等无争议性修正,否则就直接回退...。
  6. Barter84躲在背后指导操弄Matt Smith,类似实人分身傀儡来指导,前Matt Smith之理性对谈讨论,现已变的复杂,请Matt Smith能依本人就你上述之意见回应来理性思考,做自己,勿再为Barter84所左右。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10:39 (UTC)
  1. 敝人未曾说要将ROC多次声明全摘入,现在要求加的ROC以前的报告当然是重点。全句可缩减为“虽然中华民国以前认为《中日和约》无法取得台澎主权”。
  2. 敝人反对收录此“合法占领”内容的原因共有两个,皆是本人自己的意见,无关Barter84。第一个原因是读者不知道那种占领是“军事占领”,阁下认为这是主观观念也无妨。第二个原因就是台湾第位未定论是在指主权问题,因此治权的重要性不足以收录在引言中。顺代一提,原文使用“合法占领”,不必然等于那是最客观正确用词。
  3. 关于台湾第位未定论是在指主权问题,敝人早前加入了一个中国时报的来源支持这点,但被Skipeco不当移除了。请阁下参看那个来源。
  4. 如果阁下认为PRC和ROC的来源冠上机构名称很奇怪,为何却认为美国的来源冠上机构名称不奇怪?而且敝人在先前的回复中已经向阁下说明,现在反方ROC所引用的来源皆是第一手来源,这些第一手来源里面根本没有说“ROC依据XX文件主张拥有台湾”,阁下若希望保留“ROC依据XX文件主张拥有台湾”这种写法,则必须加上有那样写的来源才行。
  5. 敝人先前已经在条目的编辑摘要中提醒过Skipeco回退不过三,但他坚持不听劝告,阁下怎能怪敝人?另外,敝人确实在同段落有“已超过3次之编辑”,但敝人并未违反方针WP:3RR,请详阅方针定义。
  6. 意见交流而已,正常的,无须看得太过度。我们大家都没那么容易被操弄的。--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11:35 (UTC)

这条目内容已偏 ,未述朝鲜战争前美国已有台湾归还给中国说法之背景历史

  • 我前曾述-有必要将各宣言、合约之事实认定说明,再指台湾地位未定论,应只是为美之区域平衡、后一个中国政策,与台独及媚日人士所衍伸出来之问题。只重美国朝鲜战争后杜说台湾问题再决定,这是当时美国对二岸的恐怖平衡私益,但确给了台独及媚日人士及其后美国政府的相关研报全部走样,而有"台湾地位未定之创词",杜是打脸自己,因他在朝鲜战争(前)是承认几项合约宣言之中华民国合法取回台澎领土与行使之主权。说难听点,见猎心喜之人是拿此鸡毛当令箭,来否认台澎未归还中华民国,以下资料可证,但在条目中几乎未见,然谎话说久了几乎就成真,而台湾的悲哀,被说成不是主权的国家,某些组织与人员还乐于配合与大肆宣扬。
  1. 旧金山和约第二条第二款“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并没有表明是对中华民国放弃,做为“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的论据。但我们看看同条的第三款“日本放弃对千岛群岛、1905年9月5日获得之库页岛部分,以及邻近各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完全同样的论述;但却从没有人讲“千岛群岛、库页岛法律地位未定论”,原因为何?不过是对台湾的政治、安全的需求扭曲了法律的解释。
  2. 在朝鲜战争未爆发前的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还在上午的记者会中表示,“为实践上述各项宣言(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台湾即由蒋介石元帅受降。过去四年来,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当时的中国即指中华民国)对该岛所行使的权力”。同天下午国务卿艾其逊也在记者会中再度阐释总统说法,“中国管理台湾已达四年之久,美国及其盟国所未就该项权力与该项占领所未发生过疑问。当台湾成为中国的一省时,无人发出法律上的疑问。因为都认为那是依据既有的承诺”。“美国对于它的立场坚定,绝不会因为任何律师的发言而动摇。这就是美国的立场。”
  3. 在己解密的美国国务院档案(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FRUS)中,在1950年的第六卷:东亚与太平洋(Volume VI East Asia and Pacific )第259页中,艾其逊在一份有“关台湾问题”的密件备忘录中明指,“我其次审视了台湾问题(Formosan question)的历史,指出,台湾基本上是中国的领土…而且对中国拥有该一岛屿固有权利的承认,经由开罗与波茨坦宣言而再确认。”最有意思的是,在同一卷的第264页,国务院解密档案的编辑,再用“编者注”的方式,把杜鲁门和艾其逊的说法与出处,再复述一次。
  4. 曾任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的卜睿哲说-美国在朝鲜战争爆发前曾有台湾已归还给中国的说法,但朝鲜战争后,美国主张台湾地位未定。此与上述各项列示,是贴切不谋而合的。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17:41 (UTC)
  • 综上,增述"引言"第一段之前因历史背景:
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朝鲜战争未爆发前表示,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由蒋介石元帅受降,过去四年来,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中对该岛所行使的权力。同日国务卿艾其逊也在记者会阐释总统说法,中国管理台湾已达四年之久,美国及其盟国所未就该项权力与该项占领所未发生过疑问,当台湾成为中国的一省时,无人发出法律上的疑问,因为都认为那是依据既有的承诺,美国对于它的立场坚定,绝不会因为任何律师的发言而动摇,这就是美国的立场。在己解密的美国国务院档案中,艾其逊在一份有“关台湾问题”的密件备忘录中表示,审视了台湾问题的历史,台湾基本上是中国的领土,而且对中国拥有该一岛屿固有权利的承认,经由开罗与波茨坦宣言而再确认[1]。(此段或可再"约略"于引言首段,而详文列"内文"之于"历史背景-首段")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17:41 (UTC)

(※)注意目前条目紧抓杜鲁门在朝鲜战争"后"之表示,而引伸出的美国或其他国家对他的相关表态是未定,特别是台独组织与相关人士的见猎欣喜认同说法,是极其失真之写法。起源杜鲁门之"前"后不一论述,本应平衡同揭示出,来让读者了解,若只论杜后,不揭杜"前",其编者排斥之编写心态已偏颇,亟待修正。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02:18 (UTC)

敝人建议阁下避免在维基百科上抒发个人情绪。无论称呼什么人,使用“媚日”、“蒋匪”、“毛匪”等等都是情绪化的,请阁下共同维护维基百科的理性风气。而尽管杜鲁门在朝鲜战争前有意按照开罗会议的安排,但在法律条约没签之前,那些意向终究只是意向。阁下对“中国”或“中华民国”忠心耿耿,却反而主张“台湾”是国家,实属罕见。
  1. 怎么会没有人讲“千岛群岛、库页岛法律地位未定论”?日本政府的立场就是千岛群岛和南库页岛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是“至今未定”,相关报导可见于日本产经新闻在2009年报导的“首相、18日サハリン访问 露帰属を容认? 実利优先主义に危惧も”,网络上都还能找到网友的翻译。
  2. 美国在朝鲜战争前确实准备按照开罗会议的安排,这在学术界可说是基本常识。但是那终究只是一种意向。朝鲜战争爆发后,一切都变了,因此美国在1950年与英国交涉时才会指出:尽管开罗及波茨坦宣言声明了将台湾归还中国之意向,但是“台湾的主权尚未移转给中国乃是事实”,美国更向英国指出:由于世局已经发生许多变化,实非开罗会议时所能预见,使得美国不能以开罗宣言作为台湾地位问题的定论。(艾奇逊指出世局有以下变化:第一、苏联对开罗及波茨坦宣言的有关承诺,如朝鲜独立,及支持国民党政府等,皆已弃置不顾;第二、在日本投降后接下管理台湾之责任的国民党政府,不够称职;第三、把台湾交给开罗宣言时期的中华民国是一回事,把它交给支持莫斯科及与自由国家为敌的北京政权是另一回事;第四、因为中国政局剧烈改变,满怀敌意的专制政权在北京建立,难道民主国家不能质问:为什么不与台湾人民协商,或不采用适用于殖民地人民的联合国宪章原则,便把台湾交给这样的专制政权?)也因此1958年英国外交部说明英国对于开罗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的立场时才会指出:经过波茨坦宣言确认的开罗宣言只不过是一个共同目的声明,两者都是在只有一个实体自称代表中国的时候制订的。从那时以来,中国发生了内战,各国对于‘谁现在代表中国政府’仍然意见分歧。台湾问题已经变成了国际问题,与若干国家都有了牵涉,不能仅靠参考开罗及波茨坦宣言来解决。
  3. 同上,只是朝鲜战争前的意向。
  4. 同上。
  5. 阁下提议加入的段落,有些句子比较冗长,可能需要稍微浓缩,但敝人大致上不会反对。敝人也提议在该段落前面加上一段:“1943年,美国国务院成立“国家及地区委员会”(Country and Area Committee),着手研究战后如何进行军事占领,其下辖的“跨部门远东地区委员会”(Inter-divisional Area Committee on the Far East)于1944年发表了报告探讨美中合作占领台湾的议题,报告中指出中国方面希望在战后立刻取得对台湾的控制,同时报告中也质疑中国方面能否明白主权之转移在最终解决方案达成之前都无法实现。”然后再在阁下提议的段落下面加上一段来阐述前述的美国和英国指出世局已发生变化……。但有些句子也需要浓缩。--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03:07 (UTC)
  1. 感谢认同此"首段"的加入(想浓缩,有点难)。至于再加-1943年,美国国务院成立“国家及...,或阐述前述的美国和英国指出世局已发生变化…等,因"引言"应精述,宜于"内文"述及。至于其他国家如何看待与解读杜此声明,或因应杜之后之台湾地位再决定说,那都是美国与相关政策调整因应之说,不足为奇,有也宜于"内文"阐述。我们不能忽视与推翻杜曾有此宣示,这是事实也是历史,故应诚实记载此段。
  2. 你还是错解,我对“中华民国”忠心耿耿,我是台湾人,也是文化、血缘、历史的“中国人”(我祖籍大陆、如是原住民就不宜此称),我主张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台澎回归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台湾)当然是主权国家。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5:00 (UTC)
敝人同意将1943年的内容收录在内文,但不同意将美国和英国改变先前政策的内容收录在引言。政策的改变是重点,若只收录朝鲜战争前的政策而不收录朝鲜战争后的政策改变,并不公正。--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5:32 (UTC)
(~)补充:阁下主张的“中华民国(台湾)当然是主权国家”实在是与中华民国宪法以及国民党的立场相差甚远,那叫作华独。--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6:15 (UTC)
你不同意将美国和英国改变先前政策的内容收录在"引言"?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5:41 (UTC)
敝人打错字,应该是不同意收录在内文。美英政策的改变大大地支持了台湾地位未定论,是与条目呼应的,比旧政策更有资格被收录在引言。--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6:15 (UTC)
你说的美英政策的改变大大地支持了台湾地位未定论。应该是在这段后加入-而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美国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认为台湾地位未定[12][13]。英国外交部则说明,英国对于《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立场只是一个共同声明,在只有一个中国的时候制订的,但自中国发生了内战,由谁代表中国政府,让台湾变成了国际问题,不能仅靠《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来解决。...(是接在此?我略修短文)。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6:57 (UTC)
阁下加入的内容的时序有问题,美国在朝鲜战争前的旧政策应该放在杜鲁门的声明之前。而且美国即便在朝鲜战争之前也多次声明过台湾的主权、地位必须等到对日和约缔结之后才能决定,例如艾奇逊在1949年所说的“国务院对台湾地位的立场已于国务院发言人的声明中言明,最终的决定必须等候对日和平解决方案之议定。”,这些也都应该收录,敝人的意思不是照录,而是要先修饰、浓缩。另外,敝人不同意加入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中华民国为台湾治理当局,因为其重要度不足以收录在引言。--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02:42 (UTC)
1.条目之重点"起源"是杜鲁门在朝鲜战争"后"之台湾地位待后决定说,那应同将杜在朝鲜战争"前"之对台湾地位宣示加入做个对照,其他美再早之前的个人看法之历史背景,应列入"内文"来陈述,艾奇逊在1949年所说的,没美总统说的那么重要,他又不是转述总统看法,越写越多,哪成"引言",写的连后面内容都不必细看了。2.台湾关系法-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中华民国为台湾治理当局之述,就是美与大陆建交后的对台"地位"看法与相关因应作为,其重要度应该陈述。3.至于1958年英国外交部则说明,你认为应依时序加入,那是应于第二段之末,(已加入,见):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总统杜鲁门...表示: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才能决定[a]”[3]。后有媒体、报告或文件认为此为台湾的主权未定论之起源。而1958年英国外交部则说明,英国对于《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立场只是一个共同声明,在只有一个中国的时候制订的,但自中国发生了内战,由谁代表中国政府,让台湾变成了国际问题,不能仅靠《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来解决。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04:46 (UTC)
  1. 敝人没反对加入美国在朝鲜战争前的旧政策,但若只挑选某部分旧政策,就不公正。艾奇逊所说的没美总统说得重要?那么阁下为何也加入艾奇逊的言论?
  2. 请问谁说那是美国对台湾地位的看法的相应作为?若是阁下自己说的则为原创研究。
  3. 还有美国的没加。而且完全照录这些句子的做法并不专业、导致引言冗长,到时候还必须修饰、浓缩后再发表。--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05:19 (UTC)
1.你没看清楚吗?我是说艾奇逊的话,他没美总统说的话那么重要,意指不是艾的每篇谈话都要摘入,他又不是"阐述"总统看法,但请注意,引言中摘述的是艾奇逊-阐述(当日)总统之看法。我不认为你持续接受Barter84指导而要将艾奇逊在1949年个人见解写入引言适当,把篇幅无止扩大复杂,他应写入内文。2.台湾关系法的美国对台湾地位的看法的相应作为?是讨论,谈不上原创研究,因只是将其中一段原意摘上引言,不必钻此。3.英国这段完全照录?你没见我已缩减了吗?既然阁下仍认为冗长还必须修饰、浓缩后再发表,那我尊重,先移除。4.Barter84退居幕后操持你不当把引言篇幅无止扩大复杂,他应自己来参论才对。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06:57 (UTC)
1. 艾奇逊的言论皆是美国国务院的立场,阁下若还说不重要,就不够理智了。2. 请提供来源显示那句话与美国对台湾地位的看法有关。3. 抱歉,敝人没看清楚,但阁下写的还是很冗长,敝人才会以为没缩减。缩减的问题,可等到最后再与其它的一并处理。4. 他只是提醒敝人。指称他人不当扩大引言时,也要想想自己。--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08:53 (UTC)
(※)注意"引言"内容是重点、精华,不是繁文细节都拉入。Barter84一直在幕后提供你资料,今天翻到甲国某官员的发言、明天找到乙员的牢骚话、后天又是某国官员的国会、情研报告、他日再来个某专篇介绍...只要有提到只"台湾非主权"国家地位的资料,如获至宝,都要塞到"引言"中,有提到台湾有"治权、合法占领"的,就极力排斥。大家应都支持,就此条目-引言重点-:1.地位未定论前之美国立场。2.地位未定论之美国-源起内容。3.日本占领国与宗主国之合约。4.宗主国对地位未定论之立场。5.地位未定论之源起美国-对台澎来去之立场;而上述内容是要提"比例多、大家想知"的重点。对于能支持或引申其论述来之细节,应于"内文"叙述才对,哪天有蒋经国、有丘吉尔、有宋美龄、有麦克阿瑟、英女王、日天皇、斯大林、毛泽东...有谈到台澎立场的内容,是不是也都要加入-引言,你或许又犯毛病,说有找出来,但当人家也要加入,你又说无关,不重要,就好像你要求要砍掉-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中华民国为台湾治理当局、美国以前认为台湾治权由中华民国合法占领行使...这二句话,取舍都在你标准,不可以如此。注意,这"引言"内容,你还准备放进这些话-(而1958年英国外交部则说明,英国对于《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立场只是一个共同声明,在只有一个中国的时候制订的,但自中国发生了内战,由谁代表中国政府,让台湾变成了国际问题,不能仅靠《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来解决)。你是想把"引言"当"内文"来写吗?莫忘了你在二二八事件讨论中对"引言"修编之看法(摘-引言的用途是作为简洁的引子,以便引起读者的兴趣,使之继续往下阅读,故不宜放置太细节或与内文太雷同的字句)。不要昨是今非,前后不一。现在的"引言"内容多已涵盖大家想要的事项,重点应在涵意不变之下来做文字、冗词的缩减才对,不宜再放细节或与内文太雷同的字句,有的话就放到"内文"吧。可以的话,1958年英国外交部说明段...,跟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美国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这二段都不入"引言",放到"内文"叙述。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0:00 (UTC) 
敝人建议加入的内容自然是重点,不会是繁文细节。Barter84提供的资料是台湾主权未定,而不是台湾非主权国家,请阁下别不小心弄错概念。治权本非条目重点,合法占领或有误导作用,这些敝人都解释过了。如果阁下所谓的占领国是日本而宗主国是中国,那么阁下可以不必再那样说了,因为敝人认为完全相反,所以那种称呼不中立。阁下若可加入那么多朝鲜战争前的内容,敝人也应可加入朝鲜战争后的更重要的内容,这才是公平的。--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0:24 (UTC)
你观念要导正,"引言"不是加料比赛。1.我首段内容已前述是必要的,你也认同(摘:阁下提议加入的段落,有些句子比较冗长,可能需要稍微浓缩,但敝人大致上不会反对),我尊重你可在涵义不变下提"浓缩"版本。2.首段之杜对朝鲜战争(前)台澎立场,是对比第二段杜于朝鲜战争(后)台澎立场转换,是重中之重,不是有甲乙丙丁在朝鲜战争前后之论述,都要比照加入引言,失当比喻。但见你此页留言,已失立场(摘:Matt Smith-他(指Barter84)只是提醒敝人。指称他人不当扩大引言时,也要想想自己),误当"引言"是加料互比,失之于理。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0:58 (UTC)
请留意,本条目是“台湾地位未定论”,而非“朝鲜战争前后美国对台立场”,因此阐述台湾地位未定的内容才是本条目的重点,而阁下提议的内容并非必要,敝人能同意阁下加入已经算是很尊重了。如果敝人果真已失立场,还请阁下详细说明。--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1:34 (UTC)
  • 你真没发现你几次前后立场不一,一会儿要"原意",一会儿要"融缩",一会儿要只谈"主权"因有报源,一会儿又说杜是说"权力",你现又说是“台湾地位未定论”,而非“朝鲜战争前后美国对台立场”,那没杜的“朝鲜战争后美国对台立场”,哪来后面衍生来的吵半天的“台湾地位未定论”,要媒体有的"字"才可写,能照抄吗,全部抄出一堆相关表述,又说不用写那么多。一个很单纯的"引言",他是"内文"的精华,但被Barter84在背后指导你,把次要、细节的都要写入,这像话吗?希望Barter84能了解你对他说此话之意涵(摘:Matt Smith-其实阁下如果找到了有用的资料,也可以直接在讨论中提出建议)。
(&)建议我给各方提议:你、我、Barter84、Skipeco暂对目前修编的版本停议,听取第三方维友之看法。当前修编-引言版本你我等人先停其对当前修编-引言版本之"主见",视第三方是否"异议",我想会来的"客观"。当前修编-引言版本之重点:1.地位未定论前之美国立场。2.地位未定论之美国-源起内容。3.日本占领国与承续满清宗主国之合约。4.承续满清宗主国对地位未定论之立场。5.地位未定论之源起美国-对台澎来去之立场;而上述内容是要提"比例多、大家想知"的重点,对于能支持或引申其论述来之细节,应于"内文"叙述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3:24 (UTC)
“原意”与“浓缩”并不矛盾。杜本来就是说“权力”。杜的“朝鲜战争后美国对台立场”就是台湾地位未定。敝人认为只要明白基本方针,这些问题都很好理解,没有所谓立场不一的问题。
请阁下避免在讨论中使用带有个人立场的非中立词语“日本占领国与宗主国”。--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3:36 (UTC)

续上,建议引言修编(设标,因篇幅过常,不利点读。内容依讨论意见逐修,自12月10日起)

台湾地位未定论,或称为台湾主权未定论,认为台湾的主权归属未定,是关于台湾国际地位的论述之一。

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在朝鲜战争未爆发前表示,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由蒋介石元帅受降,过去四年来,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中对该岛所行使的权力。同日国务卿艾其逊也在记者会阐释总统说法,中国管理台湾已达四年之久,美国及其盟国所未就该项权力与该项占领所未发生过疑问,当台湾成为中国的一省时,无人发出法律上的疑问,因为都认为那是依据既有的承诺,美国对于它的立场坚定,绝不会因为任何律师的发言而动摇,这就是美国的立场。在己解密的美国国务院档案中,艾其逊在一份有“关台湾问题”的密件备忘录中表示,审视了台湾问题的历史,台湾基本上是中国的领土,而且对中国拥有该一岛屿固有权利的承认,经由开罗与波茨坦宣言而再确认[1]。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总统杜鲁门认为如果朝鲜战争扩大至台湾,将对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线不利,因而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湾,实行台海中立化政策,杜鲁门6月27日表示: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对日本的和平条约订立,或经联合国审议后,才能决定[a]”[3]。后有媒体、报告或文件认为此为台湾的主权未定论之起源。

而后,尽管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与同盟国签订《旧金山和约》、又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日和约》,但日本在这些和约中都只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未述及主权问题[4]。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5]与《波茨坦公告》[6]以及《中日联合声明》[7]或《中日和约》[8]来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虽然中华民国外交部曾认为查旧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双方仍据上述文件认为拥有台湾与澎湖的主权[9][10][11]。而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美国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认为台湾地位未定[12][13]。

美国在朝鲜战争前,承认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已成为中国的一省与领土[14],但因朝鲜战争爆发而改变了对台湾未来的地位之决定,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地占领并行使治权,而台澎主权未定为将来国际议题。后在制订的台湾关系法说到: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中华民国为台湾治理当局。美国政府也在《中美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声明了美国‘认知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后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现在美国依据的一个中国政策,是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

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02:54 (UTC)

  • Matt Smith你再思索你是否被某人操弄误导,而我与他人讨论时,绝对会尊重其看法的(我对Skipeco之见,摘-Chinuan126232017年12月7日-请就你己见提出,不必在乎是否与我冲突,我要的是客观编修)
  1. Matt Smith你在Barter84 2017年12月8日"片段截取你说"来反意时,与Skipeco之差异看法,我已尽量来"化异求同",Barter84再拿我说的-并感谢多位编者之长串理性讨论,参与这种讨论的意义在哪里?来做反意,等同抹煞此页五人长篇之理性讨论,对吗?Barter84在你处抨我,你不也呼吁他-讨论仍在进行中,目前尚未有结论,请阁下也去发表意见吧,但不用刻意针对其他用户本身。而他就发表上述之无厘头意见后,又在你处多处指导讨论内容,你真没受其影响?
  2. 我提此"引言"编修提案,难得前半段Matt Smith理性讨论,条目内容本不必一字不漏照登,那不就变抄袭(注记:原文..除外),你一会要照抄,或又说照抄会让人不懂而误解,一会又说有些可精简,这样立场不定,维友要如何看你。当你提出问题,有人针对来改善,我也答复后,但同样问题你又有新的见解,这样如何讨论。你前要求-ROC以前认为-查旧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此段要述于"引言",后却要求可缩减成“虽然中华民国以前认为《中日和约》无法取得台澎主权”,这与现在要求“ROC依据XX文件主张拥有台湾”这种写法,则必须加上要有"那样写-来源"才行,岂不自打脸矛盾。二岸以上述相关公约、宣言...文件来 形容声称"主张拥有台澎主权" 之用词散见何其多,仅部分摘录有1.根据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2.十月二十五日,同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于台北举行,受降主官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至此,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3.《旧金山和约》签署会议,其后《中日和约》中将双方法律关系做明确界定,综合上述论据,已肯定台湾地位早就确定,为中华民国的领土,且未有任何怀疑。4.美国国务院或日本外务省都把这些文件列为条约或国际协定;1950年杜鲁门总统发表声明,“强调各国都接受中华民国在台湾行使主权的事实”。5.我们签的是1952年中日和约,确认台湾是属于中华民国的领土,我想,这个争议实在是可以告一段落了。故Matt Smith说-敝人未曾说要将ROC多次声明全摘入,现在要求将-查旧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全句缩减为“虽然中华民国以前认为《中日和约》无法取得台澎主权”,拜托啊,这二者意思是极大落差。而你同要求“ROC依据XX文件主张拥有台湾”这种写法,则必须加上有那样写的"来源"才行,就上述5项来源内容,哪个不是同你之理可缩减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的主权-的这一句话,难道你希望将上述各类似用词都摘入?
  3. 移除争议段-美国以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合法占领台澎及行使治权。改以美国之前对台湾之主权认定-美国在朝鲜战争前,承认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已成为中国的一省与领土[14],但因朝鲜战争爆发而改变了对台湾未来的地位之决定。
  4. (※)注意Matt Smith你上诸项疑议,本人都已实问实答,诉诸理规,请"自行"阅处,而某人见我,就是为反对而反对,你是思绪清楚之人,莫再续受"他人"影响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9日 (六) 17:41 (UTC)
  1. 有时候阁下的用字遣词、词句排列不太符合汉语语法,令敝人难懂。但总之,敝人有时候会接受Barter84提供的资料或建议,但阁下不必非得将那样形容为“操弄”。
  2. 敝人自认为立场没有不定,若阁下认为有,请说明。敝人先前提议加入“查旧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时,从未说要一字不差地完整收录,因此并没有矛盾。
  1. 《中日联合声明》是PRC的立场,不是ROC的。敝人没有要求PRC的来源。
  2. 请问该受降主官的言论中哪里有提到类似于“ROC依据XX文件主张拥有台湾”的内容?
  3. 非也,ROC外交部当时解释《中日和约》时表示台湾不属于ROC。
  4. 杜鲁门说那句话的时候是使用“权力”一词,而非使用“主权”一词。阁下所看到的使用“主权”一词的资料乃是误译。
  5. 你们ROC签的《中日和约》从未确认台湾属于中华民国领土,你们ROC外交部当时也是这样说的。
虽然不知阁下究竟是如何理解敝人的言语,但敝人确实从未提议将ROC的“多次”声明全都加入,敝人只有提议加入“其中一次”重要的,也就是那份中日和约总报告书的内容,而且敝人也从未说要一字不差地收录。WP:NOR是很基本的方针,想要加入类似于“ROC依据XX文件主张拥有台湾”的内容,就必须有明确提及那点的来源,这对于阁下而言应该没有问题。--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03:08 (UTC)
  1. 你不必再扯ROC签的《中日和约》从未确认台湾属于中华民国领土,你们ROC外交部当时也是这样说的,而要精简成:ROC外交部当时解释《中日和约》时表示台湾不属于ROC?就将原意(文)照登-ROC以前认为-查旧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Matt Smith你少来着色。
  2. 敝人没有要求PRC的来源?那有人增补更好,加强理据。
  3. 为什么要在"受降主官"的言论中哪里有提到类似于“ROC依据XX文件主张拥有台湾”的内容,怪哉?引言中是指"二岸"以上述相关公约、宣言...文件来形容声称"主张拥有台澎主权",其散见用词何其多,有-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澎已重入中国已置于中国主权、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台湾地位早就确定为中华民国的领土、强调各国都接受中华民国在台湾行使主权的事实、确认台湾是属于中华民国的领土。就上述来源内容,哪个不是同你之理可缩减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的主权-的这一句话。
  4. 最后是你犯了挑字毛病,中文字应非难理解,非使用“主权”?我希望你不是类Barter84般,恶意拿着没“主权”二字的为反对而反对,你要恶解,维友社群只会看轻。1.杜说: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美国及其他盟国亦承认中国中对该岛所行使的权力(开罗宣言示台澎归还中华民国)。2.国务卿艾其逊:台湾成为中国的一省时,无人发出法律上的疑问。3.艾其逊在“关台湾问题”的密件备忘录:审视了台湾问题的历史,台湾基本上是中国的领土,而且对中国拥有该一岛屿固有权利的承认,经由开罗与波茨坦宣言而再确认。...以上都指“主权”。(※)注意再说,如果"未定论的-起源"是杜的朝鲜战争(后)说法,那他原意(文)中都无“主权”二字,何来你等将“主权”奉为皋本,没提到“主权”二字都要排除他人提入,岂不自相矛盾。试问有Matt Smith你人很"好"词,但我只提过你善良、有品行、会助人,但我从没用过-你人"好"这字,所以不等同-你人"好"?我不能用Matt Smith你人很"好"来评述你吗。
  5. 再看现在修编版本,要修何?理据?要让社群接受。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04:11 (UTC)
  1. 阁下在说什么呢?是阁下先声称中日和约确认台湾属于ROC,敝人才指出当时ROC的解释并非如此。敝人是要着色什么?
  2. 为什么?当然是因为方针WP:NOR,阁下不应该不知道。其散见用词何其多?既然那么多,阁下就提供一个来源让大家看看嘛。
  3. 不是敝人挑字或恶解,而是阁下忘了基本方针WP:NOR。杜鲁门使用的字是authority,只能翻译成权力,若翻译成主权就会触犯WP:NOR。阁下举例的那1. 2. 3. 都没有明确提到主权,因此阁下不能自行“超越来源中的表达”。敝人之所以说台湾地为未定论是在指主权,是因为敝人有提供可靠来源,也就是敝人先前提到的中国时报的报导。
敝人发觉阁下现在的心情不是很平静,希望阁下保持理性。--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04:57 (UTC)
  • 依Matt Smith疑虑逐次回复:
  1. 你说:是我先声称中日和约确认台湾属于ROC?错了,此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5]与《波茨坦公告》[6]以及《中日联合声明》[7]或《中日和约》[8]来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我没动,是摘原编,反倒是阁下要求(新增)内容-(而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美国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认为台湾地位未定)。因我希望列出"美国国会研究处"来衔,你不满意,搞什么反方公报也要列出处(奇怪,公报要有什么来源),然当有人补了,你还受指使(摘:Barter84-“查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就是要放),还有冠上外交部。当我全文照登,你又来个要求-全句缩减为“虽然中华民国以前认为《中日和约》无法取得台澎主权”,真不知你到底哪有问题,立场摇摆,我现就告诉你,原文照登-中华民国外交部曾认为查旧金山和约仅规定日本放弃台湾澎湖,而未明定其谁属,此点自非中日和约所能补救。你我不必再议自找困扰。
  2. 我当知方针,但你曲钻了,然无妨,散见用词何其多,我既然列那么多,你当我是"自编写"出,这当然是从"二岸"就以上述相关公约、宣言...文件来形容声称"主张拥有台澎主权"的"多项-来源"摘出,你要我就"提供一个来源"让大家看看,示:"台湾、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各国都接受中华民国在台湾行使主权的事实..已就二个来源,但我不会这么偏,学你强调用一则"中国时报"说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在指"主权",就说未定论是在指"主权",其他不要谈,"治权"也不谈。那如果有另则报导说杜没说台湾地位未定论是明指"主权",也含"治权",那不傻眼。你既然喜欢登有"来源"依据的用词,我就(已)全部登上(来源太多,此段来源很多,先略摘)。然日后若有多数维友或你又后悔太复杂,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双方各自认为拥有于台湾、澎湖的主权-的这一句话来涵述时,再来修改。
  3. 至于杜在朝鲜战争前、后对-台澎地位的声明,避免挑字或恶解,阁下如真希望用原词,如"权力",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才能决定。更好,终归依据原文编述,就将杜与国务卿及“关台湾问题”的密件原意照登,不另解释,不着色。请注意,现在引言的第一、二段已如此编述。另可以将-后有部分媒体、研报、文件将此解读为-台湾的"主权"未定论-之文字加入(已加入,此段来源很多,先略摘)。
  4. 你说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在指"主权",是"中国时报"的报导可靠来源。若哪天出现另则报导说台湾地为未定论不是偏指主权,也含"治权",那不傻眼,只依一项报导,就要引言中只谈有"主权"之来源,其余排除,犯了管理员千村狐兔给Barter84之劝导:(一些非主流观点,只要具可靠来源证明其内容真实不虚,存在于百科是没有问题的。),自以为是主流,而排除他人编辑很不当,更何况,如果"未定论的-起源"是杜的朝鲜战争(后)说法,那他原意(文)中更无“主权”二字,为何不能其他用词。
  5. 我的心情不是很平静?你想太多了!廿余年前台海危机,我都军动准备为国一战,抢救921震灾看那么多死伤,我本身还具心辅员资格,调控情绪是本能,阁下勿虑,要你莫随他人而乱了理性,才是真的,你讨论前、后有无一致性是重点,但看现应越趋"化异求同"之阶段,你慎为之。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2:49 (UTC)  
  1. 敝人说阁下先声称中日和约确认台湾属于ROC,不是在说现有的内容,而是在说阁下在此次编辑中提到的“《旧金山和约》签署会议,其后《中日和约》中将双方法律关系做明确界定,……”,不过敝人现在再查看了一遍之后,发觉这不是阁下“声称”,而是阁下引用某新闻,因此这算是敝人先前没看仔细,敝人向阁下致歉。另外,敝人从未像阁下所说的主张“反方公报也要列出处”,敝人反而说阁下不能直接使用公报作为“ROC依据XX文件主张拥有台澎”的来源(因为公报中根本没有那样说),而是必须使用有那样说的来源,就像阁下引用那则新闻就可以使用。最后,敝人要改变自己的一个立场,敝人先前说阁下若想冠上“美国国会研究处”就必须连反方也冠上机构名称才公平,敝人现在决定不赞成冠上机构名称,原因是在引言中根本没必要那样做。
  2. 最基本的方针WP:NOR,阁下没完全懂,反而指称敝人曲解,阁下不妨到互助客栈问个清楚。不用讨论冠上机构名称的问题了,因为敝人不赞同。敝人再次提醒,所谓“各国都接受中华民国在台湾行使主权”是错误翻译,杜鲁门根本没说主权。
  3. 最后的版本如何,还有待修饰,现在还没有结论。例如敝人觉得“后有部分媒体、研报、文件将此解读为台湾的主权未定论。”太冗长,以及阁下加入的一大串“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澎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中国主权、台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肯定台湾地位早就确定为中华民国的领土、各国都接受中华民国在台湾行使主权的事实、确认台湾是属于中华民国的领土、拥有台湾与澎湖...”是行不通的,这样只会把引言弄得很可笑。
  4. 等出现那种来源再说也不迟。“一些非主流观点,只要具可靠来源证明其内容真实不虚”,请问阁下找到了什么可靠来源说明台湾地位未定论包含治权吗?请先找到再说。
  5. 阁下的语气本来很正常,却突然使用一些可被视为带有情绪的字眼,例如“你不必再扯”、“你少来着色”,要敝人认为阁下很平静也难。为国一战?先想想是哪个政权逃亡到台湾、害得台湾被连累,或许会恍然大悟。--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5:41 (UTC)
  1. 冠上机构名称,我在之后有提出尊重你"移除"之看法,但是Skipeco表示不认同。
  2. 所谓“各国都接受中华民国在台湾行使主权”是错误翻译?应是“各国都接受中华民国在台湾行使权力的事实”,已修。
  3. 你认为“后有部分媒体、研报、文件将此解读为台湾的主权未定论”太冗长,减修为:后有媒体、报告或文件认为此为台湾的主权未定论之起源。而我会加入-一大串“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澎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中国主权、台澎湖重归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肯定台湾地位早就确定为中华民国的领土、各国都接受中华民国在台湾行使主权的事实、确认台湾是属于中华民国的领土、拥有台湾与澎湖...”,是因你说可举一个有提到主张拥有台澎主权来源的相同文字内容,才可以写,才迫于无奈会列出一串相关词汇。你现在也觉得很可笑,那当初为何不能接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双方仍各自认为拥有台湾与澎湖的主权[9][10][11]之概括式叙述。你要恢复吗?
  4. 我是举“一些非主流观点,只要具可靠来源证明其内容真实不虚”之管理员说明。台湾地位未定论之引言中,什么可谈,什么不可谈,大方向抓对了,就可编修。要不要找可靠来源来说明台湾地位未定论包含治权?跟目前版本不冲突,因现在内容大多是原意来摘述,没影响。
  5. 昨天参加同学会,二个教师同学说,现在有些人斗骂国民党、老蒋,不感恩他们打败日本要回台湾,只谈二二八、白色恐怖,国民党老蒋是功大于过,没他们,大家现在都五星旗了,还可骂人、骂总统、一天到晚抗争,太不惜福了。想我在七十几年代拼斗的年代,台湾很强很团结,但自李登辉后每况愈下,民85年老李的台海危机,我国军还真准备一战(虽没开战,事后前线的主官多颁奖章),统独蓝绿争斗,政治搞的经济很差,现在的台湾真要自求多福。Matt Smith你的天差地别认知,或许日后很多人会恍然大悟。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6:39 (UTC)
  1. 如果没有共识,这段就无法加入。
  2. 原文没有“的事实”。
  3. 方针或敝人从未说应该那样写。阁下只须附上来源即可,无须加入那一大串。
  4. 现在学术界对于日本是否被ROC打败都没有共识,连蒋介石自己都不那么认为,那两个教师言之过早,至于“要回台湾”就更没共识了。“没他们,大家现在都五星旗”这句话最大的破绽就是,他们如果那么厉害,怎么还会被共产党打败、赶出中国?很多事情不能只听党国神话的一言堂,要懂得自己上网查证。--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02:43 (UTC)
  1. @SkipecoMatt SmithMatt Smith再议-而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美国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此不需冠上"机构名称",此我尊重,不置可否,唯Skipeco前次认为仍应冠衔,再问阁下意见,同意、则除,不同意、则维持,如其他维友在此页未有议,Matt Smith是否提客栈讨论。
  2. 原文是没有“的事实”,那是新闻的陈述。但无妨,因该段的"多项表述"有多项来源,就回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双方仍各自认为拥有台湾与澎湖的主权[9][10][11]-之概括式叙述。
  3. 附上来源即可,无须加入那一大串。(故回复为-拥有台湾与澎湖的主权,概括式叙述)
  4. 谁会去听一言堂,我投票蓝绿都有,上网查证跟事实都知道是那些来台的60万大军挺住台湾。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04:18 (UTC)
  1. 冠上机构名称一事尚未有共识,因此阁下提议的文字中不宜过早冠上。
  1. 若没有台湾海峡得天独厚的地势、美国冻结台湾地位(以免台湾卷入中国内战)、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阻挡红军,已败的蒋军能撑几天?别只顾归功给蒋。
  2. --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04:49 (UTC)
    1. 已再知会原反对者意见。
    2. 有台湾海峡屏障、第七舰队进驻海峡之功?那金门古宁头战役、八二三炮战,就金门海域据大陆仅1.8公里,那来屏障,美国还要老蒋放弃外岛,有第七舰队进驻海域?日败有人归功美二颗原子弹,但没中国拘束日过半军力,盟军没那轻松,可提早战胜。Matt Smith对国军要有信心,很多历史告诉美国帮哪国,哪国就败或分裂,不要把美国看那么神,还是要自立自强好。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05:31 (UTC)
    2. 金门的事情属于中国内政,敝人不予置评。“对国军要有信心”?阁下误会了,敝人不自认为是你们ROC的一员。--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08:53 (UTC)
    Matt Smith你上面的立场表示太白、太露骨,如果以Barter84喜欢扣人身份之标准来看(摘Barter84:这么鲜明的立场要跨进来修改“台湾地位未定论”,难道不会被质疑吗?),不过还是建议你少提,后面要有人像Barter84这样喜欢扣人身份就不好。我相信你会依理论事,你上面的政治立场不会影响你客观之论述,你是不同于Barter84的层次,所以你也曾呼吁Barter84(摘:Matt Smith-讨论仍在进行中,目前尚未有结论。请阁下也去发表意见吧。但不用刻意针对其他用户本身),不是吗。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0:42 (UTC)
    谢谢阁下相信敝人会依理论事,其实“主张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的国家,台澎回归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台湾)当然是主权国家”同样是很直白露骨的立场表示,对于各种不同立场应持同理心,不应有分别心。--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1:34 (UTC)
  • @Matt Smith莫忘了你在二二八事件对"引言"修编之看法,摘-引言的用途是作为简洁的引子,以便引起读者的兴趣,使之继续往下阅读,故不宜放置太细节或与内文太雷同的字句。
  1. 现见此讨论中,已因阁下一些语词坚持与个人的看法,弄的篇幅略增,但无妨,但请勿再受Barter84仍持续性对你的指导,要你将一些应于"内文"阐述之来源内容,再加诸于"引言"论证,如蒋介石日记抱怨美对台湾地位之"牢骚话"、日国务大臣小坂善太郎"自行解读"1950年1月杜鲁门的声明、某政府官员、某组织、某个人之"个别解读与研报"...等。
  2. 你言行要前后一致,你本应知道这讨论页-引言修编-之重点,但如受Barter84的为反对而反对之影响,将一些不应出现于"引言"之内容要逐次放入,是为不智,你是聪明人,应知哪些事应编述于"内文"中,而此篇-引言重点-维友也应都认同:1.地位未定论前之美国立场。2.地位未定论之美国-源起内容。3.日本占领国与宗主国之合约。4.宗主国对地位未定论之立场。5.地位未定论之源起美国-对台澎来去之立场。严整来说,引言中的各方立场应以政府、首长之公开宣示或文件为主,又少拿日本之无台湾主权表示来做文章,战败国何来何敢之表示,而其他各国立场或机构研报,应于"内文"述之,少来"引言"中插花,不宜更不当。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4:29 (UTC) 
  1. 当阁下指称其它来源自行解读、个别解读的时候,别忘了ROC也是在自行解读、个别解读。
  2. 台湾主权又何容ROC置喙。条约还没签时就想据为己有,视国际规则为无物。--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0日 (日) 15:41 (UTC)
正是因为引文内集中了不同层级身份的单位人物对此议题发表观点,而不像正文中有明白分别的"某某观点"子标题,在下才主张在此引文中将发表单位清楚写出,供读者能清楚判断某观点的层级效力。Matt Smith既然担心各单位之立场都有自行解读之疑,冠上发表单位让读者自行判断是谁在自行解读,正是解决的方法。--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1:51 (UTC)
敝人并不担心那点。--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2:16 (UTC)
但在下担心。同时维基并无任何方针阻止于引用内容前方加写来源,而你的不担心也不足以构成不能加的理由。显见此处并非共识问题,而是你个人因素。勿将个人部落格内喜好强加于维基百科。--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2:22 (UTC)
敝人表达的是自己的意见,就像你也是在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不叫作将喜好强加于维基百科,请勿随意形容。--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1日 (一) 13:20 (UTC)

维基百科从不反对编者表达自己的意见,但是要遵守方针才能编辑于条目页面。在下担心读者混淆的同时,在下的编辑皆符合维基百科的核心三原则,是要将文献原文完整照录,尽量多提供发表方资讯:WP:举证

编者应完整引用来源尽可能多地提供出版物资讯,在引用书籍时应注明至章节。

而阁下多次以只有个人因素的"我觉得不妥"、"我并不担心",并无符合方针的理据。同时也会将与自己立场[34]不同的的文献,双重标准式的一下说 "担心读者不懂,所以即使是原文使用的名词,也要删除[35]" ,一下又说 "不担心读者搞不清楚发文层级效力,将个人发言误会为国家等级发言,所以要把来源名删除[36]"。两方相比,在下的编辑明显符合维基百科方针,而阁下则可移至私人部落格充分自我表达。--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5:55 (UTC)


1. 无文本说台湾地位未定论可另称为台湾主权未定论。

2. 亦无文本支持美国的观点就可全完代表其他议题的观点。如: 本条目已有之英国观点及日本观点,没有说此议题只限主权。之前想引入的时报文本,也没有说此议题只限主权。

3.单以美国立场提出至此的文本,在相关议题就讲了法,主权,治权方面之文本,依维基百科WP:举证

编者应完整引用来源尽可能多地提供出版物资讯,在引用书籍时应注明至章节。

,皆应按文本收录,无删减之理。

因此:

1. 首句依文本只能说 "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台湾的国际地位论点之一。",没有 只能谈论主权不定层面。

2. 引文各层级意见纷杂,依维基方针,发表单位需冠明。

3. 原句 "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合法占领台澎及行使治权" 为相关文本原文,应完整引用。--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6:15 (UTC)

你又引用错了方针,WP:举证并未规定编者必须在条目中冠上来源的机构名称。敝人劝你还是先到互助客栈发问,以免一直错误地引用方针。敝人不否认“觉得(合法占领无法直接表达军事占领)不妥”是个人观感,但此内容(治权)不宜收录的真正原因则是因为偏离条目主旨(主权)。
敝人并未有所谓双重标准,你引用的敝人的那两次发言之间并没有关联,不知你又在引用什么。
你之所以认为美国国会研究处的来源会使读者“将个人发言误会为国家等级发言”而要求冠上来源的机构名称,是因为你并没有真正地明白条目的编写方式。敝人可以简单地告诉你,在维基百科上的做法就是这样的,只要可靠来源中有写的事情,而且不涉及中立问题的,就可以直接写在维基百科的条目中,并不需要冠上来源的机构名称。你若还有不懂之处,请发问,或者你也可以去WP:互助客栈/方针WP:互助客栈/条目探讨询问。--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6:33 (UTC)
"并不需要冠上来源的机构名称"未见文本,只能当作阁下的原创研究或私立规则。并没有禁止加入之方针,反而有"尽可能多地提供出版物资讯"之文本明文。同时,一次以私人因素的担心读者误导而不许完整收录原文,一次又以私人因素的不担心读者误导不许加入来源;你的私人原则如果真的是担心读者误导,理应在有疑虑之处都要说明,怎会如此摇摆?这样还不是双重标准?--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7:33 (UTC)
“尽可能多地提供出版物资讯”是在说模版的参数,有叫你直接写在条目中吗?敝人多说无益,你若真不信,就去互助客栈问。同时,你说那两件事根本是两种不同的情况,你是要直接把“合法占领”白纸黑字写在引言,敝人才会担心误导;而每个条目都没有在引言中冠上来源的机构名称,只是你不清楚维基的运作方式罢了,哪个条目像你这样做的?--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8:04 (UTC)
1. "“尽可能多地提供出版物资讯”是在说模版的参数,有叫你直接写在条目中吗?",未见文本,只能当作原创研究。
2. “合法占领”占据是原文原句直接翻译。按WP:举证编者应完整引用来源
3. 竟对其他编友说出:“只是你不清楚维基的运作方式罢了”。你的言行已在此对维基方针本身发出条目所有权WP:OWN宣言,照摘方针内文: 您的行为已经过火了。勿将维基百科当作你有最高解释权力,及可以以无方针支持的"我自己担心"就阻碍他人正常编辑的私人部落格。--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7:21 (UTC)
自己去互助客栈问,不必在这里猜。--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7:37 (UTC)

@Chinuan12623:
断言日本是“占领国”、满清是“宗主国”一样是带有个人立场的非中立词语。敝人先前在其它讨论页使用“战后中国大陆移民”一词,阁下认为该用语不妥,虽然敝人认为该词没有中立问题,但敝人也就尊重阁下的看法而不再使用了。希望阁下自身对于这个问题的做法能够贯彻始终。--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6:46 (UTC)

  • 1.Skipeco认为原句"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合法占领台澎及行使治权"为相关文本原文,应完整引用,故回复编修之原版本。2.Skipeco提-编者应完整引用来源,尽可能多地提供出版物资讯,在引用书籍时应注明至章节。此与Matt Smith认为要移除"美国国会研究处"之来衔看法无共识,故仍维持编修之原版本。3.Matt Smith提加入英之外交部研报,因"内文"已述,且本人也不认同其细节再入"引言",但尊重其看法,本人虽曾提"浓缩版本",但Matt Smith仍认为冗长还必须修饰浓缩后再发表,故先不入。4.断言日本是“占领国”、满清是“宗主国”一样是带有个人立场的非中立词语,此我个人认为是事实客观与中立,而你说“二战后中国大陆移民”是中立词,但我认无不妥,上议由维友自评,且此相关用词并未带入"引言"中,你我不必让费时间再争议的。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7:16 (UTC)
1. 讨论就是为了取得共识,既然没有共识,就不应该加入“预览版本”中,否则不成了阁下的一言堂?2. 同前,没有共识,不应加入预览版本中,而且Skipeco对方针的理解有误,阁下莫非看不出?3. 敝人说浓缩后“再发表”是指要写入条目时,不过英国的部分暂时先别放吧,等到最后再斟酌看看。4. 既然如此,那么当阁下使用不中立词语时,敝人也就使用相应的词语回应阁下了,阁下到时候可别抱怨。--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8:04 (UTC)

(&)建议本人昨日所提,请再思考。Matt Smith、Chinuan12623、Barter84、Skipeco暂对目前修编的版本停议,听取第三方维友之看法。当前修编-引言版本,你我等人先停其对当前修编-引言版本之"主见",视第三方是否"异议",我想会来的"客观"。当前修编-引言版本之重点:1.地位未定论前之美国立场。2.地位未定论之美国-源起内容。3.日本占领国与承续满清宗主国之合约。4.承续满清宗主国对地位未定论之立场。5.地位未定论之源起美国-对台澎来去之立场;而上述内容是要提"比例多、大家想知"的重点,对于能支持或引申其论述来之细节,应于"内文"叙述。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7:16 (UTC)

顺序应为:1. 朝鲜战争前之美国立场,包括美国认为日本主权国仍然拥有台湾主权的言论。2. 地位未定论之美国-源起内容。3. 朝鲜战争后之美国立场(英国立场可视情况斟酌)。4. 日本主权国与ROC占领当局之和约。5. PRC政权、ROC占领当局、美国对台湾地位之立场。6. 地位未定论之源起美国-对台澎来去之立场,除了离题的内容(例如治权的、没有明确探讨台湾地位的)。(敝人认为此6.可略)--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08:04 (UTC)
  • 就我上述之提议,我本不该再论,但Matt Smith的思绪,令人讶异,不得不无奈回应。Matt Smith指我说-日本是台澎“占领国”、满清是“宗主国”是非中立词语,所以他要用他所谓的中立的词语来回应我,要我别抱怨。摘:Matt Smith他的所谓中立用词,1.二战后中国大陆移民2.日本是主权国3.ROC是占领当局4.日本主权国仍然拥有台湾主权的言论。
我学识或许没特高,但解读上述各国之关系,应不至Matt Smith的离谱。例:体弱甲和大块头乙因故打架,因甲不敌,乙要甲无条件让渡房产以契约明定,旁邻不但莫视未声援,也比照办理,从体弱甲处索取了一些好处。后乙食未知髓,也要向旁邻侵占;期间甲年事已高而逝,由子丙来承续。丙与旁邻团结抵抗,也诉诸法律,旁邻先放弃了以前对甲的不合理索取之要求,共同宣称要乙归还侵占了丙(继承人)的房产,法院判赔也胜了,然霸邻中的丁为了己身利益,先说认同乙归还侵占了甲的房产,后又说,房产先让你住使用,所有权以后再来研究,还想影响其他旁邻认知与解读法院之宣判是还有空间。
甲、丙二父子是苦主,被侵占之房产本应归还回复,没所谓只有使用权之说。但按Matt Smith说法,乙这侵占者变成了"所有权人",甲、丙拿回自己的房产变成"占领者",法院的宣判变成了"未执行事项",还由丁前后不一先说已执行、后解读未定,然后余旁邻的西瓜派也跟着起哄,最奇怪的是乙这侵占者,被旁邻与法院打趴者,Matt Smith认为他仍然有权拥有房权的言论或主张,或许法院当初应要乙加一些赔偿事项于丙才合理,但丙竟持"以德报怨"之心待乙,此事各方都乡愿,霸权者丁说了算,丙虽无奈抗议,但久而久之,竟真的有"房产未定论"之说,怪哉。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0:05 (UTC)
阁下有误会,敝人没说“主权国”、“占领当局”是中立用语,敝人先前是说敝人要用“相应的词语”回应阁下。
敝人也很讶异,阁下不曾听闻敝人提到的主张吗?该主张在学术界的讨论中已经不是新闻了,是很典型的基于国际法的主张(当然ROC也认为它的主张也是国际法)。而阁下提出的理论在学术界的讨论中也是很典型的“本来是中国的,后来被日本侵占”的论述。阁下显然对于台湾主权之争的历史档案、论文、书籍、评论还涉猎得不够多。敝人可以简单地向阁下说明,主张日本当时仍是台湾的主权国家的人士认为领土的转移须以法律条约为依据,因此台湾主权在法律条约尚未缔结之前自然属于日本。三言两语或许不足以完全概括该派的论述,但大致上是这样。--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0:26 (UTC)
你没说“主权国”、“占领当局”是中立用语?那你就不应该有以下主张:引言顺序应为:1. 朝鲜战争前之美国立场,包括美国认为"日本主权国仍然拥有台湾主权"的言论。...4. 日本"主权国"与ROC"占领当局"之和约。5. PRC政权、"ROC占领当局"...。而我主张:当前修编-引言版本之重点:1.地位未定论前之美国立场。2.地位未定论之美国-源起内容。3.日本占领国与承续满清宗主国之合约。4.承续满清宗主国对地位未定论之立场。5.地位未定论之源起美国-对台澎来去之立场。..又何来有不中立用语。
我听过的多,见过的资料也多,但我会研判,哪些是合理、正常的,我不会撷取片段来解读,也不能说哪些是主流、非主流,概因时空因素,或主政者心态,这些主流、非主流观点都会主客易位。我已用很浅显、白话的例子跟你说明,你要再不懂,我也没办法。国际现实,大家都无奈,但对台湾自己的治权、主权,依历史定位来诠释就没错,你我的论点都会留下纪录,我不想让他人看低我的水平,连一般的道理都不知,如果只为了编写成符合自己喜欢的叙述,而忽略常理与客观之述,都是会被维友所鄙视。再重申,我等四人对当前"引言编修版本"停议,但看他人之见解为何。我如述偏颇而不善,他人自会评议,反之,若无异,就是可接受之版本,当然可在涵意不变下来做字词之精简。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1:05 (UTC)
敝人写的那1. 2. 3. 4. 5. 6. 是为了回应阁下,因为阁下使用敝人认为不中立的词语,所以敝人也就使用相应的词语来回应了。敝人还事先提醒过阁下别抱怨。阁下所使用的“日本占领国”、“满清宗主国”之所以不中立,是因为已经有来源提出相反的立场了。
敝人可以理解阁下认为自己的“历史定位”、“一般的道理”、“常理”、“客观之述”才是对的,但那些论点在相反立场者来看就不见得是对的了;反之亦然。因此在这里没有必要讨论谁对谁错,更不应赞扬自己的立场、贬低他人的立场。敝人自然会遵守中立的观点,不会“只为了编写成符合自己喜欢的叙述”。--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1:52 (UTC)
(~)补充:请容敝人再提醒:尚未有共识的内容不宜编入“预览版本”中。--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2:08 (UTC)
没草本如何讨论,有"共识"还要讨论,那就直接贴上条目,讨论就是先提出个"多数"接受的稿,订法律(案)亦同,先有个草案,再讨论逐修(表决)以多数看法为之。你我等停议,看他人之见解吧。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2:44 (UTC)
请问阁下如何有“多数”?敝人和Barter84不同意那些内容(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句子冠上来源机构名称)。--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4:02 (UTC)
@OutlookxpAntigng霧島聖A2093064ManchiuBarter84对我之提编修案,只有离题、人身指控、为反对而反对的内容,该时序在前、编段在后,连同Matt Smith你提-联合国对“台湾地位”的立场讨论-也是时序在前编段在后,我善意将他插回时序,让现今讨论内容与时序都呈现为最后最新资料,何来有错,他还向你咬小耳朵(摘:Barter84-刚刚Chinuan12623又在径自将留言大搬家,其中还特别故意将敝人的目录改挂在他自定的目录底下,使出编辑小动作),心态可议。Matt Smith你现在是不同意列入-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地占领并行使治权-这句话,与移除"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的机构名称这二处,你要言行一至,不可反复又来新的,否则我会认为你是来乱的,这部分可请管理员来裁处
只见Barter84一直背后指导操控Matt Smith将一些今天翻到甲国某官员的发言、明天找到乙员的牢骚话、后天又是某国官员的国会、情研报告、他日再来个某专篇介绍、甚至“读者投书”...都要将他放都到"引言"中,将引言当内文写,而他人提到有来源的-美国承认台湾有"治权、合法占领"的,就极力排斥。虽见Matt Smith二次呼吁Barter84(1.讨论仍在进行中,目前尚未有结论,请阁下也去发表意见吧,但不用刻意针对其他用户本身。2.其实阁下如果找到了有用的资料,也可以直接在讨论中提出建议)。然Barter84又去咬耳朵,指我善意将(时序在前编段在后的二段内容依时序编入),让现今讨论内容与时序都呈现为最后最新资料,是搞编辑小动作。当我见双方在争效益不大,当局者迷何不停议,但看他人之见解为何。我如述偏颇而不善,他人自会评议,反之,若无异,就是可接受之版本,当然可在涵意不变下来做字词之精简。但Barter84还是告诉Matt Smith,曲解(停议就是不想让前目前的版本持续被挑战下去,设置停损点)。
承上,引言讨论逐修至今之版本(如下),不敢说完善,但大体完整,仍请双方停议,请管理员本专业客观之角度对双方争议点((※)注意Matt Smith和Barter84不同意二项内容(应移除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句子不冠上来源机构名称)来裁处,应是各方较能接受之作法。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5:19 (UTC)
“预览版本”中有些内容缺乏共识(2v2),实不宜收录。另外,我们应公平看待所有来源的性质,避免指称反方来源是牢骚话。--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5:36 (UTC)
非2v2,先前已有@Zhxy 519编友多次清楚表示你的行为为阻碍正常编辑[37][38][39][40],但你蓄意忽略,依然故我,以"自己觉得"来妨碍他人依照方针之编辑。--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7:24 (UTC)
不要做票,他之前并没说赞同你们那两处编辑。敝人已说过“此内容(治权)不宜收录的真正原因则是因为偏离条目主旨(主权)”,你不必再反复拿“自己觉得”当说词。--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7:37 (UTC)

看清楚再回,也别搞替换概念的花招。此处的重点是你违反维基方针,对他人的编辑扰乱,并且长期已有引起众多编友清楚表示,你却只以私人理由和原创研究出的借口依然故我,完全就是扰乱他人正常编辑。--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8:30 (UTC)

你把他赞同你们那两处编辑的证据找出来,看看是谁在耍替换概念的花招。你先前对维基方针望文生义,甚至扰乱性回退条目而被封禁,还好意思自己提起这些事情?长期众多编友清楚表示?你把“长期”、“众多编友”、“清楚表示”的证据找出来,否则就是造谣。--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8:45 (UTC)

请管理员裁处各方对"引言讨论逐修版本"的二处争议点

引言讨论逐修之最近版本

台湾地位未定论,或称为台湾主权未定论,认为台湾的主权归属未定,是关于台湾国际地位的论述之一。

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声明,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由蒋介石受降四年以来,美国及其它盟国皆承认中国对台湾所行使的权力,当台湾被纳为中国的一省时也未曾发出法律上的疑问。[1]。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总统杜鲁门认为如果朝鲜战争扩大至台湾,将对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线不利,因而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湾,实行台海中立化政策,杜鲁门6月27日表示: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对日本的和平条约订立,或经联合国审议后,才能决定[a]”[3]。后有媒体、报告或文件认为此为台湾的主权未定论之起源。

而后,尽管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与同盟国签订《旧金山和约》、又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日和约》,但日本在这些和约中都只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未述及主权问题[4]。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5]与《波茨坦公告》[6]以及《中日联合声明》[7]或《中日和约》[8]来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各自认为拥有台湾与澎湖的主权[9][10][11]。而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美国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认为台湾地位未定[12][13]。

美国在朝鲜战争前,承认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已成为中国的一省与领土[14],但因朝鲜战争爆发而改变了对台湾未来的地位之决定,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地占领并行使治权,而台澎主权未定为将来国际议题。后在制订的台湾关系法说到: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中华民国为台湾治理当局。美国政府也在《中美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声明了美国‘认知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后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现在美国依据的一个中国政策,是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

摘Matt Smith和Barter84不同意之内容(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句子冠上来源机构名称):
  1. 移除第五段"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的机构名称。修为-美国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认为台湾地位未定[12][13]。
  2. 移除末段-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地占领并行使治权-这句话。
  3. Matt Smith移除理据:1.举证并未规定编者必须在条目中冠上来源的机构名称。2.敝人不否认“觉得(合法占领无法直接表达军事占领)不妥”是个人观感,但此内容(治权)不宜收录的真正原因则是因为偏离条目主旨(主权)。
  4. Skipeco保留理据:1.引文各层级意见纷杂,依维基方针,发表单位需冠明。2.首句依文本只能说"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台湾的国际地位论点之一",没有只能谈论主权不定层面。原句 "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合法占领台澎及行使治权" 为相关文本原文,应完整引用。
@OutlookxpAntigng霧島聖A2093064Manchiu裁处正反二方目前剩下的二处争议点。并请注意Barter84极力阻挡与否定他人之正当编修论述(摘:Barter84-发起这个提案很明显违反维基百科的规则,讨论没有效力、不能建立共识,代表性也不足,目前不想去那边参与背书)。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6:11 (UTC)
关于Chinuan12623引用Skipeco所言:1. 维基方针从未如此规定。2. 已有来源支持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在谈论主权。将这两个没有共识的内容强行加入预览版本,然后请大家评估这样的预览版本,敝人认为有失公正。--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6:30 (UTC)
上面Matt Smith说我有引用Skipeco所言...维基方针从未如此...已有来源...在谈论主权?一头雾水?还请管理员释疑,就剩这二小项处毕,引言修编就结案可编入条目,化解月来之争论。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6:49 (UTC)
应该说“转述”而非“引用”。已删除多余文字。--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1:49 (UTC)
(~)补充:预览版本的第二段没有像第三段那样把时空背景说明清楚。第二段的时空背景是美国调停国共无效、认为中共势必攻入台湾,因此准备从远东事务抽身而对台湾采取“放手政策”(hand-off policy),因而才出现Chinuan12623引用的那些言论。这个时空背景若不说明清楚,会误导读者。--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5:05 (UTC)
(~)补充:没有共识的内容不应编入引言中,否则敝人也可以要求编入敝人认为妥当的内容。此外,敝人先前还提议编入朝鲜战争前美国多次说过台湾主权仍有待条约处理,以免营造美国在朝鲜战争前认为台湾已定的假象。--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4:50 (UTC)
(~)补充:总结以上,最初几段的顺序应为:1. 美国在战后初期多次表明过台湾主权仍有待和约决定。2. 国共内战胜败已明,美国认为中共攻台势不可挡,因而对台湾采取“放手政策”,发表Chinuan12623引用的言论。3. 朝鲜战争爆发,美国一改先前的“放手政策”,宣布台湾地位有待未来决定、台湾海峡中立化。4.……。--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5:09 (UTC)
我曾说人要言行一致才让人看的起,昨晚才提醒你:(Matt Smith你现在是不同意列入-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地占领并行使治权-这句话,与移除"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的机构名称这二处,你要言行一至,不可反复又来新的,否则我会认为你是来乱的,这部分可请管理员来裁处)。你现在真是来乱的吗?你先前认同加入首段朝鲜战争(前)美国杜已有台湾归还给中国说法(摘:阁下提议加入的段落,敝人大致上不会反对)现为何不见?要将美国二战、朝鲜战争爆发(多次)表明过台湾地位未定资料,全都写入引言,有十几二十条也要全写入,目前"引言的版本还不够胖",真当是做"内文"来写,真是够了,将其写到内文即可,在引言注"来源"即可。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5:36 (UTC)
请切记你我在此都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因此不是阁下说是来乱的就是来乱的。这种讨论本来就是可以不断更新修缮的,这很正常。敝人也没改口说不认同加入杜有台湾属中的说法,阁下何必着急。不可移到内文,除非阁下加入的也移到内文。--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5:56 (UTC)
  • 我再说白一点,Matt Smith慎思量:
  1. 让别人感觉是来乱的,就是本身言行有不一致,立场前后矛盾,不管你怎说,我都有反对的立场。如我人今天跟某人讨论某版本是有一处争议,当他释疑后就应有不管是接受与否的修正的结案,而不是又冒出第二、三个问题,法案协商与诉讼调解都是如此,否则谁要做白工,浪费时间,管你对方就算当下争议化解了,我还蹦出个新增的问题,就是要卡你。
  2. 昨晚你提出当前版本中有二个争议,是你自说的,没人限缩你提议,但因双方各有理据坚持,我请管理员裁处是最佳方式,这二点修与不修,本不影响其他无争议之内容,何来其余内容是无共识。   
  3. 你对条目"引言"修编立场,应是通案,而非此条目是特例,否则就没原则。而你的原则在"228条目"中已说明(摘-引言的用途是作为简洁的引子,以便引起读者的兴趣,使之继续往下阅读,故不宜放置太细节或与内文太雷同的字句)。又见你对此条目,如依你等所言-贡献度是3年多,二人是贡献度排第一、二,那当初之"引言"也是精简摘述,凡杜在朝鲜战争(后)之地位再决定之各国整府、官员、研报..或是历史背景都是在"内文"阐述啊。我会增首段,因那是杜同年朝鲜战争(前)之有台湾已归还给中国的说法,这何其重要,说难听点是杜说法的前后打脸,但此段条目中"未见",故意忽略之心态可议,所以我增列为首段是合情何理,你也认同,请问这与第二段杜未定论之源起有何不同,美国杜衍伸未定论之诸多论述都在内文详述,现对比来增个美国杜已定论说,就要将所谓美国、他国多次台湾主权未定争议之说都放到引言,你的引言撰写,前是"精摘",现后要"虚胖",何为?自己的标准自打脸。 
  4. 美国对台之地位与政策看法,在二岸分治,特别是退出联合国后尤为重要,末段是将美国来去至今的重点整理,适切也合宜,不是拘泥于来源有谈到主权、治权、台湾地位等相关字的才可当写入引言之取舍标准,社群不会如此狭隘的看待。
  5. "引言"是讲大重点、方向,你等如因为后面有增述了上述之合理内容,而有你增加,我也要增加之意(摘:Matt Smith-他(指Barter84)只是提醒敝人。指称他人不当扩大引言时,也要想想自己),那就欠思虑,误当"引言"是加料互比,意气用事,失之于理。同理,引言各段之时空背景与衍生之细节,应同你三年来之撰写原则,请于"内文"中叙述。
  6. 你的政治属性大家多知,但我一直相信你会客观论述,请勿再受Barter84影响,随之起舞。就让管理员来调处版本,而你希望减缩(杜同年朝鲜战争(前)之有台湾已归还给中国的说法),我已处理。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9:40 (UTC)
  1. 敝人先前从未说敝人总共只会提几点建议、不会再提更多建议,阁下怎么就这样进行假设了呢?敝人随缘,阁下个人要如何看待敝人皆可,但请记得相关礼仪。
  2. 敝人没有说其余内容无共识。
  3. 未定论起源的那段本有说明时空背景,而阁下引用杜艾说台湾属中的言论缺乏时空背景。比现在的预览版本更胖的引言都存在,引言多寡取决于条目本身的主旨,各条目依其主旨不同,引言多寡自然不同,无法拿来相比、一概而论。
  4. 美国对于PRC的声明的立场可算是针对台湾主权,但目前未见有来源指出“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是在说主权。既然阁下也认为引文应精简,那么离题的事情就不应收录。
  5. 阁下现在发觉阁下可能是误会敝人先前的言论了。敝人先前所说的“(指Barter84)只是提醒敝人。指称他人不当扩大引言时,也要想想自己”的意思是“他(指Barter84)只是提醒敝人。阁下指称他人不当扩大引言时,也要想想自己”。敝人只是省略了主词(阁下),采用不明指的方式,以使得句子看起来比较委婉、客气。
  6. 感谢阁下对敝人在这方面的相信。请容许敝人善意地提个醒,“你的政治属性大家多知,但我一直相信你会客观论述”这个说法给人的感觉似乎是“不认同ROC的立场”就是必须格外关切的负面立场、“认同ROC的立场”就是没问题的正面立场,这样的想法似乎没有对各种立场一视同仁。--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0:46 (UTC)
敝人现在打算撰写一个预览版本来显示敝人先前提到的最初几段的顺序(1. 美国在战后初期多次表明过台湾主权仍有待和约决定。2. 国共内战胜败已明,美国认为中共攻台势不可挡,因而对台湾采取“放手政策”,发表Chinuan12623引用的言论。3. 朝鲜战争爆发,美国一改先前的“放手政策”,宣布台湾地位有待未来决定、台湾海峡中立化。)--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0:46 (UTC)

@OutlookxpAntigng霧島聖A2093064ManchiuChinuan12623对台湾地位未定论并不了解,Chinuan12623会到此条目的原因,是维基跟踪本人到此条目的Skipeco(详见表格[41])所呼叫过来的[42],Chinuan12623于12月7日首度进来此条目,即秉持个人本位强烈政治动机亟欲修改此敏感条目[43],从其发言就知道凭借个人好恶引导条目编辑[44],发起讨论不遵守维基百科:拉票规则[45][46],以不中立语调及措词意图影响阅读该讯息的人的态度,并呼叫许多同立场观点用户在本讨论页发起讨论编修[47],并以冗长辩论实现其目标,请管理员清楚认知Chinuan12623的编辑行为。--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12日 (二) 17:05 (UTC)

  1. 当Barter84质疑Skipeco通知他人来关注条目时,应知是关注而非做投票动作,这比起日前Barter84你自拉人,就不叫拉?为了加强自己的论调,前邀前称我前辈、学长的WildCursive来抹我(人攻、离题言论遭管理员移除),与找来Qqqyyy、Mapayna(二人为傀儡或真人傀儡,遭不限期封禁)等人,来多次对我人身攻击我,才是应该被鄙弃此种拉帮结派的抹黑。
  2. Barter84质疑的维基跟踪说?管理员答复他-摘:千村狐兔-至于监视跟踪一说,您们编辑集中于少数几个条目,有不少交集理所当然,检阅监视列表条目更改并非跟踪。
  3. 当Barter84质疑本人于12月7日进来此条目后(延续Skipeco之通知)来关注条目,更应知道渠等人员均未出现,我想他们应是避免Barter84善对人之贴标签戴帽之缠功,请注意于12月7日起参讨人员是Matt_Smith、Skipeco、BO-LIN与本人四人(Barter84是背后指导Matt_Smith)。
  4. Barter84说(敝人从开始编辑此条目到今已经3年多,Matt Smith也是3年多,只是敝人略早一些,但是贡献度Matt Smith比敝人还多很多,他的贡献排第一,敝人的贡献排第二)常意指他们是条目专家主流来主导并排斥别人编辑是非主流,Barter84见我时除了贴标签就是离题的为反对而反对理据,对人不对事之攻击,虽管理员与他人有劝导,仍置若罔闻如1.Outlookxp-讨论条目请以文献为依据,而不是个人身份。2.Matt Smith-请阁下也去发表意见吧,但不用刻意针对其他用户本身。3.千村狐兔-一些非主流观点,只要具可靠来源证明其内容真实不虚,存在于百科是没有问题的。4.Antigng-对事不对人,用户在B、C、D...上的所作所为和A没有关系。
  5. Barter84说-(发起这个提案很明显违反维基百科的规则,讨论没有效力、不能建立共识,代表性也不足,目前不想去那边参与背书)。既然不想来此参讨引言编修,为何在背后似实人分身似的一再操控Matt_Smith,将一些今天翻到甲国某官员的发言、明天找到乙员的牢骚话、后天又是某国官员的国会、情研报告、他日再来个某专篇介绍、甚至“读者投书”...都要将他放都到"引言"中,将引言当内文写,而他人提到有来源的-美国承认台湾有"治权、合法占领"的,就极力排斥。
  6. Barter84自栩专家贡献卓著,却连二次被人指正在讨论中添加了过多无益处的内部链接,或将指向同一条目的链接重复了过多次。摘:Sakamotosan-1.在您的最近编辑Talk:台湾地位未定论中,您在文章中添加了过多、无益处的内部链接,或将指向同一条目的链接重复了过多次,这样可能会使阅读者感到不便。请您避免在同一条目内加入太多的重复链接或“低价值”链接,详见Wikipedia:格式手册 (链接)。请用{{red}},不要红链代替。 2.这是我第二次提醒了,因为很重要。Barter84覆:OK,收到!...真不知你专业度,还只是基本的内部链接之编设常识。
  7. 但见此引言编修已趋见共识,非Barter84诬说的违反规则,讨论没效、不能建立共识。现仅余Matt Smith和Barter84不同意之内容(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句子冠上来源机构名称)二个争议,如管理员释义裁处后即可结案来修善条目,就算此二争议项难解,那将此无共识之争议项移除后,此引言编修仍是共识版可来结案来修善条目。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1:23 (UTC)

回应Chinuan12623,使用不精确的指控、采取乱枪打鸟的战术转移掉自己在此处的一连串问题,以及强烈倾向性操作的焦点,对管理员而言是没用的,Chinuan12623来这里做什么,任何人只要看你想要改什么内容就知道了,这无法掩盖。--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4:33 (UTC) @OutlookxpAntigng霧島聖A2093064Manchiu 尊敬的管理员阁下,编安。恳请关注Matt Smith与Barter84二人长期持续性对其他编友合乎维基方针的编辑,进行之联合性编辑扰乱行为,是否不该仅以争议视之。争议应为各方之编辑皆符合维基方针之情况,而扰乱为以不合乎维基方针之行为阻碍他人编辑(WP:DISRUPTSIGNS)。

如本段所言,目前至此,该二人造成之扰乱为:持续固执以私人感觉为由,阻碍众多编友和于维基方针之撰写。如此处最严重的扰乱:扰乱原文之完整收录。既有可靠文本,原文之相关文句即为[1]

Even while recognizing the ROC government and its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on the eve of the Nixon Administration’s contacts with PRC leaders in Beijing, the State Department testified to Congress in 1969 and 1970 that the juridical matter of the status of Taiwan remained undetermined. The State Department also wrote that:

In neither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of 1951 nor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of 1952] did Japan cede this area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any particular entity. As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not covered by any existing international disposition, sovereignty over the area is an unsettled question subject to future international resolution. Both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Chinese Communists disagree with this conclusion and consider that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are part of the sovereign state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依维基百科 WP:举证明文,“编者应完整引用来源,尽可能多地提供出版物资讯,在引用书籍时应注明至章节。”此处应以原文完整照录“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合法占领台澎和行使治权”。

但Matt Smith多次只以"个人私自觉得不妥"为借口,固执扰乱他人依照方针合理加入该句。之前已同样扰乱@Hsu.shihhung编友,此处应完整收录原文,且不应将“合法占领”删除的维基方针理据,Hsu.shihhung编友早已说明过一次[48]。之后@Zhxy 519编友也多次表达Matt Smith一直以来之行为是对正常编辑之妨碍[49][50][51][52]。同时针对其疑虑,更有@GONG BO-LIN编友提出合理方案化解[53]。前后已历多人依维基方针明文说明,或提出共识方案,但其持续相应不理,固执以"个人私自觉得不妥"妨碍,坚持删除。足见其行为并非合于方针的编辑争议,实为违反方针的蓄意编辑扰乱。以上回报,恳请管理员阁下明察。--Skipeco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8:53 (UTC)

参考资料

  1. ^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icy—Key Statements from Washington, Beijing, and Taipei (PDF).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9–10. 2014-10-10 (英语).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legitimately occupying and exercising jurisdiction over Taiwan and the Pescadores. 
@管理员们:Skipeco曾在2014年因违反方针WP:3RR而被封禁,近日又再度因违反同一条方针而被封禁。究竟是谁在扰乱,不言自明。--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9:47 (UTC)
  1. Skipeco声称:“Matt Smith与Barter84二人长期持续性对其他编友合乎维基方针的编辑,进行之联合性编辑扰乱行为”,敝人要求Skipeco拿出“长期”、“持续性”、“联合性编辑扰乱行为”的证据,否则Skipeco就是在造谣。
  2. Skipeco声称:敝人“持续固执以私人感觉为由”“多次只以"个人私自觉得不妥"为借口”、“固执以"个人私自觉得不妥"妨碍”,但敝人已经在12月12日说过敝人不否认“觉得(合法占领无法直接表达军事占领)不妥”是个人观感,但此内容(治权)不宜收录的真正原因则是因为偏离条目主旨(主权)”,并且在今天稍早又说了一次。Skipeco却声称敝人“持续”、“只以”、“固执以”个人观感为理由,敝人认为这是很明显的造谣、误导。
  3. 姑且不论引言中应否收录“美国承认中华民国合法占领台澎和行使治权”这句话,因为那个问题需要讨论达成共识,但Skipeco竟把方针WP:举证所言之“编者应完整引用来源,尽可能多地提供出版物资讯,在引用书籍时应注明至章节。”当成在条目中完整照录那句话的依据。方针WP:举证的那段话究竟是在说模板参数还是在说条目内容,稍有经验的编者都很清楚。
  4. 之前敝人与Hsu.shihhung讨论时就开门见山地询问他,他在编辑摘要中所说的“平衡不同观点”是指些不同观点,但他始终没有正面回答,因此敝人才认为他的动机不明而与他没有共识。如今Skipeco把Hsu.shihhung的例子拿来说,显然是没仔细了解整个讨论。至于Skipeco又引用的Z编者的说法,请管理员们明察吧。--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09:47 (UTC)
  • 引言修编(综合版本-参考Matt Smith调整,但M后又有增修看法,此版本不稳定已不讨论)
台湾地位未定论,或称为台湾主权未定论,认为台湾的主权归属未定,是关于台湾国际地位的论述之一。

台湾地位之争议最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初期即已出现[1]。日本无条件投降,同盟国指派中国政府前往台湾负责在台日军的受降工作,而中国政府基于《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立场,在受降工作结束后随即宣告“台湾光复”,视台湾为已收回的领土,并于翌年发布外交辞令宣布台湾人的国籍更改为中国国籍[2]。针对国籍一事,美国、英国表示不同意,同时指出台湾地位仍有待对日和平条约决定[3]。

1949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国开始对台湾采取“袖手旁观政策”[4]。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表示,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由蒋介石受降四年以来,美国及其它盟国皆承认中国对台湾所行使的权力,当台湾被纳为中国的一省时也未曾发出法律上的疑问[5]。

然而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中共介入朝鲜战争,美国惊醒,因而一改先前的“袖手旁观政策”,决定把台湾纳入西太平洋反共防线。杜鲁门6月27日表示: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对日本的和平条约订立,或经联合国审议后,才能决定[6]。后世将此声明解读为台湾地位未定论之起源[7]。

而后,尽管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与同盟国签订《旧金山和约》、又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日和约》,但日本在这些和约中都只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未述及主权问题[8]。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9]与《波茨坦公告》[10]以及《中日联合声明》[11]或《中日和约》[12]来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并主张拥有台湾与澎湖的主权。而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美国视而美国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且视《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认为台湾地位未定[13][14]。

美国之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地占领并行使治权[15],后在制订的《台湾关系法》说到: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中华民国为台湾治理当局[16]。美国政府也在《中美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声明了美国‘认知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后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17]。现在美国依据的一个中国政策,是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18]。

  • 综合版本调整原则:
  1. 概接受Matt Smith增修要点,但再做冗句词字之精减。
  2. 保留Matt Smith和Barter84不同意内容(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句子冠上来源机构名称)之争议点,请管理员裁处。
  3. 末段保留,该段是美在二岸分治,特别是退出联合国后对台地位与政策看法,尤为重要,适切也合宜,不可拘泥于要来源有谈到"主权、治权、台湾地位"等相关字的才可当写入"引言"之取舍标准,故宜保留。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5:54 (UTC)
阁下加入了很多原本没有的来源编号([1][2][3][4]……),请问阁下也有那些来源吗?
末段若要保留美国对PRC立场,敝人不反对,但治权的部分仍未有共识。至于句子冠上来源机构名称的部分,敝人现在回想起来,阁下先前说过“此我尊重,不置可否”,因此现在是认为不要冠上机构名称的编者较多了。
此外,这个来源已经明白表示美国不再承认中华民国:“在取消承认中华民国后根据台湾关系法设置美国在台协会(AIT)执行日常合作以维持美国利益”[1]、“在美国终止承认中华民国后,这样的官员在1992、1994、1996、1998、和2000年访问台湾。”[2]。--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6:29 (UTC)

参考资料

  1. ^ U.S.-Taiwan Relationship: Overview of Policy Issues (PDF).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5. 2014-11-11 (英语). The TRA set up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 (AIT) to carry out day-to-day cooperation to sustain U.S. interests after the de-recognition of the ROC. 
  2. ^ U.S.-Taiwan Relationship: Overview of Policy Issues (PDF).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16. 2014-11-11 (英语). After the United States ended recognition of the ROC, such officials visited Taiwan in 1992, 1994, 1996, 1998, and 2000. 
  1. 现在增加资料大多是你的,应由你补上来源,我略看这些内容,"内文"多也详述,来源好拉,又内文已有,似也可不拉,末段同此。烦请将你此次疑虑要一次说清,不可再蹦出问题(除非有新事证),如"引言"修编案已解决,有鉴于你是此条目之主编者,还烦劳阁下来修编。
  2. 我所谓的"尊重",是即不反对也不支持,就是知道,可视为社群支持尔后"多数决"之那一方,所以冠名问题除了你们双方协商,就是请管理员核处。
  3. 感谢你不反对保留末段。唯你仍坚持希望移除该段之-美国之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地占领并行使治权-之叙述,但很抱歉,你是少数看法,仍宜请管理员核处。
  4. @Skipeco请参研此综合版本,若无异议,视同暂以此版本来参论。
  5. 最后要请Skipeco、Matt Smith二位配合,如果Skipeco也暂可就此综合版本来参研,等同此版本除了(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句子冠上来源机构名称)之二个争议点待处理外,余版本是为共识之内容,如你们双方能协商出共识,或由管理员核处,幸也可结案来编修。然若双方仍僵持、或管理员未核处争议项(即日起一周内),我将依无共识来移除此二句之叙述,再查,当前条目原版本也无此二句之叙,届时希望二位能配合,让此"引言"编修能顺利结案。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3日 (三) 18:05 (UTC) 
1. 没有所谓不可再提出问题之规定。只要发现问题,随时都可提出。
3. 敝人和Barter84都不赞同治权的内容,因此不存在“少数”。
4. 敝人特此声明,在双方都一致推举某个预览版本为唯一样本之前,谁写的预览版本都不是唯一样本。换句话说,敝人个人尚未同意采用阁下写的预览版本作为评估的样本。
另外,敝人发觉阁下想将敝人写的“1949年,国共内战胜败已明,虽然美国对于中国大陆全面赤化之可能,曾经尝试使用政经手段防止台湾赤化,但在1949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国认为台湾最终会落入中共之手,因此准备与中华民国政府断交,同时开始对台湾采取“袖手旁观政策”(hand-off policy)。”简化成“1949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美国开始对台湾采取“袖手旁观政策”。”关于这点,敝人认为简化太过度。引言的重点是说故事,让读者彻底明白时空背景,阁下将之简化成两句,根本看不出前后的关系。可以修饰词语,但不应过度简化。--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1:58 (UTC)

另一版本供参考

Matt Smith提议之版本:

台湾地位未定论,或称台湾主权未定论,认为台湾的主权归属未定,是关于台湾国际地位的论述之一。

台湾地位未定之说在二战战后初期便已出现,早在1946年即有美国驻台新闻处长罗伯特·卡度提出该论述,1948年的美国国务院政策规划司英语Director of Policy Planning司长乔治·凯南与副手保罗·尼采、美国国务院特别政治事务办公室主任迪安·鲁斯克等人也都曾提出台湾地位未定的议论[1][2]。1949年3月更有驻日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表示:“在对日和约签定之前,台湾仍属于盟军总部”;同年4月15日,美国国务院新闻事务特别助理麦克德莫特英语Michael J. McDermott公开表示台湾与战时的库页岛一样,“其最后地位将由一项和约决定”。麦克德莫特之言是美国官方首次公开表明台湾地位未定[3]

1948年底国共内战情势逆转,美国对于可能被中共占领的台湾进行政策检讨。1949年,美国以外交与经济手段保卫台湾的结果均告失败,认为台湾终将落入中共之手,在国务院掌握决策优势下,美国为摆脱介入国共内战失败的责任,决定从中脱身。1950年初,美国国务卿艾奇逊草拟一声明并说服美国总统杜鲁门接受,杜鲁门于1950年1月5日出面发表该声明: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移交给蒋介石四年以来,美国及其它盟国均接受中国在台湾行使权力[4]:67–69[5][6][7][8]。艾奇逊当日稍后也阐释杜鲁门的说法表示:中国管理台湾已达四年之久,美国及其盟国对于该项权力与该项占领从未发生疑问,当台湾被纳为中国的一省时也未发出法律上的疑问,因为人们认为那是合法的,现在若干人认为情形改变了,他们认为现在控制中国大陆的那个势力,对我们是不友好的,而那个势力,不久将获得其他若干国家的承认,因此他们就主张:“好,我们等待一个条约吧。”

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在1950年1月声明“美国太平洋防线”不包括朝鲜半岛和台湾[4]:76苏联得知后决定支持并军事援助中共攻占台湾以及北韩的统一计划[9]。2月14日中共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互助条约》,艾奇逊拉拢中共离间苏联的计划宣告失败,转变成积极围堵政策[4]:80。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美国为防止中共占领台湾,杜鲁门于6月27日发表声明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湾,实施台海中立化[10],同时声明: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对日本和平条约订立、或经联合国审议后才能决定。后世普遍将此声明解读为台湾地位未定论之起源[11]:113

国际法而言,战争的始末是从宣战和平条约生效为止,所有经过协议后的权利义务须在和平条约生效以后才能产生法律关系[12][11]:114[13]。1951年日本与同盟国签订《旧金山和约》,1952年又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日和约》,但是在这些和约中,日本都只有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并未表明台湾主权归属于何方[14][11]:115, 123

《旧金山和约》签订时,绝大多数签约国代表的共识为台湾的地位暂时未定,应在适当时机依照《联合国宪章》住民自决的原则,经由公民投票由住民决定,但是现今尚未为解决此问题而举办公民投票[15][16]。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联合声明》或《中日和约》来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并各自主张拥有台湾与澎湖的主权。而美国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中关于台湾的部分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17],且视《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18],并认为台湾地位未定。美国政府在《中美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声明了美国“认知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后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意为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

参考资料

  1. ^ 杨新一. 「爭」台灣的主權:過去、現在、未來. 台北市: 胡氏图书. 2000年: 202. ISBN 9575750640. 
  2. ^ 林博文. 1949石破天驚的一年. 台北市: 时报文化. 2009年: 160–161. ISBN 9571350249. 
  3. ^ 王键. 战后美日台关系史研究(1945~1995). 北京市: 九州出版社. 2013年: 37. ISBN 7510824540. 
  4. ^ 4.0 4.1 4.2 廖德智. 第三章 韓戰前美國對臺政策. 韓戰期間美國臺灣中立化政策的決策過程 (1950年6-10月) (Ph.D.论文). 中国文化大学. 2007年. 
  5. ^ 胡平. 海角旗影:台湾五十年代的红色革命与白色恐怖. 南昌市: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2013年: 40. ISBN 7539182741. 
  6. ^ 周湘华. 遺忘的危機:第一次台海危機的真相. 台北市: 秀威出版. 2008年: 40. ISBN 986221113X. 
  7. ^ 中美关系史丛书编辑委员会. 中美关系史论文集 2. 重庆市: 重庆出版社. 1985年: 484. 
  8. ^ 苏格. 美国对华政策与台湾问题. 北京市: 世界知识出版社. 1998年: 131. ISBN 7501210144. 
  9. ^ 张五岳、阮铭. 兩岸關係與台海安全 (PDF). 台湾新世纪文教基金会: 65. 2000年4月1日 [2017年12月31日]. 
  10. ^ 李福钟. 「解放台灣」與台海危機──1949年以來的中國對台政策 (PDF). 中山女子高级中学历史学科中心: 4. [2017年12月31日]. 
  11. ^ 11.0 11.1 11.2 徐浤馨. 1952年「中日和約」的性格再議. 台湾国际研究季刊. 2012, 8 (4). 
  12. ^ 杜蘅之. 國際法大綱. 新北市: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91年: 511. ISBN 9570503548. 
  13. ^ 王泰升. 台灣歷史上的主權問題. 月旦法学杂志. No. 9 (台北市: 元照出版): 10. 
  14. ^ 刘国斯. 台海兩岸定位問題之回顧與前瞻. 人文暨社会科学期刊. 2008, 4 (2): 31. 
  15. ^ 台湾国际法学会. 台灣‧國家‧國際法. 台北市: 秀威资讯. 2017年: 15. ISBN 9863264946. 
  16. ^ 林呈蓉. 舊金山和平條約與臺灣地位未定論. 台湾历史学会. [2017年12月31日]. 
  17. ^ Monte R. Bullard. Strait Talk: Avoiding a Nuclear War Between the US and China over Taiwan (PDF). Monterey, CA: James Martin Center for Nonproliferation Studies (CNS). 2008: 294 (英语). He explained that the U.S. regards the status of the island as unsettled ...... This statement of purpose was never formally implemented or executed 
  18. ^ China/Taiwan: Evolution of the “One China” Policy—Key Statements from Washington, Beijing, and Taipei (PDF).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9. 2014-10-10 (英语). In neither [the Japanese Peace Treaty of 1951 nor the 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of 1952] did Japan cede this area [of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o any particular entity. 

(-)反对:Matt Smith自己提此版本,尚在无人参议下,都会自己"反复"修编,实在是不可思议,又如何能讨论。这实在是无法说服此是个稳定与严整之内容。应以各方所提之逐修版本为本,由维友客观评论,或请管理员来核处。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5日 (五) 15:51 (UTC)
然若Matt Smith编稿底定,不再浮动,将参酌众议后,再考量是否改票。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2日 (五) 12:00 (UTC)
见Matt Smith编稿底定尚属用心,虽双方部分所见各有所据,也不失为理,端视社群可再议之事项,故将意见暂改为(=)中立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2日 (五) 17:13 (UTC)
没什么不可思议吧?我们本来就没有规定编者不能修缮自己整理的草稿。阁下整理的“各方所提之逐修版本”,其中有些句子也未得到敝人个人的认同。--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01:56 (UTC)
当然不可思议,谁会知道假设大家今天都同意你之版本,明天你会不会又自打脸说要修改,那不把大家耍。你自己的版本社群都还未讨论,你却从13、14、15日每天都在改自己的版本,我想你还会继续改,自己都不稳定版本,还想提交讨论?我整理的“各方所提之逐修版本”,是以"多数"意见来累整,当然其中有"少数"没得到你的认同,而正反方僵持不下,所以依方针如此二点争议可请管理员裁核,或无共识点不列入之处理方式,我现在不是正如此做吗,但至少不是像你作法,你不满意,就搞个"自己的版本",还有你去看看WildCursive、Barter84二人那是什么反对意见,有针对哪句哪段之不宜处提出理据吗?完全是对人不对事的反理,干脆说我就是不爽你,贴个"反对"字,就是卡死你,手法层次粗糙。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03:17 (UTC)
假若敝人在社群都同意之后又想修改,当然一定会询问社群的意见。如阁下所言,敝人的版本社群都还未讨论,因此敝人现在修改并不奇怪。阁下说自己整理的“各方所提之逐修版本”是以“多数”意见来累整,请问是哪几位“多数”?--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03:44 (UTC)
"编辑请求"(前)的发言纪录都在,你去点看就知道,当然啦,在提出"编辑请求"(后)跑进来的WildCursive、Barter84这二人的对人不对事的反理,我从没将他算在内。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03:50 (UTC)
Barter84在此问题上与敝人有相同意见,因此目前还没有“多数”。--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03:56 (UTC)
(重贴回复-"编辑请求"(前)的发言纪录都在,你去点看就知道,当然啦,在提出"编辑请求"(后)跑进来的WildCursive、Barter84这二人的对人不对事的反理,我从没将他算在内)。我话很白,你真不知,将自己对"某件事"之见解重复推翻与修正,这叫未深思熟虑,所以要谨言慎行,没错,维基没硬性规定,但做人处事就应慎言再出,至少我在公务部们廿余年经验,会见解不定而前后立场不一之人,其策颁计划将为上级舍弃,成效必劣,考绩必差。维基是一个社会的小缩版,或许现在的"编辑请求"会因一个"反对"票而形成所谓的无效案而卡住,但在现实社会,绝不会由"少数"的反对票,来卡住一事项或政策之推行,他会采"多数"决,然在维基中又有人情包袱、恩怨情仇之故,某些人会因此做出"对人不对事-为反对而反对"之述,管理员又郷怨,而让条目无法修缮。我不会像WildCursive、Barter84般之心态,只要见我发言或提案,必定跑来参一角都提反票,反观他们在其他条目的发言或提案,我从不涉入,因可能让人说对人的因素不客观,应该要避嫌,还会有第三者客观来评述,也没差我一人,但他们不是我,他们总认为他们很重要很专业,但又常找不到反理于我之述,所以只能做些人身指控、套我颜色、所我不专业...,希望日后他们能觉醒,我更不希望你受牠们二人之影响,如此。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04:17 (UTC)
阁下回复敝人时应该直接留下新的留言,而不是把旧留言修改之后再搬下来,那样不是妥善的留言方式,还会造成敝人的两次留言看起来似乎是在自己回复自己。Wikipedia:讨论页指引#自己的意见提醒用户尽量不要修改自己的意见,何况是修改之后又搬到下面。敝人以前就向阁下说过这件事了,请阁下以后记得。
阁下个人有权认为Barter84算不算一票,敝人同样有权。--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04:32 (UTC)
  • @Barter84不必在那紧张神经的,我都想懒的去看你的字,我还会神经去恶砍你的字,让你有机会抓我小辫子。如误删就告知我回复,我会感谢,不必搞得好像我恶意,让别人来警告我。你如有误删(非故意)我字,我不都如此"善意"推断来处理吗,还有你等也不必将我善意编排调整(有利点读),或类似调整为综合答复之内容,故亦说是恶意、搞小动作..之类的,真没必要。我刚打了五百字回复内容,适被Barter84这则说我恶删他内容给"编辑冲突"掉,很衰!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07:19 (UTC)
  • 再略打被Barter84"编辑冲突"掉之内容:
没所谓"把旧留言修改之后再搬下来"之争议。因Matt Smith未见他提问我已回复,而我再覆会很怪,所已将他二次之提问,改做一次。请Matt Smith注意他人之回复事项,勿重提。然他既在意此,我就重贴,大家不觉得怪就好。
如果WildCursive、Barter84这二人的意见,是在"各方逐修版本"讨论中提出,且是有"理据",而不是对人的为反对而反对的理据,当然是要纳入你方之意见,但不是,他已是在提出"编辑请求"后,且他们的"对人不对事"理由是:意图影响阅读该讯息的人的态度,没说服力,才刚进来就想主导改造条目内容,障眼法误导,不了解台湾、不了解历史、不了解法律、不了解政治。奉劝思维与利益明显和台湾人民格格不入的陆官专科班警备总司令部优秀军官不要以你的旧思维强加于多数之台湾人,先多读点适合这个时代的书。...Matt Smith你自摸良心,这种未指出内容是哪句哪段不宜,理据为何之实质讨论之反对票,你真能纳入反对票,不是多一张反票就很爽,要是我,宁可屏除,维持自身的层次,不受他们影响。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07:38 (UTC)
Barter84知道阁下整理的版本是如何。--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09:20 (UTC)
@Matt Smith认真回应澄清Chinuan12623的打字会很累,只要用一点时间去比对他的说法与实际情况就知道有所出入,但是一般人没时间陪他这样玩,更不用说能有效澄清一路冗长先说先赢的战术,他并不在意维基百科上的失当行为,阁下今天也遇到:Chinuan12623将上面自己的留言修改后径自搬到下面来压你留言的底[54],这种操作敝人先前也被他玩过,乃至直接变成敝人自己的留言在批评自己,敝人将这种情形讲开后他并不在意,不管怎么样他都会找理由替自己合理化,最好的办法就是请求管理员时常注意他的编辑行为。--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16日 (六) 10:06 (UTC)

(※)注意:Barter84说请管理员注意?Barter84你说话不心虚,舌头不打结,你跟管理员诬告,管理员和他人反劝导你的,你有听?当话?置若罔闻的像是你最大:如1.Outlookxp-讨论条目请以文献为依据,而不是个人身份。2.Matt Smith-请阁下也去发表意见吧,但不用刻意针对其他用户本身。3.千村狐兔-一些非主流观点,只要具可靠来源证明其内容真实不虚,存在于百科是没有问题的。4.Antigng-对事不对人,用户在B、C、D...上的所作所为和A没有关系。

而WildCursive的刚烈反复个性,在"228事件"讨论中伙同Qqqyyy、Mapayna二个分身傀儡对我的起底、人攻至今不改,不过若到了WildCursive 处走一回,好像是到了蔡政府和民进党总部,谈些文武百官的人事,倒也奇观。WildCursive要记得在"228事件"讨论中管理员对你之对人不对事、人身攻击之警告(虽内容已遭管理员移除),若再犯,只是突显人格卑劣而已。

至于Barter84是否知道我整理的"各方逐修版本",当然知道啊,不然他怎么一直在背后来指导你,问题是他此期间"未来此发言"啊,怎能算有反对意见,你虽跟他说:阁下也来一同讨论吧,一来较有参与感,是如何。但他不也回复:目前不想去那边参与背书,请见谅。纵然他后又自毁承诺,在我发起"编辑请求"后,按耐不住来投个"为反对而反对的票,想来卡案,也只是个对人不对事,为反对而反对的无效票而已。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3:50 (UTC)

  • @Matt SmithChinuan12623向管理员提请“编辑请求”,敝人来向管理员表示反对,这样就形成了Chinuan12623所谓的“自毁承诺”,可见Chinuan12623个人的逻辑有很大的问题,而且让人难以理解。--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6:48 (UTC)
  • (*)提醒:猜想Matt Smith日后还会对他自提出的版本再提出新的修编内容(13、14、15日已做数次修改)。如真此反复修编打脸自己的版本,貌似轻率随便,本人将予(-)反对;然若编稿底定,不再浮动,将参酌众议后,再考量是否改票。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17:40 (UTC)
修缮草稿不叫作自打脸,请阁下不要用那种奇怪的方式形容之。敝人现在已经尽量先完善后才呈现。况且社群也还未开始评估。--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8日 (一) 02:09 (UTC)
  1. 因阁下与与Skipeco有争议未解,故-而美国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中关于台湾的部分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17],仍应维持冠上"来源机构名称",为-而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美国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
  2. 移除-《旧金山和约》之后,...依照《联合国宪章》住民自决的原则,经由公民投票由住民决定,但是现今尚未为解决此问题而举办公民投票[15][16]。-此段引用个人、论文著述,来源不够严谨,当也有散见有地位已决人士之《旧金山和约》主权已定说,如未评述,恐有争议,该段应暂先移除。
  3. 在-美国政府在《中美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声明了美国...之"前"加入-在1979年台湾与美国断交之前,中华民国是美国所承认的国家,美国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澎合法地占领并行使治权。此项为前次本人与Skipeco认为应加入之事实陈述。
  4. 另阁下此修编之内容,如先前"未曾"出现于"内文"中,应将该段"详"述于"内文"中,不可本末倒置,摘引有而正文无。 还有Barter84因意识倾向,类此条目多会"偏"将"某人、论坛"之言论看法来"段"取拼凑成文,貌似为官方立场或普罗认知来误导,此不足取也应排除。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2日 (五) 12:12 (UTC)

先前Chinuan12623看不懂,现在又再玩一次了!

以下行为被视为不适当的通知的特征(且可能被视为扰乱)

  • 垃圾邮件:过量张贴讯息给个别使用者,或是给与当前主题没有显著关系的使用者
  • 推销立场:以非中立的方式张贴当前讨论主题的通知。
  • 堆积票数:以使用者已知意见(可能透过用户框、用户分类、或先前的表现知道)为依据,张贴讯息给经过挑选的使用者。堆积票数牵涉到动员被视为拥有共同观点的编辑群体,透过通知该群体任何与其相关联观点的讨论,预期导致数量优势——像是政党预先安排堆积票数的形式。

推销立场
“推销立场”是指尝试透过使用非中立的语调、措辞、含意或目的的传达,意图影响阅读该讯息的人的态度。虽然这可能在个别具体的讨论场合下是可以接受的,但它不适用于绝大部分使用这种行文讯息做出的拉票。

堆积票数
“堆积票数”是指透过选择性通知某些拥有、或被推测具有特定观点或意见的编辑(可能从用户框、用户分类等使用者页面声明,或是其他方式预先确定),从而促使他们参与讨论,企图影响共识的形成
--Barter84留言2018年1月12日 (五) 12:33 (UTC)

@Chinuan12623
  1. 敝人认为那种写法(冠上来源机构名称)不符合主流条目的写法,故不采用。另提醒,纵使要冠上来源机构名称,也只能冠在“认为台湾地位未定”前面,不应冠在“而美国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中关于台湾的部分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且视《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前面(因为这两句不是依据那个来源)。
  2. 这段话引用自可靠来源,从方针角度来看没有问题,方针也未说学术论文不严谨。且这整段是在阐述国家/政权的观点,而非XX人士的观点。
  3. 阁下可以在自己整理的版本中那样写。但敝人认为那不是条目的重点(因为那是在说治权而非主权),故不应放在引文中。
  4. 阁下整理的版本也有内文中尚未收录的内容。敝人将采用与阁下相同的做法,即等到最后已经确定要采用的时候再一并扩充引文。--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12日 (五) 12:50 (UTC)
见Matt Smith编稿底定尚属用心,虽双方部分所见各有所据,也不失为理,端视为社群可再议之事项,故将意见暂改为(=)中立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1月12日 (五) 17:13 (UTC)
谢谢。--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13日 (六) 02:44 (UTC)


(*)提醒:如有意见,欢迎提供。兹将讨论期限暂定为两周,如发言踊跃,再适时延长。如届时无人反对或再议,敝人将提出编辑请求。--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13日 (六) 05:54 (UTC)

(*)提醒:敬请依据方针发表意见。若无意见,敝人可能会在明天直接修改引文(条目已解除保护)。--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28日 (日) 05:28 (UTC)

已修改引文。敝人现在会开始根据修改后的引文扩充内文,来源都已经有了,估计今天就能完成。--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6:25 (UTC)

已扩充内文。若还有其它意见,敬请提出。--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11:38 (UTC)

编辑请求

请求已拒绝

现在编修"引言"常会僵在那,就是因为引言是"重中之重",采"整段"编修难成共识。可先把"有共识"的先编修,"有争议"的先搁置(后续讨论有结果再处置),如果有人就是要以前后来龙去脉完整叙述般的"包裹表决"才同意编修,其阻反心态可议。繁杂事简单理,化繁为简,真遇重大争议编修无法一蹴可矶,也难存同、化异兼具时,至少应将大部分"(存同)之共识"之内容先完成编修。不要想一次改到"整段"大家都满意,才包裹编修,哪只是以"少数"意见(异议),去胁迫"多数"意见(共识)之正常编辑,足不可取。

台湾地位未定论,或称为台湾主权未定论,认为台湾的主权归属未定,是关于台湾国际地位的论述之一。

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表示,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由蒋介石受降四年以来,美国及其它盟国皆承认中国对台湾所行使的权力,当台湾被纳为中国的一省时也未曾发出法律上的疑问[1]。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美国总统杜鲁门认为如果朝鲜战争扩大至台湾,将对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线不利,因而派遣第七舰队协防台湾,实行台海中立化政策,杜鲁门6月27日表示:台湾未来的地位必须等到太平洋地区恢复安全,对日本的和平条约订立,或经联合国审议后,才能决定[2]”[3]。后有媒体、报告或文件认为此为台湾的主权未定论之起源。

而后,尽管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与同盟国签订《旧金山和约》、又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中日和约》,但日本在这些和约中都只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等岛屿的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但未述及主权问题[4]。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开罗宣言》[5]与《波茨坦公告》[6]以及《中日联合声明》[7]或《中日和约》[8]来否定台湾地位未定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各自认为拥有台湾与澎湖的主权[9][10][11]。

美国在朝鲜战争前,承认为实践《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台湾已成为中国的一省与领土[14],但因朝鲜战争爆发而改变了对台湾未来的地位之决定。后在制订的台湾关系法说到: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国承认中华民国为台湾治理当局。美国政府也在《中美建交公报》与《八一七公报》声明了美国‘认知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后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现在美国依据的一个中国政策,是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的主张,亦不承认台湾是主权国家。

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3:44 (UTC)

  • 理据:
  1. Matt Smith他先前表示原修版本是有共识,除了和Skipeco不同意之内容(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句子冠上来源机构名称)是有争议处。故对此争议处先移除,(后续讨论有结果再处置)。
  2. Matt Smith认同加入首段(已减缩为M语词),与末段(但应移除合法占领及行使治权叙述,同上项)。
  3. Matt Smith虽有提出自己版本,但昨非今增,他的说法-只要发现问题,随时都可提出。意即版本将可持续增修,此与一般看法迥异,成熟见解应孰虑后再提,各法律(案)修编亦同,如提修人自己版本不稳定,有不确定性,何来讨论基础。
  4. 综上,避免浪费大家时间与维基资源,将二个争议处暂移,保留其他共识部分之引言编修内容,请管理员待为执行"引言"之编辑请求。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4:05 (UTC)
(-)反对:没有共识,不可强行操作。--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3:50 (UTC)
  1. 讨论就是如此,预览版本是草稿,写预览版本的目的是为了供大家参考,若大家对其有意见并有共识就进行修改。哪个讨论不是这样进行的?阁下先前不也是依据讨论结果一直修改自己写的版本吗?
  1. 敝人也写了一个预览版本,我们并未说要以谁写的预览版本为样本,请阁下不要只推行自己写的版本,如此做法不公正。--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4:31 (UTC)
(※)注意:讨论之版本,一直以各方所提之逐修版本为主,不是甲乙丙都自提,那就都不必讨论了。Matt Smith不要忘了,除二个这争议外,其他你是认为有共识,所以不要说(没有共识,不可强行操作)。关于你自己后续提出之增修版本,则确定是尚无共识讨论事项,可待有共识后增入。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4:36 (UTC)
阁下把所谓“没共识”的部分皆删除,造成了内容的时空背景不完整、片片段段,敝人不认同这种做法。敝人稍早前已经向阁下说过这种时空背景不全的问题了。--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4:44 (UTC)
当前"引言"修版是摘重点精述,所谓的时空背景与其他细节部分,都已在"内文"详述,不见得要全数插入"引言"中。故应先将绝大多数已"有共识"之内容修入,去除无共识内容,倘要来龙去脉详述性的包裹式内容,更难有共识,那引言就的不必修了,让当前条目-不宜、未善的引言一直杵在那,更是不对。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4:58 (UTC)
虽然敝人尊重阁下的看法,但敝人的看法仍未改变。不是每个读者都有时间把内文全部看完,因此敝人不赞同引文的时空背景如此片段不全。--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5:03 (UTC)
感谢你尊重我的看法。我很注重我每次去说过的话,不要前后不一,讨论事项更是,当对方对我(所提)释疑后,不会为了反对而反对,再提出问题,这是诚意,别人才会跟你谈。如果我对自己的版本都会一再更修,我如何说服自己,说服别人。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5:10 (UTC)
草稿就是用来修改的,修改草稿不能称作前后不一。修改了几次以后就急着定案、请他人不要再提议修改,如此做法不是讨论,也无法产生公正的结果。--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5:24 (UTC)
在请注意你说的(不是每个读者都有时间把内文全部看完),所以条目才会有编者来"随时"编修啊,就算是"优特"条目亦同,Matt Smith你认为你此时的版本以后都不会再变,我想没人敢保握,既然如此,为何你执意要"当下"就要所谓的时空背景细节来详述定稿,好像以后都不会再动,这是不可能的。就此,每个人"当下"的意见要有时间点,思虑要孰,尽可能要前后一致,大家才有讨论之空间。这也就是我说的-繁杂事简单理,化繁为简,真遇重大争议编修无法一蹴可矶,也难存同、化异兼具时,至少应将大部分"(存同)之共识"之内容先完成编修。不要想一次改到"整段"大家都满意,硬要做包裹式的编修。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5:29 (UTC)
敝人没有要把时空背景永久“定稿”,敝人当然知道即使发表以后仍然有可能再更动。敝人是不希望引文变成像阁下简化的那样子(时空背景片段不全)。
顺代提醒,阁下先前把“美国国会研究处指出”加在“美国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且视《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认为台湾地位未定”这整段话的前面,其实那整段话中出自于美国国会研究处报告的只有最后一句“认为台湾地位未定”而已,不包括前两句。因此前两句对于阁下而言应该没有疑问,阁下不妨就将它们加进自己的预览版本中吧,可参考敝人的预览版本的写法。--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5:37 (UTC)
我没有自己的"预览版本",只有各方所提之逐修版本,请注意“美国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且视《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认为台湾地位未定”这是你要加的,不是我要加的,你如要提自己版本,乙丙也要,都僵在那,那不会有结果,最好的作法就是有"共识"的先编上,有争议无共识的先缓。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8:56 (UTC)
ok,应该说是阁下“整理”的版本。那段话确实是敝人要加的,但目前阁下有异议之处只有来源机构名称的存留与否,而那个来源机构只适用于最后一句(认为台湾地位未定),不适用前两句(美国则视《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为从未正式执行的意向声明,且视《中日和约》未处理台湾地位),因此前两句不应该被无端卷入这个异议之中。--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0:28 (UTC)

(-)反对,其一,Chinuan12623发起的讨论的说明使用非中立的语调、措辞、含意或目的的传达,意图影响阅读该讯息的人的态度,完全没有建立共识的基础跟说服力。其二,一直不断在反复强调《开罗宣言》,并有意选择性置入反制条目的言论,刻意漠视战后1940年代美国关于台湾地位未定论的主张。其三,条目形成乃多人长期酝酿而成,非少数几人一朝一夕之功,Chinuan12623才刚进来就想主导改造条目内容,排斥此条目的政治立场鲜明[55],若任其引导倾向性的编辑,往后争议将没完没了。--Barter84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09:52 (UTC)

@Matt SmithManchiu这条目再度为Barter84所把持,他提的那是什么反对理由,完全是"对人不对事"的反理,让人看了都𫫇反。你我讨论再多,而你也还一直在接受Barter84指导,欲截取多方利己之片段成文,故到此讨论似乎都无意义了。这个各方所提之逐修版本就由管理员去核处了。如管理员未动作,俟条目解编后,对原段落仍有争议的或未有共识的,希望大家都不要去动修到;然大家有共识增入有来源之词句内容,我会将其增入,这完全符合编辑规则。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3:01 (UTC)
敝人编写预览版本的时候都有考量到中立、平衡,不会有“欲截取多方利己之片段”的想法,倘若阁下有发现,敬请指出。敝人认为引文的一个很大的功用是“说故事”,一篇好的引文就像一篇精彩的故事一样引人入胜,而故事必须有头有尾、前后连贯,因此,关于阁下说“大家有共识增入有来源之词句内容,我会将其增入”,如果是像目前阁下整理的那样时空背景片段不全、不像是连贯的故事,那么敝人必须说抱歉,敝人将无法认同。--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3:12 (UTC)

(-)反对,领土主权移转需经国际条约确认或由原有住民民主自决是国际法发展已数百年的基本原则,上框中多段文句根本是忽略重点外加障眼法误导,不了解台湾、不了解历史、不了解法律、不了解政治。奉劝思维与利益明显和台湾人民格格不入的陆官专科班警备总司令部优秀军官不要以你的旧思维强加于多数之台湾人,别成天以附和何启镇也清楚的独裁敌国为能事,建议先多读点适合这个时代的书。 -- WildCursive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3:26 (UTC)

我都不知如何谈WildCursive,不敢领略,Barter84和WildCursive再次集结了。无妨,Matt Smith你对哪些段落版本内容有说过认(赞)同的话,你自己很清楚,凡走过必留下痕迹,我不会因为你现在受Barter84影响,想反悔修改说法,欲采包裹式,意指你不同意就都别修之错误观念。我不会前后立场不一,做人本应言行一致,就算是我对Skipeco同样对他明示:(请就你己见提出,不必在乎是否与我冲突,我要的是客观编修),我不会去干扰他,大家都是个体,要互相尊重,才会有客观的讨论,受人影想或想指导他人,足不可取。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3:43 (UTC)
请问阁下是否在指敝人先前说的“阁下提议加入的段落,有些句子比较冗长,可能需要稍微浓缩,但敝人大致上不会反对”?若是,敝人后来已经查觉到光是引用杜鲁门的言论、不交代时空背景,容易误导读者,因此敝人后来才会说“预览版本的第二段没有像第三段那样把时空背景说明清楚……”而提议在段落前面加上时空背景。如果阁下认为这样是前后立场不一,敝人觉得倒没有那么严重,因为引文之编修本来就是循序渐进的,不可能在一天之内把所有的问题都想好。发现什么不足之处就着手进行修缮,这很正常。--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3:47 (UTC)
是啊,你后来查觉到...,觉得倒没有那么严重,...不可能在一天之内把所有的问题都想好。那你去看我提出的内容,我会不自打嘴吧说自己又改又增,都经你们讨论合理后再做精修,这就是对自己负责。如果还没想好就先不要躁动,慎思事缓则圆,我举例过不管是立院修法,调解诉讼,都不可以有这种前后不一自打脸之状况,会破坏自己的严整性,别人对你的信赖感,不是没那么严重,而是很严重,出了社会更要注要。我想这"编辑请求"案要停述了,交管理员核处吧。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4:06 (UTC) 
阁下认为这样是前后立场不一,那么敝人也不会多说什么,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看待事物的标准。只要符合礼仪,用什么标准看待他人倒不是大问题。但敝人认为修缮草稿和法庭调解诉讼的情况仍是不一样的。--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4日 (四) 14:14 (UTC)
请阁下别忘了自己整理的版本也没有获得完全的共识。如果阁下只是因为Barter84尚未直接在这里表态他不同意哪些句子,所以就认为自己整理的版本是“多数”意见,那么敝人大可请Barter84来这里表个态。因此敝人建议阁下别再那样认为了。--Matt Smith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6:19 (UTC)
  • 事实上,管理员不是条目的“审查者”。在讨论条目争议时,管理员和普通用户没有什么差别。既然讨论没有达成共识,那么就应该拒绝有关的编辑请求,而不是由管理员自行决定是否需要修改。--Antigng留言2017年12月17日 (日) 04:41 (UTC)

编辑请求

请求已拒绝

章节标题有错字 --333-blue 2017年12月17日 (日) 03:11 (UTC)

@333-blue请提供具体内容。--XiplusA2093064 2017年12月24日 (日) 02:51 (UTC)
无回应关闭。--Xiplus#Talk 2018年1月10日 (三) 06:03 (UTC)

台湾地位未定论涉及国家主权,此条目应参考中华民国官方之立场

大家都不要争论了,台湾的问题还要参考英国跟美国的态度,岂不是很有趣,针对学者专家所研拟的台湾地位未定论,我认为这都是街谈巷议,不登大雅之堂,放上维基仿佛犹如稗官野史,甚为不妥,把一个台湾主权定义问题,不经过目前统治或所谓"监管"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认证岂是正途? 此条目的修订应该经过中华民国总统或外交部会的官方认证,或者国史馆的承认及认可,方为可行,如果中华民国总统或外交单位承认此一说法,我认为我们可以继续讨论,不然真是浪费时间仁者945留言2018年1月13日 (六) 13:15 (UTC)

在维基宣称“台湾是属于中华民国的,你们想怎么说得先经过中华民国认证才行”是极为不妥、不中立的,而且很可能会冒犯立场不同的编者。台湾的地位向来备受争议,究竟是属于谁的都还未有定论,怎能忽视这些争议而直接宣称台湾属于中华民国呢?虽然台湾目前是由中华民国统治,但是二战同盟国美国、英国对此事的立场是同盟国当年将台湾分配给中华民国实施军事占领以等待台湾地位的最终决定、不等于台湾已经归属于中华民国。因此,关于台湾的地位问题,存在多方观点,维基不能偏向任一方。--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13日 (六) 17:09 (UTC)
这种说法就好像有一天,一个团体把人说成为一团"细胞组成的走肉",然后要求别人也要跟着这样叫,还把这样的观点写到"维基百科"上,并且禁止"人"来改,因为宣称人是细胞组成的走肉要经过"人"自己认证同意是不妥的,因为这样不中立,会冒犯一团细胞组成的走肉说法的团体,人之所以被称为"人"这点还要详加确定,虽然过去都称之为人,并不是说人就是人,人的说法存在多方观点,因此不能称为人,人竟然在维基百科上不能称做"人"了? 就以台湾独立的观点,这个主题也都算小众了,维基百科不应表现出少数观点应比多数观点更受重视的争议。不应表现极少数人持有的观点,除非这一观点出现在描述它本身的条目当中。令重要少数观点拥有不合理的比重,或将极少数观点包括在内,可能会对读者造成误导,令他们误解争议的实际情况。维基百科旨在按比例表达某一主题的竞争观点,而这种比例是根据竞争观点在可靠来源中出现的次数来拟定的。现在独立出了这个条目还持续的扩张争议已是相当奇怪,还不准现在的中华民国总统与中华民国外交部会认证,只能说玩得有点过火了。仁者945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07:12 (UTC)
阁下似乎没有明白条目的性质。在维基百科上,“XXX论”、“XXXXX论”、“XX论”、“XXXXXX论”……等等条目数不胜数,这些条目都是在介绍这些理论的由来,但没有强迫任何人认同。而阁下却以“必须经过某某政权认证”为由试图阻止条目扩充,在维基百科上这样做算是挺夸张的。--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08:53 (UTC)
我不否认这个说法的存在,也因此这条目依旧健在,只是认为少数观点不应反客为主。仁者945留言2018年1月16日 (二) 15:28 (UTC)
请问谁是主、谁是客?怎么叫作“反”?--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16日 (二) 16:46 (UTC)

以上所述绝对不是开玩笑,国际法对于条约的规范可参见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而条约的本身本来就应该由参与国同意,在中日和约中两国已经就先前的两个宣言进行了承认,而两宣言也是经过英美两国同意,万没有事后毁约的道理,我们都知道美国监管台湾是为了台湾被解放后让美国有出兵的借口,只是一个"曾经"的选项,即使杜鲁门有这种想法,却也没有付诸行动,这就好像美国兵推中共2020武力犯台或者2024武力犯台一样,是一种假设,并不是一种政策,倒是麦克阿瑟铁了心确立了中华民国在台湾的统治地位,现在却把这种假设性的说法作为主角,而且对于中华民国自身地位的问题中华民国却失去发言权岂不很奇怪。仁者945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08:36 (UTC)

请问中日和约哪一条有承认某某宣言?美国派遣第七舰队进入台海就是在付诸行动了,如果台湾地位已定,那么第七舰队根本不能进入台海。麦克阿瑟在中华民国接管台湾之后反而还说过“在对日和约签定之前,台湾仍属于盟军总部”、“在法律上,台湾仍然是日本的一部分”。台湾地位未定论是在说“台湾”的地位,而不是在说中华民国的地位,阁下误会了。--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08:53 (UTC)
Matt Smith: 中日和约表示要遵守旧金山和约,日本承认自1939年(抗战)之后的和约,旧金山和约上即表示已有利和约为主,开罗宣言的地位无庸置疑。 至于第七舰队进入台海是杜鲁门下令的,希望在双方停止军事对抗下进行巡弋,依照当时中华民国与美国的关系密切,并在之后的几年内陆续接收美国军舰百余艘,美国巡弋台海根本不是问题,犹如美国发动波湾战争,协助科威特,难道科威特竟成为美国的属地? 而你所说的盟军总部在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后结束。而中日和约在这之后签订,正预告了在对日和约签定之前,台湾仍属于盟军总部这句话的消灭,已然不存在所谓台湾属于盟军总部的问题,而日本降伏文书也宣告了依据波兹坦宣言,这一连贯的承认,相当于时局渐进式的将台湾的地位确立交与中华民国,我认为至少要参考中华民国外交部的资料立场,还有中华民国国史馆的文献,不要把小众的说法弄成了好像一派学说,正如所述,维基百科不应表现出少数观点应比多数观点更受重视的争议。不应表现极少数人持有的观点,除非这一观点出现在描述它本身的条目当中。令重要少数观点拥有不合理的比重,或将极少数观点包括在内,可能会对读者造成误导,令他们误解争议的实际情况。维基百科旨在按比例表达某一主题的竞争观点,而这种比例是根据竞争观点在可靠来源中出现的次数来拟定的。 而在这个主题上争议多半已经是有点硬凹的成分,非维也纳公约的善意原则所能包含者,而本条目却仍引用一些过渡时期的历史文献来做为依据,这些文献甚至连政策都不算,其篇幅已经过大。在这些过度说法之后英、美等国在1960年代及之后都与中华民国在联合国中担任常任理事国,并且有正式邦交互派大使,中华民国至少到1971年都与这些国家在联合国中平起平坐。如我所喻,明明就是个人,岂有说不是人就不是人的道理?

按: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0%8C%E7%9B%9F%E5%9C%8B%E8%BB%8D%E4%BA%8B%E4%BD%94%E9%A0%98%E6%97%A5%E6%9C%AC 仁者945留言2018年1月16日 (二) 15:25 (UTC)

那是阁下的个人解读,这两个和约本身并没有说承认某某宣言。美国本身的立场确实是那样,美国认为假若台湾地位已定,那么第七舰队保台就失去依据。盟军总部虽然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后就不存在,但同盟国英国外交部说过台湾受军事占领的状态仍然继续存在,虽然阁下可以选择不接受这个观点,但这个观点确实存在。至于降伏文书,日本政府说过降伏文书只有停战协定的性质而没有处份领土的性质。中华民国的立场同样只能代表某一方的立场,而且它本身的说法也是受到质疑的,因此它的说法并非准则。此条目是台湾地位未定论,在此条目中详细介绍台湾地位未定论,敝人看不出哪里不妥。阁下认为与自己立场不同的观点是硬凹,但对方可能也是这样看待阁下的观点,因此敝人建议阁下避免批评不同观点。无论是哪个时期的历史文献,都可以是后世考察的重要依据,且维基百科从未否定这些文献。至于某政权在联合国担任常任理事国、与它国互派大使,那是那个政权本身的事情,与台湾地位的问题是两个不同的话题。--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16日 (二) 16:46 (UTC)
没错,正是我的看法与观点不能作为依据,因此这里所提的某些学者的观点亦同,对于美国及英国的立场在1950之后经过10年20年乃至今日,我认为都会不同,贵方所举之文献并非政策,只是一些议会的谈话纪录,甚至是报纸社论,并非政府之态度,或者说也经过不同的执政党与时代的洗礼,难道还能用于今日? 如果是这样,为何今日台湾不再上三民主义强调保密防谍而是积极讨论白色恐怖与转型正义? 再说,如果这么坚持这个论点,应该请英国及美国表达对此文件的正式解释与立场,否则,这有点断章取义,用于今日不仅不合时宜甚至形同制造谣言,对于一个国家的地位不应该这么轻率,更应该有所谓的国家级的文书、条约或政府机构的承认。仁者945留言2018年1月18日 (四) 08:58 (UTC)
阁下的看法之所以不能作为依据,是因为阁下的看法不是经过有公信力的机构出版、发行的可靠来源。外交首长在议会的答疑属于可靠来源,因此可以引用。维基百科不要求描述某政府之立场的条目内容必须经过某政府的公开承认,只要求该内容符合方针WP:中立的观点WP:可供查证WP:非原创研究。--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18日 (四) 09:08 (UTC)
你的说法指两个和约本身并没有说承认某某宣言有问题,在旧金山和约中第八条即言明日本放弃1930年之前在华侵占之利益,并且,承认对于1939年9月1日之后的战争侵略所定的条约或宣言等安排。https://en.wikisource.org/wiki/Treaty_of_San_Francisco ,这不是我的观点,是旧金山和约这样写。仁者945留言2018年1月19日 (五) 01:10 (UTC)
《旧金山和约》第八条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某宣言,且敝人也看不出它有在表达那种意思。第八条第一项的前半部分顶多只是说日本承认同盟国为了终止战争状态所定的条约、为了恢复和平所做的安排。--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19日 (五) 02:40 (UTC)
您好,解释一下Japan will recognize the full force of all treaties now or hereafter concluded by the Allied Powers for terminating the state of war initiated on September 1, 1939, as well as any other arrangements by the Allied Powers,这是指日本将承认所有1939年9月1日(即欧战与二战之始)与盟国的条约,当然包含降伏文书,而且还在旧金山和约中的25条提及对盟国缔约国之最有利条件。仁者945留言2018年1月19日 (五) 04:28 (UTC)
“now or hereafter concluded”意指现在(1952年4月28日)或以后制订的。--Matt Smith留言2018年1月19日 (五) 04:39 (UTC)

台湾地位,是由有国际实力人而决定

很久没登入,突然看到自己的名字被提起,@Matt Smith我不想回你的原因只是不想陷入你文字的陷阱,从后续的留言可以很清楚的看出只有你搞不清楚"“平衡不同观点”、“不同观点”是哪些观点",而我要把这些文字加进去的原因很简单,不要让读者有错觉,认为美国(还有其他国家)真心支持特定的台湾地位,而这篇文章很明显在制造这种错觉。

美国要封锁中国时,中华民国是台湾的合法政府;美国要进入中国市场时,中华民国就不是一个国家:台湾在何种地位情况下,更容易被利用,成为大国间的棋子,很容易就看出来了。

The United States’ One China policy is radically different. In the 1950s,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d the defeated Nationalist government in Taiwan as the legitimate government of all of China and encouraged other states to do the same. As time went on, proposals that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 two Chinas were vehemently rejected by the PRC. When the U.S. normalized relations with China in 1979, it cut diplomatic and official ties with the Republic of China (ROC) in Taiwan, recognized the mainland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withdrew U.S. forces from Taiwan and allowed a mutual defense treaty with Taiwan to expire. The American position on the status of Taiwan island was left undefined. ...... This complicated diplomatic dance has crucial real-world consequences. It means that U.S. policy toward Taiwan has been guided by America’s interests in the relationship with Taiwan, the PRC and Asia as a whole, rather than being constrained by Chinese charges of foreign interference in the nation’s domestic affairs. ......

[1] --LibertyBell留言2018年5月11日 (五) 03:16 (UTC)

参考资料

  1. ^ Steven Goldstein. Trump risks war by turning the One China question into a bargaining chip. Washingtonpost. [2018年5月11日]. 
请阁下避免用“文字陷阱”指控其他编者,否则有违WP:善意推定。敝人没有在制造文字陷阱,敝人是真的不明白阁下所说的平衡观点是什么意思,而阁下又不明确交代,因此阁下不能怪敝人。
阁下引用的那段文字并没有说中华民国是“台湾的合法政府”,而是说中华民国是“中国的合法政府”(as the legitimate government of all of China)。--Matt Smith留言2018年5月11日 (五) 04:34 (UTC)

建议审查“完整全文出处的司法判例”一段

若通篇阅读美高院的判决,可明显感觉此段存在断章取义的问题。--Kaijia杭外人(→_→给Fkj留言←_←) 2018年5月11日 (五) 03:32 (UTC)

何处令阁下感觉断章取义,可否请阁下说得具体一些?--Matt Smith留言2018年5月11日 (五) 04:37 (UTC)
@Matt Smith例如最后一个判例,此判决与台湾毫无关系,文中出现的内容,只是多数意见中辩论政府权利时的引用,直接引用自某篇学术期刊,多数意见甚至没有对这一引用的正确性作出评价。然而在本文中,毫无上下文的引用了 高院判决的引用,亦未给出解释,使得读者误以为美高院裁决台湾地位未定。--Kaijia杭外人(→_→给Fkj留言←_←) 2018年5月14日 (一) 14:42 (UTC)
敝人有同感。那么美高院的判决不适合出现在此段落。我们等一天看看有没有其他编者有不同意见,若没有,我们就删除美高院的判决。--Matt Smith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14:49 (UTC)
建议将此段整体移除,前两个判例亦有相同的断章问题。第一个Rogers v. Sheng et. al.是1960年代,无论判决如何,判例背景均随着中美联合公报而失效(ironically,参见最后那个高院判决),本文中未能注明此点时效问题。第二个判决此段文字实际是主要意见中第一段,然而众所周知,第一段说的是为啥plaintiff要起诉,即“During this time the people on Taiwan have lived without any uniformly recognized government.”是诉求,而非法院裁决,但文中未有注明。--Kaijia杭外人(→_→给Fkj留言←_←) 2018年5月15日 (二) 03:32 (UTC)
第二个也可以移除。但第一个与条目直接相关,应该保留,敝人看不出此判例背景会随着某个联合公报而失效。--Matt Smith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09:08 (UTC)
第一个保留也并非不当,可以作为史料注明。--Kaijia杭外人(→_→给Fkj留言←_←) 2018年5月16日 (三) 03:27 (UTC)

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均可有自己见解,美国法院在资格等程序上或权益等实质上肯定台湾非中国之诉讼与决策地位的判决所在多有。且司法部门具有可裁决立法与行政的终审权,故有效的法院判决具独立参考价值是很合理的,这自然无法被一党独裁制政权人士所理解。我看不出何以不能被保留。--WildCursive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4:19 (UTC)

台湾地位问题并不在美国司法机构管辖权内,难道美高院是台湾的终审机构?若美国法院的判例有资格上维基,为何两岸四地的判例没有上维基。若美国法院的判决“所在多有”,那相信两岸关于台湾地位问题的判决一定得是“数不胜数”,所以此处本身就存在中立问题,真要引用我们也应该引用ICJ的判决。况且现在引用的判例并非在裁决台湾地位问题,此处讨论的是之中的断章取义问题。--Kaijia杭外人(→_→给Fkj留言←_←) 2018年5月16日 (三) 03:27 (UTC)

but he did not accept that claim. The President proposed a new law defining how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conduct business with Taiwan. See Hearings on Taiwan Legislation before the House 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 96th Cong., 1st Sess., 2–6 (1979) (statement of Warren Christopher, 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这句话的出处是美国国务院 Warren Christopher, 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在 House Committee on Foreign Affairs 众议院外交委员会听证会上的陈述, 何来只出自学术期刊? 就好像现在香港民主与人权法案通过前会举行听证会一样, 国会会请相关香港人士来听证会作证. 而这个陈述听证是来自于美国行政部门美国国务院国务卿 Warren Christopher, Deputy Secretary of State 听证, 这绝对是代表美国行政部门立场. 你听证会不可能作假, 作假是要付出代价的, 尤其是美国的行政部门在立法部门听证. 那是会死得很难看.

在欧美司法体系的对于主权问题司法部门通常是跟随行政部门的的决定或是立法部门明文订定的法律条文. 对于台湾的主权问题在中美签署的相关文件中, 在这个判例里面引述美国行政部门的决定, 并没有接受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这已经是事实. 无法否认.

要引用哪一个国家的判决文都 OK, 只要你提得出完整全文出处. 没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001:b400:e4d1:ee72:5d36:3cdb:ad93:6b9对话贡献)于2019年10月6日 (日) 12:21加入。

旧金山和约签订时的共识

@LHD敝人目前不认同阁下的编辑,然而敝人今日已回退三次,故不宜再回退。请阁下自我回退。相关内容的编辑方式应由本段落的讨论结果来决定。

“《旧金山和约》签订时,绝大多数签约国代表的共识为台湾的地位暂时未定”,这段话并没有争议,阁下不应将其改以观点方式呈现。--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05:16 (UTC)

有争议,其他观点是“各国达成共识,于旧金山和约第2条,都采日本宣示放弃领土,且未明言归还给何国之体例,并授权双方当事国与日本另订条约,解决领土问题,包含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冰洋及南沙群岛等。”--LHD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05:28 (UTC)
哦,您在此处没有写“应照联合国宪章人民自决”,所以您不反对那一部分是观点?--LHD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05:30 (UTC)
敝人说的是与会国对于“台湾地位”的共识,阁下说的是与会国对于“条约里要怎么写、以后要怎么处理领土”的共识,两者并非同一件事情。总之,敝人认为没争议、阁下认为有争议,显然你我之间尚未有共识。请阁下遵守方针WP:共识,先将条目回退到先前的版本,然后我们再来讨论。--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05:55 (UTC)
两句都是以“共识”为主词,而陈述的共识中对于台湾的处理方式明显是不相容的,“处理包含台湾领土要和当事国另签条约”和“台湾人民自决”是直接有冲突的,共识的呈现手段不影响共识的本质,更别提陈隆志说的共识连呈现在哪都不知。又WP:共识没有要求讨论开始后任何人必须回退到某版本。--LHD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06:20 (UTC)
无论阁下怎么解读,敝人的解读方式依然与阁下不同,因此我们之间对于阁下的编辑没有共识。WP:共识:“如果一次编辑已被回退,而你随后的编辑也未逃此运,请在讨论页添加新的话题去讨论这个问题。”请阁下自我回退。--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06:29 (UTC)
所以您认为这两句没冲突,所以可以同一句放上如“台湾的归属地位虽然暂时未定,但在适当时机应依《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也就是不使用武力与人民自决——来决定,于旧金山和约第2条,都采日本宣示放弃领土,且未明言归还给何国之体例,并授权双方当事国与日本另订条约,解决领土问题,包含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冰洋及南沙群岛等。”如此的叙述啰?如果这两句真的无冲突,我也可以将这句以事实陈述放在首段啰?这样写的话我并无动到原句只仅是新加入一句,如何?另外您引用的WP:共识那句并没说讨论开始后就要自动回退到某一版本,请不要超译。--LHD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06:40 (UTC)
敝人现在不想讨论条目之修缮。敝人已经指出阁下的编辑未获共识,敝人若不是今日已回退三次,早就把条目回退到先前的版本了。阁下若是文明人,应该会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的编辑未获共识之后就应该理性地去自我回退后再来讨论。--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06:49 (UTC)
请注意,我上句并不是重复您我双方认识不同的争论,反而是顺从您的说法 (两句无争议),若是无争议是否能同时叙述,结果您回一句“敝人现在不想讨论条目之修缮”,呃,这讨论是您开的,“相关内容的编辑方式应由本段落的讨论结果来决定。”这是您说的,请不要自我矛盾,又以方针未有之自订规则来回避讨论,“敝人现在不想讨论条目之修缮”所以您到底要不要实质讨论?WP:共识:“在确定共识时,应考虑各个论点的质量及其提出的背景”,如果您并不作实质论述,而持续以莫须有的规定来回避讨论,那我也没必要在此回应您,依WP:POV勇于更新页面。请注意维基百科完全没有“必须回退到某个版本才能开始讨论”这种规则,可以不要一直自创规则吗?--LHD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07:04 (UTC)
敝人说“现在不想讨论条目之修缮”的意思是不想在页面维持未获共识的编辑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因为敝人认为WP:共识的精神是条目之编辑应该基于编者之间的共识。即使阁下现在不回退,敝人明天也会去回退。利用“敝人今日已回退三次,故不宜再回退”这一点而让自己的未获共识的编辑多留一天算一天,敝人对于这种做法不以为然。--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07:58 (UTC)
这些理由并没有改变您“现在不想讨论条目之修缮”,而且还是讨论到一半,如果您明天回退后仍不再进行讨论,那我依然会继续更改,因为目前不参与讨论的是您,不是我。--LHD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12:49 (UTC)
敝人不想认可“在维持争议版本的情况下进行讨论”这种做法,因此敝人明天回退后才会进行讨论。阁下何不现在自我回退,那么我们就可以开始讨论了,免得这个讨论拖到明天才能进行?--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13:15 (UTC)

书目资讯
书名:“台独”理论与思潮
作者:孙云
出版者:九州出版社, 2007

第84页
英国代表团的意见是:应该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此问题。埃及代表团的意见是:此接管者需考虑适用自治权原则和表达台湾居民愿望,由台湾民众自治。法国代表团的意见是:台湾的法律地位必须在考虑台湾人民的愿望的时候才能被界定。可以看出,旧金山和约认为:台湾法律地位未定,只能运用联合国民族自决权原则解决

连结:[56][57][58]--Barter84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16:24 (UTC)

感谢阁下提供有用的资料。--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16:56 (UTC)


回应LHD:关于阁下提议的“无动到原句只仅是新加入一句”,请问阁下指的是新加入“于旧金山和约第2条,都采日本宣示放弃领土,且未明言归还给何国之体例,并授权双方当事国与日本另订条约,解决领土问题,包含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冰洋及南沙群岛等。”吗?若是,敝人仍然觉得不妥,主要原因出在后半部分“并授权双方当事国与日本另订条约,解决领土问题,包含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冰洋及南沙群岛等。”根据陈隆志的来源和Barter84提供的九州出版社的来源,同盟国对于解决领土问题的共识是依照联合国的民族自决来解决,这就与阁下提供的来源的说法不一样。--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16:56 (UTC)

1.“台独”理论与思潮网络上完全只能找到googlebook,但偏偏只能用关键字显示部分,没有前后文谁知道他是不是在先引述某些人的理论,我稍微想办法看到83页的部分其实还蛮像的...请barter84手上有书的话能把前后两页照起来放上imgur吗?还是您也只有google book可看部分关键字?如果没有全文来判定就没什么好讲的。2.可靠来源说法不同即为争议,但Matt Smith之前又说这两个没冲突,烦请先重新整理立场再讲好吗?有冲突就是各自归属观点,没冲突就两者均以事实陈述,不然咧?我之所以怀疑九州的那段是在引述就是因为“和约共识是自决”从网络上找真的99%都是陈隆志在讲而已,他从几十年前就这样写,但他引用来源都是引自己更早的书,源头还是他,在九州的书没有更完整的前后文可验证前我不认为可用,更别提即使九州不是引述而是作者以事实陈述,那也就双方各两个可靠来源。--LHD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17:16 (UTC)
83 84 87 83一小部分内容,这很明显是先引述台独立场,后面反驳。“台独"势力举出若干国际法律文件,佐证其"台湾地位未定论" ,第一, ...第四, 1951 年《旧金山和约...”--LHD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17:35 (UTC)
中共的批判观点跟国府的批判观点各自双方都有利益最大化的意向,话要怎么讲双方自己满意就好,但问题是引述“若干国际法律文件”里面有反驳文件本身是假的、是捏造的吗?这才是重点。重点并不是听其各自立场的批判观点,因为这出自于本身利益最大化的主观算计。--Barter84留言2018年6月23日 (六) 18:18 (UTC)
如果此句在此书是在“引述”,而不是直接以事实陈述,那么这本书在维基百科中就只能作为“观点归属的可靠来源”,不能作为“描述事实可靠来源”,请见WP:POV观点和事实的差别,如果您要在条目将某件事以事实陈述,该叙述在来源中也是直接陈述而没有观点归属。“A以以下理由..”并不等于“A这些理由是事实”--LHD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5:44 (UTC)
根据现有的可靠来源,“与会国对于台湾地位的共识”这一点无争议,“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共识”这一点有讨论空间。换言之,原本的“《旧金山和约》签订时,绝大多数签约国代表的共识为台湾的地位暂时未定”不应更动,至于随后的台湾领土问题的解决方式要如何叙述则须讨论。--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1:06 (UTC)
如果“与会国对于台湾地位的共识”没争议,那“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共识”的争议在哪里?请直接拿出直述与此句冲突的可靠来源。--LHD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5:44 (UTC)
所以阁下认为“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共识”没争议吗?那么请问阁下认为那个共识是什么?--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6:01 (UTC)
就后面所述啊,您的“与会国对于台湾地位的共识”也是在后面叙述不是?为什么您觉得“与会国对于台湾地位的共识”没争议,那“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共识”就会有争议?WP:POV:“中立方针要求,当同一主题存在多个或相互抵触的观点时,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应被平等表达。不应让某一个观点具有不合理的比重,或声称它被判定为‘真理’。”您认为“与会国对于台湾地位的共识”没有与“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共识”抵触,那“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共识”的争议是在哪?--LHD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6:27 (UTC)
“与会国对于台湾地位的共识”是“台湾的地位暂时未定”,这一点没有争议。至于,“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共识”,敝人在旧金山和平会议的会议记录中看到的是“应在适当时机以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方式以及考量台湾人民的愿望来解决”,陈隆志的来源中也是根据旧金山和平会议的会议记录而这样写的,请问阁下可有意见?--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6:43 (UTC)
您不是说这是“与会国对于台湾地位的共识”?您又说“与会国对于台湾地位的共识”与“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共识”不冲突,所以您仍然没举出“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共识”的争议在哪啊。陈隆志说的不是“与会国对于台湾地位的共识”?--LHD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6:51 (UTC)
陈隆志所说的共识可分为两方面:“与会国对于台湾地位的共识”(台湾的地位暂时未定)、“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共识”(应在适当时机以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方式借由人民自决来解决)。敝人现在觉得这两方面都没有争议。--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6:55 (UTC)
所以“应在适当时机以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方式借由人民自决来解决”和“各国达成共识,决定第二条日本宣布放弃领土,包含台湾、澎湖、...皆采取不言明归还给何国,并授权当事国与日本另行签订条约以解决领土问题”(酆邰于其著作的直述)这句有没有冲突?没有冲突的话,这两句都能以事实陈述啰?--LHD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7:13 (UTC)
请问酆邰提到的解决方式(并授权当事国与日本另行签订条约以解决领土问题)有明确说是用于台湾的吗?--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7:18 (UTC)
@Matt Smith请直接针对“各国达成共识,决定第二条日本宣布放弃领土,包含台湾、澎湖、...皆采取不言明归还给何国,并授权当事国与日本另行签订条约以解决领土问题”(我在此省略其他领土,但若要写在条目我会加进去)有没有争议,目前是讨论这句能否以事实陈述。或是用中日和约答客问的行文“各国乃于缔约时达成共识,于旧金山和约第2条,都采日本宣示放弃领土,且未明言归还给何国之体例,并授权双方当事国与日本另订条约,解决领土问题,包含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冰洋及南沙群岛等。”--LHD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9:02 (UTC)
阁下若要用ROC答客问的行文,就会与陈隆志的来源相冲突,因为陈隆志的来源说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共识是应在适当时机以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方式借由人民自决来解决。--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9:43 (UTC)
所以陈隆志和答客问冲突了,那就依WP:POV各自作出观点归属啰。--LHD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9:57 (UTC)
可作观点归属,但应在内文作,详细的呈现方式还有待讨论。至于引文处,敝人提议改以第一手来源(旧金山和平会议的会议记录)的方式呈现,换言之,将原本的“应在适当时机依照《联合国宪章》的住民自决原则,经由公民投票由住民决定,但是现今尚未为解决此问题而举办公民投票”这三句改为“当时的旧金山和会会议记录显示签约国认为台湾的地位问题应在将来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并考量台湾人民的愿望来解决”--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10:35 (UTC)
请问旧金山和平会议的会议记录有明确说那是各国达成的共识?还是那只是其中几个国家有表达此意思?可有此第一手来源这部分的原文?--LHD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10:54 (UTC)
九州出版社的来源没有明确说“共识”二字,而是列举三个国家的代表团的意见。敝人现在想了想,觉得三个国家的代表团的意见应该不够。那么干脆不在引文写与会国对于解决台湾领土问题的意见。--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12:18 (UTC)
九州出版社不是第一手来源...更别提由前后两页部分文字看起来更像“先引述“台独”的理论,后面再反驳”。所以您是同意将目前的引文版本“应在适当时机依照《联合国宪章》的住民自决原则,经由公民投票由住民决定,但是现今尚未为解决此问题而举办公民投票”这句移至陈隆志段落?而后文中使用“陈隆志民视论坛”当来源的而作出的雷同叙述也移也至陈隆志段落整并?中华民国政府的立场段落可以放我之前加的版本?酆邰用的陈述和答客问陈述算是相同的,但我觉得开一段重复陈述太麻烦了,可以只先当成中华民国政府段落的补充来源。--LHD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13:04 (UTC)
那么就先这样做。--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14:08 (UTC)
请问还有问题吗?若无,阁下可新增编辑请求。--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5日 (一) 07:16 (UTC)
我将以这个版本再将“《旧金山和约》签订时,绝大多数签约国代表的共识为台湾的地位暂时未定”及原本在那里的两个来源加在引言段的“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政府依据”之前,这样的内容来请求编辑,请确认这样的作法与前述讨论结果相同,没问题我就提申请。--LHD留言2018年6月25日 (一) 12:24 (UTC)
敝人目前没问题。--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5日 (一) 13:37 (UTC)
所谓“皆采取不言明归还给何国,并授权当事国与日本另行签订条约以解决领土问题”,问题是旧金山和约条文里并没有说要给予当事国与日本另订条约去解决领土问题的授权,更何况旧金山和约第26条就说明:“在本条约实质上相同条件下,签订双边和平条约”、“若日本与任一国家签订和平协议或战争请求协议,并赋予该国优于本条约所定之条款,此优惠待遇应自动扩及本条约所有签署国”,这条就已经限制住不可能让各当事国从日本身上得到超出旧金山和约所规定的好处。--Barter84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8:13 (UTC)
确实如此,根据《旧金山和约》第26条,假如各当事国借由另行签订的双边条约而从日本身上得到超出《旧金山和约》所规定的好处,那么此好处就会自动赋予《旧金山和约》的所有签约国。有人认为某政权借由《中日和约》得到了台湾的领土主权,但从《旧金山和约》第26条来看,那是不可能的,否则台湾的领土主权就会自动赋予《旧金山和约》的所有签约国。--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8:47 (UTC)
请给出直接明确表达出旧金山和约第26条与“并授权当事国与日本另行签订条约以解决领土问题”有矛盾的可靠来源叙述。例如“中日和约答客问”就是同时直述中日和约依26条订定而又说“并授权当事国与日本另行签订条约以解决领土问题”,在中日和约答客问这个来源就没有表明冲突,所以哪个可来源有明确表示26条与“并授权当事国与日本另行签订条约以解决领土问题”是冲突的?“问题是旧金山和约条文里并没有说要给予当事国与日本另订条约去解决领土问题的授权”照样造句“问题是旧金山和约条文里并没有说台湾地位依联合国宪章让人民自决”,“根据《旧金山和约》第26条,假如各当事国借由另行签订的双边条约而从日本身上得到超出《旧金山和约》所规定的好处,那么此好处就会自动赋予《旧金山和约》的所有签约国。有人认为某政权借由《中日和约》得到了台湾的领土主权,但从《旧金山和约》第26条来看,那是不可能的,否则台湾的领土主权就会自动赋予《旧金山和约》的所有签约国。”这个说法不论有没有可靠来源直接支持,又与“授权当事国与日本另行签订条约以解决领土问题”有什么冲突,请不要超出来源的解释,这句话并没有否定“授权当事国与日本另行签订条约以解决领土问题”,只有否定“某政权取得了台湾领土主权”--LHD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9:02 (UTC)
敝人只是在回应Barter84补充的《旧金山和约》第26条,没有说《旧金山和约》第26条与什么相冲突。--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09:43 (UTC)
可不可以请LHD不要一直拿“中日和约答客问”来做文章?那是有明显利益冲突之当事者政府的意志宣传,敝人不相信阁下完全看不出里面一堆为了自我合理化造成的误导,例如最后面的什么恢复居民中华民国国籍、设立地方政府、举办地方选举等,此均为主权行为,而且当时并无任何国家提出异议,这种错误叙述难道阁下完全看不出来?--Barter84留言2018年6月24日 (日) 11:41 (UTC)

编辑请求

请求已处理

依讨论结果确认的版本。 --LHD留言2018年6月25日 (一) 14:12 (UTC)

(!)意见,既然认为要做归属于陈隆志的观点,则应该照来源详尽写清楚[59][60],而不是短短一行话:“陈隆志认为同盟国在签订旧金山和约时,与会代表的共识是:台湾的归属地位虽然暂时未定,但在适当时机应依《联合国宪章》之宗旨及原则——也就是不使用武力与人民自决——来决定”。其中这句话:“也就是不使用武力与人民自决——来决定”的语意还会误导读者以为不要使用人民自决。此观点同样可归属于Harold Lasswell(十大美国政治学家[61]),看引用的来源7就知道[62]。--Barter84留言2018年6月26日 (二) 11:05 (UTC)

1.那就改用他第一个来源的写法。2. 写书或论文时的引用是代表参考,但不代表被引用文献的作者会必定会有与该段落相同的意见,他的书不是维基百科,没有被方针限制,在没有被引用来源的原文时,也未直述那是谁的意见时,我们无从去判定他是“根据某些文献的内容综合而作出的新见解”还是“直接照抄文献的见解”。陈隆志和Lasswell合著的那本google book也只能用关键字查部分文,我能找到最可能的是p130,但只看到了pri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在没有前文完整版本前,无法判定在这本合著的书中已有如此的陈述。--LHD留言2018年6月26日 (二) 13:54 (UTC)
陈隆志意见的表述已更改,请查阅。--LHD留言2018年6月26日 (二) 14:02 (UTC)
(!)意见,该目录就已经说明是陈隆志的观点,为何还要再说"陈隆志认为"?说得好像这种事只是他一个人会这样子想。请参考上面谭慎格、许庆雄的写法,改为"陈隆志表示,"。或者参考-中华民国政府立场-目录,就采用直接叙述。--Barter84留言2018年6月28日 (四) 11:07 (UTC)
OK,另外我重看了陈隆志整段,其实第一段就在说类似的东西,我更改行文并往上移动;另外旅美学者不需要在同一段落重复讲吧?我整并成开头说一次,已修改草稿请见diff,若觉得这样改有问题请告知。--LHD留言2018年6月28日 (四) 15:23 (UTC)
(!)意见,陈隆志表示...表示后面请加上逗号","。陈隆志表示...这一段要跳行成为单一段落。「人民[[自決]]」請改為「[[民族自決|人民自決]]」。这段最后面多出了一个句号。--Barter84留言2018年6月29日 (五) 09:46 (UTC)
[[人民自決]]可直接内连。--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9日 (五) 10:14 (UTC)
已综合以上意见更新草稿。--LHD留言2018年6月29日 (五) 10:40 (UTC)
@Matt Smith请阁下看看怎么样?(修改连结在此[63])--Barter84留言2018年6月29日 (五) 11:16 (UTC)
看起来可以。--Matt Smith留言2018年6月29日 (五) 11:37 (UTC)

看来你们三人已达成共识,我建议可解除全保护。—Outlookxp留言2018年7月4日 (三) 15:02 (UTC)

感谢各位达成共识,但因该条目编辑战长达数年,故仍当予以全保护状态。首都警署 ☎110 2018年7月4日 (三) 15:51 (UTC)

“其后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

在“其后表示“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处可能不妥。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建交公报有提到“公报中文版使用承认”和“双方都在中英文版本上签了字。”—以上留言由Unl89对话贡献)于2019年10月6日 (日) 16:00 (UTC)加入。

“认知”不代表认可、不代表接受,除了“认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义。”确实是美方说过的,因此在句子的前头冠上“其后表示”没有问题。此外,美方说过他们认为英文版的公报对他们才有法律约束力。--Matt Smith留言2019年10月6日 (日) 23:33 (UTC)

希望在“相关条目”中添加“钓鱼岛问题”,并链接向条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

请求已处理

我希望在“相关条目”中添加“钓鱼岛问题”,并链接向条目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理由是,大陆和台湾都认为钓鱼岛属于台湾,但由于本条目的原因,影响实际归属。--Huangsijun17留言2020年1月14日 (二) 01:24 (UTC)

各政权立场

@Matt Smith

请你说明英美日优先于两岸当局的理由。--あの人の姿懐かしい 黄昏の河原町留言2021年11月7日 (日) 02:47 (UTC)

台湾地位未定论是美国出于冷战的考量而安排的,并且安排的过程中与英国的交涉、周旋,日本则是在美国的主导之下于国际条约中放弃台湾主权而刻意不说转移台湾主权给谁。--Matt Smith留言2021年11月7日 (日) 02:5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