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土地法
井冈山土地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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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日期 | 1928年(民国十七年)12月 |
废止日期 | 1929年(民国十八年)4月 |
相关法例 | |
《兴国土地法》 《土地暂行法》 | |
现状:已废除 |
《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后,于1928年(民国十七年)12月制定的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毛泽东起草,是中国共产党在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后制定的首部成文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旨在于井冈山革命根据地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当时所提出的“没收一切土地”与“土地国有”两项政策。在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土地问题进行了决议后,毛泽东在1929年(民国十八年)4月于兴国县制定《兴国土地法》代替原有的《井冈山土地法》,而新的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被更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井冈山土地法》是第一次国共内战(中国共产党称“土地革命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所制定的首部较成熟的土地法。
内容结构
[编辑]- 一切土地由苏维埃政府充公,并由苏维埃政府以指定方式分配;
- 经充公并分配的土地禁止买卖;
- 分得土地的人,除老弱疾病没有耕种能力或服公务者外,必须参加劳动;
- 明确以人口为主要标准分配土地的规则,并解释应用此规则的理由;
- 明确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
- 明确茶山、柴山、竹木山的分配办法,以及竹木的处置;
- 明确土地税的征收办法;
- 愿意分田的乡村手工业工人分得的土地量为农民分得的土地量的一半;
- 红军、赤卫队官兵,以及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机关服务的人均可分得土地,分得的土地量与农民分得的田地量相同,苏维埃政府会雇人代替田主耕种该等土地。
历史
[编辑]1921年(民国十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共产党纲领》,该纲领规定“消灭资本家私有制,没收机器、土地、厂房和半成品等生产资料”。1927年(民国十六年)7月15日,武汉国民政府分共,中国共产党开始将焦点放在土地革命,随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汉口召开的八七会议中确定把土地革命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总方针之一。中共此后在各地建立红色政权与农村革命根据地,而毛泽东在同年10月率领工农革命军到达井冈山后随即开始进行土地革命,其中宁冈大陇等地从1928年(民国十七年)2月开始进行分田,而同年3月毛泽东率工农革命军(后改为中国工农红军)第四军(红四军)在桂东沙田一带进行没收分配土地的试点。[3][4]
1928年(民国十七年)5月20日,中共湘赣边界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了如何开展分田的问题。为从组织上加强对分配土地的领导,中共建立的湘赣边界各县、区、乡政府普遍建立了土地革命委员会。当年5月至7月,宁冈县全县,永新县、莲花县大部分地区,遂川县、酃县(今炎陵县)部分地区均普遍分田。为取得分配土地的经验,毛泽东曾多次深入到农民中间进行调查研究,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田地分配、地租、地价、工价等,并写下了《宁冈调查》和《永新调查》。10月,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召开了湘赣边界的第二次党代表大会,该次大会决定制定一部土地法,毛泽东遂于同年12月亲自起草了《井冈山土地法》,并由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正式颁布。[3][4]
优劣
[编辑]《井冈山土地法》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将一切土地国有化,并重新分配予农民耕种,使无地和少地农民的耕地问题得以解决,从而解放农村生产力[4]。此外,《井冈山土地法》亦同时处理山林分配、竹木经销问题、土地税征收和使用、红军和赤卫队官兵分得土地无人耕种等问题[5]。中共亦因此成功争取当地农民的支持,并得以在第一次国共内战中凭革命根据地进行军事斗争[4]。
然而,《井冈山土地法》亦有若干不足之处。毛泽东在1941年(民国三十年)于延安出版《农村调查》一书时所加的按语称《井冈山土地法》存在三个错误,分别为:[5][4]
- 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 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
- 禁止土地买卖。
由于《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这导致富农、中农和有小块土地的贫农等的土地同样被充公,打击了部分农民的生产热情。此外,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使农民只有耕种权利,违背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愿望,同样挫伤农民的积极性,部分地方更出现怠耕、荒耕等现象[4]。另外,由于毛泽东在《井冈山土地法》正式颁布后不到两个月就率领红四军主力出击赣南闽西[5],战争频繁使根据地政府欠缺足够的时间和人力管理土地[4]。
废止与后续
[编辑]在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就土地问题进行了决议后,毛泽东在1929年(民国十八年)4月于兴国县制定《兴国土地法》代替原有的《井冈山土地法》,而新的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被更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3],将土地法的主要针对对象限缩为“封建地主阶级”,并明确土地法的目的为“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4]。此后,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在1930年(民国十九年)5月通过的《土地暂行法》进一步将“组织集体农场”、“禁止一切土地的买卖、租佃、典押”等条文删除,正式允许土地私有与土地买卖[4]。
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井冈山土地法. 井冈山革命博物馆. 2006-01-16 [2023-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20).
- ^ 《井冈山土地法》. 中国共产党吉安市党史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 2022-04-18 [2023-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06).
- ^ 3.0 3.1 3.2 《井冈山土地法》——开创农村根据地后第一部土地法. 法治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21-05-11 [2023-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12).
- ^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金雪花. 《井冈山土地法》的法治经验. 群众网. 2021-12-22 [2023-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20).
- ^ 5.0 5.1 5.2 肖居孝. 從民生視角看《井岡山土地法》.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2013-08-06 [2023-07-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