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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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目標題「酷刑」似不當[編輯]

建議將標題名稱「酷刑」改為「拷問」或「刑訊」。因為Torture的原意就是「折磨他人」「拷問」的意思。「酷刑」一詞在大陸的普遍意思是「殘酷的刑罰」,通常指代的是非常殘忍的刑事處罰。但是法律制裁本身所導致的痛苦並不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中的禁止內容,所以中文「酷刑」一詞其實和Torture是有很大差別的,甚至偏離了《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所規制的範疇。

未經正當程序的情況下[編輯]

美國最近的解釋:「所有的政府都有義務不在---未經正當程序的情況下---刑訊人民」 看來, 在特定情況下, 酷刑是被允許的。。 關於失蹤問題,我們說的是,普世人權始於人的誠懇。包括我們自己的政府在內的所有的政府都有義務不在未經正當程序的情況下刑訊人民,讓他們失蹤,任意拘押他們。所以我們的起始點,並不是干預他們的事務,而是我們在世界上每一個看到違反我們所認為的根本普世人權的國家裏所做的事情。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042911ir.html 軟通貨 (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13:25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酷刑中的4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7月24日 (一) 02:4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