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訴法伯案
紐約州訴法伯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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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1982年7月2日 | |
案件全名 | 紐約州訴法伯案 |
引註案號 | 458 U.S. 747 |
法庭判決 | |
無論兒童色情作品是否具有猥褻性,絕不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各州為了保護兒童免遭性剝削,有權制定法律以禁止兒童色情作品的發行。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懷特、伯格、倫奎斯特、鮑威爾 聯名:布萊克蒙、奧康納、布倫南、馬歇爾、史蒂文斯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
紐約州訴法伯案(New York v. Ferber),是一起有關兒童色情製品的合法性與言論自由的美國刑事訴訟判例。美國最高法院在本案中判決,兒童色情作品不屬於保護「言論自由」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對象,因此無論其是否具有猥褻性,均可以被立法限制發佈[1]。
案件發生當時對兒童色情作品的限制
[編輯]1977年,紐約州刑法第263條施行,該條對兒童色情作品的發行進行了規制。自此以後,在紐約州,人們不得製作或發佈描繪未滿16歲的兒童的色情照片及錄像。該條法律第10項規定禁止發佈有猥褻性的兒童色情作品,而第15項則不論是否具有猥褻性,而全面禁止發佈兒童色情作品。
在1973年的米勒訴加利福利亞州案中,最高法院就認為色情作品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判定禁止出版色情作品的加州法律合憲。但該判決中也提及對色情作品的限制應當不侵害表現自由,必須對色情進行嚴格的定義。因此那些不含猥褻性的色情作品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由此可能可以推導出紐約州刑法第263條第15項違憲。
1978年,美國在聯邦立法層面也禁止兒童色情作品的發佈,但當時僅以帶有猥褻性的製品為限[2]。
案件審理經過
[編輯]1980年,色情作品商店的店主博爾・法伯將一份少年自慰的錄像帶銷售給了特意到店裏來取證的便衣警察,警察以其觸犯紐約州刑法第263條第10項及第15項為由,對其提起刑事控告。法伯被陪審團判定為有罪,之後的上訴審中,有罪判決也得以支持。
但是,紐約州的最高司法機關紐約州上訴法院認為,該州刑法第263條第15項並未以猥褻性為該罪的構成要件,因此可能會將具有社會價值或藝術價值的照片等藝術作品都納入限制的範圍,而有過於寬泛之嫌。此外,法官也認為以保護兒童為由而僅僅限制性相關的行為是不充分的。鑑於上述理由,上訴法院以上述法條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為由,判決法伯就該法條而言並無罪。
紐約州檢察長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訴。最高法院在1982年7月2日做出九人一致的判決,認定紐約州刑法第263條第15項為合憲,撤銷了紐約州上訴法院的判決,發回重審。
判決要旨
[編輯]兒童色情作品的製作發佈往往與對兒童的虐待行為聯繫在一起。以兒童作為色情作品的素材,這對兒童的心理健康極為有害,因此立法對此進行限制是合理的。憑藉米勒訴加利福尼亞州案的判決原則,僅僅限制帶有猥褻性的兒童色情作品,並不能解決兒童色情作品帶來的問題。對兒童色情作品的銷售行為構成了拍攝製作行為的經濟動機。兒童在色情作品中的演出應當被禁止,而兒童色情作品的銷售就是違法行為的重要部分。此外,一般而言,兒童色情作品也不具有重要的藝術價值,即使有藝術上的必要性,也往往會有替代的手段。
基於上述理由,兒童色情作品不論其猥褻性的有無,都不屬於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範圍,美國各州有權立法限制其製作和發行。從先例來看,以表現的內容為理由而將某種表現排除在憲法的保護範圍之外的做法並不矛盾。
紐約州刑法第263條明確地定義了兒童色情作品,該條第15項的限制性規定並不構成過分寬泛。
所以,紐約州刑法第263條第15項規定的限制為合憲的內容。
後續影響
[編輯]受該判例的影響,美國國會在1984年將限制範圍擴大到不具猥褻性的兒童色情作品[2]。
1990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奧茲本訴俄亥俄州案中判決,禁止持有兒童色情作品的州法律也為合憲[3]。
參考文獻
[編輯]- Colen, J. S. Child Pornography: Ban the Speech and Spare the Child—New York v. Ferber. DePaul Law Review. 1982, 32: 685. ISSN 0011-7188.
- Woolsey, R. E. Child Pornography and the Initial Impact of New York v. Ferber. Journal of Juvenile Law. 1984, 8: 237. ISSN 0160-2098.
- Brown, Sandra Z. "First Amendment—Nonobscene Child Pornography and Its Categorical Exclusion from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Chicago: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 ed.). 1982, 73 (4): 1337–1364.
- Eastland, Terry. Freedom of Expression in the Supreme Court. Lanham: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0: 274. ISBN 9780847697106.
- 井樋三枝子. 「児童ポルノ及び子どもに対する性犯罪に関する法律」 (PDF). 『外国の立法』 (国立国会図書館調査及び立法考査局). 2009-09, (第241号): 14–61 [2022-06-12]. NAID 4001682154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6-12).。
引注出典
[編輯]- ^ Brown 1982,第1337頁.
- ^ 2.0 2.1 井樋 2009,第15頁.
- ^ Eastland 2000,第274頁.
關聯條目
[編輯]外部連結
[編輯]- New York v. Ferber, 458 U.S. 747 (198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判決原文
- New York Laws: Penal : (263.00 - 263.25) Sexual Performance By A Child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紐約州刑法第263條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