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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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價值是一個法學概念,指在作為客體的法律與作為主體的人的關係中,法律對一定主體需要的滿足狀況,以及由此產生的人對法律性狀屬性作用的評價。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指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但是法律科學所不能迴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覆無常的關係調整或行為安排,在其背後總有對各種相互衝突和相互重疊的利益進行評價的某種準則。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或近現代世界裏,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的主要活動。」[1]

法律價值體系[編輯]

法律價值作為一種具體價值,是社會價值系統中的子系統。從一定意義上說,法律本身就是一個價值系統,反映一定的價值關係。在人類生活中,像經濟、政治、道德、藝術、宗教、法律、軍事這些特有領域。本身就是從來就是人們直接追求和實現某種價值的方式。他們的本身就是一定的價值和價值觀念體系彼此密不可分。法律既反映社會事實,又設定社會理想和目標。[2]

法律價值的內容[編輯]

正義價值[編輯]

關於正義與法律關係的學說[編輯]

法律與正義天然密切相聯繫。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認為,法學是「關於正義與非正義的學問」。法學家凱爾蘇斯稱「法律是善和正義的藝術」。關於法律和正義的關係。代表性學說主要有以下三種:

  1. 法律為正義奠定了原則基礎,提供了正義的標準。這種觀點認為,法律本身就代表正義,正義與否由法律決定。其代表人物為霍布斯。
  2. 正義為法律奠定了基礎和原則,是衡量法律好壞的標準。這種觀點認為正義與法律密不可分。正義是法律的內容和法律的尺度,法律是實現正義的手段和正義的體現,法律必須蘊含體現和實施正義,否則就不是法律。自然法學派的眾多思想家認為法律與正義有密切關係。自然法是理性的體現,代表正義,實在法應根據自然法制定。
  3. 法律與正義無關,至少沒有必然的聯繫。這種觀點既否認正義是法律的價值和標準,也否認法律是正義的基礎和尺度。多數法律實證主義法學家就持這種觀點,他們注重分析法律的形式和結構,而不是道德和社會內容。在觀察法律結構時,不考慮規範的內容是否正義,而是力圖把法學與其他學科,如倫理學、心理學、社會學分開。[3]
作為法律價值的正義[編輯]
  1. 正義表現為一種法律的價值目標。
  2. 正義既是法律原則,又是衡量法律優劣的標準。
  3. 正義推動法律的革新。
通過法律實現正義[編輯]
  • 通過立法分配權利以確立正義。
  • 通過懲罰非正義行為以維護正義。
  • 通過公正的補償損失以恢復正義。

人權價值(包括自由價值和平等價值)[編輯]

幸福價值[編輯]

秩序價值[編輯]

法律價值衝突[編輯]

法律價值是一個多元化的龐大體系,其中包含各種不同的準則,而每一個價值又都有自身相對的獨特性。這樣,多種不同的價值共存,在邏輯上就有相互衝突的可能性。例如,法律的自由價值強調以個性展開為實現途徑,而法律的平等價值則側重群體性的整齊劃一。

法律價值衝突的原因[編輯]

導致法律價值衝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社會生活的廣泛性和複雜性、社會條件的多重性與變化性是導致法律價值衝突的客觀原因。其次,法律價值主體的多元性和多樣性是法律價值衝突的主觀原因。

法律價值衝突的解決原則[編輯]

  1. 價值位階原則:預先對各個法律價值進行優先性關係排序,在發生價值衝突時,直接選取排序在前的價值加以保護。
  2. 功利主義原則:選取在結果上最能夠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價值加以優先保護。
  3. 比例原則:為了保護優先級較高的價值而需限制優先級較低的價值時,應選擇對優先級較低價值侵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4. 個案平衡原則:屬於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產生衝突時,必須綜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各方利益。

參考資料[編輯]

  1. ^ 羅斯科·龐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由沈宗靈、董世忠翻譯. 商務印書館. 1984: 55. 
  2. ^ 李德順. 《价值论》.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7: 29. ISBN 9787300084725. 
  3. ^ 付子堂. 《法理学进阶》. 法律出版社. 2022: 80–82. ISBN 9787519764050.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