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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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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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術主題 |
核試驗(英語:nuclear test),又稱核試爆,是為了軍事研究和科學研究目的,對核爆炸裝置或核武器在預定條件下作出實際的爆破試驗。不少國家在20世紀均發展出核武並試驗,有關部門可透過這些試驗去瞭解這些武器如何運作。其主要目的是:鑑定核爆炸裝置的威力及其他性能,驗證理論計算和結構設計是否合理,為改進核武器設計或定型生產提供依據;在核爆炸環境下研究核爆炸現象學和各種殺傷破壞因素的變化規律;研究核爆炸的和平利用等。
它是一項規模很大、需要多學科、多部門協同配合和耗費大量人力、物力的科學試驗,也可能參與到地質與大氣等的研究。然而在歷史上大部分的核試驗中,多半帶有政治上威嚇的意味。1996年9月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在聯合國大會通過後,僅印度、巴基斯坦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三國進行過核試驗。
試驗方式
[編輯]核試驗通常發生在下列幾種地點:
- 地上核試驗:是在地面上(包括低空)試爆核武。例如美國於內華達州的內華達試驗場的核試爆。
- 地下核試驗:是在地底下試爆,如美國於內華達州的內華達核試驗場的核試爆。
- 高空核試驗:是由導彈發射到高空或由飛機投下於空中引爆,如蘇聯於新地島空中的沙皇核彈試爆。
- 水下核試驗:是在水面下的試爆,如美國曾在比基尼環礁十字路計劃的核試爆。
曾經有核試驗的國家
[編輯]從1945年7月16日美國作出世界上首次於新墨西哥州三位一體核試驗到1989年底冷戰緩和,各國共核試驗了2000多次。其中,美、蘇兩國核試驗次數約佔總數的80%。中華人民共和國首次原子彈試驗於1964年10月16日在新疆羅布泊核試驗場,首次導彈核武器試驗於1966年10月27日,首次氫彈原理試驗於1966年12月28日,首次氫彈空投試驗於1967年6月17日,首次中子彈原理試驗於1984年12月19日,首次中子彈試驗於1988年9月29日。括號內為最近一次核試年份:
- 美國:官方統計1054次(不含亞臨界核試驗,下同),大多數在內華達試驗場(904次)及在馬紹爾群島的太平洋試驗場(106次)。還有10個測試發生在不同地點,其中在美國的,包括阿拉斯加的阿姆奇特卡島、新墨西哥州、密西西比州及科羅拉多州。(1992年2月前)
- 蘇聯:官方統計715次,大多數在塞米巴拉金斯克核子試驗場及新地島。還有幾個測試發生在不同地點,包括俄羅斯、哈薩克、土庫曼及烏克蘭。(1990年)
- 法國:官方統計210次,大多數在撒哈拉沙漠。(1996年)
- 英國:45次,包括21次在澳大利亞領土,其中9次在南澳大利亞,其他包括在太平洋的聖誕島 (基里巴斯)和美國的內華達試驗場。(1991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45次(大氣23和地下22),首次在新疆羅布泊馬蘭基地的核試驗場。(1996年)
- 印度:6次(1998年)
- 巴基斯坦:6次(1998年)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6次(2017年)[1][2][3]
- 不明:1次(船帆座事件:1979年美國核爆炸探測衛星船帆座號偵測到南大西洋和印度洋交界處發生疑似核爆炸,起因迄今仍不明,外界普遍猜測與以色列或當年南非白人政府的核計劃有關。)
註釋
[編輯]- ^ (英文) N. Korea's nuclear test unlikely to contaminate S. Korea: Gov't body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 朝鲜宣布进行了第二次地下核试验. [2009-05-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28).
- ^ 存档副本. [2013-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