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選舉制度(德語:Dreiklassenwahlrecht)是普魯士王國於1848年至1918年間使用的間接選舉系統,在德國的其他邦採用時間較短。該制度將選民分為三級,即納稅最多的人構成第一級,納稅最少的人構成第三級,每一級的稅收總額相等。每級的選民分別選舉三分之一的選舉人(Wahlmänner),而選舉人來選舉代表。這是按經濟收入而不是地理區域或人口種族對選舉進行分配的一種制度。因為貧富差距,前兩級的人數遠遠少於第三級。如在1849年,第一等級的人口佔比4.7%,第二等級為12.7%,第三等級為82.6%,這意味着第一等級的個體對選舉結果的影響是第三等級個體的17.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