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報失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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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報失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出入境管理部門為「所持中國的簽證、證件如有遺失或者損壞」的外國人簽發的證明,可作為臨時身份證件使用。

簡介[編輯]

1986年1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外交部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2010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5號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項進行修訂。[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外國人所持中國的簽證、證件如有遺失或者損壞,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報告,申請補領或者換發。」[1]

根據該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出入境管理部門為上述外國人簽發《護照報失證明》。[2]《護照報失證明》有效期為30天。當事人於30天內(超過30天按非法居留進行處罰),先憑《護照報失證明》前往所屬國的駐華使領館領取護照或其他代替護照的證件,再到中國的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簽證手續。簽證手續必須在這30天內辦理。[3][4]

參考文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