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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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制度是規範配偶之間,或配偶與他人之間的財產關係的制度[1]。婚姻財產制度規定了財產的歸屬、管理、收益和處分,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如離婚、死亡)時財產的分割或清算[2]

世界上的婚姻財產制度主要包括分別財產制(或單獨財產制),以及共同財產制(community property)。

大陸法系國家,婚姻財產制度可能由法律規定,也可能由婚前協議婚姻協定規定,並取決於結婚時或結婚後配偶的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

在大多數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默認且唯一的婚姻制度是單獨財產制。但是,美國部分州則實施共同財產制。此外,在普通法的發源地英格蘭,婚前協議直到近期都完全不被承認。儘管英格蘭奉行單獨財產制,但法院可以在離婚時以各種命令來規範財產的分配[3]

世界各地區的婚姻財產制度[編輯]

中國大陸[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國大陸的夫妻財產制度,主要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個人財產制以及夫妻約定財產制[4]

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或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財產,均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是謂「同居共財」,但「特有財產」或「約定分別所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4]

夫妻個人財產制指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後所得某些財產,由夫或妻一方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承擔義務[4]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關於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4]。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 用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個人財產制的規定[4]

香港[編輯]

香港採用分別財產制,即夫妻的財產不因結婚而發生變化。但是,如夫妻一方於香港法庭申請離婚,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婚姻條例》)第 7 條,香港法庭有非常大的酌情權,對屬於夫妻的所有財產(無論在個人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進行再分配[4]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案例 LKW 對 DD [2010],財產是否由某一方婚前所得、或者是否為夫妻某一方獨有的資產,固然是考慮因素之一,但法庭亦會考慮一系列的其他因素,目的是達至平等公平的結果[4]。LKW 對 DD [2010]一案中規定,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50/50 法則)[4]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案例 SPH 對 SA [2014],法庭認為婚前協議或婚後協議的內容可成為法庭考慮因素,但不須完全跟從協議[4]。考慮婚姻協議的前提,則是雙方於簽署協議時符合一系列的條件,如:清楚明白協議的條款、曾徵求獨立法律意見、自願簽署協議(並不曾受壓)等[4]

澳門[編輯]

澳門民法典規定了四種夫妻財產制度,分別為:取得財產分享制、分別財產制、取得財產共有制,及一般財產共有制[2][4]。同時,配偶間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特殊的財產制度[4]

其中。取得財產分享制屬於法定財產制(候補財產制)[4]。當沒有婚前協議或協議沒有生效時,澳門法律默認視為採用取得財產分享制[2]

參考文獻[編輯]

  1. ^ 民事登記結婚專頁. eservice.dsaj.gov.mo. [2022-10-02]. 
  2. ^ 2.0 2.1 2.2 周麗琴. 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有差异. 珠海特區報. 2022-04-07 [2022-10-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02). 
  3. ^ 離婚財產分配. 2023-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3-24). 
  4. ^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德和衡簡家驄永本金月(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 内地、香港、澳门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PDF). [2022-10-0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