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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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國第一部近代民法典的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於1910年完成,分為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三十七章,共 1596條[1]。因清政府覆亡,《民律草案》未及採納,但成為中華民國民法》的藍本之一[2]

歷史[編輯]

清朝末年,中國開始學習、參考外國法律,以修訂本國法律。光緒二十九年 (1903年) 至三十二年 (1906年),清政府先後編定完成 《商人通例》、《公司律》、《破產律 》等民事法律[3]

1907年,清政府批覆民政部,同意開始起草新民律,職責交由修訂法律大臣民政部共同承擔[4]沈家本負責籌劃[3]。同年,諭旨要求修訂法律館參考各國成法,體察中國禮教民情,妥慎修訂新律,並要求在三年內完稿[5][6]。1908年,又規定由學部、法部、修律大臣會商議訂「有關禮教的法律條文」 (主要是親屬、繼承兩編的條文)[1]。此時,時間表仍預計 1913 年頒佈新律[7]

《大清民律草案》分為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五編,前三編為松岡義正(當時已身在北京的日本法學家)起草 , 後二編則由朱獻文高種兩人分任起草[8]。前三編主要取德、日民法典 , 後兩編甄采本國禮制[1][3]。因政局動盪、限期迫促、經費有限,《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者計劃要對全國民事習慣展開調查、採用,但調查沒有按期完成 , 對調查所得的資料也難以甄別採納[1][3]。因此,即使是親屬、繼承編,也採用了固有的法律、儒家經義、道德 , 而非民事習慣[3]

宣統二年(1910年),因預備立憲期限由九年縮減到五年,憲政編查館要求必須在年內完成《民律草案》起草工作,以在宣統三年內頒佈 , 次年正式施行[3]。宣統二年年底,修訂法律館匆忙完成了民律草案的條文稿,上呈御覽[3]。宣統三年,又形成了附具立法理由的前三編說明稿[1]。但直至清政府覆亡 , 民律草案後兩編親屬編草案、繼承編草案的說明稿仍尚未定稿[1]

影響[編輯]

《大清民律草案》物權、債權篇中的規定,因以西方各國通行的民法理論和原則為依據,被江庸批評《民律草案》債權篇對中國通行之「會」 , 物權篇於「老佃」、「典」、「先買」, 商法於「鋪底」等概念,全無規定[3]。法學家薛長忻也批評《民律草案》不符合中國民情習俗[1]

中華民國建立後,北洋政府修訂法律館對《大清民律草案》進行修改,於1926年形成了民國《民律草案》[2]。民國《民律草案》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但考察民事司法實踐,兩部草案是被作為「法理」適用的,即被作為裁判理由,而不是被作為裁判依據[2]

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立法院於1929年1月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以《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國《民律草案》為基礎,採取分編修訂、分編審議通過、分編公佈實施的方式,進行民事立法[2]。1929年1月至1930年12月,歷經兩年,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等各編先後審議通過並公佈實施中華民國《民法[9]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1.5 1.6 張生. 《大清民律草案》摭遗. 法學研究. 2004, 26 (3): 140-151. 
  2. ^ 2.0 2.1 2.2 2.3 張文顯. 民法典的中国故事和中国法理.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0, (5).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張生. 清末民事习惯调查与《 大清民律草案》 的编纂. 法學研究. 2007, (1). 
  4. ^ 朱壽朋. 《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 中華書局版. 1958年: 5682. 
  5. ^ 《憲政編查館大臣奕勤等奏議復修訂法律辦法折》 , 載《光緒朝東華錄》, 第5冊 , 總第5765頁。
  6. ^ 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 《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下冊 , 中華書局1979年版 , 第837頁 。
  7. ^ 故宮博物院明清檔案部編 《清末預備立憲檔案史料》上冊 , 中華書局1979年版 , 第61頁以下 。
  8. ^ 楊幼炯 《近代中國立法史》 , 商務印書館1935年初版 , 引台灣商務印書館1966年增訂版 , 第73頁 。
  9. ^ 孟祥沛 「中國民法近代化的開端和完成—《大清明法草案》與《中華民國民法》的比較研究」。

參閱[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