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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納德·馬奎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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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師大人
伯納德·馬奎爾
布雷迪-漢迪工作室1866年為馬奎爾拍攝的照片
第22和24任喬治城大學校長
任期
1866—1870年
前任約翰·厄爾利
繼任約翰·厄爾利
任期
1853—1858年
前任查爾斯·亨利·斯通斯崔特
繼任約翰·厄爾利
個人資料
出生(1818-02-11)1818年2月11日
愛爾蘭朗福德郡埃奇沃思鎮
逝世1886年4月26日(1886歲—04—26)(68歲)
美國賓夕凡尼亞州費城
墓地耶穌會社區公墓
母校
聖秩
晉鐸約翰·麥吉爾
於1851年9月27日晉鐸

伯納德·馬奎爾S.J.(英語:Bernard A. Maguire,1818年2月11日—1886年4月26日)是愛爾蘭裔美國天主教神父和耶穌會士,曾兩度出任喬治城大學校長。他生於愛爾蘭,六歲時隨家人移民美國並定居馬利蘭州。馬奎爾先在費德烈的聖約翰學院求學,於1837年加入耶穌會。後進入喬治城大學深造並留校任教,還多次擔任教長,直到1851年晉鐸祭司

1852年,馬奎爾當選喬治城大學校長。評論認為他的任期整體工作出色,學校建起新校舍,學生人數增加,預科部同喬治城學院分離。1858年任期結束後,他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馬利蘭州和維珍尼亞州佈道傳教,以善於傳道聞名。喬治城大學在南北戰爭期間遭受重創,戰爭結束後馬奎爾於1866年再度當選校長。此次任期臨近尾聲時,經過長期計劃的喬治城法學院終於落成。1870年任期結束後,他繼續週遊全國傳教,最終於1886年在費城謝世。

早年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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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年2月11日,伯納德·馬奎爾在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朗福德郡埃奇沃思鎮(Edgeworthstown,今屬愛爾蘭)出生,並於六歲那年和父母移民美國,在馬利蘭州費德烈附近定居,父親在此參與切薩皮克和俄亥俄運河建設。天主教神父約翰·麥克埃羅伊John McElroy)定期到馬奎爾及其他參與運河修築的居民家中拜訪,覺得馬奎爾很有聖職天分,想確保孩子獲得教育[1]。麥克埃羅伊是費德烈耶穌會學校聖約翰學院(Saint John's College)校長,經他安排,馬奎爾進入該校求學,師長包括維吉爾·賀拉斯·巴伯Virgil Horace Barber)教授。伊諾克·路易斯·洛Enoch Louis Lowe)是馬奎爾的同班同學,兩人成績通常不是第一便是第二,還曾一起參加宣講。[2]

耶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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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7年9月20日,馬奎爾加入耶穌會[2],並在費德烈開始耶穌會士見習期[3],接受法蘭西斯·齊澤羅辛斯基Francis Dzierozynski)監督。接下來他開始在喬治城大學接受高等教育,1839至1840年研習修辭學,1840至1841年鑽研哲學[2]學習哲學期間,他還出任該校教長。1842至1843學年,馬矽爾暫停在喬治城大學的學業,到聖約翰學院教授數學並擔任教長,同時負責監督學校圖書館和博物館。接下來他返回喬治城大學,於1845至1846學年講授語法數學法語課程。停止教授語法課程後,馬奎爾再度當上教長。[4]

1846年,馬奎爾開始學習神學,準備出任聖職。他在1849至1850學年暫停學習,回到喬治敦大家與學生問答教義[4]此時學校愛民社Philodemic Society)和第一教長對該社何時能召集會議的問題存在分歧,學生間關係緊張,時有衝突發生[5]。隨着局勢升級,第一教長布加德·維利格Burchard Villiger)將三名學生開除[6],在學生中激起軒然大波[5]。部分學員認為教長此舉等於是要開除所有涉及爭議的學生,共40人為此離開喬治城大學,住進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旅店。他們致信教長,要求學校準許他們回校並不施加任何處罰,同時另選他人擔任第一教長。[7]

僵局的消息傳到地方報社後,馬奎爾與學生面談,說服他們和平返校。最終學生同意無條件返回並發佈道歉聲明。[7]維利塔在此期間辭去第一教長職務,馬奎爾獲選繼任[6]。1851年9月27日,列治文主教約翰·麥吉爾John McGill)晉鐸馬奎爾為祭司[4]

喬治城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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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奎爾的照片

馬奎爾的修戒期是1851至1852年,由費利克斯·西卡特里Felix Cicaterri)監督[4]。1852年12月,馬奎爾獲選繼任查爾斯·亨利·斯通斯崔特(Charles H. Stonestreet)的喬治城大學校長職務[3]。不久,耶穌會總會長通過董事會確認馬奎爾當選,後者於1853年1月25日正式就職。馬奎爾擔任校長期間以嚴厲聞名,但深受學生青睞。[4]部分學生對教長制訂的紀律要求不滿,馬奎爾又不願干涉教長工作,於是這些學生再度鬧事,用石頭和墨水瓶砸破窗戶[8]。馬奎爾在次日的早餐會上呼籲學員重視自身榮譽,事態迅速平息[4],六名學生因此被開除[9]

馬奎爾推動學生參與戲劇和文學協會[10]。1853年4月,天主教學者奧列斯·布朗森Orestes Brownson)到訪喬治城大學[11],1854年的學位授予典禮迎來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皮爾斯出席[12]。1854年12月6日,喬治城大學發生火災,將裁縫和鞋匠的工作棚燒毀,幸得副校長夜間及時發現後叫醒他人救火才沒有繼續蔓延[13]

選擇喬治城大學的學生大幅增多,學校雖有新建校舍,但仍迫切需要更多宿舍。馬奎爾想要新建校舍,但因1857年經濟危機無法落實。[10]經濟危機還令學府無法大幅擴充師資[14]。有歷史學家認為,馬奎爾出任喬治城大學校長的任期整體工作出色[10]。1858年10月5日,他的任期告一段落,由約翰·厄爾利繼任[15]

預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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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奎爾第一個校長任期結束時的喬治城大學校園

馬奎爾擔任校長期間,喬治城大學的設施得到多項改善。1851年,喬治城學院Georgetown College)同預科部(後來的喬治城預科學校)分拆,這主要是因為學生年齡差異大的不利影響,年長的學生對年幼學生有負面影響,年幼學生反過來又會導致年長學生不願到喬治城大學接受高等教育。1852年,預科部進一步分拆,為年幼的學生另建宿舍,1856年又開始施行獨立學術課程安排。[3]這些措施令大學生入學人數顯著增長[3]

1854年6月,預科部專用樓房開工,大樓共有五層,與東西兩側的建築相連,擁有娛樂室、公共大廳、教室、自習室和宿舍[16]。預科部大樓在1855年初建成,耗資兩萬美元,外觀比多年前的設想更平和。樓內不再使用老式油燈,改配新式煤氣燈,大樓後來更名馬奎爾禮堂。[10]

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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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校長任期結束後,馬奎爾於1858年受命前往巴爾的摩聖若瑟教堂出任神父。雖是首次獨立從事傳教工作,但他很快就以善於宣講聞名。1859年,他被調到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聖內思教堂St. Aloysius Church),在此期間他傳道的名聲顯著增長,許多新教徒聽過他佈道改信天主教。[15]1864年末,馬奎爾離開聖內思教堂前往馬利蘭州費德烈,開始在馬利蘭州和維珍尼亞州各地奔走傳教,同樣促使許多人改信天主教[17],其中包括後來加入耶穌會並任波士頓學院校監湯馬士·H·斯塔克Thomas H. Stack[18]

返回喬治城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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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奎爾側面肖像

1866年1月1日,馬奎爾再度當選喬治城大學校長[19],接替約翰·厄爾利[20]。大學因南北戰爭遭受重創,入學人數在戰爭期間銳減,馬奎爾上任時校內已經沒有多少學生[17]。1859至1861年間,學生人數從313大跌至17[21],財務狀況岌岌可危。馬奎爾的任期接近尾聲時,學生人數已經反彈。[22]大學校園也因戰爭變得面目全非,馬奎爾就覺得戰爭幾乎把校園完全摧毀[21]。1866學年在7月結束後,他馬上開始修復並擴建聯邦軍充當營房軍事醫院而受損的校園建築[21],並在三個月內完成[23]。馬奎爾還將分別代表聯邦軍和聯盟軍的藍色與灰色定為喬治城大學校色,象徵戰爭結束後的民族團結[21]

厄爾利擔任校長期間,喬治城大學就曾考慮設立法學院,但構想因戰爭擱置。經帕特里克·法蘭西斯·希利(後來也成為喬治城大學校長)推動,[24]學校在馬奎爾上任後再度考慮原有設想,1869年時已形成初步方案。1870年3月,大學董事會批准建立喬治城法學院喬治城大學醫學院基本保持自主運作,但馬奎爾希望法學院能與與其他院系保持更緊密的聯繫。他親自挑選首批共六名教師,並在1870年6月的大學畢業典禮上宣佈成立新學院。[25]同年十月,喬治城法學院開始上課[26]

1869年,尤利西斯·辛普森·格蘭特總統出席喬治城大學學位授予典禮並親自向學員授予學位[27]。同年,專門培訓耶酥會士從事聖職的經院從喬治城大學搬到巴爾的摩伍德斯托克Woodstock),後成為獨立的伍德斯托克學院Woodstock College[28]。1869年,馬奎爾的身體狀況已開始惡化,新任地方會長約瑟夫·凱勒(Joseph Keller)因此同羅馬的總會長商議潛在繼任人選[29]。馬奎爾的任期在1870年7月結束[17],厄爾利再度繼任[30]

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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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校長任期結束後,馬奎爾回到聖內思教堂擔任神父,此後定期佈道直至1875年5月退休[17]。他繼續傳教,在加拿大和三藩市講道[31]。因健康狀況進一步惡化,他在1884年辭去傳教職務[17]

1886年4月,剛在巴爾的摩升天大教堂引領三日慶典的馬奎爾趕到費城,在老聖若瑟教堂Old St. Joseph's Church)帶領受難日退修會。他在退修會第三天病倒並被送入聖若瑟醫院,於1886年4月26日謝世。[32]他的安魂彌撒在聖內思教堂舉行,遺體葬於喬治城大學耶穌會社區公墓(Jesuit Community Cemetery[3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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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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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 A. M. 1887,第3頁
  2. ^ 2.0 2.1 2.2 J. A. M. 1887,第4頁
  3. ^ 3.0 3.1 3.2 3.3 Curran 1993,第158頁
  4. ^ 4.0 4.1 4.2 4.3 4.4 4.5 J. A. M. 1887,第5頁
  5. ^ 5.0 5.1 Easby-Smith 1907,第86頁
  6. ^ 6.0 6.1 Curran 1993,第185頁
  7. ^ 7.0 7.1 Easby-Smith 1907,第87頁
  8. ^ Shea 1891,第178頁
  9. ^ Shea 1891,第179頁
  10. ^ 10.0 10.1 10.2 10.3 Curran 1993,第159頁
  11. ^ Shea 1891,第181頁
  12. ^ Shea 1891,第183頁
  13. ^ Shea 1891,第184頁
  14. ^ Curran 1993,第138頁
  15. ^ 15.0 15.1 J. A. M. 1887,第6頁
  16. ^ Curran 1993,第158–159頁
  17. ^ 17.0 17.1 17.2 17.3 17.4 J. A. M. 1887,第7頁
  18. ^ Curran 1993,第266頁
  19. ^ Shea 1891,第214頁
  20. ^ Curran 1993,第404頁
  21. ^ 21.0 21.1 21.2 21.3 Hollister 1998,第175頁
  22. ^ Easby-Smith 1907,第108頁
  23. ^ Easby-Smith 1907,第107頁
  24. ^ Georgetown Law Journal 1920,第15, 66頁
  25. ^ Curran 1993,第272頁
  26. ^ Georgetown Law Journal 1920,第12頁
  27. ^ Shea 1891,第224頁
  28. ^ Easby-Smith 1907,第111頁
  29. ^ Curran 1993,第280頁
  30. ^ Curran 1993,第254頁
  31. ^ J. A. M. 1887,第8頁
  32. ^ J. A. M. 1887,第9頁
  33. ^ Shea 1891,第234頁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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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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