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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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都制,是指一個國家設置兩個以上的首都的制度。擁有廣闊的領土的國家很多採用複都制,擁有兩個首都的常被稱為「兩都制」或「兩京制」。(相對的,只設一個都城的叫做「單都制」)。另外,也包括把首都功能分別發放到多個城市的制度。關於現代意義上的複都制,請參考首都#特殊情況。
在中央集權國家的複都制,皇帝常駐的京或都常被稱為「上京」、「上都」、「皇都」、「京師」、「正都」等,其他的都叫「陪都」。但是,「陪都」的概念在西方文化中並不存在,無對應的西方詞彙,此為東方特有的概念(陪都制)。日本歷史上所說的難波遷都等,正確的解釋是天皇的陪都巡守或是皇都升格,與遷都不同[1]。
當皇帝在行在而不在正都時,國政由其他人代理,在權限限制的基礎上由太子代理被稱為「太子監國制」,由信賴的大臣代理被稱為「留守官制」。
羅馬帝國的複都制[編輯]
公元3世紀後半葉,羅馬帝國由正帝和副帝分治,戴克里先皇帝的時代,帝國分為東西兩部分,兩人為正帝、兩人為副帝的四帝共治制因此出現。這四個首都是尼科米底亞(今伊茲密特)、色米姆、梅蒂奧拉努(今米蘭)、奧古斯塔·溫德利科倫,羅馬因此失去了它的首都機能,只是名義上的帝國的首都。此後,西方正帝君士坦丁一世將帝國統一,在東都建立新的首都君士坦丁堡。
395年,東帝狄奧多西一世(西帝為形式上的次子霍諾里烏斯)死後,長子阿卡狄奧斯為東帝,他將都城設置在東方的君士坦丁堡與西方的梅蒂奧拉努(後遷都至拉文納)。公元4世紀,羅馬帝國東西分治的現象已經較為明顯,當時常使用「西邊的皇帝」、「西邊的領土」這樣的稱呼,而不使用「西羅馬帝國」。
中國的複都制[編輯]
中國由秦朝至唐朝在中原地方建立的大一統的皇朝近一千二百多年間,長安與洛陽長期交互成為首都,洛陽更隨着朝代更替,多次成為首都或東都,五代後遷至開封,直至北宋滅亡為止。南宋定杭州為行在,建康改為留都。
明朝在永樂帝後,將順天府(北京)及應天府(南京)皆立為首都,其中南京在明太祖時期為京師,永樂遷都後改以北京為京師,但南京仍做為留都,維持首都的地位。
- 後漢
- 東京開封府
- 西京河南府
- 後周
- 東京開封府
- 西京河南府
現代的複都制[編輯]
現代符合複都制的國家主要有南非 (行政首都比勒陀利亞、立法首都開普敦、司法首都布隆方丹)、馬來西亞(國會及皇宮所在地吉隆坡、行政中心及司法機構所在地布城)等。
多首都[編輯]
國家 | 首都 | 詳情 |
---|---|---|
貝南 | 波多諾伏 | 法定首都 |
科托努 | 政府所在地 | |
玻利維亞 | 蘇克雷 | 法定首都 |
拉巴斯 | 國家行政與立法機構所在地 | |
智利 | 聖地亞哥 | 法定首都 |
瓦爾帕萊索 | 國會所在地 | |
象牙海岸 | 亞穆蘇克羅 | 法定首都 |
阿比讓 | 政府所在地 | |
馬來西亞 | 吉隆坡 | 法定首都、經濟與金融首都、國會所在地 |
布城 | 行政首都、政府及國家司法機構的所在地 | |
荷蘭 | 阿姆斯特丹 | 法定首都 |
海牙 | 國家行政與立法機構所在地 | |
韓國 | 世宗 | 行政首都 |
首爾 | 國家行政與立法機構所在地 | |
南非 | 比勒陀利亞 | 行政首都 |
開普敦 | 立法首都 | |
布隆方丹 | 司法首都 | |
斯威士蘭 | 姆巴巴納 | 行政首都 |
洛班巴 | 立法首都、皇宮所在地 | |
坦桑尼亞 | 多多馬 | 法定首都 |
三蘭港 | 政府所在地 | |
西撒拉威 | 阿尤恩 | 宣稱的首都 |
提法里提 | 事實上的首都 | |
布隆迪 | 基特加 | 法定首都 |
布瓊布拉 | 很多政府機關所在地 | |
也門 | 薩那 | 法定首都 |
亞丁 | 臨時首都、很多政府機關所在地 |
腳註[編輯]
- ^ 744年(天平16年)、聖武天皇が恭仁京を離れて難波に行幸し、一時難波を皇都と定めたが、これも陪都から皇都への昇格で都を移したのではなかった。翌年の平城京への還幸によって再び陪都に戻った。法制史學者の瀧川政次郎は、「従來の日本史では、遷都ということが多すぎる」と指摘している。(『京制並に都城制の研究』)
関連文獻[編輯]
- 岸俊男 《日本古代宮都の研究》 岩波書店,1988年。
- 喜田貞吉 《喜田貞吉著作集5 都城の研究》 平凡社,1979年。
- 瀧川政次郎 《京制並に都城制の研究》法制史論叢第二冊,角川書店,1967年。
- 角田文衛 《ヨーロッパ古代史論考》 平凡社,1980年。
- 山田邦和 <福原京に関する都城史的考察>《長岡京古文化論叢》2,三星出版,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