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領地法院是依據美國憲法第四條而設立的聯邦法院,所以它們同時還承擔了各自司法轄區內美國聯邦破產法院(英語:United States bankruptcy court)的職責;而對美國聯邦地區法院來說,各自司法轄區內的美國聯邦破產法院是在其監督下但單獨設立的。同時,美國聯邦領地法院法官是無權允許上訴人上訴及向哪個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上訴的。[1] 在美國最高法院所審理的「阮訴美國聯邦案」中,提出了由兩名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和一名美國聯邦領地法院法官組成的上訴法院小組來決定上訴人是否有權上訴。但美國最高法院拒絕了這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