殖產興業
殖產興業(日語:殖産興業/しょくさんこうぎょう shokusan kōgyō */?)是日本在明治維新時期提出的三大政策之一。因彼時的明治政府欲與西方列強抗衡,便以"促進產業及資本主義的發展"作為推動國家近代化的政策。明治政府實行殖產興業政策的具體內容是:運用國家政權之力量以及國庫資金,以各種政策為槓桿,來加速資本原始積累過程,並以國營軍工企業為主導,以西方國家推動近代化進程的過程為樣板,大力扶植日本資本主義的成長。
歷史背景
[編輯]1851年,當島津齊彬成為薩摩藩的藩主時,他就開始籌劃日本第一個現代西式工廠--集成館事業[1][2][3]。
1867年,日本第一家紡紗廠--鹿兒島紡績所在薩摩藩成立。[4]
江戶時代後期,日本的採行鎖國政策演變為開國政策,日本政府意識到其國力與西方列強差距懸殊,從王政復古成立的明治政府,便以富國強兵為口號,實行積極強化自身產業的政策,藉地租改正及秩祿處分,實行了稅制改革。
具體措施
[編輯]明治政府殖產興業的具體措施,主要有以下7個方面:
(1)廢除各地關卡,培育和發展全國統一市場;建設鐵路,發展航運、郵政、電報和電話等近代交通、通訊事業。
(2)接管幕府和各藩的工礦企業,加以改造和擴充,以形成國有的企業體系;大力創辦各種稱為「模範工廠」的新式近代企業。
(3)引進西方先進技術和設備,改造原有技術和工具;注重發展民用企業。
(4)採用獎勵、保護等多種方式,鼓勵優質新產品和發明創新;舉辦交流會、博覽會以推廣先進技術。
(5)推行「勸農」政策,引進西方農業技術、農牧業品種和經營管理制度;結合「士族授產」的「勸業」,使大批原封建武士從事農墾。
(6)扶植與保護私人資本,促進私人企業發展。 為加速工業化進程,政府在1880年發佈「官業下放令」,從1880年11月起,決定將軍工、鑄幣、通訊、鐵道、印刷等特殊部門以外的官營企業廉價出售給三井、三菱、川崎、古河等特權大資本家。這標誌着日本的「殖產興業」政策的根本性轉變,它放棄了以國營企業為主導的資本主義工業化方針,轉而實行大力扶持和保護私人資本主義的方針。
(7)獎勵國產,鼓勵國貨出口。明治政府自19世紀80年代起,立足本國實際,認為引進必須結合國情,西方經驗不能照搬。明治時代,日本在發展近代資本主義、大力引進外國先進技術的同時,廣為延聘外國各行各業專家,注重人才的引進,當時外國專家的薪金,可以高出日本領導人數倍;隨着本國人才的培育成長,明治政府逐步減少以致停止了這種人才引進。派遣留學生與岩倉使節團出國,致力學習西方的產業技術,同時也很注重學習內容的實用性以及學習成本的實惠性,擯棄了盲目性的學習。
殖產興業的推行機構
[編輯]明治3年(1870年),設置工部省(日本語:こうぶしょう),下設工學、勸工、礦山、鐵路、土木建築、燈塔、造船、電訊、製鐵和製造等工商業部門,作為全面負責推行殖產興業政策的領導機關。工部省首先接管了幕府和各藩經營的礦山和工場,創辦了官營企業(即國有企業),引進西方先進的生產技術和設備,並且興建鐵路。
1872年,官營鐵路及汽船開始運作,日本國內的交通開始發達起來。礦業事業開始運作,在群馬縣更開設富岡製絲埸的官營模範工場。
1873年,設立了統籌官營事業的內務省(日本語:ないむしょう),糾正了過去工部省偏重發展重工業的狀況,以發展農業、產品加工、海運業等為主。與工部省配合,共同推行殖產興業政策。內務省利用國家資金,創辦了千住呢絨廠、新町紡紗廠和愛知紡紗廠等近代化的「模範工廠」,以此起示範作用進而推動私人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
除工部、內務兩省外,1869年在北海道設置「開拓使」(日本語:かいたくし)。它作為開發北海道的機構,積極推動北海道開發事業,如測量地形、調查礦產、開採煤礦、發展交通運輸等。直到1882年2月,開拓使才被撤消,其間經營了39個工廠,如札幌煉鐵廠、機械廠、啤酒廠,函館煤氣廠,厚岸罐頭廠,紋鱉製糖廠等。這些工廠對北海道近代工業的發展起了很大作用。
金融改革
[編輯]1871年頒佈了新的貨幣條例;
1872年,澁澤榮一等頒行了國立銀行條例。
1880年,為了舒緩國家的財政赤字,政府以低於市值的價錢向民營企業三井、三菱賣出非軍事的產業。
1885年,廢除工務省。1882年,設立了大阪貿易會社,紡織業得到確立。經過了甲午戰爭及日俄戰爭,更大大地推進了日本的產業革命。
在民間,岩崎彌太郎所創設的三菱商會及三井,受到政府的保護,並成為政商。這個情況,更促進了財閥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