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步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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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步垣(1889年—1970年)字咸皎江西省德興縣黃柏鄉人。中華民國法學家、法官。[1]

生平[編輯]

清朝末年,徐步垣畢業於江西官立法政講習科。民國元年(1912年),徐步垣參加江西省司法官考試,獲得第一名。此後歷任長寧縣進賢縣司法課長、進賢審查所一等幫審員兼籌辦地方分廳委員。民國3年(1914年),入北京中央法政學校學習。民國5年(1916年),通過北洋政府的高等文官考試,此後歷任司法部主事、最高法院科長、司法行政部科長、最高法院書記官、推事、民庭庭長。其間,抗日戰爭時期,隨機關遷至重慶,國民政府還都南京後又遷回南京[1]

民國38年(1949年)赴台灣,任司法院大法官。1968年,任司法院顧問。[1]

1970年,徐步垣逝世。[1]

著作[編輯]

  • 《刑法義例》 [1]

榮譽[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上饒人物(上),方志出版社,2004年,第48頁
  2. ^ 國民政府令. 國民政府公報 (國民政府文官處). 1946-01-01,. 渝字第947號: 3頁 [2023-11-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