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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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英語:Home Rule)指的是殖民地附屬國行政區政府由本地公民管理。[1][2] 因此,它是某個國家的一部分或某個對外依附其他國家的國家在中央政府下放給它治理權行政英語Administration (government)區域的權力。

不列顛群島,地方自治在傳統上指其構成國自治權力下放獨立,例如最初是愛爾蘭,隨後則是蘇格蘭威爾斯北愛爾蘭。而在美國和其他聯邦形式的國家中,該術語則通常指或其他低於聯邦國家級別的地方政府單位行使的自製過程和機制,例如美國聯邦中存在的特殊立法英語Special legislation。同樣,它也可以指格陵蘭法羅群島丹麥聯繫在一起的國家系統

但是,地方自治並不等同於聯邦制。採用聯邦制的國家,例如加拿大德國瑞士巴西埃塞俄比亞和美國,它們的各州都有憲法保障;而通過權力下放的地方自治政府則是通過普通立法予以確立,因此可以通過廢除英語Repeal或修改普通立法來進行改變,以至於取消。例如,立法機關可以為等地方行政區劃制訂地方自治法律,以便地方的議會英語County council委員會英語County commission民政教區議會英語Parish council (England)參事委員會英語Board of supervisors非建制地區擁有管轄權,可以處理包括區劃在內的重要問題。如果沒有這個,那麼這部分就只是更高級政府的權力延伸。立法機關還可以建立或取消市法團,這些市法團通過地方議會英語Municipal council城界英語City limits範圍內實施地方自治。同時根據相應的法律,上級政府還可以裁撤縣或市鎮、重新劃定界線及解散自治政府。

丹麥[編輯]

法羅群島[編輯]

法羅群島丹麥王國內的一個自治構成國丹麥議會於1948年授予其地方自治權,而法羅群島在此前未能獲得完全的獨立;隨後又於2005年授予其進一步的自治權。[3] 丹麥君主同時也是法羅群島的國家元首。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儘管丹麥王國是歐洲聯盟的成員國,但法羅群島並未加入過歐洲聯盟及其前身歐洲各共同體

格陵蘭[編輯]

格陵蘭同樣也是丹麥王國內的一個自治構成國。在1979年格陵蘭地方自治公投英語1979 Greenlandic home rule referendum中,大部分格陵蘭公民要求更高程度的自治;丹麥議會於是在隨後授予格陵蘭地方自治權。[4] 而在2009年的另一次公投里,格陵蘭獲得了進一步的自治權。[4] 同樣,丹麥君主是格陵蘭的國家元首。格陵蘭曾經隨丹麥王國一同加入歐洲各共同體,但在1985年宣佈脫歐;因此,格陵蘭並不是歐洲聯盟的一部分。

愛爾蘭[編輯]

愛爾蘭地方自治問題是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英國愛爾蘭的主要政治問題。[5]

從19世紀後期開始,愛爾蘭國會黨前身地方自治聯盟英語Home Rule League內的愛爾蘭人領袖們在艾薩克·巴特英語Isaac Butt威廉·蕭英語William Shaw (Irish politician)查理斯·巴奈爾的帶領下謀求建立一種地方自治形式,並在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內建立愛爾蘭國會。這一要求導致了隨後四項自治法案的提出,但最後只有兩項被通過。約翰·雷德蒙德贏得了《1914年愛爾蘭政府法令英語Government of Ireland Act 1914》;但最引人矚目的還是《1920年愛爾蘭政府法令》。依據法令,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內建立了北愛爾蘭南愛爾蘭的地方自治議會;不過後者實際上沒有發揮作用,隨後它就被愛爾蘭自由邦所取代。

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的愛爾蘭地方自治運動與19世紀上半葉由丹尼爾·歐康諾早先所領導的「廢除英愛聯邦英語Repeal Association運動」有所不同,地方自治是一場追求建立在西敏宮部分管理下的全愛爾蘭國會的全國性憲政運動;但廢除英愛聯邦條約則是要求廢除《1800年聯合法令》,並如有需要還可以採取暴力方式;同時還要求建立一個完全獨立的愛爾蘭國家,與英國徹底分離且只承認雙方共有一個君主。

資深自由黨人哈廷頓勳爵英語Spencer Cavendish, 8th Duke of Devonshire約瑟夫·張伯倫英國國會領導了反對地方自治的運動。這導致他們與堅定支持地方自治的自由黨黨魁威廉·格萊斯頓的決裂;他們在1886年宣佈脫黨獨立,並成立了自由統一黨。它協助擊敗了國會內的地方自治派,並最後與保守黨合併。張伯倫利用反天主教思想在英國和愛爾蘭的非英國國教的「橙派」新教份子中建立自由統一黨的基礎;[6][7] 自由統一黨人約翰·布萊特英語John Bright更是提出了那個著名的黨派口號,「地方自治即羅馬統治(Home rule means Rome rule)」。[8]

印度[編輯]

1916年,在安妮·貝贊特的領導下,幾名印度民族主義領袖紛紛表達了對自治的要求。此時,澳洲加拿大南非新西蘭紐芬蘭自治領都已經在大英帝國內獲得自治領地位。

安妮·貝贊特曾經在印度地方自治運動中活躍過好幾年,但隨着聖雄甘地和他的革命思想「真理永恆」的崛起,貝贊特變得消沉起來。甘地所倡導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旨在追求印度的完全獨立。

英國[編輯]

英格蘭[編輯]

2014年蘇格蘭獨立公投,有關英格蘭地方自治問題的討論已經進行到提議對英國憲法進行修改的地步。[9]

蘇格蘭[編輯]

愛爾蘭類似,蘇格蘭的地方自治支持者歷來追求的就是在英國國內實現更高水平的權力下放管理。儘管「地方自治」一詞已經很大程度上被「權力下放」所取代,但地方自治運動依舊可以被視為是開創蘇格蘭議會之權力下放的前身。

1885年,隨着蘇格蘭事務部的成立,蘇格蘭開始獲得行政權的權力下放。而到了20世紀中葉,地方自治運動開始變得重要起來,因此開始要求創建蘇格蘭議會。在1947年至1950年間,要求在英國建立蘇格蘭立法機構的請願書《蘇格蘭盟約英語Scottish Covenant》收到了超過200萬個簽名。直到1979年,有關蘇格蘭權力下放的討論才正式進入政治領域。雖然在1979年蘇格蘭權力下放公投英語1979 Scottish devolution referendum中,同意的公投者多達51.6,但是《1978年蘇格蘭法令》並未獲得通過。原因在於公投的要求是得到40%的選民支持,但這次公投參與率卻沒有達到63.8%。

1999年,由於第二次公投的勝利,蘇格蘭議會宣佈成立。

美國[編輯]

地方政府[編輯]

美國,一些州通過本州的憲法或立法授予其境內的市鎮、郡縣及都市自治權,這些州被稱為「地方自治州」。地方自治州的地方政府可以在州和聯邦憲法的範圍內自由通過他們認為合適的法律和法令以促進其運作。在其他州,地方政府只有州立法機構明確授予他們的權力,通常是根據被稱為狄龍規則英語John Forrest Dillon的法律原則。而這些地方政府由州頒發的城市憲章規定了市政府的權力範圍。[10]

哥倫比亞特區[編輯]

依據《美國憲法》,美國首都的管轄權被授予給美國國會。同時該管轄權要求美國首都不是美國的一個州,或某個州的一部分。在1973年之前的某些時候和1973年之後的時間裏,美國國會將美國首都的政府交由當地的民選官員負責管理。但是,美國國會對於美國首都的監管權依舊存在,並且地方民選官員的權力在理論上可以隨時被撤銷。

美國原住民保留地[編輯]

美國聯邦政府對一些聯邦承認的美洲原住民部落在其保留地的土地上授予有限的自治。部落土地被認為是「國內的附屬國(內藩)」;並平行運行獨立於保留地所在州的治理和法律體系,這有時包括獨立的警察部隊。例如,一些部落被允許經營賭博場所並生產在周邊州可能是非法的毒品。但是保留地不是州,在國會中沒有直接代表,保留地的公民以他們所在州的公民身份投票。此外,與州立法機關的主權不同,部落主權和土地所有權不受憲法保障,僅由國會法案授予,可隨時廢除或更改。

相關條目[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Home Rul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2022-0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09) (英語). 
  2. ^ Home Rule. 元照英美法詞典. [2022-0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15) (中文(繁體)). 
  3. ^ Faroe Islands. The Prime Minister's Office. [2022-06-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7) (英語). 
  4. ^ 4.0 4.1 Greenland. The Prime Minister's Office. [2022-06-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15) (英語). 
  5. ^ James McConnel. Irish Home Rule: An imagined future. BBC. 2011-02-17 [2022-06-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04) (英語). 
  6. ^ D. W. Bebbington. The Nonconformist Conscience. Routledge. 2014-04-23: 93. ISBN 9781317796558 (英語). 
  7. ^ Travis L. Crosby. Joseph Chamberlain: A Most Radical Imperialist. Bloomsbury Academic. 2011-03-30: 74–76. ISBN 9781848857537 (英語). 
  8. ^ Hugh Cunningham. The Challenge of Democracy: Britain 1832-1918. Routledge. 2014-10-29: 134. ISBN 9781317883289 (英語). 
  9. ^ Roy Greenslade. English 'home rule' - what the national newspapers say. 衛報. 2014-09-22 [2022-06-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02) (英語). 
  10. ^ Roger W. Caves (編). Encyclopedia of the City. Taylor & Francis. 2005. ISBN 9780415252256 (英語). 

延伸閱讀[編輯]